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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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节继承的开始
法言俗语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从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那么,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研究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从继承开始的时间起算,可以产生多种法律关系。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的到期债权,继承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主张偿还。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据此,继承开始的时间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被继承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生理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被继承人自然死亡的,死亡的时间如何判断,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脑死亡说、心脏停搏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且心脏停搏说、呼吸停止说等观点。在我国,一般是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死亡的标准。如果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死亡日期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48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还应注意的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情形,对此,《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确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受害人死亡先后顺序问题,会对死者财产的归属问题产生影响,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如果无法确定谁死亡在先,那么财产分配便无从开始,用民事法律予以规范确有必要。《民法典》增加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本条规定其实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所规定,同时在2015年《保险法》中也有所体现,即“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在继承开始后,还涉及继承开始的通知问题。所谓继承开始的通知,通俗地讲,就是指将被继承人死亡以及因死亡而引起的继承开始的这一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的情形。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亦是继承开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这个前提条件和环节非常重要,其原因是,它能够确保《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这一目的得以全面准确的实施。进一步讲,只有当享有继承权的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时,才能够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参与继承、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反之,则无法行使《民法典》所规定的一些权利,如没有办法参与继承、没有办法对其所享有的继承权进行处分等。
那么,怎么进行通知呢?《民法典》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这也就是说,通知的主体有两类,一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二是当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这一事实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通知主体。
在现实中,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存在一个时差,这就发生了转继承的问题。继承开始,遗产所有权即整体移转给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而遗产分割,是将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为各自财产的过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其所应继承(或受赠)的遗产份额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或转遗赠)。转继承也称为连续继承、二次继承或再继承。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中,实际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后死亡,则不发生转继承。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引起的转继承,区别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单纯的继承。转继承的条件是:
(1)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3)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继承人。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妥善处理继承民事法律关系的关键。因为它涉及继承法律关系中如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1)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属期待权,只有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人,才分别按照继承顺序,实现其继承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才能确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与被继承人离婚,或者尚未取得配偶身份的,均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收养关系中,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或养父母)才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死亡后,以收养为名而立嗣的子女,就不能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时,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养子女,也不能为法定继承人。另外,是否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必须以继承开始时为标准。继承开始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该继承人死亡,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而只能由死者的继承人转继承。
(2)确定遗产的范围。因为财产所有人未死亡前,他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随时购进财产、继承财产或接受赠与、遗赠等,财产随时有可能增减。只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他的财产状况才能最后稳定,也才能确定遗产的项目和数额。同时,对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也应以继承开始时所负债务为准。在审判实践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的,所赠与的财产不能再列为遗产范围。
(3)确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是无效的。因为,继承开始时到被继承人是否有遗产,继承人是否生存、会不会丧失继承权都难以预料;何况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尚属期待权,而期待权是不能处分的。在审判实践中,为承担父母的赡养费,兄弟姐妹间有表示“父母将来的遗产我放弃,现在对父母的赡养费我也不承担”。纵然兄弟姐妹间对此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只有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处理前,对继承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多分或少分遗产的法定条件。法律对“照顾”“多分”“不分或少分”都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在继承开始前都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能转化,只有继承开始时,因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条件才不再变化,有的虽可能变化,也应以继承开始时已具备的条件为准。例如,分割遗产应当照顾的对象,必须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又缺乏劳动能力,这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照顾。所谓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时)的状况为准。对“多分”“不分或少分”的条件,在继承开始前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原来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后来不尽扶养义务了;原来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后来有虐待行为了;原来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后来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确定遗产份额的多少,与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5)确定遗嘱生效的时间。遗嘱是立遗嘱人按照法定方式,生前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人生前所立遗嘱可以依法变更、撤销,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不可能再发生变化,这时才能依法判断遗嘱的有效。
