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2日,红桥区发布关于紧急寻找9月10日在红桥区好仁缘家常菜餐厅就餐人员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们:
经疾控部门流调,一名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的密接人员曾于9月10日11时至12时47分在红桥区好仁缘家常菜餐厅(咸阳路25号增1号)就餐。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请与该密切接触者在以上时间段同轨迹人员主动与属地社区或疾控中心报备,并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联系电话:022-26370238(区疾控中心)
红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9月12日
转自| 美丽红桥
来源: 天津广播
源:【西夏发布】
沿街的小餐馆
看着“麻雀虽小”
实则“五脏俱全”
极大满足了社会需求
丰富了城市的烟火气
但餐饮场所是火灾高发区域
后厨内用火用电集中
火灾隐患较多
消防安全尤为重要
疏忽大意很容易引发火灾
火灾风险
01
燃气泄漏
餐馆液化气罐发生泄漏后引发爆燃
02
用火无人照看
店员玩手机,厨房着火浑然不知
03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员工添加酒精不当致爆燃
厨油锅起火,员工先用嘴吹气,然后用水浇导致爆燃。
不看不知道
后厨里的隐患那么多
想要做到防范于未“燃”
下面这些措施您可得知道
餐厅是人员密集的场所,一旦厨房着火,火势控制不当蔓延至餐厅则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采用防火门等方式将厨房与餐厅分隔开,能有效阻止火灾蔓延。
厨房内的燃气管路需要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特别是燃气管道、接头、仪表阀门需经常检查,防止泄漏。安全使用天然气与液化气,油炸、烘烤食物时遵守操作规程。
油烟机、油烟管道要及时进行清理,清除掉附着和堆积在里面的油垢及其它脏物,防止烟道和抽油烟管道内壁或弯道内的油垢和脏物堆积过多带来火灾危险。
餐厅禁止拉接临时用电线路,所有线路和电气设备均应由正式电工敷设安装。餐厅内用火用电设备如存在过载运行、线路老化、插座松动、线路未穿管保护、线路裸露在外等情况,要及时维修。
餐厅厨房动火做饭时工作人员严禁离开,厨房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在检查确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处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严禁出现将货物堆积到疏散通道上、在窗户上设置铁栏杆、封闭安全出口等现象。
小型餐饮一些经营者为了经济效益最大化,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底部作为店面经营用房,夹层或二层作为仓库、住宿使用,形成集仓库、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现象,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安全逃生十分困难。
完善餐厅消防设施设备,配齐火灾报警设备,厨房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对餐厅的工作人员经常进行防火安全常识教育,并制定餐厅厨房内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疏忽引发火灾。
厨房的消防安全
是整个餐厅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
餐厅的管理人员平时要注意防范、定期检查
让每个人都能安心、安全的用餐
来源:宁夏消防
监制:岳荣
审核:刘莲
