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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安管理办法!办坝坝宴超百人需提前两天报告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月1日,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月1日,从四川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川农村地大面广,自办宴席风气浓厚,集体聚餐数量多,同时,农村集体聚餐事故易发多发,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来自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00人规模以上聚餐达314万场次。但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调整,且原省食安办印发的《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到期废止,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缺乏监管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防范农村地区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四川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出台《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四川省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以保障‘坝坝宴’等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厘清我省农村集体聚餐的主要形式,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明确,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是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是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如何管理?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同时,办法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不得有包括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等7种行为。

创新监管举措,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办法明确,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同时,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村集体聚餐及专业加工服务者实施在线监管,鼓励推行电子登记;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转移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给予了明确,要求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并明确要求,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20〕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0日

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以下三种形式:

(一)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

(二)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

(三)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第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坚决制止农村集体聚餐浪费行为。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和农村集体聚餐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进行管理。

第八条 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组织对专业加工服务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制定规范本行政区域专业加工服务者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会同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分析。

第九条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十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章 专业加工服务者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第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事农村集体聚餐的专业加工服务者进行登记。鼓励推行电子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时,应当提交专业加工服务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从业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情况等材料(纸质或电子形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纸质或电子形式),并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名单在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专业加工服务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鼓励实施风险等级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

农村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者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章 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时,向举办者、承办者发放《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指导人员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应如实填写《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举办要求

第十九条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二)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三)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四)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五)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向举办者出示登记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与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按照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协助举办者选择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采购符合要求的食品原辅材料;

(五)在餐饮食品制作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的管理;

(六)督促、配合集体聚餐举办者按要求做好食品留样,供餐的每种食品应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容器内,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

(七)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二)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三)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五)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六)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七)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暂停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等紧急措施,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聚餐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报告,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救治,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 条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上门提供农村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城区自办集体聚餐专业加工服务机构在城区上门提供家庭集体聚餐加工服务活动的,均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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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四川日报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成栋

“就这样吧。”近日,巴中市通江县泥溪镇大柏树村屠宰户杨波,封存了自家的杀猪刀。

数百公里之外,等不到屠宰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徐忠云,也开始遣返员工。徐忠云的身份,是凉山州金阳县生猪屠宰场法人。

8月,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也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生猪屠宰条例:明确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并明确进入市场流通的猪肉必须在证件齐全的定点屠宰场点完成屠宰。而杨波和徐中云的屠宰场点,均未能取得全部证件。

业内人士看来,这无疑是对小型屠宰场点命运的“最后裁决”。实际上,结合疫情防控和环保要求等,目前四川开门营业的生猪屠宰点仅780余个,比2014年前后减少了四分之三。如此大规模的压缩,不仅对生猪第一大省——四川的屠宰产业格局影响深远,也可能对群众的饮食习惯产生影响。

压减小型屠宰场点的背景是什么?“我们还能不能杀年猪自己吃?”“还能不能杀猪到场镇上卖?”《条例》实施后,2个多月来,不少网友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发出疑问,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2020年1月18日,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蔬式生活广场举办的一场年猪宴。(资料图 摄影:刘学懿)

年猪还能不能杀?

“我们还能不能杀年猪自己吃?”“还能不能杀猪到场镇上卖?”“年猪宴还能搞吗?”……这是《条例》实施后,“前屠户”们和一些群众最大的疑惑。

“前屠户”杨波说,离自家村庄最近的定点屠宰场,远在上百公里外的通江县城。只有在那里,养殖户们才能完成检验检疫和屠宰。也正是因为距离远,不少周边村社的乡亲在遇到红白喜事杀猪或者杀年猪时,仍然请杨波操刀——他自小跟着父亲杀猪,练就了一身手艺,“往年杀的年猪吃不完,还能在周边去卖。”

2015年1月,位于丹棱县杨场镇狮子村4组定点屠宰场的彭师傅在忙着“开边”。(资料图 摄影 视觉四川 刘敬宗)

年猪宴还能继续办吗?

同样困惑的,还有苍溪县农家乐业主赵元。往年,杀年猪和举办年猪宴、年猪节,是他家农家乐创收来源之一。赵元说,自己在2018年和2017年的春节,最多时候一天杀过五头年猪,能置办上百桌宴席。眼下《条例》的实施,让这项创收活动前景变得扑朔迷离。

那么,杀年猪、年猪宴等还能继续吗?

“这的确是灰色地带。”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条例》,群众或养殖户的自养自食不受限制。

四川省畜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坦言,从《条例》来看,杀年猪用于自己食用合乎相关规定。但如要上市销售的猪肉或相关制品(含菜肴),销售方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完成检验检疫和屠宰才能进入流通环节。照此规定,年猪宴举行之前,农家乐等业主应将生猪送至指定屠宰场点检验检疫或完成屠宰。

2014年8月29日17点,在雷波县天缘定点屠宰场,穿着工作服的检疫员手脚麻利地进行检疫。(资料图 摄影 吴梦琳)

卖猪杀猪吃肉成本提升怎么办?

不过,相较于杀年猪面临着取消,村民们卖猪杀猪吃肉成本增加所波及的范围更广。

“太远了,我们不想去(收)。”近日,达州万源市猪贩刘立本谢绝了几位养殖户和肉贩子的邀请。在国庆节前后的消费旺季,刘立本不愿意“接单”的原因很简单:对方所在的乡镇距离有资质的屠宰点太远,往返的成本太高,“跑一趟好几个小时,挣得还不多,不如就做县城这一块的生意。”

有多高?

