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日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坡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4名被告人获刑。
资料图 图据IC photo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等人在眉山市东坡区某街道经营一家餐饮店,邀请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参与投资。被告人唐某占股30%,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各占股20%,由被告人唐某负责店面管理。因被告人段某某应聘为厨师长被派到总店学习菜品炒制,而后,被告人陶某某应聘为该店厨师。被告人段某某学习后告知被告人唐某、刘某某菜品中要使用剩菜滤出的“老油”增香(即从消费者食用后的餐厨垃圾中提取废弃油脂添加菜品中销售给不特定多数人食用),被告人唐某、刘某某予以同意。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到案后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东坡法院审理查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名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段某某、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不良商家以“口水油”供食客食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其行为理应受到严厉打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应依法诚信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端上人民群众的餐桌。对于破坏食品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法院必将严厉打击。
曹澜曦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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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火锅店熬老油获刑
眼哥有话说 火锅有风险 用油需谨慎
2017年2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某加盟火锅店3位老板、1位技术督导因为回收油端上餐桌而被判刑。
又一次,老油之恼。
成都许多大型火锅连锁店早就没有使用老油了,但锅底费价格较高。
鹅肠,四川火锅主力菜品,眼哥摄影
火锅老油≠地沟油!
但属于回收油,是食安法的禁区。
在成都如此铤而走险,主要还是利益驱动。
从技术层面说,一锅川味麻辣火锅底料,为保证口感,至少需要油水比例为5:5,一般为油7水3,再加上其他香料、人工、房租等费用。火锅用油量大,也就意味着成本高,所以,在本文开头提到的案子里,该火锅店商家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而犯险。
毛肚,四川火锅主力菜品,眼哥摄影
其实,在口感上,现在的新油火锅和以前用老油的火锅的味道差别几乎可以忽略,重点在原料质量和炒料技巧等考验真功夫的方面。因此,加老油才好吃在技术上是站不住脚的。
号称6~8块金砖的锅底,每块1斤重
那么这个问题可以解决吗?
仅仅靠经营者自觉,只是一方面。虽然餐饮人都想正规做生意,不愿意冒法律风险,但成本是个“拦路虎”。
因为,现在成都各大大小小的火锅店,锅底费用参差不齐。哪怕是标价很高的,都不能100%保证没有老油,而标价低的锅底连成本都不够,可想而知。
比如说,一个标准川味麻辣火锅要做的好吃,用油量至少要4~6斤,每斤成本至少要20元左右,这样算来,一个标准锅底的成本至少是80~120元。而市场上普遍锅底费都远不到这个价格。
川味火锅是从最早约定俗成“用老油不收锅底费”到现在“不用老油收少量锅底费”,如果每次都倒掉锅底不使用老油,成本将增加很多。就算按成本价出售,消费者也不一定接受。
这就陷入了两难。
其实,成都市对火锅店已有规定,用过的锅底油应由正规有资质的油脂加工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比如做成肥皂。
但为什么有的火锅店主即便不使用老油也不愿意把剩余的锅底卖给油脂厂呢?
因为他们觉得收购价太低。
而另一方面,油脂加工企业收不到油,影响生产。
所以,这些剩下的底料可能流入不正规的油脂小作坊,给人们的健康带来危害。
参考国外的做法,通过公平有效的方式对回收油的合理用途进行补贴,让不正规的小作坊无利可图,才是釜底抽薪地解决问题的办法。
比如,A火锅店把剩余的油脂以较高价格卖给正规有资质的B厂,B厂进行合理再利用,而国家对B厂进行补贴。不正规小作坊就没有了利润空间,也杜绝了剩余油脂通过小作坊流入市场。
文=眼哥,Ran
图=眼哥
版权=《四川烹饪》
>莉 封面新闻记者刘彦谷
5月24日下午,四川广元剑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白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这是该院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来,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陈某某、白某系夫妻。2014年7月14日,二人以陈某某的名义登记设立了剑阁县下寺镇老味道火锅店,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期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高额利润,陈某将消费者食用后的锅底进行过滤,将滤出的油脂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制作的锅底中继续销售供他人食用。
2017年10月15日至17日期间,陈某某安排厨师鲜某某将顾客吃过的锅底回收过滤、加热后,从中提炼、回收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的“老油”,并将添加了“老油”的火锅底料以20元/锅的价格以火锅食材卖给顾客使用,销售金额3943.00元。同年 10月17日,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鲜某某正在对回收的火锅料加热提取“老油”,当场扣押已提取的“老油”50kg。
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9年3月19日,剑阁县检察院在对陈某某、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剑阁县下寺镇老味道火锅店经营者陈某某、白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销售金额3937元的十倍赔偿金3937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8000元,共计47370元。
经剑阁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某、鲜某某利用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提炼食用油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剑阁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
综合全案情况,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3503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50kg“老油”,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白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当地市级媒体上公开对其经营“老味道”火锅店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3943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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