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加盟网-免费发布餐饮招商信息!本站不提供任何加盟资料,如需加盟请去其官网了解详情

新规丨小食杂店不得现场制售,预包装食品的机会来了……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月1日起,《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新政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四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明确的规范要求。

新规指出,小食杂店不得从事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那么,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且安全的预包装食品会不会因此迎来了新的机会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下!


《规定》要求,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据介绍,其中不得现场制售的小食杂店指的是卖包装食品的小店,而非煎饼摊、包子铺之类的店铺。


< class="pgc-img">


△图片来源:网络


在此,冷食君帮你科普一下:

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店: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服务经营者。小食杂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于60㎡,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这就表示,像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是可以现场制售的。比如包子、凉皮等小吃,有固定场所,属于小餐饮店,如果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比如移动的煎饼摊,属于食品摊贩,都依然可以正常贩卖小食品。

此次新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施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规定。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同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的网络经营活动,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对于小作坊,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同时,将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随着新规的出台,对于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或者经营业态来说,起到一定的规范监督作用。同时,对于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预包装食品的发展也是一个新的风口!

来源:北京商报

? end ?

统筹丨王晓灵

轮值主编丨李隽 编辑丨李坤瑞

美编丨何孟华


原创文章,转载请联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

— 合作丨转载丨爆料 —

微信丨13598006891

电话丨13598006891

0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江西建立实施免罚清单制度

号外!号外!惠民利企又有新消息了,江西建立并实施免罚清单制度,彰显市场监管执法温度,是不是很给力?给力就鼓个掌、点个赞呗!

为贯彻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精神,按照《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建立免罚清单制度有关规定,日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正式实施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制度。《免罚清单》第一版梳理列出了市场监管领域十五个方面共100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药品监管领域10项,均明确了免罚的具体条件,列举了免罚的法律依据。对于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以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暂不纳入免罚清单范围。

据统计,截至9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197件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制度,其中不予立案146件,立案后不予处罚51件,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360万元,让企业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

现向社会发布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免罚清单制度十大典型案例

1.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小楠瓜萝卜酱”预包装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处罚案

2021年4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时发现,由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楠瓜萝卜酱”,其预包装食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随即立案调查。

经现场检查,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库存有同批次“小楠瓜萝卜酱”的11000个不合格食品标签和5箱包装完成的加工成品(生产日期:3月23日)尚未销售,并查明,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对食品标签规定不了解,生产的“小楠瓜萝卜酱”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中只标注了“盐”“白糖”,而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确标注“食用盐”“白砂糖”,且未标注生产者的联系方式,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对自己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整改,及时更换了符合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能够当场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同批次食品其他检测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属于标签瑕疵问题,符合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项目,不予处罚也能够让市场主体实现自我纠正,实现执法与普法相统一、教育与处罚相统一的良好社会效果,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对江西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新余市某农业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发布广告使用禁用词不予处罚案

2021年2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新余市某农业有限公司在微信上发布违法广告。经初步核查,该公司通过微信线上发布了一个“犇游江西,温暖过年∣免门票入园·锦园生态景区浪漫樱花+游乐嘉年华新春盛大开幕”的广告宣传链接,该广告以图片加文字形式展示,其中文字标示有“斥资打造浪漫樱花,独一无二的观赏效果;满足各年龄层次的需求,体验感超一流;首家超大蹦蹦云”等广告法禁用词,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立案后,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进一步了解情况,该公司是以扶贫产业为基础,为推动乡村振兴和乡村观光旅游而成立的田园综合体,解决了东边等附近村委会10户贫困户中25人的就业问题,增加附近42户共91位贫困人员的收入,在疫情复工复产急于吸引游客,第一次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微信广告,未经仔细审核使用了夸大的语句,同时,该公司公众号的关注人数比较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考虑到该公司在疫情复工复产后涉及的广告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为落实六稳六保,保障本市乡村旅游经济的发展,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及新余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3.钟某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件事实:2021年6月14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在组织产品质量抽查中,发现当事人钟某某在万安县集贸市场(影视城)售卖不合格插座。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购入多种型号标称生产厂商为“广东东南俊发五金电器配件厂”、品牌为“驰骏”、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的插座15个,除去家中自用的4个外,剩余的11个(其中有纸壳包装的4个、无纸壳包装的7个),在万安县集贸市场摆摊进行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有纸壳包装的3元/个、无纸壳包装的5元/个。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修订)》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插座为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插头插座产品,该插座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至案发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47元,无违法所得。

免罚理由:鉴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插座数量共11个、货值金额47元,涉案产品数量少、金额小,违法行为轻微,产品没有售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年纪大,身患脑动脉瘤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依法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11个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插座,以免该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4.景德镇高新区某餐饮店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不予行政处罚案

2021年7月19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店在没有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调查,该店7月17日开业,面积及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按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不是主观故意不办理经营许可,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首违不罚的条件。同时,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普及和思想教育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到办证大厅办理了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7月29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8月2日,当事人专程将“监管有力 执法有情”锦旗送到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一方面感谢执法人员柔性执法的工作方式,另一方面承诺日后落实好主体责任,自觉维护法律底线。


5.九江某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2021年1月12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九江某超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分公司经营的椒盐花生产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为0.98g/100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的“≤0.50g/100g”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椒盐花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保留了抽检批次椒盐花生的进货来源凭证,以及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并保存了入库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青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经营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不予处罚案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超市销售有“金达日美”牌精品小刀、开瓶器、剪刀(家用剪)3款产品,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包装专利号:201530369509.9”字样,但未标注专利权类别、未在专利号前加注“ZL”。在该局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依法提供了上述3款产品的专利证书、年费缴纳证明以及专利权人黄伟明与生产厂家签订的《专利授权使用协议书》,尚未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在该局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下架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专利标识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7.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认证活动不予处罚案

