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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协议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伙成立公司协议甲 方:XX住 址:身份证号:乙 方:XX住 址:身份证号:丙 方:XX住 址:身份证号:丁 方:XX住 址:身份证号: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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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成立公司协议

甲 方:XX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 方:XX

住 址:

身份证号:

丙 方:XX

住 址:

身份证号:

丁 方:XX

住 址:

身份证号:

戊 方:XX

住 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本合伙公司依法组成,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等,并注册为企业负责人。合伙五方本着共同出资,组成合伙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宗旨精诚合作,经营利润按照各自投资比例分配(扣除经营成本后)。经营债务同样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茶屋、火锅、洗浴。

第三条合伙期限(以房屋租赁期限为准)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按照各自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合伙人共同出资约XX万元,甲方投资占出资额的30%;乙方投资占出资额的20%;丙方投资占出资额的20%;丁方投资占出资额的15%;戊方投资占出资额的15%,各方于_年_月_日以前缴交至公司账户。逾期不交或未足额缴交的,对应交未交金额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进行处分、占有。

合伙公司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以终止时公司全部财产,按出资比例予以返还。

第五条经营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1.经营利润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各自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条件:①全体合伙人同意;②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③同意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条件:

①有正当理由;

②不得在合伙公司经营困难时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六个月书面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④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其他合伙人全体同意,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负责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负责对合伙公司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3) 负责合伙公司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

(4)负责每月末向董事会报告当月各项目及整体的经营盈亏情况;

(5)其他。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听取合伙执行董事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

(2)检查合伙公司财务账表及盈亏情况;

(3)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4)根据每年度经营情况,有权分享经营利润(分红)。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公司,造成损失据实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人之间另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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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企业协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合伙企业名称:609火锅店

第五条 企业经营场所:鄞州区万达广场

第六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火锅

第八条 合伙人共4个,分别是:

姓名: 住址:

姓名: 住址:

姓名:住址:

姓名: 住址: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出资方式:每位出资人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2.出资数额:每位出资人出资人民币20万元整,出资额均等。

3.缴款日期2008年10月27日。

第十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如下: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一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物执行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张冰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胡茜茜,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钟菊琴、柴议雯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二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5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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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今日说法的微博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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