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价格为何成了一大痛点?消费体验遭殃,难怪大家都怒了
这两天,浙江湖州一家颇为有名的餐厅又被“炒“了热搜。事情是这样的:一位顾客在这家餐厅用餐后发现账单上被多收取了6%的增值税,立马对此表示不满。这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大家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有人支持那位顾客,觉得餐厅这么做实在没道理,完全是在欺骗消费者。也有人认为这是行业通行做法,不能光怪罪餐厅。不管怎样,这件事反映出消费者对于价格透明度的重视程度有了显著提高。
< class="pgc-img">>这并非个案。还有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比如今年在湖南长沙的一家五星级酒店,在结账时也因额外收取税金而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并非偶发,而是整个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一大痛点。
那么,为什么餐厅的价格收取会引发如此大的反响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要求明码标价,餐厅却视而不见
< class="pgc-img">>按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价格。但现实中,不少餐厅却对此置若罔闻。
在菜单上,餐厅往往不会清楚地标注出包含税费和其他附加费用的最终价格。有的甚至把这些信息隐藏在不太显眼的地方,让消费者在结账时一头雾水,心里犯嘀咕。
对于消费者来说,菜单上标注的价格就应该是最终要支付的全部费用。可现实往往与此不符,让人感到被忽悠了,自然会对此感到不满。
< class="pgc-img">>这种做法无疑与法律要求存在偏差。不过,一些餐厅似乎并未将此放在心上,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隐藏价格信息的行为。
二、消费者对价格透明度的要求不断提高
我们都知道,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关注度并不太高。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需求和要求也在不断提升。
< class="pgc-img">>现如今,消费者已经开始更加在意消费体验的各个环节,价格透明度自然也是其中的重点所在。他们希望在消费前就对最终的价格有一个明确的预期,避免在结账时遭遇“天价“。
可以说,对于价格透明度的重视,已经成为当下消费者的一种普遍诉求。他们希望经营者能给予足够的尊重,不要在价格问题上搞一些“小动作“。
从这个角度来看,餐厅的价格收取问题无疑已经触动了消费者的痛点。这种不透明的做法,自然会引发他们的强烈不满。
< class="pgc-img">>三、价格不透明影响了消费体验
我们都知道,良好的消费体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价格透明度正是构建良好消费体验的基础之一。
当消费者在结账时才发现原来自己付出的金额要比预期高出许多,难免会感到被“坑“了。这无疑会影响到他们的消费心情,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
< class="pgc-img">>甚至有些消费者会因此而产生负面情绪,对餐厅产生怀疑和不信任感。这种情绪一旦产生,即便餐厅的菜品再好,消费者的整体体验也很难再得到改善。
可以说,价格不透明这一问题,已经不仅仅关乎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了餐厅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毕竟在如今这个信息高度透明的时代,任何一家企业的问题都很容易被曝光。一旦出现了类似餐厅价格收取不透明的负面事件,很可能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严重的损害。
所以对于餐厅而言,价格透明化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更是关系到消费者是否对其“买单“的关键所在。只有让消费者感受到公平合理,餐厅才能赢得更多的信任和支持。
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着力点:
第一,餐厅应该主动在菜单上标注包含税费的最终价格。这样不仅符合消费者的期望,也有利于减少结账时的争执和不满情绪。
第二,如果有必须额外收取的费用,比如服务费、包间费等,餐厅也应该在菜单上的显眼位置进行标明。让消费者在点餐前就了解全部费用构成,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第三,餐厅应该加强员工的相关培训,让他们在接待顾客时主动告知可能存在的附加费用。这不仅能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餐厅的信任。
第四,除了餐厅自身的改进,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提高消费知识和意识。比如了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了解一些高档餐厅可能会额外收取的费用等。这样既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争执,也有利于构建良性的消费环境。
总的来说,餐厅价格收取问题已经成为了整个行业的一大痛点。它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了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只有餐厅主动做好价格公示,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而消费者也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共同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毕竟,在当下这个信息高度透明的时代,任何隐藏和欺骗都很难逃过消费者的法眼。餐厅应该主动承担应尽的责任,用真诚和透明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消费者,让大家都能在用餐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满足。
只有这样,餐饮行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而消费者的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作为行业内的一员,我衷心希望我们能够携手共进,共同营造一个更加理想的消费环境。
< class="pgc-img">>、增值税征税品目
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对应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对应解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税率为6%。
三、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五、购进农产品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注:税率修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扣除率修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六、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七、发票开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八、下游相关企业购进餐饮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优惠政策
(一)加计抵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留抵退税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高校学生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十、常见税收风险点
官方:餐饮行业涉税风险手册(请手动搜索“餐饮”相关内容)
来源:德新税悟。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饮业增值税问题解析。
掌握餐饮业增值税知识,税务不再难。增值税基础:餐饮业税率揭秘。大家好,今天来聊聊餐饮企业增值税的那些事。
餐饮服务作为"生活服务"的一种,其增值税税率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是6%,小规模纳税人则是3%。特别注意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有所调整,实际征收率为1%。
员工餐的税务处理:免税好消息。许多老板关心为员工提供的餐食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是不需要。单位提供的员工餐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因此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
< class="pgc-img">>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怎么操作?对于餐饮企业来说,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按照9%的扣除率来计算。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发票也是如此,但注意免税政策下的某些食材发票则不能用于抵扣。
< class="pgc-img">>农户食材采购:无发票如何抵扣?餐饮企业从农户直接采购的情况下,如农户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外卖服务的税务处理:提供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其外卖食品销售按照"餐饮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与传统餐饮服务保持一致。
希望以上分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餐饮业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税务处理不再复杂,一起轻松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