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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点餐浪费,要罚!带您一起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反食品浪费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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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反食品浪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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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法所称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

第三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食品浪费。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由各有关部门落实。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服务规范;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制度规范,采取措施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分餐服务、向社会公开其反食品浪费情况。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食品浪费情况的监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粮食仓储流通过程中的节粮减损管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储存、运输、加工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

第六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

(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三)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通过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措施,对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

第八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点餐、取餐;对有浪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

第九条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选择校外供餐单位的,应当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择优选择。

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第十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有关行业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食品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十二条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加强日常检查,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活动,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五条国家完善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适度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损耗。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运输、加工条件,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损耗;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第十六条制定和修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防止浪费。

食品保质期应当科学合理设置,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九条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对有浪费行为的会员采取必要的自律措施。

食品、餐饮行业协会等应当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

第二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纳入相关创建测评体系和各地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等,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推动开展“光盘行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饮食文化,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组织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并将反食品浪费作为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国情教育,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学习实践、体验劳动等形式,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

学校应当建立防止食品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反食品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饮食消费观念,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有关组织根据需要,及时接收、分发食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捐赠活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搭建平台,为食品捐赠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

第二十五条国家组织开展营养状况监测、营养知识普及,引导公民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减少不健康饮食引起的疾病风险。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防止食品浪费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予以支持。

政府采购有关商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

国家实行有利于防止食品浪费的税收政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等有食品浪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反食品浪费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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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综合新华社

经记者:王帆 每经编辑:董兴生

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要求推进预制菜标准体系建设、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通知》要点包括:明确净菜类、主食类、餐饮中央厨房不属于预制菜;明确预制菜不添加防腐剂,并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

3月22日,多位预制菜业内人士对《每日新闻记者》记者表达了对《通知》的欢迎,认为将促使预制菜行业监管更加有针对性和标准一致性,同时扫清行业障碍,鼓励企业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

而对于下游餐饮企业,一方面,《通知》将中央厨房模式排除在预制菜范围之外,对澄清长期以来的误区、统一消费者认知有较大帮助;另一方面,餐饮企业使用预制菜时进行明示,仍面临一定阻力,落地仍需观望。

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预制菜范围

去年9月,“预制菜进校园”引发争议,从家长的投诉发声,到舆论发酵,再到各级教育部门回应“审慎”“不宜推广”等,引发预制菜规范化、标准化、强监管的讨论。本次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通知》,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制定的。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就《通知》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就表示:“预制菜产业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新兴食品产业,呈现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特点,其产业链条长、关联广、技术要求高,在促进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转型、消费升级、创业就业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但预制菜也面临范围泛化、标准不统一、产业政策扶持范围不一致、群众忧虑预制菜添加防腐剂等问题,监管工作面临着新挑战。”

因此,《通知》首次对预制菜的范围进行了国家层面的界定——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

图片来源:每经资料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基于上述标准,《通知》中明确了四类不属于预制菜的情况。

一是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未经烹制的净菜类食品,属于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制菜;二是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主食类产品不属于预制菜;三是连锁餐饮企业广泛应用中央厨房模式,其自行制作并向自有门店配送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应当符合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不纳入预制菜范围;四是不经加热或者熟制就可食用的即食食品及可直接食用的蔬菜(水果)沙拉等凉拌菜不属于预制菜。

记者注意到,过去由于预制菜概念不明,有些消费者将餐厅中央厨房的预加工环节,或是速冻制品、即食产品等归入预制菜范围,导致在某些预制菜产品面临质量和安全问题时,舆论容易以偏概全,出现“误伤”。

3月22日,华福证券所长助理、大消费组长、食饮商业首席分析师刘畅向记者表示:“这几年,确实有比较多的劣质预制菜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给行业带来了负面评价。新政策对预制菜的产品形态有了更明确的界定,有助于后续有针对性地出台标准、进行监管。”

加速行业出清,促进技术和供应链优化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预制菜不使用防腐剂,且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对于出台此规定的考虑,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预制菜虽经过工业化预制,但仍属于菜肴范畴,消费者在菜肴烹制过程中一般不添加防腐剂,规定预制菜中不添加防腐剂更加符合消费者期待。预制菜通过冷冻、冷藏等贮存条件和杀菌后处理工艺,无使用防腐剂技术必要性。”

此外,该负责人也表示,食品添加剂“非必要不添加”“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已经逐步成为行业共识。

