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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品牌连锁餐厅,就可以随意调动员工吗?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011年9月4日,柴某入职某知名连锁餐饮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A餐厅, 2015年11月21日后,双方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岗位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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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年9月4日,柴某入职某知名连锁餐饮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A餐厅, 2015年11月21日后,双方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岗位为员工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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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7日,餐饮公司通知柴某于2018年6月28日前往北京市B餐厅提供劳动,双方未能就调店事宜协商一致。

2018年7月3日,餐饮公司人事主管赵某口头通知柴某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柴某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7月3日旷工,柴某辩称,因餐饮公司未为其排班,故未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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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柴某就经济补偿申请仲裁,2018年8月28日,裁决:餐饮公司支付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28元。

餐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不支付上述费用。

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餐饮公司与柴某就变更工作地点事宜未协商一致,餐饮公司在未与柴某进一步协商,且未向柴某发出返岗通知的情况下,即口头与柴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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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与柴某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对于餐饮公司要求不支付柴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核算。

综上,判决公司支付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5980元。

餐饮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具体如下:柴某2011年9月4日入职餐饮公司,原在A餐厅工作。鉴于餐饮行业的经营特点,餐饮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餐厅服务岗位。

乙方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区域为公司所属各品牌连锁餐厅所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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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因工作需要,餐饮公司安排柴某6月28日上午10点到B餐厅报到,但柴某未按时报到上班,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纪条款的规定。

餐饮公司认为,安排柴某6月28日上午10点到B餐厅报到,并非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而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用工管理权,无需与柴某协商一致。

柴某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报到的情形下,认定为违纪行为并无不妥,餐饮公司根据柴某的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应支付柴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柴某辩称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餐饮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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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与餐饮公司并无矛盾,柴某没有去上班是因为没有收到通知说让什么时候去上班,且柴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

二审法院

对双方二审中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餐饮公司与柴某2015年9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员工组长岗位。乙方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区域为公司所属各品牌连锁餐厅所在的区域。”

该《劳动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经营或工作上的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能力、业绩,调整乙方的上述岗位或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的改变、升职、平级调动、降职、降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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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餐饮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餐饮公司与柴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为“乙方的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区域为公司所属各品牌连锁餐厅所在的区域”,属于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

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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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柴某实际工作地点为A餐厅,餐饮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柴某的工作地点。

其次,餐饮公司主张变更柴某工作地点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行使用工管理权。

本院认为,尽管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餐饮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变更柴某工作地点,但餐饮公司未能就调动柴某工作地点的合理性举证。

餐饮公司二审中虽然主张变更柴某的工作地点是因为有新店开张需要柴某作为老员工去支援,但该主张与其提交的录音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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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餐饮公司在未与柴某就变更工作地点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以柴某未能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柴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法院核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工作地点变动问题,而这在连锁行业是比较常见的。这样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利于门店之间的人员调配和安排。

但是本案中的确不够尊重劳动者,没有沟通,没有合理的弥补措施,语气强硬的要求调换门店,不换就以旷工名义进行开除。 而且旷工开除的手续也并不完善,是口头通知,也违法了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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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这类工作地点约定方面的争议,2017年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第6条,解决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宽泛地点约定情况下工作地点确定问题 。基本考虑是,要求劳动者对其工作地点变更是可以预见的,而不能是突发的和重大的变故。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

本案应该是参考这一条进行判定的。二审中谈到:“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值得点赞。

2017年8月14日重庆高院关于8个疑难劳动争议法律适用意见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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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对应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而引发纠纷的,应当从是否确为生产经营之必需、是否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是否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

这和北京的说法基本一致,但是在全国范围内,裁判的口径并不相似,比如在广东,类似的案例就可能不被支持。这就亟待需要从全国层面统一裁判规则,避免各地审判机关因对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的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

