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情
张某将位于某商业区的门面房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2年,租金为24000元一年,每半年交纳一次。合同还约定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房屋交付后,李某自行经营奶茶店。有一天张某收取当期租金时途径店铺,发现奶茶店改为炸鸡店,遂与店员交谈,得知更换老板后,张某心生不快,但考虑李某交纳租金并未拖延,便未予追究。7个月后,李某延期十余天交纳了当期租金,且双方因为租金延期问题发生矛盾,张某遂发函以李某擅自转租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限期搬离,李某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转租需要经过张某的同意。本案中,李某转租房屋未经过张某的同意,因此,张某在合理期限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张某在知道李某存在转租行为的六个月内未行使该权利,应视为张某同意了该转租行为,故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搬离房屋的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系法律赋予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当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取差价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这就导致实践中很多租赁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作为次承租人,他随时有可能因为房屋是承租人擅自转租而被赶出去。所以在《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对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进行了限制,“当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据此,转租合同的不稳定期大大缩短,有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作为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是否允许转租以及允许转租的条件。当发现出租房屋可能存在转租行为时,应及时行使权利并保存证据,以免错过六个月的期限。
作为承租人,切莫为谋取差价擅自转租,一旦被出租人解除合同,将同时面对向出租人、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尴尬境地。
作为次承租人,应当要求在租赁合同中写明所承租的房屋不属于转租房屋,并要求及时查验房屋的权属证书。如果系转租房屋,应要求承租人出具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说明或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以免遭受损失。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件回顾
张某将位于某商业区的门面房出租给李某使用,双方约定:李某租赁该房屋用于经营奶茶店,租期2年,年租金24万元,李某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李某若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张某同意。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偶然发现店面从奶茶店变更为炸鸡店,经核实老板也不是李某。张某心里不舒服,本想找李某要个说法,但妻子以李某正常支付租金、经营什么对租金影响不大为由进行劝说,张某也就没再追究。不料,到下一期该交租金时,李某并未正常缴纳租金,理由是炸鸡店老板没给他租金,所以他无法给张某交租金。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法院,以李某擅自转租未经过他同意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转租房屋需要张某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张某作为出租人在知道李某擅自转租房屋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但张某在知道该房屋被李某转租以后6个月内并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视为张某同意了转租行为,其无权再以此事实作为合同解除的理由,据此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法律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租需要张某同意,李某擅自转租的行为违反了约定,但张某偶然发现店面由奶茶店变更为炸鸡店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已经被李某擅自转租,出于其他考虑没有在6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张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视为默认李某转租的行为,据此法院驳回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主张。
作为出租人的张某,在李某擅自转租又拒绝缴纳租金的情况下,不能以转租行为主张解除合同,还有哪些救济途径呢?第一,张某可以选择起诉李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缴纳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第二,张某可以选择按照合同约定起诉李某解除合同。假设张某和李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多少天,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则张某有权向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与李某解除合同,由李某支付欠缴租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张某可以选择按照法律规定起诉李某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张某可以根据李某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依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主张解除合同。
● 律师提醒
法律赋予出租人的权利非常充分。首先,应当在专业人士指导下签订一份权利义务约定充分、全面的租赁合同,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其次,要密切关注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尤其对不能接受的转租行为,要及时提出解决方案,防止过了法定期限丧失胜诉权;最后,提醒各位出租人,一定要求承租人缴纳押金,如果遇到承租人不缴纳租金的情况,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经济损失。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天,有网友晒出了“伏小桃”滨江龙湖天街店闭店的消息,至此,杭州范围内就只剩下一家伏小桃门店。
如果你对“伏小桃”还有些陌生,那汴京茶寮、伏见桃山或许能勾起一些记忆吗?
