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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拿穿山甲、熊掌做菜被罚108万!青潍联手发布8起典型案例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选取了青岛、潍坊两地法院

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选取了青岛、潍坊两地法院审理的8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保护对象涵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

1.曾某某等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4日、12月9日,王某、刘某从曾某某处购入金毛狗蕨11株,后在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查获未出售的金毛狗蕨6株;在曾某某处查获未出售的福建观音莲座蕨28株、德保苏铁15株、金毛狗蕨66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德保苏铁、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单株金毛狗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076元,单株福建观音莲座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588元,单株德保苏铁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共计11836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111535.40元;王某、刘某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4945.30元。

2.张某某等二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在江苏省常州市经营花卉店。2022年5月22日,张某某从广州市荔湾区某花卉市场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观音座莲蕨11株,吴某某分别向姚某、崔某出售观音座莲蕨各1株,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23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查获观音座莲蕨2株,其余7株去向不明。经鉴定,查获的4株观音座莲蕨均为合囊蕨科莲座蕨属密脉座莲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张某某、吴某某判处刑罚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537.1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吴某某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560元,并全额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专家评估费用。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某、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60元,依法予以没收;张某某、吴某某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537.18元。

3.王某某等二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从赵某某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一只,该薮猫系赵某某从俄罗斯购买后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某。薮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附录II。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和赵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判处拘役及罚金。本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赵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寄养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薮猫在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某、赵某某虽不是薮猫的直接猎捕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为猎捕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判决王某某、赵某某连带赔偿涉案薮猫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寄养费共计19781.24元。

4.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艺术中心查获大王蛇1条、熊掌1只。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该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对生态破坏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某艺术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且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5.丁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丁某某先后从曾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处共收购8棵苏铁在其经营的潍坊市奎文区某花卉市场店内销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某在明知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3棵苏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2022年8月1日,侦查机关从丁某某处扣押苏铁1棵。2022年8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苏铁为苏铁科苏铁属叉叶苏铁,苏铁属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丁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收购、出售苏铁的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裁判结果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养护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6.孙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蒙古百灵鸟共计8只,韩某某购买其中3只并造成死亡,经认定,上述蒙古百灵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孙某某、韩某某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专家评估,每只百灵鸟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050元。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蒙古百灵每只基准价值为1000元。

裁判结果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韩某某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并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7.陈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王某某(已死亡)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王某某给陈某某转账10.35万元。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19只玳瑁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为龟鳖目海龟科绿海龟标本。2022年6月27日,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该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均为幼体。经临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玳瑁幼体标本每只6000元,绿海龟幼体标本每只4800元。涉案价值共计16.68万元。案发时,玳瑁和绿海龟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8. 崔某等二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崔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出售信息,鞠某某与崔某联系后,由崔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鞠某某出售绿鬣蜥蜴1只。2019年10月10日,崔某以1100元的价格再次向鞠某某出售绿鬣蜥蜴一只。后鞠某某将购买的2只绿鬣蜥蜴饲养于其位于高密市家中,案发后绿鬣蜥蜴被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救助。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绿鬣蜥蜴均为美洲鬣蜥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

裁判结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崔某、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崔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李自强 通讯员 张丽丽 时满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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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来自广州市疾控中心和广州越秀区疾控中心的研究人员在美国疾控中心出版《的新发传染病》杂志(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在线发表了一篇研究快报“COVID-19 Outbreak Associated with Air Conditioning in Restaurant, Guangzhou, China, 2020”,论文通讯作者之一为广州市疾控中心主任杨智聪。

这项研究回顾分析了今年1月在广州一家使用空调的餐厅发生的一次疫情传播,涉及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就餐的3个家庭,共10个人被确诊为COVID-19。研究认为在这次传播链中,飞沫传播是由空调通风引起的,感染的关键因素则是气流的方向。

目前,国内多地疫情虽基本平息,但复工、开学、旅行等多项涉及密集人群的活动仍在谨慎中推进。杨智聪等人通过这项研究提醒,为防止COVID-19在餐厅的传播,建议加强温度监控、增加桌子之间的距离和改善通风。

