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将从事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活动,以及汽车清洗活动,纳入办理排水许可范围。
本市于2007年启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万余座,处理率达到82%。《条例(草案)》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法规适用范围,并针对其特殊性作了规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提出“接管优先”原则,毗邻城镇的农村区域,其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并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日常监管和达标要求。
雨水源头减排是世界先进城市管理经验,也是本市雨水排水规划的新理念,是本次立法的亮点。《条例 (草案)》将本市建设海绵城市的成果与排水前端延伸管理相结合, 增加了雨水源头减排内容:一是明确“源头减排”是排水与污水处理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二是将雨水源头减排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控制;三是规定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要求。
在雨水、污水分流制地区,由于雨水管道系统和污水管道系统连通,造成雨水污水混合在一起,一方面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引起河道污染,另一方面在雨天,雨水大量流入污水管道,影响污水输送能力和污水厂的运行效率。2015年9月,全市启动雨污混接调查和改造工作。2018年5月,全市完成雨污混接调查工作,共发现市政混接、企事业单位混接、沿街商户混接、住宅小区混接和其他混接点20290个,计划至2020年底完成改造任务,截至目前累计已完成84. 3%。为进一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条例(草案)》明确,雨污分流地区,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建设项目内部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从设计、建设、施工、验收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规定了住宅项目的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雨污混接行为的巡查。
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范围,在《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设定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11类活动需要办证的基础上, 《条例(草案)》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文件和本市实际,将从事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活动,以及汽车清洗活动,纳入许可范围。
《条例(草案)》将深化排水接入改革要求入法,加强政府服务, 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明确排水单位和个人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方式,向水务部门办理排水接入手续。对于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明确由水务部门负责实施排水外线接入,不需要企业支付相关工程费用。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天都市报讯(记者卢成汉通讯员吴建波杨洋)昨日,江夏区金口街长江水域的一艘餐饮船,被全部拆除。
这艘餐饮船名叫金口船家渔馆,位于江夏区金口街船管站长江边码头,占水域面积400平方米左右。此船排污系统不规范,影响了水域质量,并影响航运安全,属于乱建乱占。经过三天的努力,到昨日上午,城管彻底拆除清理这艘船。
、案例标签
< class="tableWrapper">案例分类 |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 |
编号模式 | A0043 |
案例关键字 | 行政公益诉讼;违法排污;草原生态安全 |
公益诉讼领域 |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
案件类型 | 非法排污 |
督促模式 | 诉前程序 |
行政区划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
执法主体 | 长乐区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 |
违法行为 | 餐饮污水均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餐饮污水通过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 |
二、案例原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漳港海岸线餐饮酒楼违法排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餐饮污水直排入海? 圆桌会议? 源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组织多个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行政职责分工、形成监管合力等取得共识,并持续推进多部门协同执法,促进解决因职能交叉、“多头治理”导致的公益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长乐漳港,作为国家级新区——福州新区滨海新城的核心区域,其海岸线一带柯百户、避风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区域共有十三家餐饮酒楼,每年吸引了大量来自各地的游客。上述餐饮酒楼中,仅一家酒楼按照环保规定将餐饮污水经隔油池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余酒楼的餐饮污水均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直接通过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对海域水质造成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将福州滨海新城核心海岸线一带餐饮酒楼违法排污问题作为开展“守护海洋”专项监督活动切入点,通过多次走访长乐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加强磋商研判,会同区市场监管局逐一实地摸排十三家餐饮酒楼排污情况,发现多家餐饮酒楼违规直排污水入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遂于2019年4月11日向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及时整治,杜绝餐饮污水违规直排入海、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现象。
长乐区生态环境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对漳港海岸线一带柯百户、避风港、南澳和北澳等四区域餐饮酒楼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回复。2019年4月24日,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向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圆桌会议,表示已按照检察建议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整改工作存在多部门协调难、资金缺口大等问题,需与有关单位共同磋商完善并协作配合,才能整改到位。
2019年4月29日,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益诉讼圆桌会议,邀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漳港街道等部门以及漳港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共同研究整改措施、完善整改方案。诉前圆桌会议结束后,漳港街道高度重视并迅速展开工作,召开镇村两级座谈会,明确要求相关餐饮酒楼6个月内科学设置排污管道,否则责令停业。在后续执行过程中,针对部分酒楼业主对出资数额心存顾虑、市政污水管网设置对接不尽完善等问题,长乐区人民检察院又召集两次圆桌会议,协调建设、水利等部门,协助委托第三方机构精准规划,适度延伸原有污水管网、拓宽餐饮排污管道,促成有关单位投入建设资金200万元,经过半年集中整治,9家餐饮酒楼完成管道整改,4家依法停业,涉案海域餐饮污水全面对接污水管网,实现入海污染零排放。
典型意义
长乐曾是郑和七下西洋的驻泊地,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漳港海岸线一带餐饮酒楼污水直排入海问题,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发挥其首创的诉前圆桌会议机制,召集多个相关的行政机关,通过督促、协调、配合,形成公益保护的强大合力,破解遗留已久的沿海餐馆排污难题,同时将该项工作全面铺开,实现沿海乡镇全覆盖,彻底解决污水排海问题,有效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助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公益保护最大化的工作目标,充分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三、案例分析
1.开展意义
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海洋污染会使海洋水产品体中聚集毒素,人类食用后会引发疾病。由于收到海洋污染,造成海洋生物死亡或发生畸形,改变整个海洋的生态平衡,还会造成渔场外迁、鱼群死亡、赤潮泛滥,一些滩涂养殖场荒废,一些珍贵的海生资源丧失。海洋被污染后,会导致浮游生物死亡,海洋吸收二氧化碳能力减低,加速温室效应。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要加强对船舶及钻井、采油平台的防污管理。严格管理和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发射性废弃物和有害物质。监督治理沿海餐馆排污问题,有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2.违法行为
(1)餐饮污水均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2)餐饮污水通过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
3.权益受损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实地调查发现仅一家酒楼按照环保规定将餐饮污水经隔油池过滤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其余酒楼的餐饮污水均违规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或直接通过窨井、管道等排放入海,对海域水质造成污染。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实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实施)、《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施行)、《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施行)。
4.履职情况
长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多次走访长乐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加强磋商研判,会同区市场监管局逐一实地摸排福州滨海新城核心海岸线一带十三家餐饮酒楼排污情况,发现多家餐饮酒楼违规直排污水入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遂于2019年4月11日向长乐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及时整治。
四、知识拓展
海岸线分类体系梳理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11.05施行)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01.01施行)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04.01施行)
第二十一条 滨海沿岸的度假村、酒店、宾馆、医院等单位,其排放的污水未能纳入城市污水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应当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清除本单位使用的海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拒不清除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员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承担。
4.《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11.01施行)
第二十九条 生活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收集管网。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和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采取雨污分流措施减少水污染。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镇结合部等区域,应当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智慧检务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