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采办副业,尤其是餐饮方面,为什么就不能上点心?相信这个问题也在困扰着诸位,自韩寒、包贝尔等明星的餐厅出事之后,这个话题也被讨论地越来越多,可是诸位大牌、明星并没有管理好自己地产业。
< class="pgc-img">>杜海涛的餐厅被爆出有七位食客就餐后出现了腹泻现象,这个问题已经有点严重了。我们所见识到的有问题的明星店大多数都是食物价格太贵、经营不善等等。而如今,出现了危害食客身体健康的现象,明星餐厅所暴露出的问题愈加严重。
< class="pgc-img">>在网友们的评论中,我们发现“杜”餐厅一开始的做法似乎不是很光明,似乎想混过去,并没有第一时间去补偿食客,甚至给出了敲诈的名头。后来,倒是发了微博进行声明,采取了一些弥补措施。
< class="pgc-img">>真正让人心寒的仍是这些明星的不作为。这些明星靠着自己的号召力,吸引粉丝去消费。但是店里的东西却是“天价”,让人望而却步。明星不好好经营自己的副业,却仍想靠副业多捞点钱,这样的行为只会让粉丝心寒。
奉劝那些采办副业的明星,用点心对待自己的产业,君不见任泉的餐饮就做的非常好,广受好评。不要因为这些产业遭受巨大损失后再追悔莫及!
>2月15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63号),本次抽检合格率达96.26%,南都记者梳理不合格名单发现,凉拌菜品成不合格榜单重灾区,多是菌落总数、沙门氏菌检测不合格。
公告称,近期,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餐饮、流通、生产环节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大米、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罐头、其他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速冻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8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824批次,合格率达96.26%,不合格样品32批次。
南都记者梳理不合格名单发现,凉拌菜品是此次抽检不合格重灾区,有近1/3、超十家上榜,其中包括东莞秦锦御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加工的凉皮、东莞市东城萍萍餐饮店加工的凉面、东莞市南城纪国餐饮店加工的凉拌豆腐皮、东莞市万江肥仔饮食店加工的凉拌青瓜、东莞市万江先永饮食店加工的凉拌海带丝等,问题多出在菌落总数、沙门氏菌不合格。
其中,三家店凉拌菜查出沙门氏菌,东莞市东城小毛餐饮店加工的重庆凉面、东莞市万江肥仔饮食店加工的凉拌青瓜被查出沙门氏菌,东莞市莞城樟礼酸辣粉店加工的凉皮-小份则同时被查到菌落总数、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告中指出,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个别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料初始菌数较高,又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而沙门氏菌是最常见的食源性致病微生物之一,根据规定,沙门氏菌在熟肉制品和即食生肉制品中不得检出。
据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购进、加工、生产、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此外,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给出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同时应尽量选择综合性商场、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途径购买鲜活农产品,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购货票据。为保持鲜活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建议按需购买、尽快食用。食用农产品在冷藏条件下的保鲜效果优于常温,但不同品种应尽量分开保存,以免造成病原体的相互污染。
附不合格样品32批次具体名单如下:
一、东莞秦锦御面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加工的凉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东莞市宝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东莞市超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百香果果汁饮料,菌落总数、霉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东莞市晨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轧糖,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东莞市润田酱料厂生产的粤味烧腊酱,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东莞市大朗胖嫂面馆加工的炒河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七、东莞市东城记德来餐饮店加工的白切鸡半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八、东莞市东城联丰水产档购进的花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九、东莞市东城萍萍餐饮店加工的凉面,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东莞市东城瑞坤副食店购进的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一、东莞市东城小创餐厅加工的白切鸡?湛江安铺阉鸡(0.5斤装),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二、东莞市东城小毛餐饮店加工的重庆凉面,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三、东莞市东城沿海水产档购进的花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十四、东莞市东城眼镜饮食店加工的凉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五、东莞市横沥励志豆制品加工店生产的盐水豆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十六、东莞市东城尹香饺子馆加工的凉面,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七、东莞市莞城荣哥烧鸡店加工的白切鸭小份(不配米饭)-沙姜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八、东莞市莞城樟礼酸辣粉店加工的凉皮-小份,菌落总数、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十九、东莞市厚街小鲁早餐店加工的南瓜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东莞市虎门方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老豆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二十一、东莞市吉旺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上泡鸭爪,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东莞市健绿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健绿保绿豆冰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东莞市南城纪国餐饮店加工的凉拌豆腐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十四、东莞市南城龙福快餐店加工的白切鸡(米饭另点),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十五、东莞市清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客家腊肉,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东莞市万江杜记餐饮店加工的麻酱凉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十七、东莞市万江大象印记餐厅加工的清远白切鸡,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十八、东莞市万江肥仔饮食店加工的凉拌青瓜,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十九、东莞市万江昊鑫餐饮店加工的麻酱米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三十、东莞市万江先永饮食店加工的凉拌海带丝,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三十一、东莞市万江邹旭面馆加工的凉面,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三十二、东莞市樟木头潮港河粉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樟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黄芳芳
月11日中午,李女士和朋友相约在“PUTIEN(陆家嘴中心)店”就餐。看到桌面上张贴的点餐码,她熟练地掏出手机,打开了微信。可刚扫完二维码,一则“关注公众号”的提醒就弹了出来。回想起手机里五花八门的餐厅公众号,李女士不由得叹了口气,随后便按下了“关注”按钮,开始选择菜品。
逢年过节,手机里接收的除了亲友祝福,还有来自形形色色公众号的“问候”,李女士不胜其扰,每过一段时间便要清理一波无用的公众号。更让她担忧的是,扫码点餐背后还暗藏着信息收割的陷阱。
去年4月起上海市消保委就多次呼吁过“餐厅应该不收集或者尽可能少收集消费者的信息”
腾讯公司也向开发者推送了“关于自查扫码点餐强制关注公众号”问题的通知
据悉腾讯已于今年1月17日起对此类问题进行核查
违规的公众号将被限制二维码打开公众号能力
1个月过去了
餐厅自查的整改情况如何?