编辑: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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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西夏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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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tt_format_content js_underline_content autoTypeSetting24psection " id="js_content">瑞熙:《朱瑞熙文集(全八册)》第六册 学术论文
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
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官员的公费用餐制度,可以追溯到汉代。此后,经过近10个世纪的逐步发展,到宋代终于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从西汉至五代十国,官员公费用餐制度初具规模,大致为官员在经过的地点,由地方官府负责供应公费膳食[1];京师各司和各州郡用一部分“公廨本钱”,供应官员和六宫的膳食;官员平时在官府办公,享用“公厨”提供的工作午餐[2];宰臣在政事堂的专门餐厅用餐,称“堂食”[3];常参官每逢朝见皇帝,由朝廷供应一顿午饭,称“常食”或“廊餐”、“廊下餐”[4],等等。到宋代,因为官员众多,该制度对各类、各级官员的公费用餐作出了种种规定:同时,对许多官员每月发给固定的膳食津贴,或发给一些临时的膳食津贴。该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官员挥霍公款吃喝、吃喝妨碍公务等纳入刑罚的制裁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官员乱花公款吃喝的行为,减少了公费的无谓消耗,阻止了社会风气的迅速污染。但宋代毕竟未能彻底制止官员的不正当公费用餐,在朝廷政治腐败的时期,官员的公款吃喝之风就更盛。该制度对后代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宋代各类、各级官员公费用餐规定
宋代的官员公费用餐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完善,显得更加完整、严密。各类、各级官员公费用餐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朝会酒食。在朝会结束后,由朝廷招待官员午餐。北宋初,每月初一,在文德殿举行入阁仪式,最后由“阁门使宣放仗,皆再拜,赐廊下食”。“其赐廊下食,自左、右勤政门北东、西两廊,文东武西,以北为上立定。中丞至本位,西南一揖,乃就坐食”[5]。严仁宗景祐三年,知制诰李淑等重定“阁门仪制”:“文武百僚、待制、三司副使同自左、右勤政门北两廊,文东武西,北上立定。御史中丞至本位,南向一揖。就坐食。”“诸军校,赐食于左、右勤政门南两廊;其宰臣、枢密使以下至龙图阁直学士于中书;亲王、使相、节度使于赐食厅;留后、观察使至刺史于客省厅;管军节度使至四厢都指挥使于幕次。”[6]官员在用膳时,有“阁内弹奏官”负责“廊下食行坐失仪、语喧”。孝宗时,规定“朝会赐酒食不如法”,归御史台前司负责弹劾[7]。
第二、堂食。北宋时,正、副宰相在办公之日,在政事堂享用工作午餐。魏泰《东轩笔录》记载:“寇准拜中书侍郎、平章事,丁谓参知政事,尝会食于中书,有羹污准须,谓与拂之,准曰:‘君为参预大臣,而与长官拂须耶?’谓顾左右,大愧恨之。”堂食由堂厨负责操办,堂厨的经费每月有定额。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十二月前,堂厨每月1300贯,一年共15600贯[8]。
