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9日下午,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2019年开始,韦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经营一家串串香餐饮店。2019年12月,汪某进入该店担任厨师,负责配置火锅底料。
在该店铺经营期间,老板韦某为节约成本,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安排汪某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并掺入到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现已查明该店经营期间所销售的含有回收废弃油脂的火锅底料金额达258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锅底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回收废弃油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韦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扣押在案的不锈钢盆两个,干料中桶一个,餐厨废油放置桶一个,汤匙一个,汤料桶三个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颜雪
来源:成都商报
日,某知名连锁餐厅因强收茶位费而被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引发市民热议。茶位费能不能收?市面上餐厅茶位费收取情况如何?深晚记者于日前随机走访了部分餐厅,发现收取茶位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商家与市民对此莫衷一是。
走访:收取茶位费情况不少见
价格幅度 2 元至 5 元不等
6 月 14 日,深晚记者随机走访部分餐厅聚集的商业综合体时发现,以快餐简餐为主的餐饮单位收取茶位费情况较为少见,但自主点菜的餐厅则大部分需要收取茶位费,收取幅度介于 2 元至 5 元不等,其中 3 元和 5 元价位的茶位费最为常见。
各大餐厅皆在菜单上标明了茶位费收费项。
饭点时段,深晚记者随机走访了宝安区海雅缤纷城 10 余家正在营业的餐厅,其中七成以上餐厅明确在菜单上规定按人头收取茶位费。其中,巴辣香锅收取费用最低,为 2 元 / 位 ; 客语、蛙来哒、禾绿回转寿司等餐厅茶位费皆为 3 元 / 位;潮汕小厨、観渔、金戈戈收取费用则为 5 元 / 位。
餐厅对"茶位费"的定义及范围也是五花八门。如蛙来哒的茶位费包含自助茶水、餐前小吃、"美元纸巾";金戈戈则在菜品饮料"荷叶刮油茶"旁标注小字"茶位"进行明确。此外,收取茶位而没有茶水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如観渔收取 5 元茶位费的"茶水"就是普通柠檬水。
某餐厅的茶位费位 3 元 / 位,包含了自助茶水、餐前小吃、"美元纸巾"。
餐厅在特色饮品旁用小字标注了"茶位"二字。
事实上,除了茶位费,不少隐形收费项也常见于各餐厅菜单。市民陈先生向深晚记者透露,自己在位于梅林福田农批附近的福满园大酒楼消费,除了支付茶水费,还被收取了消费金额 10% 的餐台服务费。记者走访时,也在石板桥港式茶餐厅菜单上看到,顾客自带酒水,须支付 100 元的服务费。
顾客:合理范围内可接受
商家:入店消费就得按人头收取
对于餐厅收取茶位费等隐性费用,不少市民已习以为常。走访时,近八成的消费者向深晚记者表示,现在外出就餐几乎都要被收取茶位费,已经习惯了。不少市民认为,适当收取茶位费可以接受,但费用过高就不合理。对于服务费的收取,不少市民就表示,如果菜单上明确了,自己会有意识的避免此项消费,但如果商家在没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收取此项费用,就不能接受。
市民在某餐厅消费被收取的服务费。(图片源于外卖平台顾客评价)
那么,顾客不喝茶或餐厅其他的饮料,是否可以免去茶位费呢?深晚记者走访时,相关餐厅服务员皆明确,入店就餐就须按人头收取此项费用,不喝茶也要收取费用。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餐厅经营者告诉记者,收取茶位费是大部分餐厅的做法,目的是提升营业收入,收取多少与餐厅经营成本关系较大。
不过,深晚记者在走访时也看到,部分餐厅并未收取茶位费。如喜家德虾仁水饺、太二酸菜鱼等,其中太二酸菜鱼还以洛神花、陈皮作为免费茶水提供给顾客。
律师:收取茶位费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取茶位费、服务费是否合理,又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加媛认为,餐厅收取茶位费、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餐厅收取茶位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王加媛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对于收取茶位费,每家餐厅做法不一,部分餐厅在菜单上明确收取相关费用价格,部分餐厅则未明确,消费者结账时才知悉要收取相关费用。对此,王加媛提醒道,如餐厅在消费者结账之前不明确知悉茶位费等事项及价格,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自主选择权;如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顾客自带酒水,餐厅收取服务费,又是否合理,是否涉及法律问题?王加媛认为,餐厅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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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对消费者一方偏袒性的法律规定,甚至提升了整个社会治理的成本。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些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缺乏自律,增加了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南方周末记者 冯飞/图)
