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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的加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饮行业的加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总部向加盟个人提供餐饮技术培训,并负责指导开店。加盟费包括无偿使用总部的商标与品牌形象

饮行业的加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总部向加盟个人提供餐饮技术培训,并负责指导开店。加盟费包括无偿使用总部的商标与品牌形象、技术指导与培训。总部提供统一食材原辅料的配送,单独按照数量结算。

请问:上述业务中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需要按照什么项目缴纳?

解答:

按照提问给出的详细信息,该合同其实包括4个部分的业务:1.餐饮技术培训;2.指导开店;3.品牌使用;4.统一配货。

餐饮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店,按照《印花税法》规定,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品牌使用,就是加盟商使用总部的品牌形象,换一个说法就是总部授权加盟商使用自家的商标、品牌、形象等,属于《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产权转移书据”下的“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依照《印花税法》第九条 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餐饮技术培训和指导开店”与“品牌使用”的费用,没有在合同中分别约定的,加盟费则需要统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对于统一的物料配送,加盟合同的约定条款其实就是“买卖合同”,应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当然,加盟商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则不用缴纳“买卖合同”的印花税。

综上,加盟合同的加盟费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后期的物料配送需要依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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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共同开发防护产品市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

甲方与乙方按照结算价签定设备供货合同(具体见附件一),乙方以甲方授权代理商名义进行市场活动并自行与客户签定销售合同,并选择以下第 1 方式完成售后。

1、甲方不提供安装服务。甲方同客户、乙方签定三方服务合同。

甲方只提供产品的安装指导及产品运行中的售后服务,甲方和客户、乙方签定三方合同(具体见附件二),甲方向客户方收取服务费用(甲方收到安装费后再转给乙方),以保证产品的售后服务;

2、甲方提供安装服务。甲方同客户、乙方签定三方服务合同。

甲方提供产品的安装服务(含材料费用)及产品运行中的售后服务,甲方和客户、乙方签定三方合同,甲方向客户方收取安装费和材料费(乙方在与甲方签定服务合同时即预付该笔费用, 甲方收到客户支付的安装费后再转给乙方),以保证产品的安装和售后服务。


二、 定义

决策层客户:包括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及以上层面、省级公司高层、主管部门、地市公司高层客户,按职务划分为正处级及其以上的客户;

运作层客户:包括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经办者、省级公司主管部门/地市公司主管部门客户,按职务划分为副科级--副处级的客户;

执行层客户:地市公司主管部门经办者、具体工程组织者、参与者客户;


三、 授权区域、运营商以及销售目标

在乙方接受甲方授权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均以对方作为所辖区域的唯一合作对象。

乙方项目运作以省(市\区)公司统谈统签、统谈分签为销售目标。

单独的省(市\区)公司下辖地、州、市的建设或者维护项目以项目报备为准,不在本协议中授权,但原则上以保护乙方作为第一授权人,以临时授权为准。

在授权区域内:甲方不得授权第二家经销商或代理商达成商务协议;乙方也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同类型厂商的产品,或通过帮助其他厂家对甲方形成同类竞争性关系。否则,权益受侵害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甲乙双方应随时沟通项目进展情况,若在协议期内乙方事先申明同购买方之间关系与实际差距较大或与购买方发生矛盾,从而造成项目无法推进,或者对该项目不做推进工作,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其他同行厂家发生中介关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在乙方实际进行市场营销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以完成技术交流、试点等市场运作行为为评价依据)时甲方进行区域客户的授权,如果3个月内无乙方在该授权区域内工作的信息反馈,甲方有权取消该区域的代理授权;

甲乙双方确认的代理区域运营商以及区域销售目标如下表:

< class="tableWrapper">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运营商

销售目标(万元)

电信

移动

联通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1








四、 合作期限及终止条款

1、 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日。

2、 乙方进入新区域市场前需向甲方报备,以获得甲方的临时单个授权(授权时间3个月),在授权时间内乙方没有推动甲方产品进行样板站建设以及组织技术交流活动,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此单个授权区域运营商的代理资格。


