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准备的记录簿:
1. 周转金登记簿(用于领班或大堂经理 和收银员 交接周转金使用)
2. 交接记事本(用于各岗位需要和其他岗位同事交代的遗留问题)
3. 现金袋(用于装当日流水现金)
4. 现金交收记录簿(用于收银员和接收人当日所有收款方式的流水总额交接)
5. 酒水领取簿(用于收银员 和 大堂经理 和 传菜生 交接酒水领取事宜)
6. 预约登记簿(用于登记需要预定包厢/卡座的客人,记录其联系方式和预定日)
其他文章请查看《餐厅各岗位流水线工作对接制度》&《服务员 · 服务操作管理制度》
>京报讯(记者 罗晓静 应悦 马瑾倩)“最近几个月,各种推销电话明显增多了。”近期,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存在这样的烦恼。疫情早期,在“健康码”尚未普及之时,不少市民曾在出入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时留下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被如何处理,成为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
记者近日探访京城27家快餐店、商场、办公大厦发现,绝大多数被收集的纸质个人信息被留存,其中部分定期进行销毁。此外,记者探访发现,个别写字楼的登记现场信息保护措施不足,登记簿被随意摊开放在桌上。
探访1
登记的信息还在吗?
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在疫情早期,市民进出不少餐厅、商场、写字楼大厦等公共场所,需登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纸质版个人信息才可进入。
对于之前登记的纸质版个人信息,记者询问的7栋写字楼全部留存,工作人员均表示,纸质版信息已上交物业保存管理。10家大型商场中,有两家仍留存纸质版信息。10家餐饮店中,有4家店铺仍留存纸质版信息,其中吉野家磁器口店表示,信息目前在店里留存,需要听相关部门和公司的整体安排。
另外,在商场经营某快餐连锁店的高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店铺开设在商场里,顾客进店之前已在大门口登记过信息,所以店内未要求顾客二次登记个人信息。
探访2
登记的信息如何处理?
记者探访了解到,除了归档留存,这些纸质版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多为定期销毁。
餐饮店方面,信息销毁频率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如庆丰包子铺崇文门店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登记的纸质信息均手撕销毁,留存不超过一个月。永和大王建外soho店之前的纸质版信息同为留存一个月,待相关部门检查后销毁。和合谷幸福大街店的信息留存时间较长,工作人员介绍,店内6月前的信息已手撕销毁,新登记的还留在店里,过段时间也会销毁。
大型商场的信息销毁频率多为半年到一年不等。其中,销毁最频繁的是住总万科广场,为一个月或者半个月销毁一次;时间较长的有新世界百货崇文门店,为3年销毁一次,合生汇为5年销毁一次,因此目前信息先做归档处理。
此外,王府井东方新天地、新世界百货崇文门店、北京国贸商城工作人员均表示,顾客登记信息主要的销毁方式是碎纸机,不会不经处理就直接丢弃。
而在写字楼方面,记者询问信息归档物业后将如何处理,富华大厦物业管理人员介绍,目前信息还需要暂时保存以防相关部门调取,具体保存时间暂无明确。另外多栋写字楼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类似答案。
探访3
登记现场信息保护措施如何?
目前,多数记者探访地点的门口已经没有了用来登记顾客信息的纸质本子,取而代之的是印有北京健康宝的二维码,有的还配有提示牌或提示广播,但部分餐饮店并没有人监督顾客是否扫码。
在位于东四十条地铁站附近的富华大厦门口,记者看到登记台上放有一本有封面遮挡的人员出入登记表,已登记的个人信息无法被轻易看到。现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是专门用于老年人信息登记的表格,非老年人不允许使用。
在相隔不远的首创大厦,纸质登记信息表毫无遮挡地摊开,详细填写的来访者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居住地等信息可以被登记或经过的人员轻易看到。
< class="pgc-img">>合生汇门口,顾客主动扫二维码,旁边已经没有登记信息的桌子。新京报记者 罗晓静 摄
追问1
公共场所登记个人信息如何使用?
疫情早期,公共场所登记的个人信息当时是怎么使用?国航大厦、亮马河大厦等一些写字楼的工作人员均表示,填写信息是用于疫情流调。
此外,西单商场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疫情期间进行信息登记由上级部门进行统一要求,以便进行疫情追溯等工作。肯德基、麦当劳等快餐店也表示是为了疫情防控。“主要是流调,比如出现疫情了,可以追溯患者的生活轨迹,我们保存信息也是方便上级部门流调使用。”肯德基一工作人员说。
登记的个人信息处理是否有统一规范?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快餐店、商场、写字楼的信息大多数都会自行销毁处理。
记者查询发现,在今年2月北京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多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楼宇、商场和餐馆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中,明确商务楼宇(含写字楼、办公楼)要管住商务楼宇入口。对外来访客应当如实登记姓名、来源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今年7月北京市商务局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三级应急响应下商场、超市防控指引》中,明确利用“北京健康宝”登记验码,对健康码异常者劝离。但对于纸质登记以及登记信息保管等内容均未提及。
追问2
商家自身如何防止顾客信息外泄?
