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时你是否注意过商场的门头创意?有没有发现街边的奶茶店、火锅店的店铺装修风格其实各有特色?事实上,大多数商家都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对门店进行装修设计,有一定影响力的门店装修也反映了商家独具特色的整体形象,强化消费者对商家品牌的印象,进而实现与其他同业竞争者相区别的效果……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起来看!
2018年11月天府某公司于成都高新区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的酒店“尧某公馆”以独特的“民国风”吸引了不少顾客,当红明星也纷纷前往住宿。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酒店经营者樊某同其子公司设计师先后两次入住“尧某公馆”酒店。2021年9月,“棠某公馆”酒店于株洲天元区登记注册成立。
天府某公司发现,双方的酒店外景装潢在最具有识别度的结构上从摆放位置、样式、颜色等要素基本一致,组合样式和结构也基本一致;双方的前台设计、客人休息区、雕像设计、艺术品摆放基本一致;酒店内部电梯厅天花板样式、餐厅及客房走廊装潢、大床房、双床房内装潢也几乎完全相同。
天府某公司认为“棠某公馆”酒店存在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原被告酒店对比图片
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尧某公馆”支付高额设计费用,在酒店外景、电梯外立面装修等方面,通过造型、设计等将各种装饰、装修元素组合运用,形成其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且通过原告持续不断地投入、管理及媒体宣传报道,“尧某公馆”定位轻奢民国风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
经当庭比对,被告酒店在前述方面均与“尧某公馆”的装饰、装修构成近似。被告经营者樊某在其开业期间先后入住“尧某公馆”,且被告酒店内部的整体风格与“尧某公馆”的整体风格高度近似,可见被告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进而产生混淆并扰乱相关市场秩序。
因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所获利益均无证据证明,根据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16400元,撤除相关侵权装潢设计及网络宣传。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高院多轮调解,最终被告态度诚恳地承诺积极履行一审判决,并外加赔礼道歉,原告亦主动减免了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撤回上诉,纠纷顺利解决。
01复制门店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故店铺装潢在满足有一定知名度且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时,可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
(1)关于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度认定。可以综合考虑店铺装潢所在地域的门店数量及服务的特定区域、店铺装潢稳定、持续的时间、显示店铺装潢的广告宣传以及所获荣誉等因素进行判断。
(2)关于店铺装潢区别商品、服务来源认定。首先店铺装潢需要具备独特的设计风格,从而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装潢设计;其次店铺装潢应经过持续、稳定的使用形成具有显著特征的稳定、统一的整体形象,从而使该装潢与经营者形成稳定联系,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3)关于近似及混淆的认定。店铺装潢需要在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他人门店或误认为与他人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人民法院坚持贯彻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依法认定服务场所店铺装潢要素的整体组合具有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法院根据涉案证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维权合理支出,有力规制了系统化商业模式下多个相关性识别元素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仿冒行为,裁判结果对于加大对恶意攀附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法治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株洲中院)
比方我们叫幽兰拿铁它也叫幽兰拿铁我们是淡奶油加坚果它也是一样的”
< class="pgc-img">>“茶颜悦色”遭模仿
< class="pgc-img">>“茶颜悦色”是湖南长沙一家网红奶茶品牌,招牌是一名扎着发髻的仕女。它所主打的中式鲜茶和中国风产品设计,赢得了广大年轻消费者的认同和喜爱。在许多外地游客看来,“茶颜悦色”是一张城市名片。
在“茶颜悦色”创始人看来,品牌的成功凝聚了他们的心血。2013年,吕良和妻子孙翠英商议做一款中国风茶饮,他们在店面装修和包装设计方面动了许多巧思。
最终,他们决定以古装仕女作为店面招牌,力求呈现古色古香的中国韵味。从原料采买、奶茶研发到包装设计,夫妻二人做了一年多的准备。