(6)确定死亡人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继承开始时,原属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即应转移归继承人或其他取得遗产的人所有。财产的意外风险责任,也应随之而转移。继承开始后,即使继承人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其所有权应当为继承人所共有。遗产分割时所有权的确定,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时。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遗产实际所得的时间不是一个概念,这两个时间不能等同。
以案释法
王某汉、王某太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二人养子,小王系二人亲生子,王丁、孙某系王某汉侄女、侄女婿。王某汉、王某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二人共同生活,照顾二人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因长期照料,王某汉、王某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某汉、王某太与小王、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某汉、王某太终身,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某太所有。2014年,王某汉又与王丁、孙某、小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房屋的二楼由小王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某汉与王某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小王亦签字认可。王某太、王某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汉,其所有权占有为100%且双方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某汉在与王丁、孙某、小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某太尚在世,根据法律规定,王某汉对于王某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某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某汉作为被继承人王某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相互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可以对王某太的遗产适当多分。法院确认王某汉继承王某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某太遗产(涉案房屋)的60%由小王、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的份额,因王某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小王,小王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某汉、王某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的份额。
本案中,王某汉在王某太尚在世时,使用遗嘱的形式处分王某太的财产,因此法院不予认定,王某汉对于王某太的财产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其遗嘱对王某太财产的处分无效,同时,继承应当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所以对王某太遗产的继承从王某太死亡后开始,王某太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官说法
01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有期限吗?错过了继承的时效怎么办?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限,是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时间限制。《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在3年的时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及时起诉,过了3年的时间,就丧失了胜诉权,就不能再请求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利。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复杂情况,《民法典》第194条也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有上述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止。
为了解决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从而稳定财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典》在第188条中又规定了继承权的最长存续期间,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说,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的20年内行使。20年期间届满,这个权利就消灭了。但法律也不是那么不近人情,如果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来决定延长。
02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遗产是否就没人继承了?肯定不是。首先看该遗产是继承还是遗赠,如果是继承,放弃继承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形式是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就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形式没有特别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在《民法典》第1124条中规定得非常明确:“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03
如果继承人均放弃遗产,无人继承,其他人是不是能分一点?不能。法律对无人继承的遗产也作出了规定,无主遗产会收归国家用于公益,或归集体所有。《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维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维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董会是什么样的流程?
私董会是如何帮助到企业主的?
为什么很多企业家都热衷于参加私董会?
私董会对于企业而言最有价值的地方在哪里?
为什么说人们能在私董会中扩大自己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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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董会】
在我看来,私董会即私人董事会,是一种新兴的企业家学习交流模式。
私董会把高管教练、行动学习、促动技术、深度社交四者做了融合,汇聚了跨行业的企业家的群体智慧,让大家通过架构性的程序,来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难题。
私董会起源于1957年美国割草机公司总裁罗伯特·诺斯与其他4位CEO创办的总裁圆桌小组,他为这种人脉圈内部的交流起名为TEC(决策者委员会)。
TEC创办的初衷是为老板们提供一个相互切磋、智慧碰撞的平台,逐渐发展为,将一些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CEO结合成小组,每月定期举办会议,讨论企业经营问题,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降低决策风险,形成互通互懂、相互支持、资讯信息共享的氛围。
私董会为企业家创造了一种去中心化、去权威化、拓展思维边界的集体智慧共创的场域。
开会,是一种时间换结论的商业模式。
会议结果必须变成行动,才不辜负时间。
< class="pgc-img">>【私董会的角色有哪些】
为了确保私董会的顺利进行,一场私董会至少有四种角色,分别是:
1、案主/君主:抛出问题的企业家,不仅要抛出问题,还要回答幕僚的问题。
2、幕僚:通过提问、讲故事、提建议等动作,给君主以共情、启发、提供思路和策略。
不同的人看同样的客观世界,由于经验阅历、专注力、洞察力的差异,心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就很不一样,你再强,一定有人会用其他的视角跟你形成互补 。
当私董会的能量充分流动起来后,你会发现大家既能畅所欲言,又能尊重和接纳差异。
对于幕僚来说,最大的挑战在于:
如何了解君主的真实意图?
如何通过提问启发君主进行有价值的思考?
如何通过讲故事让一些想法润物细无声地在君主脑海中流动?
