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好,今天想和大家聊聊最近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那就是预制菜。说到美食,我可是个十足的吃货,从小就喜欢尝试各种各样的美味。不管是家里的家常菜,还是外面的街头小吃,每一口都能让我感受到生活的乐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起了饮食,尤其是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如何快速方便地解决每一餐,成了许多家庭和个人的一大烦恼。
< class="pgc-img">>随着网络的发展,近期关于预制菜的讨论层出不穷。有些人热衷于分享抵制预制菜的看法,认为这是对传统料理的一种冲击。然而,实际上,预制菜的市场却在悄然变化,尤其是在那些高端餐饮中,它慢慢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虽然曾经的预制菜多为高端人士消费,普通百姓很难负担,但随着时间推移,现如今预制菜已经进入了更多人的视野,我身边的很多朋友们也开始尝试,它似乎正在逐渐走入我们的日常生活。
在我的生活中,忙碌的工作压得人喘不过气,有时候加班到深夜,回到家已经没有力气去准备晚餐。于是,我常常选择去外面吃饭,有些时候真是无奈,只能随便找一家餐馆。然而,这些经历也让我感受到了预制菜的魅力。
< class="pgc-img">>想象一下,星期六的中午,我来到了市中心的一处商业广场,哇!那里的餐厅人满为患,各类美食琳琅满目,真是让人眼花缭乱。无论是小吃摊、快餐店,还是精致的西餐厅,到处都是排队就餐的人。“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我心里想着,难道真的是因为周六的缘故?其实不,很多顾客都是冲着那些经过精心调配的预制菜而来。
走进餐厅,我发现几乎每桌都有一道道色香味俱佳的菜品,仔细一看,竟然很多都是预制菜。不少餐厅通过对预制菜的不断改良,使其口味大幅提升,如今的预制菜已经与我们平时吃的家常菜的差别越来越小了。鲜香浓郁的红烧肉、清淡可口的蒸鱼、色泽诱人的麻辣小龙虾……这些经过加热简单烹饪的菜肴,让我不禁感叹:怎么会这么好吃?
更重要的是,预制菜的特点在于出菜快、成本低。想想,大部分人都在为能否准时吃上饭而焦虑,而预制菜以其提前制作好的优势,满足了快速用餐的需求。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的社会,能在短时间内吃上一顿可口的饭菜,不仅提升了生活品质,更是为许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 class="pgc-img">>随着预制菜在餐馆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这一新兴概念。或许,以前大家觉得没必要,就像电子书和纸质书的争论,那要看个人的选择。而现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预制菜的制作工艺也日益精细,很多人逐渐意识到它的价值。不再是简单的食物,而是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产物。
当然,我相信随着预制菜的不断创新发展,未来一定会有更多的可能性。想象一下,当你回到家的时候,不再是为了做一顿饭而烦恼,而是轻松加热就能享用美味。这样的生活方式,我想,谁不想要呢?
总的来说,预制菜因其方便快捷以及降低成本而逐渐受到大众认可,餐厅的生意火爆也证明了这一点。相信只要市场不断推进,以后越来越多的家庭或者个人会主动选择预制菜作为日常饮食的一部分。因此,预制菜的未来充满希望,我们也许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预制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在卷证据能够证明,盛雷系宝时达公司职工。2016年6月23日下午,该班组临时通知下班后开会。会议结束后,盛雷于当日19时23分打卡离开公司,参加会议的人员自发组织到公司附近的快而美饭店吃饭。饭后盛雷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至当日22时25分时,在青陈线11KM+300M处,盛雷被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盛雷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盛雷按照单位的通知要求参加下班后的临时会议,当日会议结束打卡下班已到晚上七点多钟,已过正常晚餐时间,且因是临时通知加班开会,单位未提供晚餐,故当晚参加会议人员自发组织到附近的饭店吃饭属于解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盛雷在饭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据此,泗洪县人社局作出19号工伤认定书,认为盛雷在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认定盛雷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 class="pgc-img">>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行申1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宝时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路北侧、泰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俊平,江苏宝时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华军,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长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姚蕾,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靳春保,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乐,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芳,女,汉族,住泗洪县。
再审申请人江苏宝时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达公司)因诉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泗洪县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行终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时达公司申请再审称,盛雷等人当晚去吃晚饭的餐馆并不是距离公司最近的餐馆,且当晚是盛雷等人下班后的聚餐,并非是其个人解决生活所需的就餐,盛雷在参加聚餐后不回公司宿舍而是执意骑车回家,故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泗洪县人社局作出洪人社工认字[2017]第019号工伤认定书(以下简称19号工伤认定书),对盛雷的死亡认定为工伤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19号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在卷证据能够证明,盛雷系宝时达公司职工。2016年6月23日下午,该班组临时通知下班后开会,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生产经理张宝、车间主任王东东、班长李连龙、组员盛雷等人。会议结束后,盛雷于当日19时23分打卡离开公司,参加会议的人员自发组织到公司附近的快而美饭店吃饭。饭后盛雷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至当日22时25分时,在青陈线11KM+300M处,盛雷被同向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盛雷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盛雷按照单位的通知要求参加下班后的临时会议,当日会议结束打卡下班已到晚上七点多钟,已过正常晚餐时间,且因是临时通知加班开会,单位未提供晚餐,故当晚参加会议人员自发组织到附近的饭店吃饭属于解决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盛雷在饭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据此,泗洪县人社局作出19号工伤认定书,认为盛雷在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认定盛雷为工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宝时达公司要求撤销19号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宝时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宝时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齐 鸣
