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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罐茶”为何能作为商标?看法院如何判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小罐茶”等于“装在小罐里的茶叶”,具备商标显著性吗?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商标纠纷案,“小罐茶”商标通过使用

小罐茶”等于“装在小罐里的茶叶”,具备商标显著性吗?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商标纠纷案,“小罐茶”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而获可注册性。

法院认为,“小罐茶”标志虽然直接表明商品的直接原产品包装特征等特点,但经过多年使用和推广,能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因而被认定取得了商标显著性。

此前,同样表明原产品特征的“美蛙鱼头”、“麦辣”标志在申请时都被国知局驳回了商标申请。在后续诉讼过程中,“美蛙鱼头”再次被法院驳回请求,而“麦辣”却被法院认定为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准予注册。

商标“显著性”特征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小罐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小罐茶”曾多次引发商标纠纷。

2020年6月,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常州开古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古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小罐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开古公司答辩中称,小罐的固有含义,是一种食品的包装方式,小罐茶作为商标使用在茶、茶饮料上,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首先想到的是茶叶所使用的容器,而无法直接指向商品的具体提供者,亦不能将该商品提供者与其他同类商品提供者进行区分。因此,作为商标“小罐茶”明显缺乏显著性特征。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江苏苏州中院认为,尽管小罐可以解释为茶叶的一种包装方式,但是小罐茶作为一个整体并非固有词汇,且经过原告多年持续的使用和推广,已与原告建立起了稳固的对应关系,客观上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对开古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不应得到保护的观点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2020年11月一审判决,开古公司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属于商业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3万元。

此外,开古公司也曾以相同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小罐茶”商标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小罐茶”未构成上述情形,予以维持诉争商标。

开古公司不服,就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今年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开古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均在于“小罐茶”商标固有显著性特征的认定。开古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认为“小罐茶”直接表明了该类商品的主要原料(茶)、产品包装特征(小罐包装)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不得注册为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第三人对“小罐茶”已投入广告2.6亿,在全国多省市开设门店600余家。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即在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情形下,标志本身仍旧可以通过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获得显著特征,从而获得可注册性。

苏州中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以此为依据,认定“小罐茶”已具有显著性特征。

商标“显著性”如何认定?

关于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争议,远不止“小罐茶”。

2020年,重庆奇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美蛙鱼头”商标,知识产权局认为“美蛙鱼头”作为一道菜的名称,指定使用在“香辛料”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特征,宣告商标无效。

重庆奇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亦认为,“美蛙鱼头”标志中“蛙”、“鱼”直接表示了该类商品的成分、主要原料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显著性。同时,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发挥商标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驳回了原告申请。

相比于此,情况相似的麦当劳“麦辣”的遭遇却有所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曾因相同原因驳回了“麦辣”的商标申请,麦当劳不服裁定将国知局诉至北京知产法院。知产法院认为,虽然“麦”字通常指带“麦子”,“辣”是形容事物味道的文字,但“麦辣”是臆造词,并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以公众的通常认知,该词语确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具有显著性,支持了麦当劳的请求。二审北京高院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在判决书中写道,限制直接描述性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是源于显著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同业竞争的考虑,如果允许特定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妨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商标的显著性在我国《商标法》被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审查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但当诉争标志在申请日之后通过实际、有效使用过程中确已按商标的方式使用,且在公众中达到广泛知晓程度,足以使之与其他产品进行区分,能够发挥指代商品来源作用的,依旧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性,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在“小罐茶”商标纠纷中,北京知识产权也给出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的考量因素: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该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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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和豆浆”与“永和大王”之间纷争已久,二者均宣称系源自我国台湾地区并于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的餐饮品牌。近日,双方围绕一件“永和大王及图”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纠纷有了新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蜂蜜、糕点、面粉制品商品(下统称涉案商品)上的注册最终被判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异议之争


  据了解,世纪投资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成立,诉争商标系“永和大王”在中国市场一直沿用至2021年6月的品牌标识。2014年10月,该公司在中国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商标驳回与驳回复审程序,诉争商标在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6年1月,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和食品公司)的前身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永和”是该公司独创并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其对“永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诉争商标与其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第3251230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第4149715号“永和Yon ho及图”商标、第7465431号“永和及图”商标、第6003841号“永和豆浆”商标、第5341592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商标、第7465430号“永和豆浆YON H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永和”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


  “永和豆浆”品牌官网宣称,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我国台湾地区获准注册“永和豆浆”商标,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1999年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设第一家直营门店。2009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16年变更为永和食品公司现在的企业名称。据悉,2019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系“永和豆浆”国际连锁事业发展的中国区餐饮总部。


  对于永和食品公司的异议主张,世纪投资公司辩称其已经早于永和食品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永和大王”“YonGHE KING”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请求驳回永和食品公司的异议申请。


  “永和大王”品牌官网宣称,“永和大王”是源自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式美食快餐品牌,1995年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餐厅。“永和”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地名,以豆浆闻名。“永和大王”是最早进入大陆市场以“永和”地名为名的品牌之一,“永和大王”与其他名称涉及“永和”地名的品牌并无关系。