2020年12月25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有机米乳铁锌钙”产品,包装上含有“有机”“ORGANIC”及有机产品标志。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的中绿国证(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机认证范围不包括米乳,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截止案发之日,查获当事人在2020年10月5日生产了137听(500g/听)上述包装的产品,并在同年10月10日以10元/听的价格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1370元;另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有500个该品牌“有机米乳铁锌钙”铁罐包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在2021年1月25日对生产的有机米乳进行了认证,及时取得了相关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之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奉新县某购物广场及其冯客隆店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茶叶不予立案案

2021年6月17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其在奉新县某购物广场及其冯客隆店购买的某品牌龙井茶(金骏眉)生产日期与其在厂家咨询的日期格式不同,怀疑该产品篡改了生产日期,为此,奉新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6月24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收到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寄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就上述举报事项移送案件线索,其中附有常州某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及其产品包装照片各一份,常州某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在《情况说明》中称:其生产的某品牌龙井茶(金骏眉)的生产日期喷码格式为xxxx/xx/xx,而奉新县某购物广场及其冯客隆店销售的该品牌龙井茶(金骏眉)的生产日期喷码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且含有“香港某国际集团技术授权”字样的包装已于2020年1月取消标注。由于该案件线索内容与6月17日举报内容一致,为同一人员对同一事件进行举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将两件案件来源合并重新进行核查。

经查,当事人奉新县某购物广场于2021年6月5日从长沙某副产品有限公司共进购了6盒某品牌龙井茶(金骏眉),奉新县某购物广场及其冯客隆店各销售3盒,购进价195元一盒,销售价358元一盒,已销售了4盒,共计销售额1432元,获利652元。当事人购进该批茶叶时查验了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提供了相关查验资料和进货凭证。当事人称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并不知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经营资格证明、进货凭证、供货商和生产商证照复印件,盖有生产商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的成品检验报告单,以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检验报告与商品包装的生产日期一致,且能说明商品来源等事实。

综上,奉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仅凭生产商常州某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包装照片,不足以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茶叶篡改了生产日期,当事人奉新县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茶叶一案缺少证据支持。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是否篡改生产日期并不知情,且能够说明商品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9.樟树市某保健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产品不予处罚案

2021年6月10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在组织食品安全抽检活动中,依法对樟树市某保健品经营部经营的“百年福金银花植物固体饮料”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检测,抽检样品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水分不符合GB/T29602-2013《固体饮料》要求。经立案调查,截止案发之日,上述产品当事人共购进100袋(8g/16包),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90袋(8g/16包),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5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凭证。

当事人销售水分不符合标签标示的GB/T29602-2013《固体饮料》要求的食品,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之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其不合格食品。

10.新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不予处罚案

2021年6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汕头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抽检新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枣沙琪玛(红枣味)冷加工糕点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产品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且积极主动召回该产品,减轻危害后果。经调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来源:江西市场监管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 class="pgc-img">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 class="pgc-img">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九、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十、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十一、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十二、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十三、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十四、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 class="pgc-img">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八、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九、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 class="pgc-img">
 a粗加工切配餐饮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粗加工、切配工作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三、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四、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五、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六、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七、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在专用洗拖布池或洗拖布桶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b烹调加工餐饮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二、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四、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并标注加工时间等。
 五、隔餐隔夜熟制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七、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八、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c面点加工餐饮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 class="pgc-img">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二、配备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
 三、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四、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
 五、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六、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八、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九、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十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十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十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十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十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消毒合格凭证;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十九、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二十、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二十一、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及检查记录。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二、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三、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五、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八、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九、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酱油、醋、盐、八角等各种香料。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五、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食品留样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联系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1、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3、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4、空气过滤网、过滤器每六个月检查清洗一次或更换。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
(1)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
(2)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
(3)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4)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6、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爆发流行时,集中空调应当每周对通风系统下列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更换。
(1)开放式冷却塔;
(2)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
(3)空气处理机组;
(4)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
7、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如果您对此项目感兴趣,请在此留言,坐等企业找您(成功的创业者90%都是通过留言,留言只需5秒钟)
  • 知名招商项目汇聚平台

    汇聚海量知名、高诚信度品牌招商项目,随时为您提供招商信息

  • 事实和口碑胜于一切

    千万创业者通过这里找项目、迈出成功创业第一步;

  • 诚信的商机发布平台

    请你在加盟留言时,选择有实力、 加盟店多、成功案例多、合法资质、 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品牌.

郑重承诺:本公司郑重承诺尊重你的隐私,并承诺为你保密!
随时 上班时间 下班时间
您可以根据下列意向选择快捷留言
  1. 加盟费多少
  2. 我们这里有加盟店吗?
  3. 我想了解一些加盟资料
  4. 我对这个项目感兴趣,尽快联系我


创业专题



热门创业项目

精品推荐

餐饮项目分类

联系我们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推送投资小回报快利润高的项目

合作伙伴

我们也在这里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

您身边的财富顾问...

扫一下
客户端客户端

iPhone/Android/iPad

去下载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官方微博随时分享...

加关注
手机看hbdrt.cn手机看hbdrt.cn

随时随地找商机...

去看看

温馨提示

  • 1在找餐饮项目的过程中多对比同类项目。
  • 2了解项目时多打电话,进行实地考察。
  • 3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加盟。
  • 4本网站对投资者的风险概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