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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吉林省公布最新管理条例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7号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协调机制、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户外公共场所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综合治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支持食品摊贩进入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八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行业协会或者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引导其合法生产经营。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保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接受和处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督抽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生产经营目录或者禁止生产经营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但是,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核发。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登记证和食品摊贩的备案卡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备案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原登记、备案部门应当在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备案事项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备案部门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公示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的申领、延续和变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申领、延续、变更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和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冒用他人登记证、备案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七条 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食品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经营食品,并遵守网络食品经营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

(二)不得生产经营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腐败变质的食品;

(三)采购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

(四)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回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不得使用农药、兽药的残留量或者砷、铅、汞等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九)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采购食品、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进行进货查验,并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内容。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摊贩应当留存购进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凭证及其他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查验入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相关证明等信息,定期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环境、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生活场所相分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小餐饮店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三)食品处理区的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可以有效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蝇、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防护设施;

(二)贮存食品的场所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三)熟食和生食应当分区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登记证,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证应当载明名称、生产经营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登记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有关专项规划,统筹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城区范围的食品摊贩经营场地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以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地,不允许食品摊贩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领备案卡。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或者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废弃物收集的设施;

(二)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三)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验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购买样品、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产品检验结果以及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信用信息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事故处置能力。

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收取宣传和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备案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经登记和食品摊贩未经备案在户外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原登记、备案部门撤销登记证、备案卡,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四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第五十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确定的经营场地和时段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

第五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被吊销登记证,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转自 | 吉林日报

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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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对宿舍区域进行巡查;

2、负责对本宿舍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和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检查工作;

3、负责宿舍物品、设施报修的登记、上报工作;对于宿舍内损坏物品需及时书面报后勤处维修。

岗位要求:身体健康,抗压能力强,有宿舍管理经验三年以上。

薪资待遇:税前综合月薪4500-5000元/月,入职缴纳五险

工作地址:西城区或丰台区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卓秀北街8号院1号楼3层305

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1:绿化工 2人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所辖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绿化植被的巡养工作;

2、负责公司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病害处置、保洁等工作。

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能接受室外作业;

2.有绿化工相关经历优先考虑。

薪资待遇:6000-8000元/月,免费食宿、五险一金,带薪年假、防暑降温补贴

工作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机场

招聘岗位2:综合维修 5人

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维修、计划检修、保养;

2.负责施工监理、配电线路安装等工作;

3.及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负责内部所有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岗位要求:

1、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身体健康,有低压电工操作证及其他证件。

薪资待遇:5000-5500元/月,免费住宿、五险一金,带薪年假

工作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招聘岗位3:银行电话客服 30人

岗位职责:

1、多渠道为客户提供全面、细致的银行服务;

2、具体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投资理财、咨询投诉、辅助交易、疑难问题解答、客户维护、电话回访通知等服务。

岗位要求:普通话标准流利。

薪资待遇:5000-7000元/月,五险一金、带薪休假、工作餐

工作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

招聘岗位4:驻场人力 1人

岗位职责:

1.项目驻场管理,负责受理员工现场问询,并做好咨询问题的升级和跟踪;

2.掌握公司人力服务及社保公积金业务办理的各种渠道,并有效做好问询指引;

3.现场收取员工生育、商业保险报销资料等工作。

岗位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人力相关工作经验;

2.有驻场经验优先考虑。

薪资待遇:8000-9000元/月,五险一金、带薪休假、免费食宿

工作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1幢303号

北京大成昌运物流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1:货车司机 5人

岗位要求:

1、C1及以上驾照,一年以上驾驶经验;

2、无不良驾驶记录,驾驶技术娴熟,熟悉GPS导航操作,有责任心,能吃苦耐劳。

薪资待遇:8000-15000元/月,多劳多得

招聘岗位2:装卸工 1人

薪资待遇:6000-12000元/月(接受夜班)

招聘岗位3:电叉工 1人

薪资待遇:5000-8000元/月(接受夜班)

招聘岗位4:客服 1人

薪资待遇:4000-6000元/月,公司提供住宿

公司地址:房山区周口店房易路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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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招聘岗位1:中控员 2人

岗位职责:

1、负责消防中控室值班工作及中控室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

2、负责中控消防设备的值守,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3、负责中控室消防设备的检查、试验,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

4、负责消防报警信息的处理及初起火灾的扑救;

5、负责所辖区域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

6、对所辖区域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

7、负责报警电话的接听和后续工作的处理;

8、负责紧急情况下消防设备的启动、停止;