王的超市红红火火,但利润一直不高,调查后发现店内出现各种过期食品、搬运破损等,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他非常生气,把店长训了一通,店长也很委屈,辩道:“我总不能时时盯他们干活吧”,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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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员的工作积极性很重要,如果在这些即将过期的食品中,有70%是你的,你会让它过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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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积极性可以从门店经营的增量收益入手进行再分配,比如平常每个月利润1万,这个月经过大家的努力,提高到了2万,那比平时多出来的1万就可以通过不同的职级、考勤、贡献等情况,进行再分配,把大家变为经营或管理合伙人

女士反映,从2019年开始,她就在杭州一家理发店理发。今年,这家理发店换了经营地址,自己习惯了的理发师也很少过来,她心里没底了。

张女士:最开始这家店是在环城北路上面的,我当时就是在杭州大厦逛街的时候,被他们一个业务员带到那边去的,免费做造型,一个很牛的造型师。

张女士过去了才知道,只有设计是免费的。在店员的游说下,她充了12888,店里给她打了77折,最后是588剪了头发。

之后,她就陆续到这家店做头发,她也认可理发师的技术, 去年年底,又充了一万二进去,折扣也升级,变成66折。

张女士:今年理发师不来杭州,我就约不到他,今年我只约到了一次,而且今年这家店也从原来的环城北路搬到了星际汇三楼。

这家店目前的位置在杭州武林广场29号3楼,坐电梯上3楼,有一家影城,角落里是这家理发店,理发店场地不大,和影院共用一个前台。张女士说,她查询到:

这家店的注册公司名为:杭州市下城区靓容美发工作室,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在杭州环城北路218号,与现在的经营地不符,这样的变动让她心底没了底。

此外,她还翻出了我们以往的新闻,说是看到新闻,发现自己的经历和之前的当事人很相似。

小应:(推销员)跟我说有个香港来的知名造型师,之前都是给明星做造型的,现在到杭州来发展业务,免费找模特,帮忙做造型。

小骆:他说他们店里面,来了一个北京的老师,海清是他的客户,给明星做发型之类的。

张女士:(你跟他们的共同点在哪里)首先就是办卡的套路一样,都是游说,让你免费的形象设计,然后让你充值,充值金额不小。

张女士说,她目前在店里还剩下一万八千多,她目前就想把剩余的钱退回来。在店里,记者看到一份价格单,其中,会员有6档充值金额,最高的是128888,最少是12888。

杭州市下城区靓容美发工作室 工作人员:(能不能帮我联系一下店长、负责人)店长你可以叫她去联系 。

张女士和记者给工作室的林店长打了多个电话都无法接通,同时,记者也给林店长发去了短信,但截至发稿,对方还未回应。

张女士说,关于退费的问题,之前双方有过沟通,对方说是要按照合同走,条款内容为:

经会所审核确可退卡的,客户在此之前的消费按原价计算,并扣除30%的违约金后,卡内所剩余款可退还。张女士不认可,她把问题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

张女士:他把原价虚高了,我当时理发 折后价是683,倒推回去应该是888。现在老板标1688,原价出去就非常大,工商昨天来过组织了一次调解,现在对方要按30%收违约金,昨天工商的话,原价按888算,但是这样算下来,我余额也就剩下8000多。

天水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人员介绍,关于工商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符的问题,他们是在10月份发现的,已经让门店整改了。

杭州天水市场监督管理所 工作人员:这家店原本是在杭州大厦C座1层经营的,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租金太高就不经营了。他们是个体工商户,我们去查,责令整改,他就提出来要继续做,但是要找地方,他们现在在坤和7楼租了商铺进行装修,近期就会搬过去 因为整改也需要时间。

市场监管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他们介入协商,商家的方案是先退回张女士6000块钱,剩余金额还可以在店内使用。

根据浙版《新消法》规定,预付式消费办卡,企业法人的单张预付卡不得超过5000元,个体户的单张预付卡不得超过2000元。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预付卡的问题应该反映给商务部门,张女士也把相关情况反映给了拱墅区商务局。

来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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