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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惩治“按键伤企”,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源:中国营商环境监测 当“按键伤企”产生“蝴蝶效应”,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地方营商环境,甚至伤及地方经济发展。净化

源:中国营商环境监测

当“按键伤企”产生“蝴蝶效应”,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地方营商环境,甚至伤及地方经济发展。净化网络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踏实做生意、安心谋发展,必要而紧迫。

一对夫妇往食品包装袋内放虫子、头发等异物后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并在网上曝光,以此方式向17家企业敲诈勒索206次;员工摆拍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雇佣“水军”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以此威胁餐饮公司负责人并索要500万元……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相关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此举传递了有关方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的强烈信号,扭转这类犯罪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现象的决心。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其商业信誉等犯罪的案件不少。其中,虚假不实、诋毁、要挟、抹黑攻击等是高频词。比如,有的发布虚假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形象声誉;有的以发布负面信息或先发布负面信息后有偿删帖等手段要挟企业满足自己的要求;有的则是同行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有组织地策划和推进针对对手的网络攻击等。从本质上看,这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的范畴。据报道,仅北京市今年5月份就在属地重点网站接到涉企网络侵权有效举报信息2.4万条。

“按键伤企”现象频频发生,其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追责情形少,是问题的主要原因。从不法者角度看,有的为了经济利益,“动动手指”就能捏造一篇爆款文,由此流量变现或实施敲诈、攻击抹黑特定对象,违法成本极低。此前,“760元就可推动一次网暴”的新闻就是例证。从受害企业角度看,维权成本高、难度大,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谣言迷惑下众口铄金,受害企业“一嘴难敌众口”。同时,企业维权取证等环节也面临不少困难,哪种算正常评价、哪些是恶意诋毁,是否有组织有目的,损害后果如何准确计算等,都是维权者面临的一道道难关,“赢了官司输了生意”的大有人在。从网民角度看,相关话题契合“吃瓜”心态,“宁可信其有”心态令相关企业深感无力。

当“按键伤企”产生“蝴蝶效应”,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地方营商环境,甚至伤及地方经济发展。比如,山东某企业在电商大促期间,在网上发布针对竞争对手企业的不实信息,导致后者同期股价下跌14.5%,多地经销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遏制“按键伤企”刻不容缓。去年以来,国家有关方面已经陆续采取行动。比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两高一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对涉企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建立“优化营商网络环境”长效工作机制——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到整治涉企侵权信息乱象,传递出国家为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鲜明信号。

从长远看,整治“按键伤企”还需从整治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入手,从源头净化网络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方面要剖析网暴伤企问题的新情况,在全链条打击“网络水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等方面,借鉴有效做法,形成治理合力,打击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包括推进各类“护企”“助企”行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同步完善背后的制度漏洞,联合网络平台共同“治已病”“防未病”;利用典型案例,引导企业识别相关犯罪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净化网络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踏实做生意、安心谋发展,必要而紧迫。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决惩治“按键伤企”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传递依法严惩网络暴力伤企犯罪强烈信号,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制造、传播涉企谣言,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2023年,“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健全长效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刘某某寻衅滋事案。案例从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全链条打击“网络水军”等关联黑产、全力追赃挽损、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助推网络空间治理等方面,展现检察机关维护企业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做法与成效。例如,在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金额、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法院采纳,对企图以网暴企业获利的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全额退还给被害单位,挽回了企业损失。在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对刘某某网络造谣,网暴伤企,无底线蹭流量,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阐明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立场。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发布该批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彰显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网暴“按键伤企”犯罪的态度与坚定决心,向社会持续释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强烈信号,纵深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也是揭露利用网络暴力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引导企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引导广大网民增强法治意识,依法上网用网,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

