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利益无小事
食品安全是大事
今天让我们通过案例
一起学习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
网购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
电商被判十倍赔偿
目前,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已十分普遍,然而,网络交易环境的虚拟化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女子彭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盒“XX压力瘦身糖果”,商品包装盒上注明:生产日期见喷码。然而,彭某在该糖果的外包装及产品独立包装上均未找到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无法查询到标注的生产商相关信息,遂将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销售的食品无生产日期标识,涉嫌虚构生产者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聚焦校园就餐安全
企业提供受污染午餐被依法严惩
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某餐饮管理公司向某市共计9所中小学校提供午餐。某天就餐结束后,多所学校多名学生出现了腹痛、腹泻症状而被紧急送医。经调查,该餐饮公司在午餐存储、加工、配送过程中,存在员工裸手取食烹煮食物、未及时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传菜过程中食物堆叠、常温供餐时间过长等违规操作情形。经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析认定,类似病症是因食用了受污染午餐导致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1901920元。
该餐饮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餐饮管理公司配送的午餐为污秽不洁食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某餐饮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签
涉事商户被罚10万
涉事商户主要从事进口酒类批发销售,并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查的54瓶进口红酒分别标注有“QVEVVRI AMORIS”和“SAPERVI PREMIUM”外文字样,但是均无中文标签,且商户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当事人销售的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105323.6元。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时当场加贴了中文标签,故对其销售的54瓶无中文标签的红酒不再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光明网、徐汇普法
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引导食品从业者树立法律责任意识,近日,伊敏苏木开展送“法”入商户活动。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工作人员深入到辖区内饭店、商超等地,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倡议书等内容,让商户们更加清晰的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来源|伊敏苏木
版面编辑|李荣
责编|闫丽鑫
主编|樊华
监审|乔娜
总监制|耕云
案情简介】
5月4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每日食品安全管控清单进行风险管控排查,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曾于4月12日因相同情形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0号令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日管控”制度,是指企业的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涉案餐饮公司即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鉴于该公司曾于4月12日因相同情形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要抓住“三类关键人”(即: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抓好“三项重点事”(即: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抓实“三本工作账”(即:记录、报告、纪要),切实地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地落实。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把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重点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流程,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守稳筑牢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对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来源:黑龙江阳明司法公众号
编辑:周真明
一审:李俊
二审:赵明
三审: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