幕僚要善于提问,能够通过提问给君主带来当头一棒或者醍醐灌顶的感觉,还要能够在提问的同时,让君主感觉恰当舒适和易于接受,以便能敞开心扉、毫无顾忌的来回答问题。
3、私董官:进行整个私董会流程的设计,负责程序指引、现场控场、时间把控、穿针引线、激发创意。
一个优秀的私董官既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知道问题背后的本质是什么,又需要对人性有一定的了解,能捕捉人性深处的动机,能够灵活去协调现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会议过程中,私董官要引导大家讨论,确保问题聚焦深入,同时会议过程中,私董官会时不时的应用到教练技术、促动技术、行动学习等工具,把各种工具悄无声息的融入到每个环节中。
私董官还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因为私董会不需要全面的筹划,而是要先做好心理准备和应对各种风险的预案,然后再根据现场情形去灵活应对。关注现场的细节动态变化,注意微妙的人际关系信息。
4、观察员:观察员可以有N个,每个观察员需要选定自己的观察对象进行观察、记录,并在合适的时机反馈自己所观察到的事实,让参与者对自己的行为有觉知。
除此之外,我认为还可以有时间官和记录官两个角色,时间官负责计时和提醒,记录官负责记录现场发生的一切,并在恰当的时候进行归纳总结。
< class="pgc-img">>【私董会的流程分为几步】
私董会可以分为八步流程来操作,也可以分为四步流程来进行。
你们正巧可以来对比一下。
八步流程的私董会
1.提案
私董官让每位参与者提交一个“议案”: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是什么?要求这些“议案”是目前正在困扰他们的真实问题。
2.表决
由各位参与者举手表决,选出一个大家都感兴趣、都愿意探讨的话题,这样的问题可以在讨论的过程中,激发每个人对自己的企业经营过程进行回顾和反思。
3.阐述
由选出问题的参与者作为案主/君主,向其他参与者详细阐述自己面对的具体问题。
阐述问题有标准的格式:
“我如何_____?(描述问题)这个问题是重要的,因为_____,到目前为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已经做了_____,(说明自己已经为解决问题做出了哪些努力)我希望大家能帮助到我的是_____。”
这个标准句式的作用是为了让问题变得更加清晰,君主要用这个句式详细阐述自己的问题。
4.提问
除了君主之外的参与者都是幕僚,他们都可以向君主提问,帮助他澄清问题、明确问题。
第一阶段幕僚只能提问,君主也只能就问题做出回答,不得发散。
这个环节很有挑战性,也是最有价值的。
私董官会引导幕僚进行有技巧的提问、层层剥开问题表象,抵达问题的本质。
因为对问题的甄别和澄清往往是解决问题的重要一步,思路清晰了,很可能问题的答案就浮出水面了。
5. 澄清
经过上一轮的问答之后,君主重新修正自己面临的问题,这个时候问题往往比以前更加清晰、聚焦。
6. 分享和建议
接下来,由幕僚向君主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最好是讲自己曾经亲历的故事和心得。通过幕僚的现身说法,给君主提供一些新的视角和切实可行的建议。
通过这种推心置腹的讨论,也能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了解、信任和连接。
7. 总结
最后,由君主对今天的会议做总结陈词,并给出接下来改进问题的步骤和时间表,最后表达自己今天最大的收获是什么,以及未来还有哪些可以改进的地方。
8. 下一次私董会时,君主会向大家汇报他在过去一段时间的进展,并征求下一步的建议。
这种企业家之间相互的碰撞和挑战,往往会促使他们展开真正的反思,并且在日常的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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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步流程的私董会
1、确定案主
私董官讲明私董会的规则之后,先让每个参与者准备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问题是当下的、真实的、没有标准答案的、且让自己夜不能寐的。
准备好之后,每个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表述完问题。
然后大家通过1-2轮投票,选出大家都感兴趣或都想解决的问题,问题提出者自然而然地成为案主/君主。
2、探究问题和澄清问题
幕僚提出问题,君主/案主就问题本身做出回答。幕僚有两轮提问机会,每一轮连问带答是限时的。
幕僚可以提出厘清事实的问题、有关价值的问题、基于风险和困难的问题等等。
这一轮,幕僚只提问,不提建议、不下判断、不问“why not”的问题。
幕僚最好和案主之间有眼神交流,提问时可以下切(追问),幕僚相互之间也可以协作打配合。
3、反馈环节
反馈环节分为两轮。
第一轮,幕僚向案主反馈自己的感受、对案主的问题进行重新定义、并分享自己的相关故事,与案主共情。
第二轮,幕僚限时给案主提供建议,同时说说自己在这个过程中的体会。
4、行动方案
案主进行总结性发言,分享自己今天的收获,接下来将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计划,确定后续行动。
PS:观察员发言
观察员发言的环节,可以穿插在第二步和第三步、第三步和第四步之间。
这个环节,私董官可以请部分观察员来说说自己在刚才的流程中,观察到的事实、听到的好问题、洞察到的一些现象,以及自己的收获和感悟。
通过对比,或许你会发现,八步流程的私董会更重视会议效率和结果落地,四步流程的私董会更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链接和自我探索。
< class="pgc-img">>【私董会有哪些意义】
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飞快,一个企业存活不单要看内部的管理和氛围,同时也需要外部的信息交付与资源整合。
我们需要去认真的感知我们身边正在发生的一切变化,感知未来,只有深度的感知,我们才能够连接到未来的源头,进而去共同创造一个全新的未来。
所有的困难,都是自我的思维框架和视角局限所导致的。
而私董会中的其他人,能够帮助你的思想“破框”和“越狱”。
在私董会“多维度”、“和而不同”、“弱关系强社交”的理念下,参与者能够实现:
1、和高手共同探讨如何破局:围绕当下大环境经济的现状进行探讨,共同探寻商业价值的突破增长点。
2、现场高手云集,结合各界人士的交流思考与资源整合,人们能够跨界碰撞出精彩的灵感火光,拓高认知的天花板,拓宽事业的赛道场。