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子刘某甲陆续从各大电商平台购买零食,通过在包装袋内放置虫子、塑料、头发等异物,并重新密封,伪造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假象,找商家索赔。若商家不同意赔偿,被告人便以在网上曝光或者投诉相要挟。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以此方式先后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206次,涉案金额共计17万余元。其间,刘某乙帮助刘某甲签收快递、接收商家赔付款等,参与金额共计2.6万元,获利500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弋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刘某甲提起公诉,并对未成年人刘某乙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年12月,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李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引导公安机关从电子数据中全面梳理出了李某某用投诉、曝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认为其采取的主要手段系通过威胁迫使商家给付财物,准确认定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精准施策,全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被告人阐明认定犯罪法律依据和认罪认罚、退赔与否将面临的不同量刑建议,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争取从宽处理。被告人按照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足额退还给被害单位,实实在在挽回了企业损失。

宽严相济,依法分别处理。鉴于涉案人员刘某乙犯罪时为未成年人,且参与时间较短、作用较小,积极认罪、悔罪,综合考虑其认知程度、社会阅历、主观恶性等,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刘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系夫妻,两人育有二女,均为幼儿,如对两人均判处监禁刑,两名幼儿将会面临无人抚养的情况,考虑到刘某甲全额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宽缓量刑建议。

反向审视,积极履职推进源头治理。因辖区电商零食企业较多,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电商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区工商联和辖区多家电商零食企业座谈交流,引导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共创良好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业监管与治理。

分析数据,发现类案监督线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企业的需求,根据辖区企业反映的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问题,通过从涉案企业和有关部门调取的数据,构建虚假维权型敲诈勒索监督模型,对辖区内消费投诉进行碰撞分析,发现多起虚构维权事项实施敲诈勒索的异常投诉,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企业犯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

谋好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护航企业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中,要注重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制度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打造数字检察监督大数据模型,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和诉源治理工作,从治已病到防未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

王某某、张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北京某餐饮公司部门主管,因长期沉迷网络赌博欠下大量赌债。2022年3月,王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其在该餐饮公司门店担任厨师长的姐夫张某,趁餐厅员工下班后,摆拍4段有关餐厅管理混乱、存在卫生问题的虚假视频,包括“用锅和肉松盒洗涮拖把、扫把”“将垃圾桶中的丸子放在餐盆中”等。同年5月12日,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曝光视频相威胁,联系该餐饮公司负责人刘某索要500万元。为达到目的,王某某还雇佣“水军”将视频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点赞量破千。后刘某及时报警,二人敲诈勒索未遂。

【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立案侦查。2022年11月16日,朝阳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王某某、张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朝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多元关联电子数据,精准锁定犯罪行为人。本案敲诈视频曝光、敲诈信息发送均以远程方式实施,沟通作案手法多通过Telegram等境外软件,无法直接关联到本案被告人。为此,检察机关以被害人收到的敲诈信息为突破口,引导公安机关找到被雇佣发送敲诈短信的人员,并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串联到付款人王某某。经讯问、询问,最终查明王某某伙同他人摆拍视频、找人曝光视频、雇人发送敲诈短信的犯罪事实。

综合考量案件情节,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本案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通过网络传播造谣视频虽对企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但二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且为初犯、偶犯,同时张某系被王某某教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检察机关对二人提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强化诉源治理,检察建议促企业健康发展。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分析案发原因,发现二被告人对单位扣罚薪金不满是诱使案发的导火索之一。为此,检察机关在与公司沟通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司健全制度,规范薪金发放、店铺管理,加强员工心理疏导和法治教育。发案单位积极采纳、认真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加强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员工增强法治意识。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就个案与类案反映的问题,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引导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在宣传中,考虑相关事件对企业影响已经逐步消除,检察机关注意对企业隐名处理,防止事件再次发酵损害企业名誉,切实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涉企网络造谣敲诈,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企网络谣言传播快、受众广,再借助舆情推手、“网络水军”推波助澜,负面影响呈几何倍增,企业维权成本高,谣言澄清难,负面消息极易导致网民误解,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要依法重点惩治利用网络谣言对民营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注重发挥电子数据的重要作用,构建指控犯罪完整证据体系。网络犯罪手段隐蔽,要注重多角度挖掘涉案电子数据信息,着重审查各类软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同时开展有针对性讯问、询问,通过证据的静态印证和证明过程的动态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三

