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男子在某餐厅上一天班后被解雇,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3600元。最终男子因存在“劳动碰瓷”行为,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红餐网消息,据“香洲法院”公众号报道,小陈到某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600元。小陈上一天班后,被解雇并收到一天的工钱。小陈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00元。
餐饮食堂公司称,小陈在半年时间里,已对包括自家在内周边10多家小店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束又起诉,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周边商家的经营。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
经调查,小陈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1至2天,最长不超过7天,均形成多份录音录像,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小陈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近年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发生不诚信诉讼的情况,在餐饮行业时常发生。个别劳动者通过短期入职、故意制造劳动争议等方式,以谋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利益,俗称“劳动碰瓷”。
今年5月,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厨师王某被某餐厅辞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赔偿金7000元、无法领取失业金损失6443.4元、防暑降温费337.9元,共计13781.3元。
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王某上班时间不积极参加备餐生产,经常玩手机,出餐慢,身为大厨不能熟练掌握菜品的制作出餐,连最基本的炸酥肉都不会腌制,菜品口味极差,很多客人反映菜不好吃,导致来店客人越来越少,营业额急剧下滑,无奈之下才将其辞退。
经法院经审理发现,自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王某先后与10家餐饮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平均两个月提起一起诉讼。此外,法官发现一些共性问题:王某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劳动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
王某多选择小微餐饮店入职,入职时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问题;入职后采取消极怠工等方式,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辞退处理;工作时间从2天到不足5个月不等,普遍较短。
王某被辞退时不表示异议,随后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其主张数额远远高于正常工资收入。早期部分案件获得法院支持,王某因此而获得较高的经济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消极怠工被辞退后索要赔偿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 class="pgc-img">>△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去年7月,海南文昌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刘某入职深圳某餐厅,岗位为湘菜炒锅师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五险一金。
工作两日后,刘某称其因“吃员工餐饭量大”被解雇。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厅支付其两日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两日工资的请求,驳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发现,刘某涉及多起10余宗劳动纠纷案件,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最终,刘某通过“劳动碰瓷”的方式请求赔偿金,违反了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事件的频繁发生,也侧面印证了当前餐饮行业当前在用工方面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
红餐网在此温馨提示,各大餐饮单位在用人时,应当树立依法规范用工的理念,建立健全入职审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制度,从而减少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让“劳动碰瓷”者无机可乘。
整编:红餐网麦泳宜;编辑:李唐
欢喜,过两天张大福家嫁闺女,需要几个人上菜,你联系几个人吧!”
“没问题,老刘!”
谁料喜宴当天,服务员张梅花在工作中不慎滑倒造成右踝关节骨折。那么问题来了,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张大福为女儿举办出阁喜宴,找了在当地小有名气的刘大力担任宴席的主厨负责宴席的菜品制作和烹饪,并邀请服务队负责宴席桌椅、板凳、碗筷等一应事宜。
< class="pgc-img">>然而在喜宴当天,服务员张梅花在运送喜宴碟子时,未注意到地面有积水,不慎滑倒,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出院后,便将喜宴的主家张大福、主厨刘大力和服务队成员叶欢喜一起起诉到法院,后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各方争议
张梅花:“我是在张大福家干活才受伤的,赔偿费应该由主家张大福承担。”
张大福:“刘大力将宴席服务队都承包了,赔偿费应当由刘大力承担。”
刘大力:“我是主厨,只负责做菜,人是叶欢喜找来的,我和她不存在雇佣关系,赔偿费应由叶欢喜来承担。”
叶欢喜:“我也是服务队的工作人员,并不是管理者,赔偿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刘大力称因原告不符合餐饮人员的相关健康条件,故其曾于事故发生前一天通知原告次日不要再来喜宴干活,由此说明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受被告刘大力管理。
事故发生后,刘大力曾委托叶欢喜向原告支付工资及500元治疗费,由此可认定原告系从被告刘大力处取得报酬,再结合各方陈述及证人证词等综合评判,认定原告与被告刘大力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直接劳务合同关系。
< class="pgc-img">>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大力作为原告的雇主负有为原告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以及对其生命健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疏于对现场工作设施的管理,导致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梅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其自身应具备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应充分尽到审慎义务,但因其疏忽在行走过程中未对地面情况进行查看导致事故发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及各方过错责任大小,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剩余70%责任由被告刘大力承担。
温馨提示
近年来,农村喜宴服务队替代了传统的乡亲帮忙,成为农村宴席服务主力军,本案就是劳务关系中表现较为新颖的一种情形,该类案件往往是通过乡党、朋友介绍干几天活,在提供劳务时,也不会签订书面协议等,当损害现实发生时往往难以维权,因此,劳务者在干活前应当先与雇主沟通清楚,明确自己受雇于谁,并注意留存证据;其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注意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及隐患,若未尽到审慎义务,也有要担责的可能。(文中均系化名)
供稿:西安鄠邑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我国,餐饮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近期一则关于服务员疑因失误多收钱被逼磕头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让我们不禁感叹这个行业背后所隐藏的劳动权益问题。事件发生在某知名餐饮连锁店。据当事人称,当天她在为顾客结账时,因操作失误多收取了顾客20元。在发现错误后,她立即向顾客道歉并主动提出退还多余款项。然而,顾客并未就此罢休,反而要求服务员磕头道歉。在顾客的逼迫下,服务员无奈屈服,磕头道歉后才得以脱身。
< class="pgc-img">>这一事件反映出餐饮行业服务员所面临的尴尬处境。一方面,他们需要在繁忙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专注,避免出现失误;另一方面,当他们出现失误时,又常常面临着顾客的无理取闹,甚至被迫牺牲尊严。这种现象背后,隐藏着餐饮行业服务员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首先,餐饮行业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为了保证顾客满意度,服务员需要在繁忙的工作中始终保持微笑,满足顾客的各种需求。
而在我国,餐饮行业的薪资水平普遍较低,服务员们的劳动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这使得他们在面对顾客的无理要求时,往往只能默默忍受。其次,餐饮行业服务员缺乏有效的权益保障。在我国,餐饮行业服务员大多属于合同工,劳动合同不规范、福利待遇差等问题较为普遍。当他们的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难以寻求法律救济。此次事件中,服务员在顾客的逼迫下磕头道歉,凸显出他们在权益保障方面的薄弱。
< class="pgc-img">>此外,餐饮行业服务员面临职业发展困境。在这个行业中,服务员被视为低端职业,晋升空间有限。许多服务员在从事这个职业多年后,仍难以摆脱困境,实现职业转型。这也使得他们在面对顾客的歧视和无理要求时,缺乏足够的勇气和信心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一现象,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劳动权益的保障。一方面,要提高餐饮行业员工的薪资待遇,确保他们的劳动付出得到合理回报;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监管,规范劳动合同,保障服务员们的福利待遇和人身权益。同时,餐饮企业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状况,提高员工培训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权益保障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空间。
< class="pgc-img">>此外,全社会也应当树立尊重服务业劳动者的氛围。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理解和尊重服务员的工作,不高价消费、不无理取闹,共同维护良好的餐饮市场秩序。总之,餐饮行业服务员疑因失误多收钱被逼磕头事件,为我们敲响了劳动权益保障的警钟。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让每一位劳动者都得到应有的尊重,共同促进我国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