3、彼此开放流量共享:彼此共享智慧、共享资源、共享信息,相互支持与合作,形成强大的流量联盟。
同时也可以促使企业家们进一步思考:接下来应该是致力于对内系统的完善深耕,还是在行业系统内寻求突破。
< class="pgc-img">>
用智慧诱导智慧,用阅历丰富阅历。
通过不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碰撞,能够擦出不同的火花,从而更好地梳理大家所关心的问题,并共创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帮助他人解惑的同时,幕僚自己的困惑也会得以澄清和解决。
我觉得私董会就是一个由企业家构成的互助小组,这种互助不是做生意,而是彼此给予真实的建议和反馈,让企业家听得见真实的声音,看得见客观的自己,从而做出更有效的决策、取得更好的经营成果,并实现个人、事业和家庭幸福度的综合成长。
这种学习模式,
不是寻求知识,而是激发认知;
不是鼓励效仿,而是相互启发;
不是借鉴他人,而是照见自己。
无论是社群、协会、还是私董会,都是基于社交关系的平等对话,基于共享理念的友善交流,基于共赢合作的初心,如果加入了过多的利益导向,就会失去其原味。
反之,如果能建立新关系,产生新交集,激发新价值,那就是额外惊喜了。
京报快讯(记者 展圣洁)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庭审后,孩子母亲陈美霖曾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她表示,听到结果后自己松了一口气。
一审原告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人
据此前报道,7月26日,重庆姐弟坠亡案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张波与陈某某于2017年8月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2019年4月左右,张波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诚尘。同年8月左右,张波与叶诚尘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诚尘得知张波有小孩,仍继续与张波交往。
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某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波抚养,六岁后由陈某某抚养。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
2020年6月,叶诚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波作案。同年10月,张波、叶诚尘商定以给张某甲买衣服为由,将张某甲接至张波家中伺机作案。10月25日,张波让其母亲联系陈某某将张某甲接到自己租住于南岸区某小区的家中,后因陈某某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
2020年11月1日,张波再次让陈某某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波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谋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
律师解读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认定标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波与被告人叶诚尘共谋,采取制造意外高坠方式,故意非法剥夺张波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致二人死亡,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健松律师介绍,共同犯罪的成立,既要求每个行为人在客观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的,还要求每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张波与叶诚尘两人通过共谋,让两个小孩意外高空坠亡,因此这个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二人为共同犯罪人。”
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有着较为简单明了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叶某的行为完全是起到主要作用的,并非次要或者辅助,应当认定为主犯。”
徐晓倩律师表示,从主观方面来看,叶某不仅仅多次表示无法接受张某的孩子,而且在此之后积极地与张某共同预谋,计划杀害两名被害人。其在主观方面完全是独立于张某的,存在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而非简单的随声附和。甚至在杀人的紧要关头,在张某犹豫的情况下叶某通过割腕威胁的方式,逼迫张某实施杀害行为,更是能充分体现其主观上杀人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叶某虽并未直接实施杀害的行为,但这也并不能将其认定为从犯。在共同犯罪当中,叶某和张某是属于“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其行为都共同指向杀害两被害人的这一目标”,二人在整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当中,一人的行为导致两被害人死亡的这一危害结果是要归责于涉案全体。”徐晓倩律师介绍,在本案中,张某动手实施杀害行为与叶某实施无异。其在案件当中起到的作用与地位,与张某并无二致,应当认定为主犯。
“对两名未成年小孩高空坠亡这一极其残忍的作案手段,且实施这一暴行的人,是这两个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不但突破了道德和人伦的底线,还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底线不容逾越,法院的这份判决正是对公平正义、对法律权威和尊严的坚决维护。”王健松律师说。
新京报记者 展圣洁
见习编辑 陈静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