第三、朝廷省、寺官员外出宴聚。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九月,下诏:“今后将作、都水、军器监,如遇差出勾当公事官出外,并不得赴筵宴。”[9]此处并未明确规定“筵宴”是公费或私费,但一律禁止参加。宁宗庆元间,谢深甫等编《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职制敕”规定,朝廷或者省、台、寺、监“差官出外”,如在所辖处和干办处“预妓乐宴会”,“并依监司法”,即“各徒二年”。“其辖下干办处官司,各减犯人罪三等”[10]。
第四、限制各级司法官员参加公费或私费的宴会。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诏书规定:“天下狱有重系,狱官不得辄预游宴、送迎。”[11]宁宗时,“断狱令”规定,各州凡有“大辟”案件正在审理,“狱官不得赴宴会”。“职制敕”规定,各州“有徒以上囚禁(寄禁非)”,而狱官参预“非公使妓乐宴会”,准照“路分兵官将副法”惩处[12]。
第五、限制路级官员享用公费饮食。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四月,复置各路提点刑狱官,规定“州郡不得迎送聚会”[13]。仁宗初年,诏书规定“诸道守任臣僚,无得非时聚会饮燕,以妨公务”;同时,规定“其转运使、副巡历所至,除遇公筵,方得赴坐”[14]。据朱弁记载,神宗元丰前,州郡虽有公使库,而“皆畏清议,守廉俭,非公会不敢过享”。但“元丰以来,厨传渐丰,馈饷滋盛,而于监司特厚。故王子渊在河北,州郡供送,非时数出,谓之儤巡。”直到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监察御史韩川上疏,才揭露了此事[15]。
宋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对路级长官的公费用餐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一、界定了享用公费膳食的范围。其中“职制令”规定,各发运司、监司遇到圣节(“开启道场同”)或“传宣使命(赐妓乐、衣袄、特支银鞋同)”,“国信使、副”,准许“赴公筵”;如因“点检”或商议“公事”,也允许“赴酒食”;“巡历所至,薪、炭、油、烛、酒食并依例听受”。“公用令”规定,各监司及其官属(帅司等处的官属及其所差干办公事官同)“于廨宇所在,应赴筵会而不赴者,听送酒食”。二、限制参加某些宴会。“职制敕”规定,各发运使、监司“预妓乐宴会(自用或作名目‘邂逅使令及过茶汤’之类同)”,“各徒二年”。“即赴所部及寄居官用家妓宴会者,加二等(知州、县令准此)”。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以失及去官原减”。“不应赴酒食而辄赴(以职事为名而往亦是)”,“各杖一百”。其中“近城安泊,因公事往彼会议者,非”,即不属禁止之列。还规定“其辖下官司,各减犯人罪三等”。又规定,各制置司、提点司、提举司长官及属官,发运、监司、经略安抚、总管、铃辖司的属官,在所辖处和干办处“预妓乐宴会”,“并依监司法”,即“各徒二年”。三、规定举行公宴的经费来源。“厩库敕”规定,各发运司、监司或提点、总领等官员,凡“遇圣节,辄以本司践排办宴设者,以违制论”。
第六、州、县官员享用公费饮食的规定。宋代州、县官享用的公费膳食,有旬设、款待过往官员、犒劳军校、本地官员聚宴等数种名目。州、县官公费饮食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公使钱。宋代的公使钱分为朝廷颁给的正赐钱和本地自筹的非正赐钱两种,正赐钱由朝廷拨付系省窠名的钱物,非正赐钱由本地拨付非系省的地方性收入。公使钱用于款待过往官员、犒劳军校等[16]。王栐《燕翼诒谋录》记载;“祖宗旧制,州郡公使库钱酒,专馈士大夫入京往来与之官、罢任旅费,所馈之厚薄,随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此损有余,补不足,周急不继富之意也。”至于公使库酒,“其讲睦邻之好,不过以酒相遗,彼此交易,复还公帑。苟私用之,则有刑矣”。官员获邻州所赠酒,“一瓶不敢自饮”,都“归之公帑”[17]。如果当地未设公使库,则按规定动用系省钱,或由朝廷另拨经费。如太宗淳化元年(990年)九月,下诏:“诸州、军、监、县无公使处,遇诞降节给茶宴钱:节度州百千,防、团、刺史州五十千,监、三泉县三十千,岭南州、军以幕府州县官权知州十千。”[18]朝廷拨付茶宴钱,是为了资助那些无公使钱的地区举办庆贺“圣节”的公费宴会。