9、负责值班记录的填写及中控室值班物品的保管。

岗位要求:

1、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持有消防中控证(中级);

2、3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熟悉中控室设备运行操作。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3、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指导监督各个部门的工作;

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校园安全;

5、可接受夜间值班。

薪资待遇:5000元/月,转正5500元/月,五险一金,工作日提供免费午餐,提供宿舍。

招聘岗位2:食堂/保洁管理干事 1人

岗位职责:

1、定期检查食堂环境卫生,严格管理饭菜质量、卫生、价格,每月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对比并告知经营户进行有效整改;

2、定期检查食堂、超市食品是否资质齐全在有效期内;

3、月底收取租户水电及结算工作,每月各项记录整理查验归档;

4、管理9号楼卫生、消毒、通风,对记录进行监督,每月初收集上月各项工作记录;

5、阶段性卫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对比有效整改;

6、做好保洁用品领用和登记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2年以上食堂管理及保洁团队管理经验。

薪资待遇:5000-5500元/月,五险一金,工作日提供免费午餐。

招聘岗位3:维修组长1人

岗位职责:负责学校教学楼、宿舍、食堂等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岗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高压电工证书、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3、会使用办公软件,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水电综合维修技能。

薪资待遇:5000-5500元/月,值班有补助,五险一金,工作日提供免费午餐。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大窦路12号北京网络职业学院。

北京乐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1:化验员 1人

岗位职责:

1、负责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品质的取样分析工作;

2、能够独立建立单品、原料的分析方法;

3、能够掌握规模化生产产品的质量指标要求,准确及时出具分析报告,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并汇报异常情况;

4、负责分析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

岗位要求:

1、大专以上学历,精细化工、药学等相关专业;

2、一年以上化学分析相关工作经验;

3、熟悉各种现代化学分析仪器及化工产品的原料、配方、工艺、化学分析方法,了解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

4、热爱化学检测分析工作,良好的沟通能力,具备学习能力、团队合作精神。

薪资待遇:4000-4500元/月,周末双休,五险一金,中秋节、春节慰问金,年终奖金等各种福利待遇。

招聘岗位2:电工1人

岗位职责:

1、负责现场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检修及改造等各项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熟悉电路技术规程与安全规范,熟悉电力、电气设备以及弱电维修、PLC的基本构造及原理;

3、有维修机泵的相关经验;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中专及以上学历,电气设备维护经验3年以上;

2、持有低压或高压电工本;

3、能适应出差者优先;

4、从事过石油化工或相关行业,有电气运行维护、工程施工经验人员优先。

薪资待遇:5000-5500元/月,五险一金,中秋节、春节慰问金,防暑降温费,出差补助,年终奖金等各种福利待遇。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东路。

北京航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1:辅警 5人

岗位职责:负责指挥交通。

岗位要求:大专学历,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薪资待遇:4000元/月,五险一金,包食宿。

工作地点:天安门长安街。

招聘岗位2:机场自助值机员 5人

岗位职责:为旅客提供问询,办理联名信用卡。

岗位要求:中专学历以上;具备良好的倾听、表达、沟通、抗压能力和不断学习能力,积极主动。

薪资待遇:无责底薪3000元/月+提成,提供住宿,五险。

工作地点:北京市大兴机场。

招聘岗位3:民生银行在线业务受理岗 5人

岗位职责:负责为银行客户提供业务在线办理与咨询服务。

岗位要求:大专学历,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薪资待遇:7500元/月,五险一金。

工作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服中心。

招聘岗位4:首都机场防爆安检 5人

岗位职责:负责航站楼内外人、物检查。

岗位要求: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薪资待遇:4000元/月,五险一金,包食宿。

工作地点:北京市首都机场。

招聘岗位5:建设银行客服 5人

岗位职责: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积极、热情地解答线上客户提出的业务问题,做好客户服务。

岗位要求:中专(高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薪资待遇:8000+元/月,五险一金,提供住宿,周末双休。

工作地点:北京石景山支行。

招聘岗位6:华夏银行客服 5人

岗位职责:接听客户来电,受理客户咨询、查询、疑难、投诉、表扬、建议等,并做相关记录。

岗位要求:大专学历,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薪资待遇:6000+元/月,五险一金。

工作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华夏银行部。

招聘岗位7:北京央企保安班队长 2人

岗位职责:负责人员调动管理。

岗位要求: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

薪资待遇:6000元/月,五险一金。

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泰和盈创401。

北京燕山中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自动化工程师2人

岗位职责:

1、负责自动化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项目实施、调试、验收;