审判员 季 芳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伟红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
妈不停地吵闹,顾客却不以为然。一位女子在吐槽同一家餐馆里的一位大妈,她为了几笼汤包而与老板争吵了十多分钟。这位女子还将大妈的行为曝光在网络上,但却没有得到网友的支持,反而被指责自己有问题,太过干涉他人的事务。然而,这位女子认为自己没有错,她认为不与老板争吵才是真正高素质的表现。让我们来看看当天发生的事情。当天,餐馆的出餐机器出了故障,没有显示出部分餐品,导致很多顾客的点的汤包都没有上桌。这位女子也是其中之一,她的汤包就没被端上桌。她等了半个多小时,之后找到老板反映了汤包的问题。老板态度很好,及时道歉并承诺尽快做好。这位女子并没有与老板争吵,心平气和地与老板沟通。然而,后来还有几位老人也前来反映问题,但这位女子觉得他们的素质有些差,他们根本就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而是为了制造麻烦。
他们上前就与老板争吵,尽管老板及时道歉并承诺马上上菜,但这几位老人却不好惹,当场就开始辱骂老板,几个人轮流上前辱骂,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才结束。从双方对话来看,这些汤包确实被延误了很久,整个过程耗时90分钟。虽然吵架或许有一定原因,但这位女子认为并不应该这样。毕竟不是老板故意不出餐,而是餐馆的点餐机器出了故障。作为顾客,我们应该要理解这一点,与老板好好沟通,让他尽快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等餐而吵架长达半个小时。这样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其他顾客的用餐,更是缺乏素质的体现。然而,这位女子的想法与网友们的看法截然不同。在她将这一事件发到网上后,却得到了大妈们的支持。因为等待的时间实在太长了,90分钟绝非小事。然而,这位女子始终坚持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自己被耽误了半个多小时,却没有与老板争吵,那位大妈也不应该辱骂人。
的确,90分钟的等待时间是相当长的,几乎其他所有的食物都已经吃完,只剩下汤包没有上桌了。无论是谁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感到气愤,只是有些人胆小不懂得与他人争吵,而有些人胆大直接与老板对骂。总而言之,这个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人支持这位女子,认为她保持了冷静和理智,没有与老板争吵。然而,也有人认为她过于干涉他人的行为,应该让老板自行处理。不管怎样,这个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机会:在遇到不愉快的情况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是选择与他人争吵,还是保持冷静和理智?这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我个人认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与其与他人争吵,不如与对方好好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毕竟,吵架只会让矛盾升级,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另外,作为顾客,我们也应该对餐馆的服务出现问题持一定的宽容和理解。毕竟,每个人都可能遇到意外情况,我们应该给予他们一定的时间和机会来解决问题。
最重要的是,我们要记住待人以诚,与人为善,不管是顾客还是服务人员,都应该尊重彼此,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你在类似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呢?你认为这位女子的行为正确吗?请留下你的评论,与我们分享你的想法。当我们在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我们是否应该忍气吞声,还是应该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呢?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个比较棘手的话题。不过,在个人权益与公众道德之间寻找平衡点,或许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一个老板和一位顾客的争吵事件入手,探讨这个话题。一位大妈因为等待时间过长,去找老板要求赔偿,却被指责素质不高。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我们或许不能强迫别人表现得跟我们一样,但是我们也不能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待遇。我们应该为自己的权益争取,但是我们也需要在争取自己的权益的同时,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道德约束。
在这个具体事件中,大妈为了等待超过90分钟的排队时间,去找老板要求赔偿,却被其他人指责为素质不高。但是,这种情况下,她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道德准则。她并没有攻击或伤害他人,而只是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当然,她的态度可能有些过激,但是她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在争取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如果我们的行为造成了其他人的困扰或者伤害,那么我们就不能一味地为自己的权益争取。例如,如果我们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或者践踏他人的权益,那么我们的行为就会被视为不道德。另外,我们也需要考虑到我们的行为是否与社会公德相符。即使我们的行为是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如果我们的行为违反了公共道德,那么我们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例如,如果我们在餐厅里吃饭后带走餐具和食物,那么我们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因为这种行为会对其他顾客和餐厅造成困扰和损失。
总之,在争取自己的权益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道德约束。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其他人的权益,更不能因为争取自己的权益而违反公共道德。最后,我们需要再次思考这个问题:当我们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我们应该忍气吞声,还是应该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呢?答案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我们需要在争取自己的权益的同时,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道德约束,寻找个人权益与公众道德之间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