所谓旬设,顾名思义是每旬一次用公费设宴款待本地的文武官员。《宋史·兵制八》指出:“屯兵州军,官赐钱宴犒将校,谓之旬设。”参加者有一定的范围,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十月以前,“诸州旬设,驻泊禁军诸校其本军员,皆不获预”,从是年十月开始下诏“宜并及之”,允许参预[19]。旬设一般使用公使钱,如不够,则可动用其他经费。仁宗庆历六年(1046年)下诏规定:“天下旬设,其无公使钱处,自今以系省钱给之。”[20]开始允许使用系省钱筹办旬设。
各州平时必须用公费招待来往的官员。仁宗时,范仲淹说:“国家逐处置公使钱者,盖为士大夫出入,及使命往还,有行役之劳,故令郡国馈以酒食,或加宴劳。盖养贤之礼,不可废也。”[21]王明清也说,由于各州设置公使库,“承平时,士大夫造朝,不赍粮,节用者犹有余以还家;归途礼数如前,但少损”[22]。宋代以士人知州,且一般至外地任职以及任期较短,官员往返路途实际由各州公使钱补贴部分差旅费。林积知泗州时,“泗当宾客之会,饰厨传,悦往来,郡守之先务也”[23]。仁宗庆历七年,河北各州军及总管司等“争饰厨传,以待使客,肴膳果实,皆求多品,以相夸尚。盖承平日久,积习成风,稍加裁损,遂兴谤议,为守将者,不得不然”[24]。
本地官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宴会,这些宴会主要是公费开支。庆历三年,有臣僚上疏:“益州每年旧例,知州以下五次出游江并山寺。”[25]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公用令”规定,各州知州和通判、兵官、幕职官、巡检、捉贼使臣、将副、部将、队将、押队及各军将校,“每月一赐酒食”,因公出差和不能离岗者,“给其所费”,“仍并以转运司钱充”[26]。
州、县官的宴会一般还用妓乐助兴。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规定:一、“职制令”规定,每年二月十五日各州、县守令“出郊劝农”,不得“辄用妓乐宴会宾客”。二、“职制敕”规定,各州、县官“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公筵若假日,而用妓乐宴会者,杖八十(州郡遇使命经过应管待者,非)”;各州、县的守令“劝农,辄用妓乐及宴会宾客者,徒一年”;各州的主管常平官,参加“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依监司法”定罪,如果“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减”;州学教授“预妓乐宴会者,杖八十(圣节及他官兼者,非)”。三、“杂敕”规定,各州、县“因筵会接送,辄抑人户充乐人百戏者,杖一百”。
第七、有关武官享用公费膳食的专条。《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除规定各州的武官、将校等“每月一赐酒食”外,还规定:一、凡遇圣节、元日、冬至等节庆贺,各州轮流派武官参加宴会,同时另派武官带兵“量持兵仗,躬亲巡警,仍分兵守护甲仗、军资库”。正在岗位“巡警之官,不得预宴集”(“职制令”)。二、孝宗淳熙四年,采纳臣僚的建议,规定为不影响御前诸军主兵官都统制、统制正常训练军队,只准统制“以次将佐合赴圣节宴设,本州逐时管待,许令依旧”。淳熙九年,又颁敕规定:各路“训练路铃,每岁按季(教?),不许趁赴筵会、收受折送并犒设等。仰帅臣、每(监)司常切觉察,加(如)有违戾,按劾以闻。”(“随敕声明”)这显然是为了保证军队的训练正常进行,不受干扰。
第八、其他官员公费用餐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还对监当、助教、巡警等官的公费用餐立出具体的条法:一、监当官:各仓库的监官,如设2员以上,“遇圣节或公筵(谓兼犒设将校者)”,允许“互赴”,但有的官员必须坚守岗位而“不可离者,不用此令”,即不准赴宴(“职制令”)。二、助教:各州“进纳授摄助教及本州助教之类”,凡“遇公筵,听预坐”(“仪制令”)。三、巡警官:各州遇圣节、元日、冬至节“庆贺宴集”,“辄废巡瞥者,徒一年;或虽巡警而不躬亲者,杖一百”(“职制敕”)。要求在上述三大节期间照常巡警,而不玩忽职守。
二、宋代官员的各种膳食津贴
