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的你
是否还在加班?
连续五天的小长假
有些“打工人”仍坚守岗位
利用双休日调休出来的五天长假
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
哪天是休息日加班?
加班工资又应该如何计算呢?
加班时间不同 工资也不同
首先,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因此,劳动节虽然连休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
那么,五一小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应该这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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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当天加班
加班费=3倍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 工资
加班费=2倍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加班天数(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工资基数存在争议 咋办?
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中,唯一的变数是“月工资基数”。因此,“打工人”与公司之间的“加班费”争议点也大多在于“月工资基数”上。
原则上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
以法院审理某起“加班费”案件为例,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但张某主张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属于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4000元计算。而公司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属于张某月工资的一部分,并判决按照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事实存在争议 咋办?
“我明明加班了,可是公司却不承认。”不少人在讨要“加班费”时,还会遇到公司不承认加班事实的情况,这要怎么解决呢?
证明自己的加班事实,就得收集相关证据,且多多益善,包括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工作群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
项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某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并提交了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载项某存在调休情形),然而餐饮管理公司不认可项某存在加班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存在经审批程序的加班,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间应予以扣除,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需要注意是,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为电子数据易被修改、难固定,难以排除被后台修改的可能;且仅能体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难以体现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等实际情况。
因此,排班表、工作群加班通知等仍是有力的主要证据。同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央视新闻
望着盼望着
五一来了
连续五天的小长假
大家可以选择放假休息
外出游玩
当然
还有不少小伙伴需要继续坚守岗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劳动节放假安排为: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
那么问题来了
“五一”期间劳动节连休五天
到底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
哪天加班算休息日加班
加班工资又如何计算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假期加班的几种情形
一般来说,加班包含三种情形: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因此,劳动节虽然连休五天,但是只有5月1日当天为法定休假日,5月2日至5日均为调休。
加班的工资如何计算
5月1日当天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并且用人单位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
5月2日至5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
张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安卓工程师岗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但张某主张除公司对公账户按月发放的9000元外,另公司财务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5000元也属于工资,故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14000元计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9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加班工资基数原则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最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按月转账的5000元也属于张某月工资的一部分,并判决按照14000元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资数额发生改变但双方未及时变更合同约定,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履行中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此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巧妙”地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事实谁来举证?
项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工作,项某主张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并提交了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请假记录(记载项某存在调休情形),餐饮管理公司不认可项某存在加班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提交的考勤统计表、加班申请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存在经审批程序的加班,同时,项某提交的请假记录记载其存在带薪调休,该调休时间应予以扣除,并最终判决支持了项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哪些呢?
在涉及加班工资时,法院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基础事实,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能够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当然“多多益善”,例如加班审批单、排班表、考勤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工作群的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但是目前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电子数据易被修改,难固定,在诉讼中仅使用电子打卡记录证明考勤情况,难以排除该考勤记录被后台修改的可能;且电子打卡记录仅能体现劳动者上下班打卡的时间,但因种种原因如上班后外出、外地出差或打卡失败等考勤记录异常的情况,难以直接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
来源: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 class="pgc-img">>:小可是一家日用品公司的职工,上周六接到经理电话,需要她第二天到单位加班一天,紧急处理一些工作。公司与小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7000元(同时为加班和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交通补贴500元、餐饮补贴500元。”另外,她所在的岗位采用标准工作制,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加班不补休,直接支付加班公司。
那么小可周日加班一天,当天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
答: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着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公式为:双倍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其中,21.75位平均月计薪天数;加班公司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家属基数具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另外,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综上所述,小可周日加班一天的加班公司=7000/21.75*200%,计算结果约为64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