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7日上午,上海市食药监局解读《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梳理发现,这一备案办法,放宽了房屋属性对餐企办证的要求,但其他要求并未放松,食品安全和油烟不扰民是底线。
《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食品,其中包括冷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放宽房屋属性,但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是底线
上海食药监局表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小型餐饮的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小型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对因房屋属性等原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但对于属于违法建筑、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临时备案的范畴,将会依法予以查处,严把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底线的前提。
上海食药监局表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1.确有群众需求;
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
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强化街道备案联合监管,设食品原料统一供货点
小餐饮备案后如何监管?
此次《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下材料。
《办法》规定,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划布局及日常监管负有法定职责。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便利服务的要求,如设立食品原料的统一供货点,方便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能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放心安全的食品原料。
此外,《办法》要求建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及诚信档案,将小餐饮备案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
临时备案餐企与持证小餐企设备要求一致
《办法》规定,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与同等类型和规模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一样。
比如,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
冷食类高风险食品不备案
上海食安办透露,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可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品(如:生鱼片)、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郑金悦
居民楼下的店铺能不能开餐馆?你得了解该房屋的性质以及辖区内的其他相关禁令。近日,宁波有个案子刚结案不久,可以说道说道。
去年7月,宁波国家高新区某餐饮店因违反相关环保规定被区城管局责令关闭并处罚款6万元。餐饮店老板林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城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宁波高新区法院一审驳回林某的诉求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宁波中院宣判了维持原判。
住宅楼底开餐馆,引来行政处罚
2019至2020年间,林某拍卖取得了宁波高新区翔云北路某住宅楼底商房屋产权,并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提供冷菜、热菜餐饮服务。
2020年3月,区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时发现林某在居民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属违规经营,遂对其当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书。
4月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林某仍未改正,且该餐馆油烟检测结果为1.2mg/平方米,违反《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经过调查、听证等程序后,2020年7月3日,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餐饮店开出“罚单”,责令关闭并处罚款6万元。
商家:已取得餐饮经营资格,是独立商铺
“我参加拍卖时没说这地方不能开饭店,不动产登记了房产是商用,而且我已经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还进行了环评登记备案,为什么现在说不能做餐饮?”林某不服上述“罚单”,向宁波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林某表示,他的商铺铺设了天燃气管道和排烟口,商铺与相邻住宅相距近20米,与其他商铺之间也有伸缩缝相隔。他还查过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公布的第一批餐饮服务项目“禁设区”,自己的店铺位置并不在“禁设区”范围内,林某认为,自己的商铺是可经营餐饮服务的独立商铺。
城管局:事前有过温馨提示,商家知晓不能做餐饮
高新区城管局则回应称,在3月份执法人员要求林某改正前,他们已与高新区自规局、建设管理局(交通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确认,案涉小区土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案涉建筑为设有商业网点的居民住宅楼,林某的店铺不具备开设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的条件。
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在林某装修店铺过程中,执法人员曾两次提醒过他不得违规新建餐饮项目。此外,林某也曾向小区物业公司出具过一份《承诺书》,明确承诺“不得开设餐饮(如早餐等)”,但林某收到改正通知书后一直拒不改正,故此,高新区城管局认为,其对林某及餐厅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判决:案涉建筑是住宅楼,维持区城管局处罚
审理过程中,高新区法院还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确认案涉房屋为两层,交付的时候案涉房屋没有烟道,交付后原告自行在楼道开了烟道口。案涉房屋离北边住宅16.7米,离南边住宅17.4米,案涉房屋从整体来看与北边及南边的住宅楼是相连的,但是设计有伸缩缝。进入案涉房屋,房屋内设有餐厅厨房,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
(△林某辩称中的天然气管道)
高新区法院查明,区自规局、建设管理局已确认房屋建筑性质,建设工程规划图中也标注该房屋为商业网点。高新区法院认为,建筑物的性质分类应综合考量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以及当地住房建设等部门的意见等因素予以确定,不能单单通过房屋是否存在伸缩缝、不动产登记中房屋用途来判断房屋的性质。因此,法院认定案涉房屋所在建筑物性质为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民住宅楼。
(△林某在房屋交付后自行在楼道开设的烟道口)
此外,相关职权部门为林某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经营许可和环评登记的行为与涉案行政处罚行为非同一行政法律关系,在林某经营过程中,如监管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职权部门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拍卖公告中没有明确禁止开设餐饮、案涉房屋未列入“禁设区”范围内均不构成案涉行政处罚免责事由。
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高新区城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餐馆油烟扰民一直是民生热点问题,为破解这一困境,2017年起,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就协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全市首创设立“禁设区”、首推“油烟在线监测系统”等举措规范全区餐饮服务业的有序发展。
但是,因法律对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没有明确规定,对设有底商的住宅楼性质的认定常常成为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的难点,而这类餐饮店铺往往也是群众投诉最多的对象。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谢国斌表示,商户在考虑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务之前最好先向城市管理部门咨询确认所在建筑性质,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受到职权部门的责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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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广州一商场的餐厅吃饭。 新华社发(资料图)
广州作为岭南饮食文化之都,餐饮行业规模庞大、种类多元、发展迅速。据统计,全市现有餐饮服务经营户数量已经超过15万户,庞大的餐饮经营群体在充分释放产业红利的同时,也给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其引发的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产生了矛盾。
日前,《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3年8月15日全国生态环境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
A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噪声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规定》所称餐饮场所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经营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场所。共三十二条,不分章节,对部门职责、餐饮场所选址和污染防治的宣传指引、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措施以及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在借鉴省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广州实际、展现广州特色,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和具体措施作了创新规定:一是推广应用绿色低碳燃料。要求餐饮场所按照规定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二是规范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要求餐饮场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油烟、异味、污水处理及隔声降噪减振等专用污染防治设施。三是明确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等。
《规定》特别提到,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为了切实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保证法规各项制度有效落地、见行见效,让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这项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当中,《规定》作了以下制度设计:一是加强行业自律。要求餐饮等相关行业组织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污染。二是要求相关联产业经营主体履行必要的提示和监督义务。房产企业、房屋产权人等主体在出售、出租、出借场地用于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时,应当按要求提醒餐饮经营者依法选址经营。三是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要求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途径,受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B
居民住宅楼可开展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
为避免因选址不当给餐饮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效保护餐饮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对餐饮服务项目作出以下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三是配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可以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要注意不能在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进行。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同时,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区域,从其规定。如经营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餐饮场所选址等要求的,还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咨询。
C
编制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 积极引导餐饮经营者正确选址
政府除了要做好“监管者”,更要当好“引导者”和“服务者”。为了给餐饮经营者提供一个更加安全、透明、可预测的经营环境,引导餐饮经营者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地开展经营活动,《规定》着重强调政府对餐饮经营行为的科学引导和前端服务。其中提到,加强餐饮场所依法选址经营的指引。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公布和发放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积极引导餐饮经营者正确选址。
此外,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实际地址与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不相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入驻平台的餐饮场所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告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按照处理意见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为有效化解矛盾、破解难题,以生态环境高质量保护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出台《规定》正当其时。这是广州开展“小切口”地方立法的生动实践,强调一事一法,直击生态环境保护中餐饮污染防治这一重点问题,虽然篇幅不大、条文不多,但是目标明确、易于理解,能够提供精准化的制度方案,为协同推进广州餐饮产业发展、岭南饮食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
采写:南方+记者 周甫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