宋代官员还按月领取膳食津贴。膳食津贴最初有餐钱或食钱,后来逐步增多,有厨食钱(食钱)、厨料米面、折食钱等数种。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规定大理寺官员的食钱:判寺一人,每月15千;少卿一人,12千;断官8人,各10千;法直官2人,各6千。天禧五年(1021年),重定大理寺的餐钱,每月共260千,“均给众官”。“其员缺在假者,留充公用”。神宗元丰官制改革前,在京官员餐钱如下:一、按照职位每月给予一定的餐钱。其中宰相和枢密使、宣徽使、知枢密院,每人50千。参知政事,35千。枢密副使、同知枢院、签书枢密,各25千。秘书监、判三馆、谏舍以上任三馆职者,各5千。天章阁侍讲,10千。崇政殿说书,7千。修撰、宜馆阁、校理、直龙图阁、检讨、校勘官,各3千。国子监判监、直讲,各5千。知审刑院,15千。审刑院详议官,10千。二、依机构为单位,每月给予一定的餐钱。其中三司,共200千;学士院,共100千;中书堂后官,共120千;枢密院承旨以下,共270千,宣徽院吏属,共30千。这些餐钱均给本机构的官吏[27]。元丰间(1078-1085年),枢密院的官属,如检详诸房文字,每人每日给厨食钱500文;计议官和编修官,每人每月给第三等折食钱25贯,每日给厨食钱500文。选人中,承直郎和儒林郎、文林郎,每人每月给厨料米6斗、厨料面1石5斗;从事郎和从政郎、修职郎,每人每月给厨料米、麦各2石;迪功郎每人每月给厨料米、麦各1石5斗。武官中,横行的副使(正侍郎至右武郎)、诸司副使(武功郎至武翼郎),每月厨料米、面各1石[28]。哲宗时,执政每人每月定支厨钱35千,枢密院每年给予“添厨钱”1700贯[29]。彗徽宗宣和间(1119-1125年),规定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依照等第支给“厨食钱”,从每月15贯到9贯共4等。同时,“修书官”按“自来体例”给予“折食践”,如监修国史每月40千,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37贯500文,检讨、著作35贯[30]。此制到高宗绍兴四年(1134年)依然沿用不变[31]。宣和七年,由“讲议司措置,以合破太仓食纽价支钱”,秘书监的监、少监的厨食钱为第二等,每月各15贯;著作郎、干办三馆秘阁为第三等,每月各12贯;丞、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为第四等,每月各9贯[32]。秘书监的官员厨食钱不设第一等,不过第二等的钱数已与六部尚书以下职事官的第一等相同,说明它的官员们在厨食钱上是颇受优待的。
宋高宗绍兴元年(1131年),有官员提出历来“请给各有定格”,现今京师的“局、所官吏”,每月除请给、添支几项外,又领取“御厨折食钱”。折食钱依照东京物价的高低,“每月旋估支价”。这时,临安府的物价“踊贵”,但“尚循旧例,其所折钱,往往增过数倍,暗侵财计”。于是下诏“裁定则例,永为定法”。该法共定11等,每等比“旧例”都有减少,现列出下表[33]:
这一记载显示:一、京师官员的折食钱全称“御厨折食钱”,又称“折食钱”。二、共分11等,原定第一等为84贯多,第十一等30贯多;新法第一、二、十一等比原定减少了一半左右。三、此制从北宋时已经实行,此时只是恢复旧制,从而减少了数额,以减轻财政负担。与神宗元丰间枢密院计议官和编修官月支第三等折食钱25贯相比,新法定为35贯,实际比元丰间增加了10贯。与徽宗宣和间“依自来体例”比较,修史官的折食钱为每月每人40贯、37贯500文、35贯三等,其中监修国史(审相兼职)40贯显然是其中的第一等,可见新法正是恢复了北宋的旧制,而北宋旧制的折食钱也是总共11等。四、以前折食钱依照当月京师市场物价的涨落而增减,从此时开始,立为定额。绍兴二十九年十二月,由台谏、给舍“同议裁减”“应干兼局添破请给、折食等钱”,如诸司粮审院列具“行在百司人吏每月所请兼职添破折食等钱”,原每月计钱3676贯450文,每年共44117贯400文,现每月减支1590多贯文以外,“其余实系兼职人,欲依旧”[34]。孝宗隆兴(1163-1164年)、宁宗开禧(1205-1207)以后,职事官每月有膳食津贴称“厨食钱”,负责“纂修者”有“折食钱”[35]。如孝宗淳熙四年(1177年)的监和少监,每月各领厨食钱12贯;丞、著作郎、秘书郎、著作佐郎、校书郎、正字每月各9贯,明显比徽宗宣和七年都降低了一等[36]。