没错,这些都是它的曾用名。
帖子的评论区里众说纷纭,见证了杭州奶茶界一波又一波新老店铺交替沉浮,大家都颇有感慨。
@オタク:太卷了,杭州太卷了,他因为伏见桃山热度下去很多了吧,小眷村、宝珠奶酪也要卷没了。
@momo:啊啊啊啊怎么这样,我觉得他家的麻薯是最好喝的。
@查理苏油饼:啊,怪不得好久没在外卖上看到了,那个超大杯的莓果饮料超好喝。
@卷完就摆:现在生意不好做,奶茶不断有新品牌进军市场,感觉一点点也是这样。
杭州仅存的一家门店
正在转让中
今天中午,我来到了杭州仅存这家——位于余杭区联创街49号的伏小桃EFC欧美金融城店。
店铺只有一间房大小,分了两层。一楼是点餐区,旁边有两套小桌椅,二楼是大大的落地窗,还有好几张桌子。
1点多,正是附近写字楼里的上班族午间休息的时段,我在店里待了半个小时,却没有看到一个来堂食的人。
外卖订单倒是叮叮咚咚持续在响,外卖员们接二连三地来,3个店员在柜台里忙活着。
我在平台买券,花了17块多点了一杯大杯招牌草莓大福奶茶。店员说,卖得最好的就是这款了,差不多60%的订单都是。
点的微糖、热的,软糯的麻薯配合酸甜草莓果粒和草莓果酱,口感温润丰厚,还是挺好喝的。
这家伏小桃在两大外卖平台上显示的月销量合计1100+,和销量排名前列、单平台月销动辄3000~5000的喜茶、茶百道、蜜雪冰城、霸王茶姬等比还是有一定差距。
美团外卖上附近的奶茶销量榜
这家店外面贴了转租的告示,我按照电话联系了对方。店主吴女士称,确实是在转让。店里业绩不好,亏本。
看来,离伏小桃品牌彻底退出杭州也已经不远了。
曾经红火到排队1小时
两次更名后销量持续下滑
伏小桃的前身是成立于2017年的汴京茶寮,当时的定位就是日式茶饮店。开业2年,生意火爆,成了红极一时的网红店。
由于在商标注册期间出现众多山寨门店,2019年8月,汴京茶寮正式更名为伏见桃山。
伏见桃山初期,店铺发展和扩张情况还是很顺利的。杭州的第一家店就在这时候开业,位于余之城。后来也是开一家火一家、嘉里中心、杭州大厦、滨江天街等地都有门店。
排队的状况屡见不鲜,橙友@趁新鲜 就表示,曾在伏见桃山大悦城店排了一个小时的队才喝上。
橙友@大大小小
2020年起,伏见桃山这个名字引起了一些争议。有网友称,伏见桃山陵是日本明治天皇陵墓。
品牌解释称,“伏见桃山”不是陵墓名,而是一个地名的简称,指日本京都的伏见区桃山一带。网络上提及的陵墓,确实位于这一带,但并不代表这个地方,更不能等同于“伏见桃山”这个词。
不过,网友们对这种说法似乎并不买账。加之品牌的发源地是在南京,这也让此番争议声更大了。
2021年8月,事件再次发酵,同年9月9日,伏见桃山通过官方公众号发表声明,将正式更名为“伏小桃”。同时,还对此前起名和更名引发的争议和风波道歉。
这次更名后,品牌发展开始彻底走下坡路。
伏小桃EFC欧美金融城店的老板吴女士表示,自己是在伏见桃山时期加盟的,觉得产品口感不错、研发靠谱、颜值也高。
2020年的时候,陆续投了西溪印象城、丁桥天街以及EFC3家门店。开业之初生意挺好的,2021年9月改名之后,销量持续下滑。另外两家已于今年5月份关掉了,还剩这最后一家也在着手转让。
吴女士又加盟了一家主打杭州特色的瓦煲奶茶品牌,前几天刚开业。
如此“卷”的奶茶市场,新店层出不穷,老品牌一点点、coco等也都曾传出闭店的消息。各家靠着一波波联名争先恐后地刷着存在感和热度。
你喝过“伏小桃”奶茶吗?奶茶店那么多,你最爱哪家?
欢迎来评论区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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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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