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明达说事》,我们来说一说开设餐饮项目选址的一项重要原则。
餐饮充满“烟火气”,但如果乱排放,就极易扰民,演变成“乌烟瘴气”。因此,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可不允许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未设置专用排烟管道的大楼开设早餐店,被查处
“我没有违法,我要继续将店开下去。”文景花苑一早餐店的老板情绪激动,反复对执法人员说道。近日,有群众向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文景花苑一楼有一家早餐店拓展炸油条的业务,油烟扰民,要求查处。
执法人员到现场初步勘查,发现该早餐店位于文景花苑2、3幢之间的裙楼处。为进一步查清文景花苑是否属于餐饮业禁入建筑,以及整改前置等问题,到档案馆调取了相关的建筑图纸。
执法人员发现文景花苑属商住综合楼,建筑图纸有标明2、3幢存在排烟管道。为此,执法人员走访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以及相关住户询问排烟管网的情况,并且按照图纸标明识到现场,对排烟管道逐一排查比对,最终发现图纸标明的排烟管道只是地下室消防排烟管,排出口位于小区一层入口处,并非商住综合楼专用油烟管道,而该餐饮店二层以上均未发现店铺专用排烟管道,故而查明文景花苑一层店铺不适合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餐饮业项目入驻。
现执法中队对该早餐店予以约谈,并向其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横河南新村一面馆因油烟扰民被综合执法立案查处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一起信访投诉,称民航路横河南新村某面馆存在油烟扰民现象,望综合行政执法前往处置。
执法人员接诉即办,第一时间赶往该处进行核实,现场老板正在炒制蛋炒饭,一时间油烟滚滚,让人睁不开眼。
经勘查,该店厨房间设置有产生油烟的灶台一具,工作台上摆放着酱油、味精、植物油等调味品,灶台上方的吸油烟机油迹斑斑,多处出现滴油现象,炒制产生的油烟直接排向店后北侧的空气中。通过店内菜单上的炒菜类菜品显示,证实了该店铺从事重油烟餐饮制作。
经营者正在炒制蛋炒饭
工作台排放的调味品
吸油烟机上油迹斑斑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向餐饮店经营者讲解现场勘查笔录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勘查笔录并发放谈话通知书,拟对该餐饮店铺进行立案处罚。
来源: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温州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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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证照分离”改革的实行,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破解了“准入不准营”问题,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了便利。但从“证照分离”视角审视餐饮项目市场准入,各地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餐饮项目“选址不当”现象,不仅给经营者带来投资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市场监管的难点问题。
餐饮项目“选址”的相关规定
首先,污染大气环境的餐饮项目禁止准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制附条件餐饮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该法作为一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特别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餐饮项目必须具备大气污染防治的特定条件,因此,在市场主体登记时依法需要对“经营场所是否合法”进行核实、审查,应是市场监管部门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职责。餐饮项目“选址不当”,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不予登记。
其次,“住改商”性质的房屋不得作为餐饮经营场所。虽然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申请人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住宅用房登记为经营场所,但《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居民住宅楼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的经营场所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规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常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办法 》还规定“未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危房、违章建筑和文物古迹”等性质房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综上可知,上述性质房屋禁止餐饮项目登记。
“选址不当”原因分析
一是餐饮经营者法律意识偏低。餐饮业经营者在项目“选址”时,注重经营场所的区域位置优势,而对于餐饮项目经营场所的法定要求,知之甚少,尤其是小餐饮经营者,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餐饮业经营者对于 “选址”法定要求以及“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知晓度不高,甚至个别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不强,出现先行装修、违规经营的情形。
二是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不畅。由于餐饮项目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从事餐饮服务(宾馆饭店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除外)并不需要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对于污染大气环境的餐饮项目,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仍然负有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场监管部门则按照登记职责审查是否具备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定条件,因部门之间在认定“专用烟道、相邻”等条件存在差异,同时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对有的“选址不当”问题未能防患于未然,以致市场准入、事中监管环节出现问题。
减少餐饮业“选址不当”现象的对策建议
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餐饮项目经营场所登记审查内容、标准和事先告知事项,机械性登记难以适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多样化要求,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登记审查结果不一甚至结果相悖。为尽可能减少餐饮业“选址不当”给经营者带来损失,同时也降低市场监管难度,笔者建议如下 :
一是强化法律宣传培训。既要准确界定部门间职责边界,厘清证、照的功能和法律关系,防止相互推诿,又要协调统一共同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职责,确保“证照分离”改革有序推进。对社会公众特别是餐饮业经营者开展精准普法,扩大“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餐饮项目“选址”问题。
二是建立事先告知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按照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登记餐饮业经营范围,审查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建立事先告知“选址不当”风险制度,明确餐饮服务“禁入区域”,在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即送达事先告知书,全面告知申请人应具备防治大气污染的特定条件、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情形及登记要求等事项,着力营造餐饮服务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
三是进一步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按照“统一受理、及时告知”的原则,实施登记申请信息共享互通。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反馈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经营场所进行核实、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及时解决“选址不当”的问题。两部门也可以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商住楼是否适合从事餐饮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建立餐饮业“负面清单”地址制度,形成指导性文件向社会公开,便于社会公众了解“负面清单”地址范围,进一步提升准入服务的效能。
四是切实推进社会共治。餐饮项目不仅涉及大气环境污染,而且还涉及食品安全,面广量大,仅依靠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 “势单力薄”,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转变监管理念,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借助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创新治理方式,切实推进社会共治,对“选址不当”现象做到“早发现、早通报、早处置”。
(作者系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郑冬青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17期)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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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一家餐饮业能否长久经营下去的首要因素就是选址问题。
俗话说“一步差三市”“选址定生死”,由此可见选择的重要性和难度。
那么在选址当中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第一步就是清楚自己的定位。选址表面上看是选地理位置,实际上是根据自身定位选择合适的目标客群,这是选址的底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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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来,自身定位确定后,就可以确定目标客群,接着就是市场调研、找到最佳聚客点、评估店面,共五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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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六大准则
在选址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几个准则,只要把握住这几个准则,选址就成功了80%!小编在这里把它做成了思维导图,为大家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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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小编提醒一下想在餐饮行业的创业者以及奋斗者们,在选址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身定位选择目标客群,一定要抱着宁缺毋滥的态度,慎之又慎,一但选错,变更的成本非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