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店销售人员岗位职责:
一、岗位属于前厅部管理:
二、职责与前厅部员工一样:
三、各个岗位和区域的员工,在不违反会馆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无条件的配合与支持销售的工作,给客人以热情、温馨、周到、细致的服务。
四、如何去观察与识别有潜质办卡的顾客?
1、从顾客的交通工具;
2、从顾客的穿着;
3、与顾客的语言沟通;
4、抓住顾客的心理;
5、卡内余额不多的会员群体。
海星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招聘前台销售员 ,有兴趣的小伙伴赶紧来看看咯~
岗位名称:前台销售员
岗位职责:
1.日常接待学员及家长。
2.对学生进行考勤登记工作。
3.对客户进行课程介绍,并完成销售工作。
岗位要求:
1.形象得体大方,35岁以下。
2.熟练掌握基本办公软件技能,如:word,excl。
3.性格开朗,能积极与人进行语言交流。
4.工作负责,认真。能注意工作中的细节问题。
5.喜欢、热爱与少儿相关工作。
薪资待遇:底薪3800元/月+提成,具体面议。
工作地点:曹路宝龙广场
报名
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到曹路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龚丰路85号)1号楼304找沈老师报名登记。
(本人带好身份证、个人简历)
截止日期:2019年4月25日
温馨提示: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者:蒋峰
作为餐厅的销售经理,工作内容之一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此人当天因工作原因参加了某人在自己工作的餐厅所举办的谢师宴。当时在为客人拿杯子时滑倒受伤。这是因私人原因受伤?还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几方对此有较大的争议。
一、本案当事人
1、原告: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被告: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4、第三人:高某宝。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
请求撤销洪人社工伤认字【2019】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理由:
1、2018年8月26日案外人闵某凤在原告的店内为其女儿举办私人“谢师宴",第三人高某宝作为嘉宾受邀参加。
2、在宴会进行期间高某宝本人因饮用大量酒水之后被身边同是参加宴会的人员不小心推揉导致摔伤,此次受伤本属于一次个人醉酒以后发生的意外事故,但南昌市人社局却认定高某宝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后原告不服向本案被告江西省人社厅提出复议,申请被告在查明事实情况之后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南昌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江西省人社厅却在原告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高某宝不属于工伤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认定。
3、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书的事实采信有偏差,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具体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高某宝向南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根据的两份同事证言属于虚假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因为参加认定程序的答辩但我方己经在复议阶段提出,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录音证据能够佐证高某宝提供的证言存在问题,且这份证据实为本案最关键所在,但被告江西省人社厅真实的情况未能查明。
二、原告在复议期间提供了高某宝本人参加“谢师宴"赠送的宴会红包,且有当时打卡记录证明当时其不是上班期间,期间高某宝本人饮用大量酒水,上述证据均为真实存在。原告公司作为一家普通的餐饮企业,对外经营,不能限制他人进店消费,亦不能阻止员工作为消费者参加他人宴会。
第三人高某宝如作为员工提供服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事发之时其是作为一名受邀参加宴会的嘉宾。对原告来说,高某宝在事发之时身份是属于消费者,而非本店的员工。高某宝本人的客观行为也表明她当时是在参加宴会饮酒,而非工作提供服务。
三、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第十六的规定,第三人高某宝的受伤并不是在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责任受伤,而是其本人参加私人宴会醉酒摔伤。故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南昌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江西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三、法律事实
1、2018年5月8日,第三人高某宝入职原告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2018年8月26日晚10时左右,第三人在原告的幕佳咖啡音乐餐吧艾溪湖店4楼阳台服务过程中不慎摔伤,后被送入南昌市第一医院就诊,诊断为胫骨远端骨折(右侧)、月卜骨远端骨折(右侧)。
3、2018年8月29日,第三人被送入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4、2018年12月3日,第三人向南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南昌市人社局向第三人下发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2018年12月10日,南昌市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回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5、2019年1月29日,南昌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6、2019年4月2日,原告不服南昌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江西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西省人社厅于2019年4月8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向原告、南昌市人社局和高一宝邮寄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019年5月24日,江西省人社厅组织原告、南昌市人社局和第三人举行了听证。2019年6月10日,江西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南昌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7、此后,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四、提供的证据
A、原告的证据:
证据一、邮政回单;证明目的:送达时间为20号。
证据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三、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目的:两被告。
证据四、高某宝打卡单;证明目的:证明第三人在事发时不在上班期间,同事的打卡记录也能表明,原告上下班都会准时打卡。
证据五、证人证言;证明目的: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六、高某宝红包,证明目的:参加闵先生的谢师宴。
B、被告之一的南昌市人社局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各有关法律文书邮寄妥投证明;证明目的:被告南昌市人社局认定高某宝受伤为工伤程序合法。
第二组证据:受伤经过、高某宝身份证复印件、邹某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刘某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材料、劳动合同;证明目的:被告南昌市人社局认定高某宝受伤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C、被告之一的江西省人社厅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证人刘某和邹某出具的证明、第三人提供的电话录音一份、南昌市第一医院出院记录、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有关送达凭证、本机关制作的听证笔录;证明目的:江西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组证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有关送达凭证;证明目的:江西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正当。
D、第三人的证据:
证据一、高某宝身份证;证明目的:主体适格。
证据二、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证明目的:第三人属于原告公司成员。
证据三、出院记录两份;证明目的:住院情况。
证据四、证人证明两份,艾溪湖店内人员聊天记录截图;证明目的:受伤具体情况。
证据五、电话录音;证明目的:案件事实经过。
< class="pgc-img">>五、本案争议焦点:第三人受伤时是否处于其工作时间?
