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宝入股茉酸奶,让今年大热的现制酸奶赛道再次受到关注。
11月8日,君乐宝与茉酸奶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计划入股茉酸奶并持股30%。而早在2021年,新希望乳业就以2.31亿元的价格拿到“一只酸奶牛”控股权。
同为千店规模的两大现制酸奶品牌,相继与头部传统乳企深度捆绑,被业内视为一种发展趋势。一方面,现制酸奶品牌依靠传统乳企,可以解决全国布局面临的供应链成本和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近几年低温酸奶销量持续下滑,传统乳企可以借助现制酸奶渠道消化奶源,向年轻消费群体渗透自有品牌。
首次股权融资
茉酸奶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现制酸奶连锁品牌,君乐宝是国内领先的综合性乳制品企业。此次签约君乐宝,是茉酸奶首次对外进行股权融资。
乳制品原料供应和科研支持是双方此次合作的重要内容。君乐宝在河北张家口坝上草原有38万亩草场,并将在此设立茉酸奶专有牧场。依托君乐宝的研发平台,茉酸奶未来产品升级迭代将得到更优质的解决方案。
君乐宝乳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华在签约仪式上表示,与茉酸奶的合作,对进一步做大做强低温酸奶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在原料、产品、研发、渠道等领域加强资源协同与合作,有助于君乐宝更好发挥供应链实力。茉酸奶总经理顾豪表示,优质原材料是茉酸奶品质的保证,也是消费者的首要考虑因素,合作将全线加速茉酸奶产品迭代升级。
茉酸奶方面11月9日回应新京报记者称,这次合作是基于双方对行业未来发展的洞察和共识。在当下消费者需求升级的大背景下,茉酸奶与君乐宝都看到了通过战略合作来提升产品力、品牌力、研发力的重要性,对双方产业链布局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的提升。
此次签约,君乐宝与茉酸奶未对外透露股权交易具体金额和茉酸奶新的股权架构。天眼查信息显示,茉酸奶品牌方上海伯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伯邑”)尚未发生股权变更,目前仍分别由创始人赵伯华、总经理顾豪持股55%、45%。
据知情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君乐宝与茉酸奶方面此前大约经历了近半年的商讨,目前合作刚刚落到签约层面,上海伯邑还未进行工商变更,签约现场是君乐宝、赵伯华、顾豪三方共同签署完成的,未来各方持股比例暂且不详。
与传统乳企“联姻”
早在今年7月,茉酸奶就因筹备的猫山王榴莲新品定价过高而登上热搜,现制酸奶赛道也因此再度受到业内关注。
资料显示,茉酸奶创立于2014年,2019年开始进驻一线城市,2020年进行供应链、财务等体系升级,2021年开放全国品牌加盟。2022年,茉酸奶进入快速扩张期,门店增长至500余家,覆盖全国70多座城市。目前茉酸奶被视为国内最大的现制酸奶连锁企业,有超过1600家门店,其中2/3的门店分布在一、二线城市。
同样实现千店规模的还有一只酸奶牛,该品牌更早受到产业资本关注。2021年1月,新希望乳业宣布以2.31亿元收购重庆新牛瀚虹实业有限公司60%股权,进而将一只酸奶牛纳入麾下。2019年,一只酸奶牛营业收入约2.4亿元,2020年合并营收、净利润分别为2.2亿元、3160万元。
除上述两大品牌外,其他现制酸奶企业也在加快跑马圈地。起源于北京的现制酸奶品牌兰熊鲜奶,2020年拿到IDG资本的A轮融资。有“酸奶界爱马仕”之称的Blueglass,在全国开出近百家门店,2021年获得超2亿元B轮融资。2022年成立的王子森林,2023年3月完成千万级战略融资。主打低脂低卡概念的丽茉酸奶,2023年7月宣布获得5000万元A轮融资。
一只酸奶牛总经理刘丹此前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21年新茶饮赛道进行高速融资时,就有很多投资者关注到现制酸奶这一细分高成长领域,在南北方市场相继出现一些品牌。现制酸奶现阶段在开店和选址方面更贴近新茶饮,但覆盖的年龄群体更广,整体还处于增量市场,远没有到存量绞杀阶段。
随着新希望乳业、君乐宝纷纷下场入股现制酸奶头部品牌,与传统乳企合作被看作现制酸奶品牌的一个趋势。茉酸奶认为,携手乳业巨头的优质资源,将给现制酸奶赛道注入更强大的动力,推动整个行业在原料、研发、品质、效率等方面进一步提升。
乳业专家宋亮认为,近几年低温酸奶销量下滑,而现制酸奶发展向好,对于传统乳企来说,与下游渠道合作或通过收购实现业务结构调整已经成为趋势,可以借助现制酸奶渠道消化奶源,展示品牌。另一方面,现制酸奶品牌通过这种股权合作获得更低价的原料供应,如果合作乳企未来上市,对现制酸奶企业也是品牌背书。
解决供应链难题
新京报记者走访市场了解到,各大现制酸奶品牌中,兰熊鲜奶乳基来自新希望乳业,Blueglass合作方是中地牧场。新希望乳业入股前,一只酸奶牛向皇氏集团来思尔乳业定制酸奶基料,收购完成后,酸奶基料已转由新希望乳业旗下四川新华西乳业、湖南南山乳业、河北天香乳业、苏州双喜乳业、昆明雪兰等子公司供应。
在与君乐宝合作前,茉酸奶乳基原料合作方是兰格格乳业。公开资料显示,兰格格乳业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约1亿元,产能集中在内蒙古,是一家典型的区域性乳企,在官网上提出“打造内蒙古第三大乳制品生产企业”以及上市等目标。