2、负责现有自动化工程项目的维护故障处理;

3、负责项目产品技术文档的资料编写;

4、负责根据公司要求,完成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的设计,现场接线;

5、负责PLC编程,触摸屏编程;现场调试。

岗位要求:

1、本科及以上学历,机电一体化、电气自动化等相关专业,须持有中高级工程师证书;

2、熟悉工业控制系统行业,有上下位机编程经验(如组态软件)、熟悉系统通讯、冗余、人机界面组态软件有设计能力;

3、熟悉AB、西门子或施耐德PLC,了解自动化系统工程,

4、掌握弱电、强电控制理论,可使用CAD绘制电气图,能独立完成控制电路设计、电路图的绘制、电路连接指导、现场系统布线设计、现场布线指导、控制系统调试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5、熟悉PLC触摸屏、运动控制模块、AD模块、MODBUS、PROFIBUS者优先;

6、熟悉常用电气仪表元器件性能及如何选型;

7、熟悉仪表柜,电气柜的原理和构成,独立完成控制柜的规划和CAD图纸设计;

8、有机电产品电气设计、开发的工作经验,能独立主持机电产品电气控制设计开发项目。

薪资待遇:10000元/月,五险一金。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站路1号。

北京和尔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涂料研发工程师 1人

岗位职责:

1、负责调研并解析国家重点行业的前沿高分子涂料技术,按照市场需求与动态,明确研发方向,并制定技术项目研发方案;能够独立带领研发团队进行前沿技术项目的调研、立项、研发、成果转化等技术开发工作;

2、负责并主导产品的开发、产品工艺流程的设定与优化,并能够解决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负责产品投产后的技术改进、品质改善和产品性能提高,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负责撰写产品研发报告及产品的相关技术文件。负责组织在技术项目期刊发表论文及技术专利申请工作;

4、有高分子材料相关专利技术的人才优先,参与过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课题研究的经历者优先。

岗位要求:

1、化工、高分子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

2、熟悉工业涂料的组成成份、生产工艺及流程,具备有机高分子材料、涂层、涂料、树脂材料等扎实的材料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分析测试仪器,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薪资待遇:硕士15000-20000元/月,博士20000-40000元/月,五险一金,十三薪。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联东U谷·北京房山科技园6-2-2。

北京益龙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招聘岗位1:宿舍管理员 1人

岗位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纪律监督与检查。确保宿舍环境整洁、安全、有序;

2、负责宿舍公共设施检查,如水电设备、床铺桌椅等,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3、收集反馈学生建议,确保信息传递及时有效;

4、严格遵守并执行学校关于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5、协助处理宿舍内突发事件及纠纷;

6、完成学校及上级交办的宿舍其他相关工作。

岗位要求:

1、高中及以上学历,持有效教师资格证、退伍军人证、消防中控员证件者优先;

2、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无犯罪记录,无纹身,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3、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大局意识,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

4、有相关宿舍管理经验及倒班工作经验者优先。

薪资待遇:4000元/月左右,缴纳五险,有劳保、防暑降温等福利。

工作地点:北京市房山区。

招聘岗位2:校园保洁 2人

岗位职责:

1、负责每日对校园进行清扫,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2、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杀菌,确保卫生安全;

3、清理卫生间,保持卫生间清洁卫生;

4、及时清理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周围干净整洁;

5、发现地面脏污、垃圾等情况应及时清理。

岗位要求:初中以上学历、能吃苦薪资待遇。

薪资待遇:2420元/月,上五险,有劳保。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燕房路北庄高坡10号。

北京燕山翔宇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1:食堂服务员 5人

岗位职责:

1、按照规定和标准,完成餐厅备餐,收桌等工作;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吃苦耐劳,能适应偶尔加班加点;

2、服从工作分配,协作能力强;

3、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薪资待遇:3200元/月。

招聘岗位2:食堂勤杂工 3人

岗位职责:

1、负责食堂洗碗、摘菜等相关工作;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2、工作认真、细心,能够按照工作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3、服从分配,协作能力强。

薪资待遇:3200元/月。

招聘岗位3:面点 2人

岗位职责:

1、负责食堂面点制作及协助切菜、配菜工作;

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

2、能适应早班工作;

3、服从工作分配,协作能力强。

薪资待遇:4000元/月。

招聘岗位4:普工/杂工 3人

岗位职责:

1、负责日常清扫、除草等工作;

2、负责河道清理工作;

3、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2、勤奋踏实,吃苦耐劳,能适应体力劳动;