黄某某、吕某某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打传防骗”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其捏造、拼凑的文章,传播全国多地21家小微民营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不实负面消息,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主动联系企业索要钱财,或在被害企业主动联系其删帖时,以不支付指定数额费用则拒绝删帖并进一步炒作负面信息相威胁索要钱财,非法获利共计55万余元。其间,黄某某妻子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上述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黄某某收取款项12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24年2月26日,涪陵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黄某某、吕某某提起公诉。同年3月11日,涪陵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黄某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3.6万元,责令黄某某、吕某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万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确保办案质效。针对黄某某与部分被害企业已签订合作协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提取黄某某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被害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相关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以及黄某某与被害企业关于删除此类文章的交涉情况等证据,用以证实黄某某在发表虚假文章时或之前就已产生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害企业签订所谓“合作协议”只是掩饰犯罪行为的“幌子”。同时,重点审查黄某某收取赃款账户,全面梳理收款明细,充分研判是否存在未报案被害企业,依法准确认定黄某某犯罪金额和危害后果。

深挖案件监督线索,依法追诉漏犯。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黄某某之妻吕某某提供账户接收敲诈勒索赃款,逐笔梳理吕某某账户转账记录,补充查明吕某某明知黄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仍提供其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赃款的犯罪事实,以敲诈勒索罪共犯对吕某某依法追诉。同时,检察机关根据其地位作用,依法认定其为从犯,考虑其还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网暴”伤企犯罪行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公众平台发布、转载涉企文章,散布传播涉企虚假负面信息、蓄意造谣抹黑企业和企业家、以“舆论监督”名义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敲诈敛财的“网暴”伤企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信誉和利益的司法保护。

积极参与“网暴”伤企行为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依托,深入剖析“网暴”伤企案件的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难题,主动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推动完善网络违法举报渠道,持续加大网络涉企信息内容管理力度,及时有效遏制“网暴”伤企违法犯罪行为,以清朗网络空间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四

李某某等人损害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至11月,李某某作为T公司营销部副部长,安排王某某联系胡某某所在公司,撰写H公司产品使用低劣配件的虚假负面文章20余篇,经李某某、王某某审核后,通过自媒体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发布后,李某某安排王某某联系他人编写负面评论,经王某某等审核后,组织“网络水军”进行发布,并通过互评、点赞等方式保持热度。

2020年“双11”期间,相关自媒体账号在多个网络平台集中发布虚假负面文章135篇,阅读量共计100余万。消费者受上述虚假文章误导大量退货,导致H公司多地经销商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1万元,H公司同期内股价下跌幅度达14.54%。

【诉讼过程】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11日,市南区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2月,市南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某、胡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依法精准办案,围绕重大损失等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虚假负面文章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害进行取证;另一方面,同司法审计单位积极开展沟通,明确因涉案负面文章造成直接损失的具体核算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损失结果。

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促进依法规范经营。该案中T公司与H公司均为家电行业知名品牌,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引导两家企业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家电行业良好市场秩序。针对本案反映出的T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薄弱、片面追求业绩等管理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风险提示函,帮助企业实现管理提档升级,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破坏公平竞争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主体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部分企业人员盲目追求经济效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应予依法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商誉的犯罪行为,以高质效司法办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全链条整治“网络水军”,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商业竞争过程中,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加之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在办理“网暴”企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打击治理案件背后“网络水军”黑灰产业链,净化互联网营商环境。

案例五

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由H影视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在网络平台播放。剧中白猫被毒死的镜头,引发网民对动物演员“是否真的死了”的讨论。被告人刘某某为在网络上蹭热度、博眼球,伪造其与该剧组人员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冒充该剧组人员名义称猫已被摔死处理掉了。刘某某主动联系粉丝量400多万的某网络大V,并向其提供伪造的聊天记录。后该大V在网络上发布含有猫咪确认死亡的信息。该信息引发网民686万人次阅读、1万余人次转发、4千余人次评论。剧组虐猫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持续热议,对H影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并给部分影视从业人员造成恐慌。经查证,拍摄所用白猫仍健康存活。