记者从肯德基、麦当劳获悉,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和公司统一安排,对客户信息定期进行销毁。“我们绝对不会外泄的,销毁也是按照公司规定,您在疫情前期来登记的纸质版信息已经销毁,现在来查的话就已经没有了。”肯德基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当记者提出“顾客信息会不会被泄露”的担心时,肯德基百环店的相关工作人员称:“餐厅不会把顾客信息给任何人,也不会把信息录入电脑,毕竟我们现在人力紧缺,也没精力做这个事情。”
麦当劳一工作人员表示,店内有相关规定,不可私自留存客户信息。“当时登记纸质版信息时,门口有专门的员工盯着,晚上就会收起来。”
亮马桥地铁站附近的中远幸福大厦物业管理人员表示,该单位在信息保存管理上有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密,不允许私自抄写打印,所有信息均会归档,目前锁在档案室。
律师:商家不可倒卖和泄露用户信息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商场、餐饮店、写字楼收集的顾客个人信息,多为自行封存。如果出现信息泄露情况该如何处理?记者致电12345,希望了解某写字楼纸质登记信息去向及如何防止信息泄露。该写字楼所在街道信访办工作人员向记者反馈称,疫情期间保存的个人信息会先在办公室保存一周,便于疫情检查调用,一周之后归档、存入档案室,五年后非重要档案将统一销毁。
该工作人员表示,小规模单位的少量个人信息,泄露可能性和危险性反而较小。即便没有疫情,信访办也会定期对信息使用保存规范进行检查。
针对疫情期间个人登记信息的保存保密要求,对方表示目前并没有。但关于登记信息保存管理有统一标准,各单位之间可能在存入档案室的时间长短等问题上有些微小差别,例如街道办事处由于频繁调用信息的需求,基本每年存档一次。
“很多情况下,收集或者知悉用户个人信息的主体并非唯一,所以即使用户怀疑某个主体泄露了其个人信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则,也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因多数用户的取证能力和取证手段有限,通常难以获得相关证据,这是用户对于个人信息泄露进行民事维权所面临的最大困难。”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赵占领表示,被遗忘权规定,只有在电信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里,用户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销毁或者删除。但是商家收集信息之后没有妥善保管,将个人信息倒卖或者泄露出去,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如果商家倒卖个人信息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新京报记者 罗晓静 应悦 马瑾倩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铭
<>< class="pgc-img">>政复议决定书
〔2017〕建行复第4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建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大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2018年1月15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经审查后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大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17年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南京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大酒店销售的“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后,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故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职责分工,食品原料问题系由国家卫计委负责。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作出的“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复函中明确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中符合《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物品以及符合相关法规的物品,可以在餐饮服务环境中使用”,涉案产品添加的石斛、党参、当归不符合上述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国家食药监总局明确表示,餐饮服务环节使用保健食品原料,要严格依法管理,食药监总局从未明确表示餐饮环节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的行为合法。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人请求支持其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17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南京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大酒店销售的“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添加非食品原料石斛、党参,要求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调解。2017年9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投诉举报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被举报人承认曾经销售过“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申请人也确实在该酒店消费了该类食品。但是,自2017年9月11日起,酒店已自行停止销售该食品。被举报人使用的党参是2016年6月2日从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石斛是2017年2月6日从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经营部购进的,进货手续都齐全。被举报人拒绝了申请人的调解要求。2017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调查终结后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某、某某大酒店及某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环节使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之外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55号)和《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工供应含“西洋参”等物品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稽[函]〔2017〕287号)的规定,并参照《关于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含“西洋参”、“雪蛤”等物品菜品定性问题请示的复函》(沪食药监办稽〔2017〕19号)和《关于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含“西洋参”等物品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函》(沪食药监办餐饮〔2017〕34号)文件的规定,“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是我国传统饮食。其中的食材石斛、党参不在《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之列,而且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食品安全法》也未禁止保健食品用于餐饮服务,且申请人购进渠道是食品经营企业而非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举报人也未宣传和强调石斛、党参的药品属性,且被举报人已经停止了销售行为。故被举报人销售“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不构成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已对涉案举报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南京某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大酒店销售的“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同月28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投诉、举报案件受理通知书》(宁建市监受〔2017〕*****号)。被申请人于受理次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某、某某大酒店及某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对申请人的上述举报投诉进行了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消费单据;2、《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3、《投诉、举报案件受理通知书》(宁建市监受〔2017〕*****号)及邮寄凭证;4、《现场检查笔录》(2017)第*****号及照片;5、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党参成品检验报告书、购货凭证、情况说明;6、南京市江宁区某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石斛测试报告、购货凭据;7、“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某、某某大酒店及某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石斛、党参未被列入“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被举报人销售的“石斛海底椰炖老鸽、当归党参炖牛尾”属于我国有着传统习惯的饮食,其也未宣称和强调功能主治、药品属性等,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及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工供应含“西洋参”等物品有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稽[函]〔2017〕287号)中的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大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孙某某投诉某某大酒店在食物中添加非食品原料的回复”予以维持。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南京市政府网站)
附相关文件:
< class="pgc-img">>来源:中国质量报山西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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