六、评析
一、有关“销售员”的相关问题
1、销售员工作职责就是说服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2、销售员是一种知识型的劳动者。是属于复杂的脑力劳动者。需要较高的综合素质、需要多方面的知识。销售员直接面对的是人。人既有理性,也有感性。销售员要有洞悉对方心理的能力,要有引导对方的能力。销售工作就是让顾客高高兴兴地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
3、销售员的工作具有灵活性、独立性、自主性。
销售员面对的是多变的市场环境、面对千差万别的有个性的人、面对有不同需求的客户。公司希望卖出高价、客户希望物美价廉,服务好,作为销售员就需要灵活地在客户利益、公司利益、个人利益这三者利益之间寻找一个让三者都满意的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销售员就要有独挡一面工作的水平,就需要有自我管理的能力。
4、销售员面对的工作环境是不确定的,是个动态的环境,对销售员素质是个极大挑战。与传统的劳动者相比,传统的劳动者面对的是静态的工作环境。面对的是个稳定的社交圈子。因而传统的劳动者面对的挑战小。
5、销售员的工作时间是灵活的、工作场所也是变化的。工作内容也是变化的。
二、结合本案来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的第三人高某宝与本案的原告南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三个方面:本案的原告提出观点:第三人高某宝是因参加闵某凤在原告的店内为其女儿举办私人“谢师宴"时摔倒受伤。这个观点是不成立的。分析如下:
1、原告在诉讼阶段才提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2、原告提出高某宝赠送谢师宴主人红包。这个证据说明了什么?
是因为谢师宴的主人闵某凤先生作为原告法人代表的亲人,第三人送礼是人之常情。这个红包礼金当时是委托人事部经理王某兰转交给闵某凤先生的。当时原告内部管理人员都送了礼金的。赠送了礼金难道就真的以私人名义全程参加了谢师宴了吗?这个礼金还不能证明第三人受伤的时间是非工作时间。
3、高某宝打卡单;证明目的:证明第三人在事发时不在上班期间,同事的打卡记录也能表明,原告上下班都会准时打卡。这个打卡单能反映什么?
第三人当天未打卡,并不代表没有上班,从公司的打卡记录上可以看出,第三人很少打卡,但第三人却是一直在上班。第三人作为销售经理。每天打卡记录并不完整。作为企业方平时也是认可的,平时也没有对此提出改进意见。况且每天下班时间也不固定。有时是在晚上21点下班,有时是在22点下班。要随客户的用餐时间的长短而定。
4、原告如果能提出谢师宴主办方闵某凤先生方面提出的人证或其他证据,那么这就是有说服力的证据。问题是原告并没有提供。这说明了第三人当天受伤时并不是非工作时间。
5、如果第三人真的是在非工作时间内参加谢师宴,那么原告可以提交受伤当天从一楼到四楼的视频录像资料。原告有这个证据,为什么不提供?真实原因是一提供这个视频资料,就证明了原告方提出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原告方是不会提供的。恰恰说明了原告方说的是假话。
第四个方面:劳动者高某宝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1、受伤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有人证证实高某宝当天是处于上班时间
2、受伤的地点是在工作场所。原告方的一楼至四楼就是第三人高某宝的工作场所。
3、工作内容就是为客人服务,包括陪客人喝酒聊天。
4、8月26日晚上21时以前,第三人一直在二楼为顾客服务,是人事部经理王某兰两次打电话给第三人,要求上四楼为顾客服务,第三人作为销售人员,因此上四楼服务。
5、陪客饮酒是工作的范畴,是第三人的正常工作,而且没有醉酒。刘某、邹某所提供的证据实事求是,并没有虚构事实。
6、闵某凤先生的谢师宴于晚上18时就开席,第三人在晚上21时左右才上四楼,如果作为特邀嘉宾,那么就不会迟到二个多小时才参加闵某凤先生的谢师宴。迟到二个多个小时才参加宴会,这事与日常生活逻辑不相符合。
7、2018年8月26日22:00左右,在幕佳咖啡音乐餐吧艾溪湖店四楼阳台工作时,客人需要杯子,去拿杯子的时候,不慎滑倒摔伤。第三人高某宝为客人去拿杯子时滑倒摔伤。这个受伤原因就是工作原因,
结论: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参加酒宴的人员证明高某宝系参加酒宴受伤,其做为酒店的经营者亦不能提交视听资料证明其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