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肉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浙江台州市一小吃店被罚没1.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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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9号),信息显示,台州市椒江一风味小吃店牛肉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93.099元,罚款6393.099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一、抽检编号为SBC23330000319131494牛肉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BC23330000319131494;产品名称:牛肉串;购进日期:2023-6-18;规格型号:/;保质期:/;经检测,该批次抽检的牛肉串未检出牛源性成分。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风味小吃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牛肉串。上述牛肉串除去抽样部分,剩余的牛肉串已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3月起,购买串满忆牌精品牛肉串加工制作“牛肉串”用于店内、外卖平台销售。至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时该商品正在其两个外卖平台的店铺销售,其详情标示为“主料:牛肉”。经查实,上述“牛肉串”系当事人串满忆牌精品牛肉串加工制作,该精品牛肉串经检测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当事人上述“牛肉串”在**平台上的经营额为4413元,在**外卖平台上的经营额为1980.099元。因当事人未做账,店内的经营额无法查清。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在销售的食品中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393.099元,罚款6393.099元。(台椒市监处罚〔2023〕702号)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