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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后厨标签怎么贴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为后厨工作人员,贴好标签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将根据商用后厨标签怎么贴的要求,为您提供详细的贴标指南。商用后厨

为后厨工作人员,贴好标签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将根据商用后厨标签怎么贴的要求,为您提供详细的贴标指南。商用后厨标签通常用于标识厨房用具、食材、调味品等物品,以便在厨房中快速找到所需物品因。此,贴好标签是非常必要的。以下是一些贴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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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选择合适的标签尺寸
根据需要标识的物品大小和使用的标签尺寸来选择合适的标签。一般来说,标签尺寸应该足够大,能够清晰地显示物品名称、使用时间和批次号等信息。

2. 使用防水耐油的标签
厨房环境相对潮湿油腻,因此建议使用防水耐油的标签材料,以保持标签清晰和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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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粘贴位置要合理
标签应该粘贴在物品表面或容器上,以便能够快速找到所需物品。同时,要注意不要遮挡住物品的名称和批次号等信息。

4. 粘贴顺序和分类
在进行贴标工作时,建议先按照使用频率、使用先后顺序或者按照同一分类进行贴标,这样可以提高厨房工作效率
5. 文字要清晰简洁
标签上的文字应该清晰简洁,以便能够快速读取。同时,要避免使用过于花哨的字体或颜色,以免影响厨房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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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签要及时更新
如果标签出现模糊不清或者损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更新。同时,如果厨房物品有所变动,也要及时更新标签。

7. 使用标签管理软件
现在市面上有很多标签管理软件,可以帮助商用后厨进行标签管理。通过使用软件,可以更加方便地管理大量标签,并且可以避免出现标签混乱的情况。

总之,商用后厨贴好标签是提高厨房工作效率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注重贴标工作,并且及时更新和维护标签。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厨房工作效率和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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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县家进饭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徐闻县家进饭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5MA57053X53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邓**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037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25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明,2023年5月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徐闻县南山镇五里新村进港大道东侧的徐闻县家进饭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在该饭店厨房内发现一花生油,为餐饮制作的食品原料,用白色塑料桶装盛,规格为10公斤/桶,其塑料桶上无任何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且不能提供购进票据,无法证明该食品原料的来源合法以及食用安全。上述花生油当事人从华建小区的榨油店处购进,购进价格是12元/斤,共购进20斤,货值共240元。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属实。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销单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在该饭店的前台发现三种酒,分别为枸杞酒、羊鞭酒、白酒,这三种酒均用玻璃罐装盛,其玻璃罐上均无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上述枸杞酒的净重为2斤,销售价为12元/斤,货值为24元;羊鞭酒的净重为3斤,销售价为30元/斤,货值为90斤;白酒的净重为3斤,销售价为8元/斤,24元;共计上述三种酒的货值为138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销单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四)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1、没收上述无标签标识的枸杞酒、羊鞭酒、白酒; 2、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10
公示截止期2026-08-10
处罚机关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38号)。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5万元。

2021年11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 B135-2 室店招为“吉野家”的店铺进行检查,于当事人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袋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净含量:7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以及1袋预包装火锅蔬菜包(净含量:10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外包装均被撕去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产品均作为食品原料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系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别以每袋人民币7.8元(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每袋人民币15元(火锅蔬菜包)的进货价格向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订购,共计配送新鲜混合蔬菜包10袋、火锅蔬菜包5袋,上述产品配送时外包装上均贴有标签信息,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作为火锅类餐品的配菜对外进行销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下,当事人后厨操作人员为了方便辨识进行报废处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产品(新鲜混合蔬菜包 6 袋以及火锅蔬菜包1袋)外包装的标签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之后,放置于当事人后厨两门解冻冰箱内继续作为食品原料继续使用。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人为撕除标签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新鲜混合蔬菜包6袋、火锅蔬菜包1袋,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1.8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经营地址经营使用撕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签内容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销售行为,于案发后积极接受本局的调查询问,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本案中,因涉案产品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 蔬菜包为易腐烂产品,不适宜长期保存,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6袋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1袋进行自行销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是由锦江国际集团、日本株式会社吉野家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快餐连锁企业。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吉野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012021001938 号

当事人:上海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黄陂南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000MA1FYMDJ6T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B135-2室

法定代表人:朱东伟

2021年11月29日,我局至黄陂南路838弄3号地下一层 B135-2 室店招为“吉野家”的店铺进行检查,于当事人厨房内两门解冻冰箱中查见6袋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净含量:7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以及1袋预包装火锅蔬菜包(净含量:1050克/袋,生产商: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贮存条件:1-5摄氏度冷藏), 外包装均被撕去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述产品均作为食品原料 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系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7日分别以每袋人民币7.8元(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每袋人民币15元(火锅蔬菜包)的进货价格向江苏飞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订购,共计配送新鲜混合蔬菜包10袋、火锅蔬菜包5袋,上述产品配送时外包装上均贴有标签信息,当事人将上述产品作为火锅类餐品的配菜对外进行销售。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上述批次产品临近保质期的情况下,当事人后厨操作人员为了方便辨识进行报废处理,擅自在其下班之前撕除了上述产品(新鲜混合蔬菜包 6 袋以及火锅蔬菜包1袋)外包装的标签信息(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之后,放置于当事人后厨两门解冻冰箱内继续作为食品原料继续使用。

至案发,当事人经营人为撕除标签信息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新鲜混合蔬菜包6袋、火锅蔬菜包1袋,上述产品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 场照片打印件、发货单据复印件、产品成本汇总表、江苏飞悦农 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授权委托书。

我局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01202100193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在其经营地址经营使用撕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签内容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 包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我局现场检查后主动停止了违法销售行为,于案发后积极接受本局的调查询问,配合调查,提供材料,并已申 请变更食品经营项目。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当事人从轻进行处罚。

本案中,因涉案产品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以及预包装火锅 蔬菜包为易腐烂产品,不适宜长期保存,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8日对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新鲜混合蔬菜包6袋以及预包装火锅蔬菜包1袋进行自行销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 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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