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多以前,韩先生也没有想到,自家小吃店会因为“伤心凉粉”吃上了官司。
韩先生经营了一家餐饮小吃店,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窄巷子。“伤心凉粉”作为一道店内的菜品被印在了店内的展示牌上。
2022年4月,“伤心凉粉”商标权人林女士因此将其告上法庭。直到近期二审宣判,韩先生心里的那块石头才算落了地。11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上韩先生,他讲述了这一年多以来发生的事情。
因“伤心凉粉”字样被诉
老板: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
已有资料显示,客家人杨先生在2003年正式将自己卖的凉粉命名为“伤心凉粉”,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了一系列与“伤心”有关的商标,包括由“伤心”文字、“SHANGXIN”拼音、圆形图案及云彩图案组合而成的商标,以及“伤心凉粉”、“客家伤心”等文字商标,这些商标的持有人均为杨先生的妻子林女士。
在2013年至2014年间,他们起诉多家使用“伤心凉粉”字样的餐饮店,均胜诉,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从2012年开始已经和一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对滥用伤心凉粉的商家进行打假维权。
据了解,2022年4月8日,林女士等发现一家位于青羊区窄巷子的餐饮店在商品展示台、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字样。而后,林女士将这家餐饮店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
韩先生就是该餐饮店的老板,因为之前青花椒、肉夹馍等事件的影响,他也对商标进行了一些了解,但他一直认为“伤心凉粉”就是一道菜,从没有想到过会涉及侵权。
更名后的展示牌
“(收到传票时)很郁闷很糟糕,很难理解。因为不是要恶意去用别人的商标给我引流什么的,我把它想成普普通通的菜名。”韩先生告诉记者,收到传票后,店内也及时将伤心凉粉更名为蜀趣黄凉粉。
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22年9月22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林女士作为案涉商标注册人,且案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并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店面招牌、广告牌、菜单栏、收银小票上使用“伤心凉粉”的字样,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6500元。
韩先生方则认为,“伤心凉粉”为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特定菜品通用名称,被诉行为客观上系以合理方式使用,不构成侵权。同时,他们无刻意攀附林女士案涉商标的主观动机或侵害商标的主观恶意。被诉行为仅将“伤心凉粉”作为通用菜品名称进行非商标性使用,并非作为店铺名称使用,与案涉商标不足以构成混淆而侵害该类商标权。
此外,韩先生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地方县志、地方年鉴、报纸期刊、专业书籍、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电视节目等,均证明了餐饮从业者、消费者、政府部门、相关媒体等相关公众将伤心凉粉定位为特色小吃或菜品名称,被诉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餐饮店被诉使用具有正当性,与其他小吃名称在字体、颜色、间距、高度等方面保持一致,向公众传达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攀附案涉商标的故意,被诉使用行为不在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判断是否侵权需以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基本前提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对“伤心凉粉”字样的使用系非商标性使用,四川省内地方县志、地方年鉴、地方政府部门等均将伤心凉粉作为名小吃、名菜进行介绍,相关美食、烹饪专业工具书等将伤心凉粉作为菜品。其次,从餐饮店对“伤心凉粉”字样的使用方式看,店内展示牌上,伤心凉粉系与钵钵鸡、蛋烘糕等小吃并列,右侧展示牌上有“伤心凉粉12元”“蛋烘糕8元”等表述,商品的内容字体大小、颜色一致,该表述系将伤心凉粉作为店内一种商品展示,并非商标性使用。综上,法院判决林女士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岳县志中对“伤心凉粉”的描述
收到判决书后,这场官司结束了,韩先生心里的石头也终于落了地。
韩先生的代理律师、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然认为,不管是本案还是类似的案件,对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性因素,尤其是弱显著性和趋向通用名称化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以商标发挥识别商品来源这一核心功能为前提,即需要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使用行为并未损害到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未因此而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这种使用行为即不在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权范围之中。”
封面新闻记者 苟春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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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糕点店 " 鲍师傅 " 风靡一时,长沙市内的 " 鲍师傅糕点 " 店更是五花八门,那么,这么多鲍师傅哪家才是正版呢?4 月 23 日,长沙天心区法院公开了一起关于鲍师傅商标的侵权案例。
案情回顾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 ) 是第 12484211 号 " 鲍师傅 " 文字商标的权利人。2019 年 3 月,鲍才胜公司发现长沙 7MALL 商场、德思勤商场、解放西路、万家丽广场四地均开设有 " 鲍师傅糕点 " 店。
鲍才胜公司认为,这四家店铺在门店招牌、店内海报、收银柜台等位置突出使用 " 鲍师傅 " 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将四店铺作为被告分别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损失 15 万元。
四家店铺则辩称,我使用的是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所有的第 17899096 号商标,并获得了该公司的授权,不具有侵权故意。易尚公司在全国拥有 300 多家门店,而鲍才胜公司仅拥有 40 余家门店,鲍才胜公司的 " 鲍师傅 " 商标,低于易尚公司商标的知名度。
法院查明
鲍才胜公司 " 鲍师傅 " 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 30 类:糕点、面包、饼干、布丁、麻花、月饼、酥皮蛋糕、果子面包、馅饼 ( 点心 ) ,是商标权利人于 2014 年 9 月注册的,属于商品商标。
四家店铺使用的 " 鲍师傅 " 图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 43 类 , 包括餐厅、茶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会议室出租、餐馆、日间托儿所 ( 看孩子 ) ,是商标权利人于 2016 年 11 月注册的,属于服务商标。
两枚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即范围不同,原告的第 30 类商标使用范围主要表现为批量化、规模化的生产和销售,一般是先有商品的生产,然后再是消费者的购买。
第 43 类的餐厅、餐馆提供服务,主要表现为个体化的现做现卖,一般是先有消费者的购买要约,然后才有服务的提供。
从四案被告的经营模式来看,四店铺未提供消费者就餐的场地及桌椅,主要是批量化生产销售,而非个体化服务。