几年前我去日本,对日本各类经营场所的安静有序赞叹不已。日本社会的高度自律名不虚传。不过,凡事皆有例外。有一回在宾馆自助餐厅用餐,照例很安静的。一群中老年游客进来后,餐厅慢慢变得嘈杂起来。这些银发游客都是说日语的。陪同我们的日本友人有点不满意了,和侍者嘀咕了几句。那位侍者连连点头,转身走向那桌“欢声笑语的盛宴”,弯腰说了几句。那边的声音顿时轻了下来。过了不久,那桌日本老人就离开了,走的时候有点蹑手蹑脚,大概是有点不太好意思吧。
日本友人这才和我们说“真不好意思,这里也有不太自觉的客人啊”。我半打趣地问他,“如果他们不听劝告,继续吵闹呢?”他回答道,“餐厅经理会来劝他们离开啊。”“要是他们不肯走呢?”我继续杠,他不假思索地说,“餐厅人员会请他们离开的。”另外一个朋友说,“这不太好吧,人家也是顾客啊。”日本朋友说,“他们影响了其他顾客啊,餐厅当然可以请他们离开。用餐时不得喧哗打扰别人,这是常识。”
这让我想到一个问题,中国舆论对商家的经营自主权似乎很淡漠。观诸舆论,历来发生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热点事件,几乎都是一边倒地支持“消费者权益”,维护经营者权益的声音绝少。似乎消费者只要不偷不抢,怎么闹都是先占了几分理,经营者只有秉持着“顾客是上帝”的原则“当孙子”。
中国唯一一部“消费者-经营者”关系的专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有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却没有明确经营者的权利。最为典型的莫过于第九条赋予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出于公平交易原则,经营者也应该享有同样的自主选择权。
这也反映法律对公共领域的私权保护不够。公权、私权并不是按照所有制划分的,不管是国有、民营,只要是市场主体,都享有私权。所有权和人身权是私权的基石。对于纯粹的私权,大众是易于理解并接受的。任何人可以自主地邀请什么人来做客,拒绝什么人进入,乃至驱逐无礼的客人离开,这些都不存争议。但是,大众对公共经营场所的私权属性却很淡薄,好像一开店营业成了“公共场合”就没有私权了。
其实,所谓“公共场合”并不是纯粹的“公域”,而是“公域”和“私域”之间有重叠,这种重叠并不是公权取消了私权,彼此的边界依然存在,这才是“公共性”的微妙之处,公权和私权之间如何合理界定。
因此,即便是在“公共场合”,保护私权的私力救济依然是合法的,其中包括必要的强制手段。一些人认为只有源于公权力的执法权才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这是错误的。私力救济是私权的体现,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就是一种私力救济。并不因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在“公共场合”改变其法律性质,也不存在“不得强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认定的合理范围,正当防卫的“以暴制暴”是合法的。
同样的道理,经营者也可以实施私力救济以保护自身的合法私权,包括采取合理适度的强制手段。难道店主店员或保安不可以强制手段制止盗窃?不可以阻止非法闯入者?不可以强制驱离违反场所规定的消费者吗?显然都是可以的。只要强制的目的是用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强制手段不超出合法的范围,当然是可以的,性质和正当防卫没有本质区别。
经营权是所有权的衍生,有明确的私权属性。公平交易原则之所以成为法律原则,就是因为要界定和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私权,以达到了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法律不是用来偏袒一方的。脱离公平交易原则,一味偏袒消费者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对广大消费者并无益处。比如餐厅经营者面对顾客喧哗的场景中,餐厅如因法律限制无法行使自主经营权有效制止喧哗者,其实是对其他顾客消费权益的侵犯。哪怕最终警察出面解决了问题,这一延迟的过程也会影响其他顾客的正当权益。
对消费者一方偏袒性的法律规定,甚至提升了整个社会治理的成本。失衡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一些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缺乏自律,增加了经营者和消费者、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导致公共经营场所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小事,频繁动用警力,这无疑是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一点需要纠偏。
(作者系历史、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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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不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