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餐饮业免征增值税,仅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酒店吗?
不是的。
餐饮业免征增值税,不仅仅针对一般纳税人餐饮酒店,也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业。
案例一
某酒店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并附带住宿服务,2020年初由于突受疫情影响,导致2月份没有现场消费和住宿的客人,酒店及时开展外卖业务,来弥补因疫情带来的成本压力。
2月份外卖营业额212万元,假设按照毛利率50%预算,2月份原材料农产品购进成本100万元。
新政前(假设农产品均按照抵扣率9%):
销项税额=212万元/1.06*6%=12万元
进项税额=100万元*9%=9万元
应交增值税额=12万元-9万元=3万元
新政后:
应交增值税额=0万元
节省增值税=3万元
案例二
某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并附带住宿服务,2020年初由于突受疫情影响,导致2月份没有现场消费和住宿的客人,酒店及时开展外卖业务,来弥补因疫情带来的成本压力。
2月份外卖营业额206万元。
新政前:
应交增值税额=206万元/1.03*3%=6万元
新政后:
应交增值税额=0万元
节省增值税=6万元
参考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三
按照(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第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话说民以食为天,爱美食的小景平日也少不了打卡探店。在品尝美食的过程中,小景发现很多餐饮行业的朋友对一些涉税问题不太清楚。因此,本期小景就针对餐饮行业增值税常见问题做一下归纳梳理,一起来学习吧~
问:餐饮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问:餐饮行业纳税人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顾客的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问:餐饮行业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问:餐饮行业纳税人因连锁加盟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项收入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问:餐饮行业纳税人还能继续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吗?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问:餐饮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吗?
答: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五条
问:因突发疫情造成餐饮企业食材等存货发生霉烂变质,已抵扣的增值税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突发疫情造成餐饮企业食材等存货发生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情形,已抵扣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我国的餐饮业得到迅猛发展,餐饮界从业人数之多,餐饮财务也是最好找工作的工种之一。下面给大家整理了餐饮企业增值税涉税常见的四个问题,纳税人们快来看看这些问题你都了解吗?
< class="pgc-img">>1. 餐饮企业购进的啤酒、饮料等酒水,在客户点餐过程中消费了,按照什么项目开具发票?按照什么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虽然是餐饮企业外购的商品,销售的不是服务而是货物,但是也应按餐饮服务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6%。现实中很多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处理比较简单,因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论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全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3.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4. 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收取的送餐费和打包费应按照什么项目计算增值税?
答:由于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是餐饮服务,收取的配送服务费和打包费应并入餐饮服务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好了,以上就是餐饮企业涉及增值税常见的四个问题。更多财务知识,关注微信公众号:yokeed66。学习财会知识,了解财会行业,做到学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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