3、能够适应加班、加点的需要。

薪资待遇:3000-4500元/月。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杏花西里57号。

北京燕化集联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仪表工程师 1人

岗位职责:

1、设备管理更新、技改、大修、维修、保养计划与执行;

2、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正确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参与实施不定期专业内部培训和对操作工的培训工作;

3、参加编制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以及设备管理软件的日常更新维护;

4、公司内部能源统计,节能降耗工作;

5、设备的日常巡检工作。

岗位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机械制造、电气等相关专业;

2、精通DCS及各种泵、阀、仪表等等相关配套设施;

3、掌握工厂设备管理知识。熟悉化工行业设备安装、维护的各种标准、规范及流程;

4、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跨部门协作能力;

5、3年以上设备维护工程师工作经验。

薪资待遇:8000-15000元/月,具体可面议。

单位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街道双泉路2号。

北京天天尚翔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聘岗位1:篮球教练 5人

岗位职责:负责篮球教学培训。

岗位要求:有篮球带课经验;体育专业优先。

薪资待遇:8000-20000元/月。

招聘岗位2:咨询老师 3人

岗位职责:负责课程咨询;针对有效的客户信息进行电话沟通,并成功约试课引导学生报名。

岗位要求:销售经验丰富。

薪资待遇:6000-15000元/月。

工作地点:尚翔体育小镇(紫草坞地铁站旁)、熙悦天街A馆三层、大兴西红门荟聚二层童乐荟。

招聘岗位3:教务老师 2人

岗位职责:来访客户接待;学员档案登记管理工作;日常行政工作,维护馆内整洁等。

岗位要求:形象气质佳;有前台服务工作经验者优先。

薪资待遇:4000-6000元/月。

工作地点:尚翔体育小镇(紫草坞地铁站旁)、长阳半岛印象城三层。

招聘岗位4:俱乐部前台 2人

岗位职责:负责场馆前台接待工作。

岗位要求:形象气质佳。

薪资待遇:4000-5000元/月。

工作地点:尚翔体育小镇(紫草坞地铁站旁)。

招聘岗位5:店长 2人

岗位职责:负责幼儿门店日常运营工作。

岗位要求:身体健康,有带领团队的经验。

薪资待遇:8000-15000元/月。

天天尚翔为您提供:

1、入职上五险一金,无责任底薪+奖金+提成等;

2、优质的人员培养体系,职业技能培训+团队拓展训练;

3、完整的职业晋升机制;

4、节日福利及礼品;

5、员工享受工会会员福利待遇;

6、不定期的团队建设活动;

7、员工子女报班优惠;

8、公司提供住宿。

单位地址:房山区阎村镇紫草坞地铁站尚翔体育小镇。

岗位有效期为五个工作日

新网上海6月12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一网通办”12日正式上线。当天,上海云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专窗提交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

据介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上海市数据局、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制定《上海市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

《方案》强调“整体政府”的理念,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围绕餐饮店经营者关注的“开店前需具备的条件”“如何快速取得许可”“许可后如何经营”三个主要问题,推出“六个一”的改革举措,即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一窗发证、一册指导。申请材料由改革前的17份压减至2份,减少88%,纸质证明材料由7份最多可减至0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

6月12日,上海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一网通办”正式上线。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改革,整合餐饮店开办涉及的食品经营、户外招牌设置、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所需条件、材料。对单个事项申请材料进行逐个梳理、归并和去重,再造申请表单,通过生活化的问答、引导,精准匹配申请需求,自动生成申请表单,实现申请材料标准化和“多表合一”。这张表的背后是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被打通了,是关于餐饮店诸多许可事项的“集成办”。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建立跨部门联办审核服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理清跨部门事项的逻辑关系,科学优化跨部门业务办理流程,通过“一件事”前端申报信息联动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同时,对需要现场核查,有条件进行联合评审的,实施联合评审。对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核查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

对电子营业执照能够核验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房屋合同等信息,新上线的系统可以自动调取和复用,做到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多端获取”。对申请人已经提交或“两个免于提交”能够调取的材料,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供。在事前告知、许可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环节变“串联”为“并联”,以三件事项均需办理为例,办理时限由42个工作日最多可减至7个工作日,减幅83%,大幅降低了企业在市场准营方面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提升了经营主体的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

与此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梳理了整理餐饮店经营涉及的证照管理、户外招牌设置、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制度管理、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等管理要求,编写《开店合规指导手册》,在领取行政审批结果时,为经营主体提供合规经营“服务包”,在开业和经营期间需要关注和符合的主要合规经营要求,强化守法经营意识,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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