五、 合作业务界面

< class="tableWrapper">

序号

业务/项目阶段及内容

责任或费用承担方

备注

阶段

内容

甲方

乙方

1

售前

决策层、运作层客户接洽与合作意向的达成



2

促成并安排技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甲方派员参加

3

组织安排客户对样板点/公司进行考察


甲方派员参加

4

策划和运作集团级/省级层面试商用



5

售中

组织商务谈判以及促成合同签订



6

办事处筹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组织



7

堪点、设计、工程施工/督导



根据项目约定执行

8


工程验收\最终验收



9

售后

技术支援\售后服务(一年)


乙方配合

10

合同款项催收


甲方配合

11

任意

阶段

决策层和运作层客户的关系维系和发展



12

执行层客户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甲方配合

六、 甲方其他责任

1、 甲方应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努力增加产品种类并使之系列化、标准化,保证乙方代理区域的订货需求。

2、 甲方与乙方签定供货合同、工程服务合同,并确保销售合同有关甲方履约的各种资源配置(包括产品工艺、质量、交付、设计、工程服务质量等),乙方应提供全方位的公关支持,随时互通项目进展情况;

3、 对于乙方已经开始试用商或者产生销售订单的区域,甲方须在当地合理配置包括技术人员足额编制建设、办事处筹建运作等资源。

4、 为方便乙方在授权区域运营商市场业务工作的开展:甲方为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甲方公司宣传资料(包括彩页资料、电子文档资料等)。


七、 乙方其他责任

1、 乙方主导、甲方配合共同完成运营商客户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及合同回款等市场业务性工作,直至甲乙双方的协议条款全部执行结束。

2、 乙方承担授权区域运营商决策层、运作层客户的业务费用(包括商务礼品、餐饮、娱乐、其他到甲方公司考察、样板点考察、甲方单独为乙方及乙方区域运营商组织培训的业务活动费用)以及自有人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住宿、交通、通讯)开支。

3、 乙方有责任对授权区域运营商的业务/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定期/不定期向甲方以邮件文档方式知会甲方。

4、 所有工作均以双方合作名义共同参与和沟通、进行一致性的市场营销活动,包括项目进展和所有市场工作的信息共享(项目情况、竞争对手、客户相关人员信息等)

5、 乙方有义务协调技术澄清、产品交付、施工等售前、售中过程中甲方协调存在障碍和困难的客户关系。


八、 价格及调整

1、 随着产品换代、销售量的变化及该行业采购成本的变化,甲方有权调整结算价

2、 本协议所定产品结算价见附件(具体的双方结算价格按产品的不同配置按实核算)


九、 结算方式

1、甲方按产品结算价(具体见附件一)供货给乙方,乙方在签定设备供货合同后七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给甲方,甲方开具设备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延迟发货;

2、必须签定工程服务合同(按(1)和(2)的规定进行,该款由乙方在签定服务合同后七天内支付给甲方,乙方向客户方收取该款项。否则,甲方有权不提供后续服务。


十、 合作协议续签

1、合作期满后继续授权的的条件:

(1)实现销售的地州级客户可延续下一年度的授权;

(2)对客户进行了市场拓展、且签订了试用合同可延续下一年度的授权;

(3)对同一客户或市场连续三个月有市场攻关信息且有很大把握签订试用或者销售合同的可延长合作时间半年(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止)(限本客户或市场);

(4)其他不符合上述条款的地州级区域市场不予授权;

2、需续签协议的,应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以便续签下一期协议。

十一、 保密规定

1、 为保障双方利益,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都不能泄露此合作协议的一切内容;

2、 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公司形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不得仿冒。

十二、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不得违约。若发生违约情况,受损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向违约方要求赔偿。

2、 因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十三、 其他

1、 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2、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增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区域运营商只限于甲乙双方约定范围内的项目。若乙方根据自身的业务能力继续拓展其他区域业务,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核准后另行签订代理协议后执行。


< class="tableWrapper">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日 期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消息,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09:30在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泰悦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另据天眼查显示,江西省泰悦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4日,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京山路以西、洪城路以南王府井购物中心5F-013商铺,是一家以从事餐饮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幼贤,任职企业9家。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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