四案被告主要是事先制作糕点并陈列在柜,而非应消费者需求及时加工制作食品,销售糕点时在店招、海报等位置出使用 " 鲍师傅 " 字样的行为超出第 17899096 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四案被告对易尚公司授权商标的使用,未在核定的范围内使用,落入鲍才胜公司第 12484211 号商标保护的范围,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鲍才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鲍才胜公司第 1248421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鲍才胜公司已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分店," 鲍师傅 " 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四案被告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对其获得授权的商标应进行审查与规范使用,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所以,对四案被告无侵权故意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9 年 9 月,法院对四案分别作出判决,判令四案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1248421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别赔偿原告 3 万元— 3.5 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 年 2 月 19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鲍才胜公司与易尚公司不得不说的事(均据网上报道)
Round1:易尚公司起诉鲍才胜餐饮侵权
2018 年,易尚公司将鲍才胜公司诉至法院,主张鲍才胜公司并未在其核准的商标使用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而是使用现场制作并出售产品的餐厅服务方式,并且将 " 鲍师傅 " 字样用于店铺门头,侵害了易尚公司第 17899096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经过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后,认定鲍才胜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易尚公司败诉。
Round2:鲍才胜公司申请易尚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
2018 年,鲍才胜公司向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易尚公司的 17899096 号服务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中文文字 " 鲍师傅 ",与鲍才胜公司的 " 鲍师傅 " 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 餐厅 " 等服务与鲍才胜公司共存于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2019 年 1 月 17 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易尚公司的 17899096 号服务商标无效。
Round3:易尚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提起行政诉讼
易尚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 17899096 号商标的上述无效宣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 年 1 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尚公司 17899096 号商标与鲍才胜公司的第 12484211 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故一审判决驳回了易尚公司的请求。
据四案被告反映,易尚公司已对该案提起上诉。
法院提醒:
一、商标注册要进行周全注册以获得最大范围保护。真假鲍师傅争议数年,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创业前期商标和品牌保护工作不到位。企业除注意核心类别商标注册外,也应重视相关类别、关联类别商标的注册;
二、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限于核定范围内使用。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在核定范围内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超出核定范围使用或许可(如服务商标用作为商品商标,商品商标用作为服务商标),极易与他人商标权利产生冲突,构成侵权;
三、被授权人要对授权商标进行审慎审查与规范使用。被授权人要审查授权商标的使用范围,确认与商标注册证所核定的一致,否则极为容易造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但是,如果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错误授权造成侵权赔偿的,被授权人可以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追偿。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周智勇 刘希雅
【来源:ZAKER潇湘】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厨餐厅是一家将鲜花与料理结合的浪漫餐厅,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过多项荣誉,在全国各地开有分店。2020年,花厨发现在南京江北新区有一家餐厅,在门口墙纸装潢、宣传牌、餐布、结算单、大众点评APP店铺名称、微信公众号等地均使用了“花厨”字样,于是诉至法院。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江北新区的这家餐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花厨餐厅的权利人为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7日,该公司经申请获得了“花厨”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以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后发现江北新区一餐厅名称、店面装潢及菜单、纸巾等物品中含有“花厨”字样,故诉至本院。
< class="pgc-img">>经审理查明
原告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花厨餐厅的权利人,花厨餐厅曾获得2020北京烹饪协会放心餐厅等多项荣誉,亦接受过多家杂志采访。经比对,被告江北新区某餐厅店铺门口墙壁装潢、门口宣传牌、桌号牌、餐巾纸 、餐布、结算单、大众点评APP店铺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及文章中使用的“DearPlus花厨”中的“花厨”字样,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另查明,原告在店铺及宣传中使用了“花是美,厨是爱”这一标语,被告亦在店铺及经营中使用了该标语,原告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等地开设了“Tomacado花厨”餐厅,其开设在南京的“花厨Village”园博园店已于2021年6月正式开业,而被告店铺成立于2020年7月22日,开业于同年9月19日,同年12月将其线上及线下店铺使用的“DearPlus花厨”改为“西缘花厨”。
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本案中,被告大量使用“花厨”字样,且经比对,该字样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商标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告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花厨”字样,意在借助原告的商标声誉从事经营,具有搭便车的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立刻停止侵害被告“花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花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考虑到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原告的经营规模;被告的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侵权过错的大小等;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依法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侵权无小事,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提高,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上限不断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侵权成本将变得越来越高。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应成为每一位经营者的必备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