曾在同一餐厅就餐,桌位之间距离大约1米

论文细节显示,2020年1月26日至2月10日,来自中国广州3个家庭(A-C家庭)的10个人感染了新冠病毒,他们曾经在同一家有空调的餐厅用餐。其中一个家庭刚刚从湖北武汉过来。

研究人员对这10个病例进行了详细调查。1月23日,A家庭从武汉出发,抵达广州。1月24日,指示病例(患者A1)与其他3名家庭成员(A2-A4)在X餐厅共进午餐。另外两个家庭B和C,坐在同一家餐厅相邻的桌子用餐。

当天晚些时候,A1患者出现发烧和咳嗽症状,入院治疗。截至2月5日,共有9人(A家4人、B家3人、C家2人)感染了COVID-19。

B和C家庭中受感染人员的唯一已知接触源是餐厅中的患者A1。研究人员确定,病毒在该餐厅中已传播给至少1名B家庭成员和至少1名C家庭成员,B和C家族的进一步感染是由家族内传播引起的。

论文提到,X餐厅是一栋有空调的五层建筑,没有窗户。餐厅的第三层面积145平方米;每层楼都有自己的空调(图)。每张桌子之间的距离大约是1米。A和B家庭共同在该餐厅的时间为53分钟,A和C家庭是73分钟。中央空调的出风口和回风口位于C桌上方。

1月24日,共有91人(83名顾客,8名工作人员)在这家餐厅用餐。其中,共有83人在三楼的15张桌子上吃过午饭。83名客户中,10人最终确诊为COVID-19患者。

另外73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并被隔离了14天。在此期间,这些接触者没有出现任何症状。通过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检测,接触者的咽喉拭子样本和来自空调的6个样本(3个来自出风口和3个来自进气口)呈阴性。

空调或“助推”了飞沫转播

通过对潜在传播途径的检查,研究人员得出结论,这次暴发最可能的原因是飞沫传播。虽然指示病例(患者A1)在午餐期间无症状,但目前研究普遍存在症状前传播。

研究人员认为,考虑到B家族的潜伏期,最有可能的情况是所有3个B家族成员都直接被患者A1感染。但是不能排除患者B2和B3被患者B1感染的可能性,B1是B家族中第一个发病的成员。

对于C家庭,可能的情况是患者C1和C2都被患者A1感染;另一种情况是,从1月27日开始,患者C1在照顾患者C2时被感染。

他们强调,这次疫情的传播不能仅用飞沫传播来解释。较大呼吸道飞沫(>5微米)在空气中只停留很短的时间,传播距离也较短,一般小于1米距离。而患者A1与其他桌位,尤其是C桌位之间的距离均为大于1米。

然而,来自空调的强劲气流可能将飞沫从C桌位传播到A桌位,然后传播到B桌位,然后再传播回C桌位(出风口→C→A→B→进风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包裹病毒的小液滴(<5微米)可以在空中停留,并可以超过1米的长距离传播。此前已有报道提示,SARS和MERS疫情传播中都存在潜在的气溶胶传播。

然而,X餐厅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就餐者均未受到感染。空调涂片也均为核苷酸阴性。研究人员因此认为,这一发现与气溶胶传播不太一致。

研究人员分析认为,气溶胶会倾向于跟随气流,而较低浓度的气溶胶在较远的距离可能不足以在餐厅的其他地方造成感染。

所谓的气溶胶传播,指飞沫在空气悬浮过程中失去水分而剩下的蛋白质和病原体组成的核,形成飞沫核,可以通过气溶胶的形式漂浮至远处,造成远距离的传播。目前尚没有证据显示新型冠状病毒通过气溶胶传播。

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中,在传播途径方面,原“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的官方说法变更为“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长时间暴露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中存在经气溶胶传播的可能”。

总体来说,研究人员在此次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在这次传播链中,飞沫传播是由空调通风引起的,感染的关键因素是气流的方向。值得注意的是,患者B3是无症状的,在本次暴发中有1%的患者无症状,这也提示了疫情暴发中存在这条潜在途径。

为防止COVID-19在餐厅的传播,研究人员建议加强温度监控、增加桌子之间的距离、改善通风。

这项研究也有其局限性。研究人员提到,他们没有进行模拟空中传播路径的实验研究,也没有对拭子样本阴性的无症状家庭成员和其他就餐者进行血清学研究以评估感染风险。

论文链接:https://wwwnc.cdc.gov/eid/article/26/7/20-0764_article

家人一起在餐厅吃个饭,然后就“中招”了?