【诉讼过程】

本案由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3日,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25日,东阳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完善证据体系,依法惩治“网暴”犯罪。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散播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网络舆情传播情况等收集取证,查明事件引发的舆情先后持续近9天,登上微博热搜榜及文娱榜共计37次、抖音热榜7次。审查起诉阶段,为夯实案件证据,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一方面向剧组调取拍摄花絮视频,并实地走访剧组拍摄地和动物演员生活地,确认动物演员存活状态,证实刘某某发布的系不实信息;另一方面,对剧组、影视公司、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相关人员细化询问,收集完善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相关证据。

立足风险防控,强化行业自律。办案发现,在影视剧拍摄过程中,动物演员参与危险场景拍摄客观上存在一定生命风险。检察机关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相关市场主体对动物演员健康关注度不够、粗放管理、过度使用等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积极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进一步健全落实行政管理规章。检察机关就完善影视拍摄安全管理,特别是动物演员安全管理等问题,深入调研,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区域特色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网上蹭炒热点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相关犯罪。当前,社交平台的传播特性使得部分用户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形成“流量至上、唯利是图”的歪风邪气,滋生出各种炒作乱象。有的人为了博眼球、引关注、蹭流量,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假冒新闻事件知情人混淆视听,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带节奏”,让不少网民不堪其扰。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对于无底线蹭流量,甚至造谣生事,起哄闹事,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运用法治方式促进行业治理,推动优化网络空间生态。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有针对性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影视市场主体增强人文意识、严格风险管理、消弭安全隐患。结合办案跟进法治宣传,引导广大网民不盲目跟评,主动参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以自身文明上网行为呵护清朗网络空间,以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文明的网络生态。

转自:检察日报社???

记者:孙风娟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在职工餐厅内,每日三餐过后,垃圾桶中那堆积如山的厨余垃圾,未吃完的饭菜更是令人触目惊心。这一景象,不但无情地揭示了食物被肆意抛弃的残酷现实,而且深刻地反映出职工节约意识的极度淡薄以及单位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显著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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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节约意识在杜绝食物浪费中起着关键作用。缺乏节约意识的职工,往往对食物的来之不易缺乏认知,在就餐时容易随意点餐,不考虑自身实际需求,对于剩余食物也毫无愧疚之感。这种节约意识的缺失,不仅影响个人的行为习惯,还会在集体中形成不良风气,使得浪费现象愈发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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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浪费,绝非是一桩微不足道的小事。从经济层面来讲,每一份食物皆是农民辛勤汗水的凝聚以及厨师匠心独运的成果,对它们的浪费无疑是对宝贵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极大挥霍。在职工餐厅里,众多美味佳肴还未来得及被品尝就惨遭遗弃。这不仅造成了粮食资源的巨大损失,更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冷漠无视与肆意践踏。

深入剖析之后,职工餐厅食物浪费现象严重的根源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职工的节约观念淡薄,饮食习惯欠佳,常常由于高估自身食量从而导致食物剩余;其二,餐厅的管理与服务存在明显短板,比如饭菜质量的设计,难以满足职工的个性化需求,再加上监督与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浪费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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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需要建立多方协作的机制。首先,单位与餐厅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互通机制。单位定期向餐厅反馈职工对菜品和质量的意见及建议,餐厅则及时向单位汇报食物浪费的情况及分析。双方共同制定节约措施和改进方案,例如根据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反馈,调整菜品搭配和质量设置。其次,职工应当自觉树立起节约意识,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做到适量点餐,坚决避免浪费。餐厅方面则需要优化菜品的设计,精准调控饭菜的质量,最大程度减少浪费的可能性。同时,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张贴节约标语、举办节约活动等多种多样的方式,营造出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此外,建立并健全监督与惩罚机制,对严重的浪费行为予以严肃处理,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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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每一粒粮食都承载着无数的辛勤与汗水,值得我们倍加珍惜。餐厅作为单位的重要构成部分,餐厅更应当成为节约粮食的典范。单位与员工并肩携手,从个人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抵制食物浪费,为建设节约型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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