推出后,“茶颜悦色”品牌在市场上一炮而红。后来,市面上渐渐涌现出一些雷同的品牌。
左:茶颜悦色 右:茶颜观色
当时,吕良也注意到了“茶颜观色”品牌,但因为“茶颜悦色”正在快速发展中,并且已经注册了商标,所以吕良夫妻俩并没有放在心上,觉得这些类似的奶茶品牌会被市场自然淘汰。
实际上,两家品牌此前一直处于一种互不干涉的状态。“茶颜悦色”始终坚持直营模式,早年深耕长沙本地市场;而“茶颜观色”依靠加盟模式,大多开在长沙市区以外,二者并没有产生直接的竞争。
直到2019年,长沙市天心区一条步行街上,一家“茶颜观色”加盟店的开业打破了原本相安无事的局面。
< class="pgc-img">>“茶颜观色”先起诉“茶颜悦色”
< class="pgc-img">>同一条街上,“茶颜悦色”的直营店的对面,新开了一家名叫“茶颜观色”的奶茶店,两家奶茶店直接对垒,从店面装修到产品都十分相似。
这家新开的“茶颜观色”奶茶店是店主刘琼加盟的,她表示,有许多游客将“茶颜观色”误认为“茶颜悦色”,因此,店铺的营业额和利润一直十分可观。
刘琼所加盟的“茶颜观色”品牌由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同样主打中式鲜茶。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2019年10月,洛旗公司先将“茶颜悦色”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茶颜悦色”在其店铺门头、茶杯等多处使用了与“茶颜观色”商标相似的字样,构成侵权,要求“茶颜悦色”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发表致歉声明。
“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表示,自己于2013年创立“茶颜悦色”品牌,2015年就成功注册了“茶颜悦色”商标,而洛旗公司2017年才从第三方处受让获得“茶颜观色”商标,侵权怎么也算不到自己头上。
对此,洛旗公司称,“茶颜观色”商标早在2008年便已注册,2019年对“茶颜”二字也进行了商标注册,“茶颜悦色”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抢占了洛旗公司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利润。
法院审理查明,虽然“茶颜观色”2008年注册,但很少有人知道,而且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商标在转让前的实际使用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洛旗公司在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使用注册“茶颜观色”商标,并以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70万
< class="pgc-img">>“茶颜观色”诉“茶颜悦色”商标侵权官司结束后,吕良发现,“茶颜观色”品牌仍然在网络上进行宣传推广,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茶颜悦色”品牌及消费者的权益。
于是,吕良将洛旗公司及其关联的凯郡昇品公司、刘琼饮品店一并起诉到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洛旗公司使用与“茶颜悦色”相似的装饰装潢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洛旗公司辩称,“茶颜悦色”的门店招牌、宣传标语并不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消费者很难将这种装饰元素与“茶颜悦色”联系在一起。
而“茶颜悦色”一方认为,除了饮品本身,“茶颜悦色”极具特色的店面装潢和包装设计,同样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茶颜悦色”的门店招牌、室内标语等各元素共同构成组合体,可以视为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在构图、场景等方面,洛旗公司的宣传照片与“茶颜悦色”十分相似,只是更改了招牌上的仕女形象,以及将“茶颜悦色”字样变更为“茶颜观色”。
法院查明,尽管刘琼饮品店是一家加盟店,但刘琼明知本地有“茶颜悦色”品牌,还接受加盟,使用与“茶颜悦色”相似的装潢设计,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经过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洛旗公司以及关联的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刘琼饮品店向“茶颜悦色”一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发现,自2017年以来,洛旗公司就用相似的装潢和商标误导加盟商和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
法院判决后,许多“茶颜观色”的加盟店被约谈整改。当受骗的加盟商去洛旗公司总部讨说法时,发现洛旗公司不仅早已人去楼空,对山寨行为也没有任何解释。
对于法院的一审宣判,洛旗公司不服,二审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洛旗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件终于告一段落,被最高法写入了今年两会的工作报告中,最高法明确表示对“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在餐饮行业,山寨加盟店屡禁不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餐饮品牌企业该如何防范山寨?