《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 杂志4月初在网站早期发行了一篇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涉及了一同在餐厅就餐的3个家庭,每个家庭都出现了感染。

餐厅里吃个饭,然后被感染了……

据研究,广州的A、B、C三个家庭,共10人在同一家有空调的餐厅用餐。

该餐厅是一栋5层楼的空调大楼,没有窗户。三楼用餐区占地145平方米,每个楼层都有自己的空调。每张桌子之间的距离约为1米。

A和B家庭分别坐了53分钟,A和C家庭坐了73分钟。中央空调的出风口和回风口位于C桌上方。

而A家庭刚刚从武汉回来,结果均被感染。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

① 2020年1月23日,A家庭从武汉出发,抵达广州;

② 1月24日,患者A1与其他3名家庭成员(A2-A4)在某餐厅共进午餐;

③ 与此同时,B、C两个家庭坐在相邻的桌子旁;

④ 1月24日晚间,A1患者出现发烧和咳嗽症状,入院治疗;

⑤ 截至2月5日,共有9人(A家庭4人、B家庭3人、C家庭2人)感染了COVID-19。

调查发现,B和C家庭中受感染人员的唯一已知接触传染源是餐厅中的患者A1。

对于B家庭,研究人员推测,最可能的情况是3个B家庭成员都直接被患者A1感染。但也不排除是第一位生病的B1传染给了B2和B3。

而对于C家庭,可能的情况是C1和C2都被A1感染,也或者是C1在护理C2的同时被感染。

1 月 24 日,共有 91 人 (83 名顾客,8 名工作人员) 在这家餐厅用餐,其中,共有 83 人在三楼的 15 张桌子上吃过午饭。83 名客户中,有10人确诊 COVID-19,另外 73 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并被隔离了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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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餐厅里吃个饭,会被感染呢?

调查人员排除了气溶胶传播后,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推测认为:暴发的最可能原因是——液滴传播。

其实,就是你熟悉的“飞沫传播”,而空调在这里做了“帮手”。

研究提到,较大的呼吸飞沫(> 5微米)在空气中保留时间很短,移动距离也有限,通常<1米。患者A1与其他桌子,尤其是桌子C的人之间的距离都> 1 m。

但是,来自空调的强劲气流可能会将液滴从C桌传播到A桌,再传播到B桌,然后再传播回C桌(出风口→C→A→B→进风口)。

对此,研究人员建议餐厅需要增加餐桌之间的距离,并注意空调风向和改善室内通风。

戴口罩、相隔1米、减少交流

避免聚集非常重要!不过,现如今,奶茶店、餐厅等逐步恢复营业,排队和用餐过程中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所长施小明提醒:

1. 排队:

排队过程中要佩戴口罩,减少交流,与相邻的顾客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排队时打喷嚏的话,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

取餐时,应避免用手直接触碰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

在付款的时候尽量选择二维码等非直接接触电子付款的方式,减少使用现金结算。

2. 就餐:

就餐前,选择表面清洁的桌椅且靠近门窗等通风较好的位置就坐。

要注意手卫生,可用洗手液在流水状态下洗手或者使用手消毒液揉搓双手。

在用餐的过程中,摘下口罩时,要注意保持口罩内侧的清洁,避免污染。

避免面对面就坐,可以选择同向而坐,且相隔1米以上。

尽量缩短就餐时间,减少同行人员之间的交流。

如餐厅就餐人员较多,应选择打包带走的方式。就餐结束后,应立刻离开餐厅,减少在餐厅的逗留时间。

【本期编辑:李峥】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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