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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租!免税!让利!陕西印发《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通知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部网讯(记者 李媛)为进一步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8月30日,陕西省商务厅等13个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

部网讯(记者 李媛)为进一步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8月30日,陕西省商务厅等13个部门共同制定了《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面加快恢复发展。

通知明确,要多措并举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分类施策创新金融支持保障措施,分类施策创新金融支持保障措施,挖潜增效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密切协同强化政策落实组织保障。

在核酸检测方面,鼓励市(区)、县(市、区)将餐饮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人群,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业经营主体在防疫方面的支出给予支持,2022年原则不低于50%比例补贴支持。

在互联网让利方面,积极引导餐饮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服务、推广、佣金等方面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被确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阶段性定向优惠。

在房租减免方面,落实国有房产减租举措,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房屋的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它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度减免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为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稳就业方面,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餐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餐饮类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留岗。

在减税方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餐饮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对我省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大餐饮业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在创新营销方面,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连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动“中央厨房+”经营模式。

附件:

陕西省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纾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餐饮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面加快恢复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多措并举降低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

1.鼓励市(区)、县(市、区)将餐饮从业人员列入重点人群,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餐饮业经营主体在防疫方面的支出给予支持,2022年原则不低于50%比例补贴支持。(各市区政府负责)

2.积极引导餐饮互联网平台主动让利,进一步下调餐饮业经营主体在服务、推广、佣金等方面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被确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阶段性定向优惠。(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指导餐饮行业社会组织、餐饮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营销赋能培训,鼓励餐饮网络平台制定阶段性让利措施,对充分应用网络平台的餐饮业经营主体给予定向流量扶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国有房产减租举措,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房屋的餐饮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它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度减免费用,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2022年为餐饮业等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积极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统计符合条件餐饮业经营主体清单和用电量,打包参与新能源市场化交易,力争成交电价在原目录基础上下浮。(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业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折不扣执行社保缓缴返还政策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我省餐饮行业所属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业经营主体按规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餐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发放失业保险留工培训补助,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县(市、区),可对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费的餐饮类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留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千方百计落实税费加计抵减措施

1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餐饮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按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对我省餐饮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大餐饮业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度新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14.推进减税降费直达快享,根据餐饮业经营主体特点,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广泛及时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服务,大力推进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务。(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施策创新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15.鼓励餐饮企业入驻“秦信融”平台,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发挥平台融资增信功能,逐步将餐饮业经营主体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为金融产品开发、贷前贷中贷后信用管理等提供便利。(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拓宽餐饮业经营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运用力度,强化信贷支持;在交易真实、风险可控前提下,丰富创新应收账款、保单质押等融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餐饮业融资增信支持,创新适合“首贷户”等业务的金融产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鼓励各市(区)出台餐饮业经营主体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支持措施,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制定餐饮业普惠型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陕西银保监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持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红利,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餐饮业主体经营成本;推动餐饮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行股份、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陕西证监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挖潜增效引导产业升级创新发展

20.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持续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客观对待困难挑战,坚持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积极拓展线上服务,探索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经营模式。(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引导餐饮业经营主体连锁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预制菜”新业态,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动“中央厨房+”经营模式。(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统筹用好各类省级专项资金,重点向餐饮数字化转型、餐饮聚集区改造提升、特色美食品牌打造、菜系挖掘传承等方面倾斜,引导餐饮经营主体智能化改造,推动餐饮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跨界融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大力发展餐饮绿色消费,聚焦食品原料、加工操作、环境卫生、包材选用、打包配送过程等环节,规范指导经营行为,全过程推行绿色发展理念。(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发力完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

24.扩大餐饮消费券发放范围,依托主流餐饮网络平台,拓展支付宝、微信、抖音等网络新社交平台促消费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让利活动,提高政策覆盖面、公众知晓度和应用核销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利用“陕西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名录库)打通政企信息服务通道,实现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消费券、免费核算抵扣电子券等宣传全覆盖和“点对点”信息推送。(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通过落实品牌连锁企业主体责任,实行连锁总部统一办理经营许可证,连锁门店报备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型模式。(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共享市场主体数据信息,通过省数据共享平台向商务等13部门推送全省餐饮业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助力部门依职分析数据,精准施策。(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鼓励各市(区)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影响通行、落实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出台餐饮业适度放开外摆经营措施,对餐饮聚集区、开放空间、沿街餐饮消费等场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鼓励各市(区)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形式多样的美食节、美食周等餐饮促消费活动,全面提升餐饮发展信心,激发餐饮消费活力。(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0.鼓励各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餐饮业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服务,加大对开展为老年人配餐、供餐、送餐企业的扶持力度,按“保本微利”原则给予适当扶持。(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密切协同强化政策落实组织保障

31.各市(区)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出台实施细则,加强统筹谋划,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形势分析,强化政策储备,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32.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及时跟进解读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33.各有关餐饮行业商(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反馈行业发展动态,为企业解难、为行业服务,指导餐饮业经营主体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通知,要求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转供电主体严格遵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执行,其中包括对全市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业今年2、3月份电费按九折结算。

据悉,我市严格执行减轻企业用电负担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全市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3月份电费,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二是豁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通知》要求,各电网企业、售电公司按要求梳理符合条件的用户名单,原则上凡经营范围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用户一律纳入名单予以支持,2月13日前将优惠用户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备案,对于符合条件但未在报备名单中的用户要及时增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另外,对非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转供电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应将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少结算的10%的电费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措施红利,确保减轻企业用电成本措施落实到位。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疫情防控期间欠费不停电。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后用电变化,提前做好保障预案,支持各类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对以上措施中由供售电企业实际减免的用电费用,在新增2020年计划外外购电等措施中统筹平衡考虑。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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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其中称,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

详情如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渝府办发〔202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特制定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1.设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

2.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建立防疫物资进出口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4.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5.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6.减免税收。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7.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8.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9.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10.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11.减免租金。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

12.减轻企业用电用气负担。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豁免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2020年2至3月份企业用电的功率因素考核,同时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需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市内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加大对随意抽贷、压贷、断贷银行的现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4.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政策有效期内,对地方法人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

15.加大低成本金融政策资金投入。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局)

16.加大信贷支持排忧解困力度。鼓励银行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鼓励加大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出现逾期的免除逾期利息。属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17.加大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酌情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利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市国资委)

18.支持化解企业公开市场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证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

19.给予融资降成本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2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在治疗方法、药物研发、检测技术和医疗设备等方向开展科技协同攻关。疫情一线防控人员结合疫情临床防控开展的科技攻关研究,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和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予以支持。对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北极星电力新闻网,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电话:010-65367702,邮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人民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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