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超市供应熟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加工车间情况如何?食品安全示范街上的知名火锅店,食材的进货渠道合法规范吗?群众经常光顾的百货商场,有没有做好索证索票?经过一周的投票,由市食药监局举办的“食安现场”阳光执法行动在24日如期举行。检查当天,金湾区红旗食药监所监管人员对辖区内的三家单位开展了突击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供货单须增加产品生产日期
检查组一行首先来到珠海馋宗食品有限公司,金湾区红旗食药监所所长范之枫表示,“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要求,共有57个检查项,每次检查可以选择其中20项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食品添加剂供货单未写明产品生产日期,检查组开具了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向供应商提出要求,在供货单上增加产品生产日期的记录项。
百货商场
责令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检查组一行随后来到金湾区贝佳百货商场,范之枫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企业应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食品收集和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检查人员在货架上抽选了酒类产品及月饼,仔细检查包装标签及索证索票情况。经营者现场未能提供两款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按要求收集进口酒类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组就发现的问题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范之枫表示,“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目前部分经营者还没有树立起正确的观念,对这项制度重视不够。”
火锅店
未能提供肉质合格证明
最后,检查组来到红旗镇创宏商业广场,该广场正在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区。走进“禾长牧牛谷火锅店”,执法人员着重对火锅所用的牛肉进货查验、加工区卫生状况及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食品粗加工及餐饮具清洗区未按要求设置在室内;后厨盛装废弃物的垃圾桶未加盖;餐饮具消毒设备不足;从屠宰场购进的牛肉只提供了肉类检验检疫证明,未能提供肉质合格证明。检查人员就上述问题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
【采写】黄鹤林
【通讯员】肖羽君
【作者】 黄鹤林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居易有诗《问列十九》,提到“绿蚁新醅酒,红泥小火炉。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可见,在唐朝的时候,火锅就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让人们爱上了他。火锅口味丰富,麻辣鲜香,可以迎合人们的胃口,亲朋好友围坐一桌,是不错的聚会选择。然而,美味火锅也暗藏危机,特别是使用液体酒精作为燃料的小火锅,如果添加不当可能瞬间引起燃爆导致严重后果。
近日,咸阳市旬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江某受雇在秦某经营的火锅店当服务员。一日,江某与秦某给顾客上菜时,因秦某违规操作,在没有熄灭明火的情形下给干锅添加酒精,导致酒精溢出引燃后将江某全身多处烧伤。江某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住院治疗月余出院,遵照医嘱继续抗疤治疗。秦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因余下医疗费发生纠纷,诉至该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作为接受劳务方,应为提供劳务方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环境及工具,并对生产工具的使用和操作方法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劳务方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对自己的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的认知,要按照接受劳务者的指示去完成工作任务,掌握生产工具的使用方法,规范操作。本案中,秦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提供的液体酒精存在安全隐患,在添加酒精过程中,未规范操作,导致酒精燃爆,造成江某受伤,对江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江某接受秦某的指示工作,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秦某支付江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扣除已经垫付的5万元,再支付3万余元,秦某当庭支付了部分款项。(记者 郭朝霞 通讯员 成园园)
月12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自热方便火锅产品测试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自然方便火锅产品的发热包具有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危险性,该产品在运输中也属于危险货物。上海市消保委指出,关于该类产品本身及其内含发热包的安全管理问题,我国尚未出台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消费者在选择该类产品时应该注意其使用安全与禁忌。
自热方便火锅主要是由食材、食材锅、锅盖、外锅和发热包组成。其加热原理是利用发热包内的物质与水接触,释放出热量,从而使得上层食材锅内的食物吸收热量后温度升高。
据悉,本次调查根据市场销量,选择了包括“海底捞”、“小龍坎”、“大龙燚”、“三只松鼠”等品牌在内的自热方便火锅类产品共计20件,价格从16.9元至49.9元不等。
本次产品测试,试验项目包括外观及包装标识检查、锅体表面温度、发热包遇水反应释放气体、发热包二次加水反应、发热包成分及含量等指标。
外观及包装标识检查
20件样品在锅盖的顶部中心或外侧,均设有一个或两个透气孔。其中12件样品在外锅标注了注水线,6件样品没有注水线标识,2件样品标识较难辨认;有6件样品外锅底部有隔热设计;19件样品的发热包标称生产企业涉及4家,另有1件样品的发热包无生产企业信息。
20个样品外包装上均有相关的警示信息以及操作说明,警示信息内容少则3条,多则近10条,如“小心蒸汽烫伤”、“请勿让儿童独立操作”,“只加冷水”等相关警示信息。
注水后锅体表面温度
试验人员分别在外锅外部底面中心、外锅外部侧面水位以下、外锅外部侧面水位以上、盖子外部中心以及外锅内部底面中心5个点温度。
测试按照样品使用说明要求分别注入95-328 mL不等的水量,在50min-100min反应时间内,观察到部分样品的初始反应比较剧烈,温度迅速上升。
从各个点位的最高温度来看,外锅内部底面中心温度普遍比较高,均在90℃以上,最高达到121.9℃;而消费者比较容易触碰到的外锅外部侧面水位以上位点以及盖子外部的最高温度都在70°C以上,最高的达到90°C以上。
同时,试验数据显示,底部有隔热设计的样品,外锅底面中心的温度要明显低于外锅侧面上部和锅盖部分,最高温差可达的30℃。
此外测试还发现,有6件样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食材锅底部变形,标称品牌为“咔咔莎莫小仙”、“蜀姑娘”、“老城南世家”、“辣个火锅”、“润成”、“百草味”。
发热包成分及含量
本次测试中有18件样品的发热包标注了主要成分及对应企业标准代号。发热包标注的主要成分可分为两组,分别是:氧化钙、铝粒、碳酸氢钠;氧化钙、铝粉、碳酸钠、氢氧化钠。
品牌为“宏绿”和“自嗨锅”自热方便火锅样品的发热包未注明成分和企业标准代号。
发热包遇水反应时会释放出气体,经对释放出的气体进行检测,发现含有氢气。发热包具有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危险性,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分类标准,自热方便火锅产品在运输中属于危险货物。
关于发热包成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铝粉”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序号为1377。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的危险货物一览表,“未涂层”铝粉属于列明的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氢氧化钠属于列明的第8类腐蚀品。
在航空运输时,氧化钙属于列表中列明的第8类腐蚀品。发热包属于列表中列明的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专家建议
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都把产品安全摆在最重要位置;对发热包等特殊包装物的选材用材、结构设计、使用标识以及防范措施等坚守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大力度消除产品风险。
加大创新创造,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持续提升企业产品的品质度和智能度,让更优良更智慧的产品为消费安全保驾护航。
对此,消保委表示下一步将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早启动相关立标程序,相对统一产品安全性能要求和风险警示内容,尽快填补相关标准的空白。
消保委建议,消费者使用前须阅读产品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提示内容操作,特别是不要在汽车等密闭、狭小环境中使用,避免明火,且未成年人在成人指导下方可使用。
消费者使用中应注意将产品放置于防烫桌面上,避免触碰外锅,以免烫伤。
消费者使用后的方便火锅垃圾应避免大量堆积或与水直接接触,并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使用后的发热包应当按有害垃圾分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