杨波给出的数据更为直白:此前,运到场镇上屠宰便可就地销售,两头猪的运费最多50元。但眼下运到县城附近的定点屠宰场,运费则要300元,“到最后,还是要买肉的老百姓自己分摊。”杨波介绍,眼下附近场镇的肉价,每斤高于县城及县城临近场镇1-2元。

很多乡镇的小型屠宰点被取消了,谁来填补这个空白?提升的屠宰成本如何控制?记者采访中,不少基层群众和业内人士都有这样的疑惑。

重建新的农村屠宰网点,能否引导鼓励巨头企业“下乡杀猪”?

“这其实是一次行业转型,希望和出路应该在规模企业上。”谈到眼下群众所反映出的困惑,四川农业大学教授李学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并非无的放矢——今年以来,在越发严格的管理制度下,小型屠宰场点不断退出之际,大型企业开始大举进场。

江油市华丰肉联厂机械化屠宰生产车间内屠宰现场(资料图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供图)

今年,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宜宾市、眉山市分别计划布局年屠宰能力300万头、200万头。而另一家上市公司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与成都佳享食品有限公司携手,在成都蒲江县布局生猪屠宰产能。

实力相对雄厚的大型屠宰企业,成了重建乡镇生猪和猪肉屠宰销售网点的希望。

业内看来,除开拥有“不受限制”的运营资质外,大企业可以通过布局连锁销售、下沉冷藏库点等形式,附带配套生猪收储、屠宰网点。而与传统的小屠宰场比,这些网点最大的特征将是标准化运行。“当然,也要精心选址,以降低运行维护的成本。”四川农业大学教授李学伟介绍,只要区域内的潜在消费者能够达到一定数量,大企业自然就有布局的动力。只是,这还需要跨越规划缺位、驱动政策不足等门槛。

“我们是想把触角向下延伸,但不知道布局在哪里好。”川内某大型屠宰企业负责人呼吁,业务主管部门应尽快依据养殖产能和居民点分布,合理规划生猪收储屠宰和猪肉销售网点,为企业布局提供依据。

此外,不少企业则提到:与大中城市相比,布局乡镇屠宰和猪肉销售网点,利润空间不大。在没有对应的奖补政策前提下,大型企业向乡镇(特别是偏远乡镇)进军的意愿并不高。

目前四川正在梳理现有定点屠宰点位布局

对此,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四川正在梳理现有定点屠宰点位布局,力求尽可能找出屠宰点位覆盖的盲区和边远区域,进而编制解决方案。而至于是否鼓励巨头企业“下乡杀猪”,前述负责人表示,将会根据相关情况演变而定,政策还在拟定中。

新闻多一点

四川屠宰点大规模压减的背后故事

“其实大家心里应该有准备,因为整个过程持续七年多了。”四川省畜牧兽医局副调研员朱磊介绍,过去多年,从中央到省上,一直在压减小型屠宰点的数量。

从2014年起,四川开始对屠宰点清理整顿、整合重组。根据相关统计分析,这一年,四川尚有在册生猪定点屠宰场点2816家。

“主要出发点是保障卫生水平和猪肉产品安全。”巴中市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师苟斌才回忆,村镇一级的屠宰场点规模普遍偏小、卫生和检验检疫等设施投入有限,因此整改的方向就是对小型定点屠宰场点和私自宰杀场点的取缔退出。

2016年起,这样的清理整顿和整合重组,并先后加入了环保和疫情防控两个元素。

“过去杀了猪,都是拿着自来水管冲一遍地。”资阳市安岳县屠宰户周大杰回忆,2016年前后的省级和中央环保督察中,自家的屠宰点因为无法解决污水处理问题而关门。2016年,全省累计取缔关闭不合格屠宰点1160个,取缔关闭率达39%。

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则给了剩下一部分小型屠宰场点最后一击。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宗林说,感染非洲猪瘟后,生猪的致死率为100%,应对当年的非洲猪瘟疫情,强化生猪屠宰点的管控势在必行。

与此同时,农业农村部将四川列为全国压减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15个重点省(直辖市、自治区)之一,并派出专家组来川逐县开展复核小型屠宰场点退出情况。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等,四川于去年再压减小型屠宰点180余个,目前全省开门营业的生猪屠宰点还有780余个,比2014年前后减少了四分之三。

相关链接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体现“最严格的监管”要求

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公布,此次条例修订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施行以后能更有效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条例此次修订体现了“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在五大制度方面有所体现:一是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二是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三是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四是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五是风险监测制度。

你家杀年猪吗?

源:川报观察

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最新情况

(4月30日发布)

4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卫健委获悉,4月29日0-24时,四川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157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

截至4月30日0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561例(其中境外输入21例),累计治愈出院558例,死亡3例。

4月29日0-24时,全省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当日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例,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9例(其中8例为境外输入),比前一日减少1例。全省183个县(市、区)全部为低风险区。

四川公布125个核酸检测机构

"五一"将至,随着出行人员增加,省卫生健康委发出温馨提示:勤洗手、少聚焦、人多戴口罩。若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请及时就近前往发热门诊、哨点诊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

据了解,四川的核酸检测机构目前共有125家,随时查看距您最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快捷咨询,精准预约。

川报观察记者 石小宏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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