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消息,近日,一则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院判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他离职后在另外两家餐馆做同样的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驳回了原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被滥用?其应用边界究竟在哪里?
冷菜厨师离职后
被原公司起诉索赔
被告人刘某是名厨师,在原告餐饮公司从事冷菜制作,比如拌黄瓜、水煮毛豆。公司认为刘某在制作冷菜的过程中,会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鲜菜品的秘方,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双方就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即法律所称的竞业限制协议:刘某如果离职,两年之内不能再从事类似工作,如若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5月,刘某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又先后入职了另外两家酒店。原告认为被告此举对自家生意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师傅,只是对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点,但是并不构成专业技术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主审法官彭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主审法官彭鄢介绍,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点加以限制员工。但实际司法适用也会明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
法律意义上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
劳动者所接触到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成为判定是否应该签署竞业协议的关键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被告刘某某入职南京某制造公司后,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再次明确竞业限制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刘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离职后刘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往有劳务外包合作关系的某能源公司工作。但是,这家能源公司与南京某制造公司存在竞业限制关系。南京某制造公司认为刘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以隐蔽方式规避竞业限制范围,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颖认为,将两起案例对比来看,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护性这三性的商业秘密,才能够使用竞业限制协议,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决定。
专家: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避免被滥用
劳动法专家、资深劳动争议仲裁员左祥琦表示,无节制地使用竞业限制协议,某种程度上会造成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竞业限制协议具有两面性:
从单个企业的角度看,可以避免自身利益被损害。
从社会的总体价值上看,对就业、员工的成长和收入,可能会有一些影响。
姜颖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具体内容,既要合法又要合理,用人单位不应使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就业权利。
姜颖:劳动合同法中有一些内容不是很具体,比如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赔偿、竞业限制的范围、时间,这些都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来进行确定的。在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造成了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实际上侵犯了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同时影响了整个社会人才的自由流动。
编辑 刘佳妮
实现辖区内餐厨垃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全覆盖,连日来,昌华街垃圾分类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分头走访辖区内各沿街餐饮店铺,积极向商家进行宣传指导,促使与广州环投环境集团签订《广州市绿色餐饮单位收运协议书》。积极有序地开展餐厨垃圾规范收集转运处置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餐厨垃圾收运体系。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12月25日上午,昌华街垃圾分类指导中心工作人员一行6人挨家挨户,向逢庆社区和荔湖社区沿街未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的餐饮店铺上门走访,就餐厨垃圾的收运时间、收运流程等现场提出疑问,工作人员一一为其答疑解惑。同时还向商家积极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明确告知其相关责任和义务,让商家真正意识到餐厨废弃物不规范处理的危害,提高健康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该协议书签订工作本着商户自愿原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与广州环投环境集团签订收运协议书。截止目前,街内已有70余家商户接受统一收运,做到了餐厨垃圾处理日产日清。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下一步,昌华街垃圾分类指导中心将继续对辖内餐饮店铺加大宣传力度,呼吁严禁乱排放、乱倾倒等行为,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私自处置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积极推进协议签订,做到应签尽签,达到覆盖率广、知晓率高。
< class="pgc-img">>来源:广州市荔湾区昌华街道垃圾分类指导中心
成10多年后,成都市建业路上的一个小区诞生了在临街底商开设的第一家面馆。但这家小面馆,却与业主们展开了近半年的“拉锯战”。
业主很愤怒:“10年前买房时,底层商铺不开餐饮店是当时宣传的一大亮点。购房合同也明确了买受人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现在开了面馆,合同难道作废了?”
另一边,面馆老板很无奈:“我各项餐饮手续都齐全,但他们(业主)还要‘闹’,我想不明白。”同时,老板很坚定地表示“会一直开下去”
而这家在“阻挠声”中开业不到两个月的面馆,已经前后迎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食药监局、街道办、物业等多个部门的多次检查。
作为沟通桥梁的物业方,不但多次前往相关部门咨询业主反映的问题,每天早晚还要去面馆“打卡”监督,比如卫生问题、安全问题等,也在想问题的解决方案。
业主和面馆的矛盾应该如何解决?
开在小区底商的面馆
业主:买房合同里说“不能开餐饮”
“
“没有烟道和排污管道,住宅楼下的商铺不能开设面馆。使用大型液化气罐也存在安全隐患。”“我们买房时,签订的合同里就有‘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这一条。”“10多年来都没人在这开餐饮,这家店搞什么特殊?”……
”
这是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89号一小区的业主们,陆陆续续向该小区物业的投诉。被投诉的是今年8月中旬在小区底楼商铺开业的一家面馆。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建业路的这个小区,发现底层商铺大多是超市、理发店、水果店等,这家面馆是唯一一家餐饮商铺。
正是这唯一性,让它成为舆论焦点。为集中讨论面馆选址是否合理的问题,有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了一个几十人的微信群。群内有业主翻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提出质疑,“10年前买房时,底层商铺不开餐饮店是当时宣传的一大亮点。现在开了面馆,合同难道作废了?”