相比之下,君乐宝在全国有25个生产工厂、25个现代化大型牧场,旗下品牌低温酸奶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2022年7月,君乐宝乳业集团副总裁仲岩接受石家庄日报采访时透露,君乐宝2021年销售收入203亿元,位列中国乳业四强。2022年上半年,君乐宝销售保持双位数增长,2025年力争销售额达到500亿元,“我们已经正式启动IPO上市项目,争取在2025年完成上市。”不过,该上市说法并未得到君乐宝方面的官方确认。
从战略版图来看,新希望乳业自2002年起通过3轮并购,外延至华东、华中、华北、西北等区域,目前旗下共有15个主要乳品品牌、16家乳制品加工工厂、13个自有牧场。君乐宝乳业也加快了并购步伐,继今年5月完成控股云南来思尔乳业后,7月再次拿到西安银桥乳业科技有限公司80%股份。
在业内看来,君乐宝乳业和新希望乳业在全国产业链的布局,将为茉酸奶、一只酸奶牛全国业务扩张提供稳定的供应链支持。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与现制茶饮相似,现制酸奶品牌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要面对供应链建设问题。不同的是,现制酸奶供应链投资较现制茶饮更重,尤其是牧场、工厂、冷链物流建设,以千店规模的资金实力而言,很难做到在全国范围自建供应链体系。相比乳基原料代工,与具有供应链实力的传统乳企进行股权深度捆绑,现制酸奶品牌可以降低供应链成本,也能提高合作效率。
茉酸奶回复新京报记者称,茉酸奶开始重视供应链建设,这关系到原料和产品质量。君乐宝有着优质原料供应系统和检测手段,这次战略合作将结合双方在不同领域的优势,包括乳制品原料供应、新品研发、食品安全和经营管理等进行深度合作。
新京报首席记者 郭铁
编辑 李严
校对 赵琳
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近日,杭州城北万象城的网红酸奶品牌Blueglass酸奶店(中文品牌名:阿秋拉尕)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投诉者邹大姐表示,她儿子儿媳在这里买了杯酸奶喝下去后腹泻严重,夫妻称喝完Blueglass不到一小时拉肚子 ,躺了一天才恢复。她对酸奶里的成分有些疑问……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分享了类似的经历。
9月2日下午,针对该事件,正观新闻记者联系了Blueglass(杭州万象城店),对方表示,门店暂时不方便告知,具体情况可以联系北京总部。
随后,记者拨打了Blueglass北京总部官网电话,对方表示,酸奶里面都是含有益生菌的,喝完产品后是否拉肚子因人而异。“我这边是没有接到过相关消费者投诉电话的,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邮箱对接我们品牌部。”
有记者注意到,在某投诉平台和各大社交网站上,有消费者投诉Blueglass存在质量问题,称喝完Blueglass以后上吐下泻,确诊急性肠胃炎;还有消费者表示,感觉比泻药还猛,“仔细一看5000亿益生菌,已经超标了,普通的益生菌片顶多到500亿啊”。
此前,“网红酸奶Blueglass成新型泻药”“45元一杯窜稀酸奶火遍全网”等话题就曾登上热搜,在各大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表示,喝了Blueglass“畅”系列酸奶后会拉肚子,还有网友因为肠胃炎进了医院。
此外,今年5月,Blueglass新品“男友力”广告疑似擦边低俗也曾引发网友热议。
Blueglass Yogurt(阿秋拉尕酸奶)是知名现制酸奶品牌,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品牌创立于2012年,隶属于北京悦活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今年5月5日共有门店175家。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Blueglass酸奶关联公司北京悦活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6万元,当时Blueglass在宣传语中使用了“美容养颜”、“延缓衰老”等词语。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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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
A公司向B小餐饮经营店定制了无标签酸奶,销售给C大酒店。A公司仅有营业执照,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仅从事了销售上述酸奶的食品经营活动。C大酒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B小餐饮经营店有小餐饮经营许可证。A公司、C大酒店、B小餐饮违法吗?如何适用法律?
简要分析:
这是一起一线执法人员咨询的真实案例,虽然执法人员在咨询时对案情进行了多次完善,但还是未交代清楚一些细节和要害问题,只能结合已知案情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假设性的分析,以期能为一线执法提供帮助。