三、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的主要特点
为了保证各级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宋代统治者把供应公费膳食作为激励官员们勤政的手段;同时,又多方控制他们的各种宴会支出,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条法,甚至不惜绳之以法,作为促使他们廉政的手段。与前代相比,宋代政府将官员挥霍公款吃喝和吃喝妨碍公务等纳入刑罚的制裁范围,而实际又仅给予种种行政处罚,这就是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的主要特点。
从原则上讲,朝廷要求官员平时宴饮不致妨碍公务。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诏书规定“中外群臣非休假,无得群饮废职”[37]。天禧三年(1019年),依照礼仪院的提议:“自今文武官丁父母忧起复,不赴宴会外,自余服制式假满日,并赴。”[38]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迎送宴会》“职制敕”规定:在任官员“游从宴会妨公务者,杖一百”。此敕估计是北宋以来的旧制,说明官员如游宴过度而荒废公务,将受到刑罚的惩处。
具体而言,宋代官员公费用餐的种种条法,并非一纸具文。宋代确有一些官员因为乱用公款宴请客人,受到制裁。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正月,权知凤翔府滕宗谅降一官,改知虢州。原来,监察御史梁坚“弹奏滕宗谅于庆州用过官钱十六万贯,有数万贯不明,必是侵欺入己,及邠州宴会并泾州犒设诸军,乖越不公”。参知政事范仲淹为滕宗谅辩解,向仁宗上疏说:经过太常博士燕度审理,滕宗谅在庆州“所用钱数分明,并无侵欺”,滕虽毁掉泾州“前任公用历”,但“亦不显入己”,故请求仁宗对滕“免重劾”[39]。“邠州宴会”成为滕的罪状之一。稍后,御史中丞王拱辰“论奏不已”,滕“复徙岳州”[40]。
同年十一月,宋朝发生了震动朝野的“奏邸狱案”。这又是一件涉及挥霍公款用餐的案件。原来,宰相杜衍之婿集贤校理、大理评事苏舜钦这时任监进奏院。九月末,他与另一位监进奏院、右班殿直刘巽一起“循前例,用鬻故舜公钱召妓女,开席会宾客”。御史中丞王拱辰得悉此事后,指使其属提出弹劾,“事下开封府治”。于是苏舜钦和刘巽“俱坐自盗”,“并除名勒停”;参加这一宴会的其他人如宜龙图阁兼天章阁侍讲王洙,集贤校理刁约和江休复、王益柔等10多位“知名士”都被“斥逐”[41]。苏舜钦因为动用卖废纸款没有入帐,而用来聚餐,所以被依法定为“主守”“自盗”,不仅要加倍偿还用去的款项,而且被除名为民。
在奏邸狱案发生后,直到当代,曾有许多文人学士为苏舜钦等人鸣不平,甚至称此案为“冤案”,但此案的处理在客观上对澄清当时的吏治起过一定的作用,使官员们在动用公款吃喝方面有所收敛,以免触犯刑律。
此外,还有一些官员因过度游宴或违法吃喝而被朝廷査处。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知静江府张孝祥由于被殿中侍御史王伯庠弹劾其“专事游宴”,被罚罢职[42]。张孝祥在随后的一份奏状中承认自己的过错说:“昨者广西,罪戾盈积,劾章既上,谓当投窜。圣慈宽宥,此从罢免,至于贴职,复与全存。”[43]乾道五年,新知峡州郭大任因在知袁州任期内“日事饮宴,殊不事事”,被撤职。淳熙二年(1175年),知衢州曹总因“耽饮嗜闲,不修郡政”而被“放罢”。次年,新知嘉州陆游因在前摄嘉州时“燕饮颓放”,被撤销“新命”[44]。浮淳熙十年,知辰州胡介因在知光州时“惟务酣燕”,被“言者”揭发,受责撤职,为祠禄官。同年,知邵阳军潘才卿因在守澧阳时“奢僭自肆,日事燕饮”,被罢官。淳熙十二年,知湖州刘藻由于“言者论其在任专事筵宴,库帑告竟”,被责“降两官,放罢”[45]。淳熙十四年,知平江府王希吕与祠禄官范成大、胡元质经常相聚宴饮,“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孝宗怒而讪之”[46]。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浙东安抚使张杓奏申朝廷:知秀州华亭县柳楙“日赴所部燕饮,恣为大言,陵栋州县”,柳楙因而改差监潭州南岳庙。宁宗嘉定六年(1213年),臣僚奏告监尚书六部门沈谧“尝为漕幕,日事燕饮”,因此被责为祠禄官。嘉定九年,殿中侍御史黄序弹劾监行在左藏西库郑浦在以前“经营版曹差檄,往福建劝谕和籴”,“以王人自居,州县官奔趋迎(送),折俎馈遗,安然受之”,郑浦立即被解职,“与祠禄”[47]。知建宁府崇安县某人,“日宴饮,必至达旦,命妓淫狎,靡所不至”,平时“不理民事,罕见吏民”,加上其他一些“非理不法”之事,被福建转运使陈增奏劾,降职为本县主簿[48]。