合同约定“不得用于餐饮经营”
有业主对卫生和安全状况表示担忧,因为楼房在修建之初,开发商就未在底层商铺设置烟道、排污管、燃气管道等。
记者同步梳理发现,业主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其一,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八条使用承诺的补充约定上显示,“买受人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以此为依据,业主认为面馆的开设或与此合同相违背。其二,面馆内使用大型液化气罐,或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还有不少业主担心,不能开餐饮的规定一旦被打破,底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餐馆出现,小区周边的环境也会进一步受到影响。
老板:营业手续齐全,选址合规
“
对于部分业主的不满,面馆老板张先生表示无奈,“我太难了!开个面店做小本生意,方便附近居民吃饭。我各项餐饮手续都齐全,但他们(业主)还要‘闹’,我想不明白。
”
今年4月,张先生从该小区一业主处租到此商铺,并签了三年合同,“租的时候就明确告诉业主,我要开面馆,并且合同里也写明了这一条。”
本以为一切会按计划进行,但从4月装修开始,张先生被小区物业方告知,不能在底层商铺开设餐饮店。“我咨询过律师,业主与开发商合同里约定的‘买受人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这一条,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张先生认为,既然自己能在成华区市场监督管局办理到餐饮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代表面馆的选址是合规的。
“4月开始装修,部分业主多次找物业‘闹’,导致我中途停工了两个月。”张先生说,这期间自己和物业方前后跑了成华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跳蹬河街道办等地,“就是为了证明面馆是可以开在这里的嘛。”
面馆营业执照等证件
8月18日,张先生的面馆开业了,但一切似乎还是不顺利。“不到两个月,消防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燃气安全检查等一系列相关人员陆续都来过。‘迎检’次数肯定超过7次。”张先生表示,相关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自己都按要求整改过,比如电源开关问题。至于业主提到的没有烟道和排污管道问题,张先生解释,店内安装了排风扇和新风系统,“面馆不需现场炒制,以蒸煮类为主,无油烟排放。厨房里也安装了一个油污分离器,还有潲水桶,每周定期有人来运走厨余剩菜。”
面馆厨房液化气罐与灶台分离
“液化气罐有40多公斤,液化气公司的人来安装的,还说要远离明火,所以液化气罐是单独存放在储物间里使用。”张先生表示,液化气罐的成本远比用天然气和用电贵,他更倾向于用电,也曾咨询过成华区的供电局,“但用电需要扩容,这是个老小区,电容量不足。”
谈及是否考虑换个地方开面馆,他摇了摇头,“从租房、装修,到现在经营,我已经花了快100万了,换地方的这些损失谁又来赔我?”
物业:多沟通协调,关注安全和卫生等
“
一边是业主的投诉,一边是面馆的坚持。小区物业的客服主管孙霞翻看着工作记录,她说:“业主出租商铺,需要到物业做租赁登记、装修手续登记。我们多次告知业主,所持有的商铺不能租用做餐饮商铺。”
”
针对业主投诉面馆选址与购房合同内容相违背一事,孙霞多次前往成华区的食药监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多部门提到,10余年前的购房合同条款内容,或与现在的餐饮政策相冲突。”
如今的餐饮服务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记者查阅了《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不受禁止选址限制的餐饮服务项目,就包括“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炖品、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这意味着,依据此政策,该面馆能办理到餐饮许可证,面馆内的设施设备符合要求,且通过相关执法部门的现场审查,就代表其合规性。
相关文件内容
至于业主投诉面馆使用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孙霞说,曾咨询过成华区应急管理局,且执法人员也到现场检查过。不仅如此,“从面馆开始装修,我们每天早晚都要去看一看,像‘打卡’一样。主要看它有没有炒菜,有没有油烟排放,或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的行为。”在她的印象中,跳蹬河街道办、食药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曾多次上门调解和检查,“但都未提出异议。”
面对业主与面馆的“拉锯战”,作为沟通桥梁的物业方,下一步打算怎么办?孙霞表示,多沟通协调,会持续关注此事。也与燃气公司和供电局等部门保持联系,关注安全和卫生等问题。比如小区预计10月有可能更换成智能电表了,如果能有足够的电容量,会协调面馆将液化气罐改为用电装置,提高安全系数。
记者查询了解到,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在回复中表示,“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商家有相关证照,且合法合规用气。”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曾于8月1日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业主、法律顾问的协调会,会上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但双方未能认同,已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律师:商铺使用权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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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晟钍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夏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购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该条款极有可能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内容。“格式合同约定的范围,是需要提前解释并告知对方,若不能达成一致,或对方不认可,或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等因素。从法律层面来看,格式合同所约定内容视为无效。”
”
“这不是下定论,而是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夏虎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购买了该商铺,该商铺的使用权就归该业主所有,“其使用权,不受购买权合同内的格式条款所约束。不动产登记已经变更,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业主方,只要合法合规,业主是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由支配其使用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事件中的业主(商铺持有者)和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承诺不将房产用于餐饮经营。“根据合同相对性,该约定仅在该业主和地产开发商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约定不能对抗包括面馆方在内的第三人。”
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面馆方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时,已经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已载明该商铺用途为面馆,该约定已在面馆方与业主间产生法律效力。”郭刚解释,这意味着,虽然商铺所有者存在无权出租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商铺持有者租赁使用权。且面馆方证照齐全,面馆方依照合同约定有权使用商铺用于经营面馆。”
面馆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合同
郭刚表示,关于格式合同的认定由法院进行认定。另外,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物业不具备执法权,无权干涉店铺经营,只能从中协调以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红星新闻记者 赵雨欣 摄影报道 部分内容据受访者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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