首先,应当搞清楚涉案产品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按此规定,只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均为预包装食品。当然,界定预包装食品不能仅仅依靠预包装食品的概念,还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小餐饮经营者如果在自己的经营场所现做现卖盛入容器的食品,包括自制饮品,一般不视为预包装食品。从本案给出的案情看,B小餐饮经营店制作的应当是放入统一定量或容积的容器中的酸奶,还通过A 公司进入流通环节进行销售,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的要求,只是没有标识而已。涉案酸奶应当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其次,应当搞清楚小餐饮经营店能否生产酸奶对外销售。酸奶属于乳品,得看有关乳品管理的专项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某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因此,乳品属于国家严格监管的食品类型,生产乳品应当经过生产许可。通过执法人员提供的案情来看,B小餐饮经营店不具备酸奶生产资格。当然,小餐饮经营店经营自制饮品,在其经营场所现做现售,只要不属于禁止经营项目,就另当别论。本案较为复杂和值得研究的问题是,B小餐饮经营店自制的酸奶属于乳品,无标签,并且进入了流通环节。
再次,应当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本案涉及A公司、B小餐饮经营店、C大酒店等多方当事人,其法律责任分述如下:
一是A公司。本案A公司涉嫌多个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A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未进行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如果涉案食品属于散装食品,则A公司构成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如果涉案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则A公司构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行为。结合本案已知情况,A公司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备案,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对其予以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进货查验制度,《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乳制品销售也有严格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规定:“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对A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应当作出评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A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也应当作出评价。
需要注意的是,A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均有罚则,属于违法行为竞合,应当按照“择一重处”的原则适用法律,对其进行处罚。
二是B小餐饮经营店。各地对食品“三小”的规定有所差异,但主要内容大同小异。一般来讲,小餐饮店经营方式是现做现售,不能将制作的食品出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进行再销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因此,小餐饮经营店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可以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本案的关键是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三小”条例的规定,看小餐饮经营店加工制作的酸奶是否属于禁止加工目录的食品。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某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的食品。”显然,B小餐饮经营店构成经营不得经营项目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某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B小餐饮经营店构成经营不得经营项目违法行为,应当以依此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是C公司。根据案情,C 公司没有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C公司同时存在采购了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因此,根据已知案情,C公司可能存在没有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对C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违规采购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高小超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