宋代还有一官员因为违法多领膳食津贴而受罚。神宗元丰三年,侍御史知杂事何正臣等揭露军器监官员仿佛集体尸位素餐,“详定法式”一拖就是7年,“一司敕”也搁了5年,“尚未成书”。这些官员慢条斯理地工作,是因为“利于添给”,多领各项津贴,其中包括食钱。所以,神宗立即下诏命“三司勘会逐官自置局后支过食钱,并令回纳,仍于月俸内克一半”[49]。神宗命令军器监官员全部退回在设立本司立法机构后所领取的食钱,规定先扣除各人的月傣一半,直到扣完为止。元丰六年,御史中丞舒亶兼权直学士院职,“违法请厨钱”。尚书省向神宗揭露此事,且指出“台察官朋蔽不言,乞并付有司推治”。神宗即命大理寺负责审审。数月后,“诏狱”认定:“学士院公使时悉罢,而亶辄以本院厨钱自给,复坐计赃,杖九十。”舒亶的这一罪名与仁宗庆历间“奏邸狱案”中苏舜钦相似。神宗告诉近臣说:“(舒)亶学士院自盗赃罪,情至轻而法重。”加上舒亶的另一件诈伪事,神宗决定对舒亶“论如法”,舒亶终于被降寄禄官2阶,“勒停”,“免除名”[50],比苏舜钦所受惩罚要轻得多。
以上事例显示,宋代统治者为保证各级机构的正常运作,反对官员整天吃喝玩乐、不理政事;同时,反对他们不分公私胡乱吃喝,挥霍公款。在法律上,规定了严重挥霍公款吃喝和过度吃喝的官员将被绳之以法,受到刑罚的制裁。但是,即使真正判刑,充其量也多者不过判2年徒刑,少者杖100或80下。笔者在有关文献中,尚未寻到官员因挥霍公款吃喝或过度吃喝而被判刑罚的一例,所有事例的当事人都只是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像受罚最厉害的苏舜钦也不过是削职为民,而更多的官员只是降官或降职。所以,对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制度的贯彻执行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
笔者发现,宋代多数官员都是心安理得地享用各种公费膳食和领取膳食津贴。其中有一些官员本属饕餐之徒,每天举行宴会,觥筹交错,乐此不疲,却并不受到惩罚。比如高宗时,宰相秦桧专权,其妻王氏娘家的子弟“皆用事”。其中“有王子溶者,为浙东仓司官属,(平江府)郡宴必与提举者同席,陵忽玩戏,无所不至,提举者事之反若官属。以后,王子溶又知吴县,“尤放肆。郡守宴客初就席,子溶遣县吏呼伎乐人,即皆驶往,无敢留者。上元吴县放灯,召太守为客,郡治乃寂无一人”[51]。慑于秦桧的权势,路、州长官反而听命于官属,他们举办的公宴就必然失控,费用也无以限制。孝宗淳熙九年(1182年),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朱熹奏劾前知台州唐仲友不法不公事。唐在知台州时期,“其子亲会宴集经月,姻族内外,一文以上皆取办于公库”。唐每次举办宴会,必召妓女劝酒,甚至与之“逾滥”[52]。但唐与丞相王淮为姻家,王淮为唐辩护,唐因而仅撤销江西提刑新任。再如宁宗时,成都府路监司公费用餐的费用很多。嘉泰三、四年(1203-1204年),该路的监司“三司”(转运、提刑、提举)“互送”,“一饭之费,计三千四百余缗”。至于寓治建康府的江南东路“六司”(帅、漕、总赋、武骑二司帅等)则“乃倍之”,即达6800多贯[53]。像地方官王子溶、唐仲友等人,由于在朝有高官做靠山,虽然违法公款吃喝,但不仅未被诉诸法律,而且几乎未受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宋代官员公费用餐尽管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制度,但实际上惩治不适时,打击不严厉,所起作用有一定限度。
本文刊载于《上海师大学报》199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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