  针对二者的上述主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而且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商标局决定对诉争商标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针对原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世纪投资公司随后申请复审,但未能获得支持。


  无效之辩


  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第1640期商标公告显示,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被准予注册。时隔不到一周,永和食品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而且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涉案商品上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世纪投资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商品来源混淆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已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在该公司与永和食品公司之间的其他商标争议案件中,在先裁定或决定曾认定引证商标或与引证商标相同的商标,与其“永和大王”系列商标不近似,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应坚持同案同判的公平原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永和”二字,而且二者在读音、含义、构成要素上相近似,世纪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宣传和使用已经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诉争商标与永和食品公司的引证商标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近似商标。同时,鉴于商标注册审查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世纪投资公司其他商标的在先判例的裁判标准并不能作为该案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21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了世纪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世纪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表示,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该案中,世纪投资公司主张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为何没有获得支持?“商标评审应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每件商标的构成要素、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而且不同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主张、证据等亦不完全相同。”汤学丽指出,世纪投资公司主张的其他在先生效判决、裁定与该案并没有关联性,相关裁定、判决的认定结论不能成为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王国浩)

当“永和大王”遇上“永和豆浆”,商标纷争怎么解?

南商报记者 韩忠林

4月20日,起诉“今日油条”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提出,被告今日油条应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据了解,除“今日油条”外,今日油条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今日豆花、今日面条、饼多多、快手抓饼、明日油条等商标。

如今双方的官司还没有最终结果。但今日油条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招商,向每位加盟商收取2万~5万不等的加盟费用。业内人士分析,一旦今日油条出了事,加盟商也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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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餐饮网上的加盟信息

诉今日油条案庭审

与今日油条,两者有何关联?名称只是一字之差,究竟是搭便车、蹭热度还是“纯属巧合”?

去年河南商报曾关注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油条公司)、及郑州市金水区今日油条早餐店、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事。4月20日,该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今日油条”是否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今日油条公司称,今日油条只是一种描述,“今日”是形容词,意指当天,意思是“今天油条”;而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因此,今日油条与只是语言表达方式接近,但两者跨度大,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也不会对商标使用造成损害、不会使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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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油条的设计风格与客户端极为相似

对此,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称,用今天油条解释今日油条过于牵强,今日并不能代表油条的新鲜度。且被告的店铺装修、logo、海报和极其相似,处处都有的影子,抄袭了其具有独创性标志设计。就连公司Slogan也是对的模仿,从“你关心的,才是头条”变成了“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

赔偿方面,字节跳动公司要求今日油条公司、今日油条早餐店及烧烤者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该案未当庭宣判。

今日油条被质疑“蹭名牌”

今日油条成立于2020年5月,其店铺里诸多设计元素被网友指出“蹭名牌”。

比如柜台展板像是与西贝莜面村相似,口号“好油条,今日造”与“好空调,格力造”类似。此外店里一副卡通形象,将王思聪曾经火遍全网的吃热狗头像改成了吃油条的样子。

资料显示,除了申请了今日油条这一商标,该公司已申请注册中的商标还有明日油条、今日豆浆、今日豆花、今日面条,以及饼多多、快手抓饼等。

据了解,今日油条曾到广州参加了第八届国际连锁加盟餐饮展览会。这也是原告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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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油条招商资料里列举的各家门店

4月23日,河南商报记者对今日油条丰乐路店进行了探访,发现其门口已经有些许变化。

在去年被字节跳动公司起诉时,今日油条门店上方左侧有一处“油条”图案标识,形状类似图案标识。而目前该标识已经变成了二维码。

店铺门口原本用来显示营业时间的宣传牌,上方的“油条”图案标志也同样不见踪影了。不过,模仿“王思聪吃热狗”的卡通形象,依然存在。

今日油条如果出事,加盟商也会面临风险

河南商报记者查询发现,除了进行油条等餐饮服务外,今日油条还进行加盟推广。

“餐饮查”信息显示,今日油条于2020年8月更新加盟信息,单店加盟费为2万~5万元。截至原告起诉,有228人申请加盟,而到目前已经有561人申请加盟。说明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仍不断有人想要加盟今日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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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连锁加盟餐饮展览会上,今日油条宣传称,目前全国已开设12家店,其中郑州6家、中山1家、济南2家、济宁1家、北京1家、甘肃1家,计划2020年开设50家门店,2021年开设200家门店。

而企查查数据也显示,截至2021年4月23日,我国名称中包含“今日油条”的企业共有17家,其中河南有7家。值得注意的是,成立在2020年9月22日(字节跳动公司起诉今日油条公司时间)之后的有10家,其中河南有3家。

“对加盟商来说,法律和财务上的风险都是很大的。未来今日油条如果出了事情,可能会有加盟商说,是因为相信才加盟的。这或许是起诉的重要原因,因为起诉也是一种澄清:让大家知道,头条跟这个公司没关系。”一位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说。

编辑 吕瑞天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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