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将至,餐饮业经营者设置包厢“最低消费”已悄然兴起。“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行为,且诱导消费者为了满足“最低消费”而超量点餐,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李水铃)
新闻报道,在3月22日,小云和几个朋友约好下班后去吃串串,地点就选在了总府路的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因为就在附近上班,下班后小云急匆匆的来到串串店排队等位,拿到了“大桌 C2号”。
因为这家店的生意很火爆,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网红火锅店”。小云就想早点拿到号,早点轮到桌子,早点吃饭,在消费者这里,是没毛病的。但是,店家却告诉说,人不齐是不给进去的。
小云的小票上也明确写着:拿b号的需到齐4位以上入场,c号需到齐6位以上入场,d号需到齐8位以上入场。但小云觉得这不合理,“这根本就是霸王条款!”
但是店家给出的解释就是,这是为了提高桌台的利用率,缩短排队时间。站在店家的角度考虑,他们这样做也是有道理的,本来就是快节奏的盈利,如果你来了两个人,占着五个人的桌子,为了等其他三个人,占桌占了两小时,这样会大大降低店铺的营收效率。
并且根据店家介绍,他们这样的做法不止他们一家,隔壁几家都是这样的情况,这类似的情况非常普遍。
成都餐饮业界人士杨航认为,对于“人不到齐不能入场”的要求,这其实也是商家的一个无奈选择。因为有些很火的餐馆会出现客人‘占位’、‘占桌不消费’的的现象,甚至等位的客人之间会因此发生争执。
律师说:
商家的这种要求明显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可以投诉。
无论是从行业的消费习惯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商家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即使6个人只来了1个,消费者也可以进店。而商家提出‘人不到齐不能进店’的要求属于自行约定的不公平的交易,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案例来源:封面新闻)
其实商家潜在的“霸王条款”还有许多 只是你没注意:
1、禁止自带酒水;
2、包间设置最低消费;
3、消毒餐具收费;
4、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按原定席数全额收费;
5、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遇到这些餐饮服务的“霸王条款”,也就是在正常消费活动上单方面增加附加条件,影响消费者正常消费活动的,可以拨打12315消协电话投诉或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源:法治日报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到饭店去吃饭,很多饭店都有包厢费,必须要花够多少钱才行。实际上,有些都是浪费掉的。因此,建议在草案里增加具体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包厢费最低标准。”包信和委员说。
包信和补充说,考虑到包厢服务更好,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会适当提高菜品的价格,“享受比较好的服务,就要多付钱,这是实事求是的,但是不能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这会促使大家多点菜,造成浪费”。
卫小春委员认为,目前,餐饮服务提供者设置最低消费是造成食品浪费的重要原因,草案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当然,解决食品浪费问题,仅靠餐饮服务提供者取消包厢费还远远不够,需要相关利益主体共同关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列席会议人员指出,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法律引领和规范作用,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势在必行。
应列举浪费主要情形并规定兜底条款
关于食品浪费,草案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利用。
卫小春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比较原则,显得学理化,建议改为更加明确具体的表述。比方,“本法所称的食品浪费是指对尚可食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不必要的废弃,给国家、社会、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行为”,这样规定更明确。
古小玉委员同样认为,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不够准确,希望能够再斟酌。食品浪费本身是一种行为、一种现象,在这方面还是应该表述得更准确、更清楚一些。
欧阳昌琼委员说,草案关于食品浪费的定义过于概括、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食品浪费肯定不是仅限于餐桌上的浪费这一个环节,至少应该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利用等环节。食品浪费,是指不按照节约标准、不合理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食品的行为。从这个角度定义,食品浪费首先是一种不符合标准、不合理的行为;其次,本法应当列举食品浪费的主要情形,同时加上兜底条款,这样法律的操作性才会更强些。
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或难落实
草案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
郑淑娜委员说,上述规定的落地有着不小的难度,比如,如何认定是浪费?收费的额度如何划定?而且,这一规定可能会为个别无良商家打开一个敛财的思路,成为收费结账的一个固定项目,这样就与立法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个规定的初衷是好的,要给消费者警示的作用,但是对这个规定还要再研究权衡一下,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刘政奎说,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的做法,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且容易引起纠纷。建议另外增加一条,对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实行按量阶梯收费,以督促餐饮服务者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校和设有食堂的单位食品浪费。
进一步强化宣传重点抓好青少年教育
与会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移风易俗、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尤其是重点抓好青少年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吕世明委员说,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可以为增强公众反食品浪费意识提供法治保障。建议加大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要从小、从源头抓起,教育引导青少年自觉养成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推动形成人人自觉的社会文明意识。
肖怀远委员说,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土壤。之所以会出现浪费,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摆阔气、讲排场、好面子等不良消费心态导致。要通过立法、执法加强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习惯和心理,特别是通过青少年把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传下去。同时,对一些短视频平台等媒体中出现的“大胃王吃播”节目,发现一起处理一起,为反食品浪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久而久之必有比较好的效果。
公职人员应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表率
多位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加强约束公务用餐,通过公职人员的表率作用来带动全社会提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意识。
刘玉亭委员说,现在的条文对部门的职责、主体的责任等等进行了规定,这是必要的,但是反食品浪费是全社会的事,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应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氛围、理念和文化。公职人员应该起表率作用,建议在这方面再加强。
李培林委员说,草案第六条规定,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推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但现在这方面还没有“标准化”的定义,很难做到“定食”。事实上,“标准化饮食”的提法挺好,但需要进一步对这一概念进行准确界定,然后通过公务消费率先推行,进而在全国推广,形成长久自觉节约粮食的习惯。(记者 蒲晓磊)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