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讯(记者王萍)2月23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公布了近期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抖香锅麻辣香锅等4家餐饮企业因后厨环境不卫生等问题被处罚并责令整改。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昌汇鑫鑫鑫商贸有限公司(招牌:抖香锅麻辣香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龙泽园街道三合庄南三合庄园商贸中心D排17号)后厨环境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覃记餐饮有限公司(招牌:覃记螺蛳粉;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南大街14号楼1幢1层113-114号)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3、北京小辛庄满堂金商店(招牌:聚湘缘;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51号-06〈临时〉)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4、北京小福乡餐饮有限公司(招牌:杭州小笼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政府街12号12-1号楼一层)食品工具用具未专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
费者对餐饮行业哪些问题不满意?3月20日,消费者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北京阳光消费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发布“餐饮行业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2023)”,点名吉野家、海底捞、蜜雪冰城、瑞幸咖啡等诸多知名餐饮品牌。报告指出,食品安全、宣传、价格以及服务问题依然是餐饮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报告选取参照品类门店数量较多的餐饮连锁品牌。共分为中式正餐、火锅、小吃快餐、饮品、烧烤、西餐、亚洲料理、烘焙甜品八大类,并选取83家餐饮连锁品牌作为分析对象。
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23年餐饮舆情中,食品安全问题占比80.99%,高居第一位;宣传问题占12.68%,排名第二;价格问题占5.29%,位列第三。其中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反映比较突出的有卫生问题、食品质量问题、经营管理问题。对比不同品类的餐饮,涉及饮品的维权舆情最多,其次是亚洲料理和小吃快餐,火锅排第四。
吉野家、海底捞、麦当劳、塔斯汀、张亮麻辣烫、巴奴毛肚火锅、西贝莜面村等餐厅品牌,蜜雪冰城、瑞幸咖啡、益禾堂、沪上阿姨、茶百道、古茗、奈雪的茶、库迪咖啡等饮品品牌,消费维权舆情问题较为突出。
其中,蜜雪冰城的食品质量问题,吉野家的食品质量和经营管理问题,海底捞的服务问题,消费者反映都比较突出。舆情数据显示,宣传方面餐饮企业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口碑营销失实等问题。服务方面同样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问题。
据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此前公布,沪上阿姨交通大学店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冰箱内半成品与未经清洗的水果混放,存放食品原料(预包装食材)的房间内同时煮芋头泥、制作酸奶(用酸奶机制作),食材与杂物混放的问题。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披露,北京吉野家快餐有限公司昌平奥莱餐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警告并罚款6.5万元。
分析报告建议,餐饮品牌企业要重视虚假宣传问题,做营销时杜绝虚假宣传、误导性广告、口碑营销不实、过度宣传等问题。宣传中应谨慎使用形容词和其他词语,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或产生虚假印象。
相关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掌握新形势下连锁餐饮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律、经营特点等,使用具体实效的监管措施,加强连锁餐饮企业相关活动的监管,保证餐饮企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餐饮行业的监管体系,加强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动态监管。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和管理模式的餐饮企业,做到有问题侧重的监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不同的方式对连锁餐饮企业易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宣传,并指导连锁店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以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提升社会对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信心。
京报讯(记者王萍)11月15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微信公众号公布了近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包括张亮麻辣烫、老家肉饼等海淀区14家餐饮门店因食品安全问题被依法查处。
◆被查处餐饮门店
1、北京亮轩兴餐饮中心
招牌名称:张亮麻辣烫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10号7号平房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2、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学院南路分店
招牌名称:永和大王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学院南路四道口西北角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北京麟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常德米粉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街36号院4号楼一层L106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两岸蜜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蜜雪冰城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通大学路1号院甲1号A幢1层3号
存在灭蝇灯损坏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5、北京兴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碗碗香小碗菜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直路5号1层101-021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晶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和番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分瑞利社区商业底商西区126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雷呈珍种植场
招牌名称:火烧连营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聂各庄村后街7号平房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饭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大漠烧烤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8号院4号楼一层 112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春如餐饮店
招牌名称:熟食铺子快餐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聂各路41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北京众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地摊麻辣烫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分瑞利社区商业底商西区105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胜荣居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老家肉饼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西口畅茜园圣华里4号楼大厅南侧
存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2、北京鸿瑞钰源商贸中心
招牌名称:便民驿站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12号楼8单元101号
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案查处,并处1000元罚款。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3、北京厅尚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厅尚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配套公建1层6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聚鼎荟(北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招牌名称:聚鼎荟
经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第二食品厂西农科院北圃厂(中关村东路118号)南楼二层f2-032号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编辑 王琳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