A1:一个原因是,有些经营者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客观上,确实违法成本比较低,违法收益比较高,因为违法收益高于违法的成本,所以仍然有些企业铤而走险。第二个原因是,有一些受害的知识产权企业,虽然也注册了商标,也有一些有影响力的商品的装潢推出来,但是往往注重市场的拓展而忽视了权利的保护。所以一方面,我建议品牌企业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要及时通过大数据的现代技术手段及时跟踪、固定和保全潜在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处于苗头阶段的侵权行为,比如说一个假冒的企业正在发展一个侵权的商店的时候,就应当抑制在萌芽的状态,一定要抓早抓小抓萌芽。但是的确有的品牌企业说,反正我自己知名度也不大,我看着别人仿冒我,还提高我的影响力,等我做大以后,我再去告它。那么也不排除有些企业有这样的想法,但是这种想法也是非常危险的,是纵容别人的侵权行为。漠视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这不是一个理性的企业应当选择的做法。有了第1家假冒的店,就有第2家、第100家或者第200家,那么等到很多的企业共同来侵权的时候,品牌企业会发现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成本更高了。
Q2:“茶颜观色”一方败诉后,受到牵连的还有众多加盟商。很多加盟商说,当初是受到洛旗公司诱导,才花钱加盟开的奶茶店。现在,他们的奶茶店开不下去了,这些加盟商能向洛旗公司提出索赔吗?
A2:如果有的加盟店的确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受到了某个侵权企业总部的欺诈,或者误导而签署了加盟协议,并且因为涉及到对品牌的侵权而蒙受到了相当大的损失,比如说装潢的损失、工人的工资、房租等等,那么无过错的守约方的加盟店,也可以对于侵权的企业总部提起民事责任的诉讼,追究侵权企业总部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覆盖的实际损害,包括现有的财产利益丧失,叫直接损失,也包括应当获得但没获得的预期利益,叫间接损失。不管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是实际损失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也希望,无辜的加盟店的经营者,如果要想找自己违约的对家去主张权利的话,一定要靠证据说话,一定要善于固定和保全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证人证言以及其它的相关的书证和物证。当然还得证明自己不知道侵权行为的成立,也不知道自己加盟的行为侵害了第三方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善意的、无辜的、守约的加盟店的权益,也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几年,奶茶受到市民追捧,嗅到商机的张强(化名)加盟了一个奶茶品牌。令他没想到的是,刚刚营业没多久的店铺竟被消费者举报,质疑其经营的奶茶店为假“古茗”。近日,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一起“古茗”商标侵权案,责令3家商户先行改正。
不久前,张强在网上与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交了加盟费,签订相关文件,很快就开始选址、装修、开业。正当他畅想着开店后的美好生活时,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来了,告知他的店铺是“山寨货”。
据了解,10月11日、11月13日,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收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加盟商递交的关于43类“古茗”商标、著作权的投诉材料,投诉位于翠园中路与天山北路共计3家古茗奶茶店擅自使用“古茗”商标及标识,涉嫌商标及著作权侵权。
接到投诉后,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发现这3家店铺的招牌及店内标识均为“古茗”,杯子印有“古茗”标识,点菜单及外卖平台上均显示为“古茗”奶茶。而店主也分别提供了广州味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锦之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31类的“古茗”商标使用的授权书等材料。
让张强无法理解的是,自己也有授权书,证书上也有国家版权局的公章,所有材料都齐全,怎么就不能用“古茗”商标了呢?
“因为43类‘古茗’商标属于服务类商标,31类的‘古茗’商标属于商品商标,与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确认后,我们认定,古茗奶茶店属于餐饮服务类,应该使用服务商标,而不是商品商标。”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陈功琳介绍,这3家奶茶店擅自使用“古茗”商标用于奶茶店经营,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考虑到3位经营者也是受害者,与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决定不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而是责令先行改正。目前,3位店主已清除店铺内外招牌、包装物及外卖网络平台上的“古茗”字样。
部门提醒
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在创业前一定要做足功课,多查资料,询问身边人,实地了解。增强商标法律知识,查询企业商标证、信用等级等,了解自己要经营的行业属于哪一类,如要从事餐饮服务业,就要找服务商标;预包装类的,应属于商品商标,切勿弄错加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