记者去沪上多家餐厅开展了调查走访
强制关注已取消
个人信息仍是“香饽饽”
记者走访了几家商场,扫描了佬肥猫、新白鹿、避风塘、百春原、汤小罐、小满手工粉等近20家餐厅的点餐码,观察商户收集个人信息情况。总体来看,走访的所有餐厅在扫码点餐时都无需关注公众号,使用小程序即可实现点餐功能,其中有不少使用的是来自同一第三方开发的点餐系统。此外,大部分餐厅也提供了除扫码点餐外的纸质菜单。不过,记者留意到,即便不强制消费者关注公号,但用各种环节套取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仍旧存在。在北外滩来福士的“米桃江南苏锡菜”餐厅,记者用手机“扫一扫”桌上的点餐码,立刻跳出了“储值1000送100”的提示。记者并不想充值,可如果不翻过这个广告,就没法点餐,且页面上只有一个“点我授权”的选项。不得已,记者只能点了“点我授权”,结果就被要求提供微信昵称、头像。还好,这个环节有“拒绝”选项,记者选择“拒绝”后,发现也能进入点菜页面,并完成点餐。但奇怪的是,在结账页面,该小程序又申请获取点餐人的手机号码,如果取消,就不能结账。也就是说,从点餐到结账,这个小程序总共三次索取记者的个人信息,且最后仍成功获取了记者的手机号码。
付账时被索取手机号。
微信昵称、头像、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在商户眼中仍旧是“香饽饽”。百春原(世纪百联店)、汤小罐(世纪百联店)、南翔小笼馒头(世纪百联店)在扫码点餐前仍旧要求消费者授权提供微信昵称、头像等,而佬肥猫则要求获取位置信息。此外,记者试图注销曾在一餐饮店授权给“一店一购”小程序的个人信息,也迟迟未找到注销入口。
几家商户申请获取用户昵称、头像。
更值得注意的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不仅局限在餐饮领域。在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不少市民反映,开具电子发票、选择配送服务等其他事务上,“索要个人信息”已然成了商家统一的操作。2月初,杜先生前往金桥路600号泡温泉,进门取号时被要求关注公众号并提供手机号码。“这不是强制收集用户信息吗?为什么不能提供非扫码的方式呢?”
屡禁不止的背后:“为了后续营销”
餐厅等服务企业能不能提供不索取个人信息的小程序、APP呢?答案是肯定的。
记者了解到,这类服务企业使用的点餐结账信息服务大多来自第三方软件服务商,相关服务商会提供对应的模块,包括推送广告、是否索取个人信息、索取哪些个人信息等。“这些模块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客户需求可以增删。只要客户表示不需要这些服务,完全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某点餐服务软件商的工程师说。
但他承认,大部分服务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地收集用户数据,“都是为了后续营销”。他举例说,如果要求用户关注公众号,那么意味着餐饮企业能够提供丰富的推送内容,包括产品信息、优惠信息等;如果获得了用户的手机号码,那么可以通过短信的形式发送广告,“现在都讲究精准营销、私域流量,通过一次消费来积累自己的客户群体,已经成为惯例。”
常见的扫码点餐系统大多基于开源代码,开发难度并不高,这大大增加了消费者信息泄露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会被存储在系统后台,并接入商户自己的系统。可由于市场上第三方软件服务商数量众多,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所以不能保证相关数据是否被妥善保管或是否会被“二次售卖”。
技术人员表示,通过技术手段来改变过度索取消费者信息的现象并不难,关键是要明确商户能否索要用户信息,以及一旦违法索取用户信息、泄露用户信息后,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只有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过度索取个人信息。”
“过度收集”涉嫌违法
对于零售企业通过二维码点餐、结算时索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上海市消保委和相关法律人士均表示反对。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指出,扫码点餐能提高餐厅的服务效率,但“只要能知道是哪张桌子点菜、在点什么菜就可以了。至于坐在这张桌子前的是张三还是李四,以及他们的手机号码、微信用户名等信息,餐厅其实没有必要了解,餐厅应该不收集或者尽可能少收集消费者的信息。”
上海市消保委公益律师、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陆珊菁指出,商家为扫码点餐设置“同意获取个人信息”“同意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同意第三方获取信息”等条件,是一种“形式上自愿、实质上强制”的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若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扫码点餐,消费者有权拒绝,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同时,商家要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若消费者发现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侵犯,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认为,餐饮消费的本质是消费者向商家购买餐饮服务的行为,这一关系的建立,并不以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为必要前提。因此,餐厅要求消费者通过APP或者微信小程序的方式进行下单或者买单,进而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这一做法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除客户的自愿行为之外,通常来说,此类行为应归类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禁止的“过度收集”行为。
与此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还必须遵循一系列规则,包括将收集行为的目的、信息处理的规则以及信息处理的方式等向消费者进行明确的告知;消费者若不同意收集行为的,商家还应当配合进行撤回收集行为,已经收集并使用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清除,等等。不过目前来看,大部分商家并没有提供或告知这类服务。
至于商家收集个人信息用于“智能推送”的“自动化决策”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样作出了规定,赋予消费者可自由选择或拒绝被“智能推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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