“预制菜作为蓬勃发展且趋势不可逆转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首先要把障碍扫清,而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使用防腐剂和过度使用添加剂。政策执行的最终效果将是加速劣质产品和企业的出清。”刘畅向记者分析道,“这同时也给预制菜保鲜工艺跟供应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和供应链优化,有利于整个预制菜行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

记者留意到,预制菜头部企业对保鲜技术曾有过披露。去年9月,预制菜第一股味知香(SH605089,股价31.6元,市值44亿元)在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就表示:“预制菜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经过速冻环节,通过采用专业设备,将预处理的产品在低于-35℃的环境下,迅速通过其最大冰晶区域,使被冻产品的热中心温度达到-18℃及以下,执行国家标准是一年;在此条件下,达到减少营养成分流失,保证速冻食品解冻后,仍可以保持起初的新鲜,在生产过程中公司不添加任何防腐剂、色素、香精等。”

《通知》中也强调,预制菜企业要提升关键技术创新研发水平:鼓励预制菜企业联合科研单位开展气调保鲜、精准保鲜与品质调控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着力解决风味衰减难题;创新非热加工、微生物控制、微胶囊包埋、营养与风味稳态化等技术工艺,减少营养成分损失,提升产品品质和口味复原度;鼓励预制菜企业使用新型产品包装材料,减少包材使用量、提升包装强度,防止食品过度包装。

这意味着,随着《通知》的执行落地,有望产生“马太效应”,具有核心技术和供应链壁垒的预制菜企业将得到利好发展。食品饮料产业投资人陈小龙告诉记者:“政策的出台主要是把部分劣质产品清出市场,但是基本不会改变行业格局。因为,基本上预制菜主流玩家都具备冷冻冷藏的基本生产条件,保鲜工艺和供应链这些都是现今已经非常成熟的产业。”

国联水产(300094.SZ,股价3.99元,市值45.01亿元)今年1月发布的公告显示,随着行业竞争加剧、预制菜食品监管要求提升,国内预制菜行业将进入出清期,落后的中小企业逐渐淘汰退出,龙头企业加速扩张,市场份额稳步提升,行业集中度将有较大的提升。在此种背景下,优质企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

餐饮使用预制菜要明示?落地仍需观望

《通知》还有一个亮点是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目前消费者普遍关注餐饮环节预制菜使用情况,要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那么,这一政策要求,在餐饮端将会如何落地?陈小龙告诉记者,目前要求终端餐饮明示预制菜使用情况,仍有一些阻力。“因为预制菜‘污名化’的影响还未从部分消费者心中消除,此前类似的还有转基因明示、酿造酱油明示等,都不容易执行下去。最后都是行业集中度提高,通过品牌信任来解决的。”

刘畅认为:“由于当下预制菜在大众认知中还存在负面评价,所以餐饮企业主动告诉消费者使用了预制菜,还比较难。明示要怎么去落地,包括明示的方式、程度,要由企业自己去探索判断,也需要一定的观望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某中式快餐连锁企业高管处了解到,其所在企业已经关注到相关规定,正在进行研究。

而另一头部连锁餐饮企业相关负责人则告诉记者:“预制菜标准出来之后,能够有效统一监管部门、消费者、商家对于预制菜上的认知误差。在新规下,我们的中央厨房模式不符合预制菜的标准,但政策传导到普通消费者需要时间,所以我们不会很贸然地去作这个说明。我们现在会先观察一下,如果有很多顾客很在意餐厅是否使用预制菜的话,那我们可能会去作一些解释和说明。我们同时也会观察一下行业的做法,再看看要不要跟进。”

“整体而言,我们肯定积极支持预制菜相关政策标准,把选择权交给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保证预制菜市场信息透明度,减少不必要的误会。”该企业负责人说。

每日经济新闻

商消二字〔2024〕11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批发业企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销售额增速高于全市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批发企业给予奖励。2024年全年批发额每增长1亿元最高奖励4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销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100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零售额增速高于全市社零总额平均增速的零售企业给予奖励。2024年全年零售额每增长500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零售额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500万元。

(三)餐饮业企业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餐饮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餐饮企业给予奖励。2024年全年餐饮营业收入每增长2000万元最高奖励8万元;一季度及全年餐饮营业收入增速同时高于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1.2倍标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上限200万元。

(四)新设企业

在京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提报。

三、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2025年3月1日—4月30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纸质及电子版材料提交属地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

(二)项目审核。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于2025年5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材料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3.2024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4.信用报告(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查询下载)。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纳税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同一方向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六)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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