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关键视点】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房地产中介企业均没有加盟店、连锁店,一般来说,加盟的门店本身对外无独立经营资格,在法律上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对于下属门店的经营活动,应由中介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某房屋置换公司诉王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001年9月30日,王某与某房屋置换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某房屋置换公司向王某提供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委托期限为15日,还约定中介成功后需签订正式中介合同,且某房屋置换公司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不负法律责任。当日,王某即支付定金1万元。同年11月1日,王某又向某房屋置换公司预付购房款4万元。在《房屋委托协议书》中,某房屋置换公司的合同签署人是柯某,柯某系该公司下属门店的承包人。现柯某因涉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去向不明,尚未被抓捕归案。
因某房屋置换公司未能中介成功,王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屋置换公司返还定金1万元及购房预付款4万元。
被告某房屋置换公司辩称:其是从事居间介绍或代理服务的中介公司,不拥有产品或实物,根据经纪行业规定,中介公司不能收取购房款,只能收取中介费,王某向其支付购房款依据不足;其不知与王某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签订《房屋委托协议书》是柯某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现柯某因涉嫌诈骗被立案侦查,但尚未被抓捕归案;王某自支付房款起经过3个半月后向其投诉,贻误了要求柯某承担责任的时机,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系某房屋置换公司下属门店的承包人,其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属某房屋置换公司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应由某房屋置换公司承担责任。王某与某房屋置换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期限为15天,因此该协议书自2001年10月16日起已失效。某房屋置换公司此后向王某收取购房款即无依据,故应予以返还。此前某房屋置换公司收取的购房定金,因其未完成中介义务,故亦应予以返还。据此判决某房屋置换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4万元,返还王某购房定金1万元。
适应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新要求,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山东省连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晰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与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责任,指导连锁餐饮服务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
《办法》共五章24条,分为总则,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门店,监督管理,附则等。本省行政区域内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办法》完善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概念。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同一总部或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或者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活动的企业。
细化了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责任。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落实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运营管理、统一开展自查、统一进货查验、统一配送管理、统一应急处置等“六统一”要求。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机制。
优化了连锁餐饮门店职责。明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门店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员,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根据《办法》,对符合第5条、第8至14条规定且一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及其所属直营门店或按照直营门店模式管理的其他门店,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风险等级评定时,可以在原评定风险等级基础上,降低1个风险等级(最低为A级)。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
法典大课堂第五十五讲: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解读案例背景:某大型连锁超市(以下简称"总公司",在A市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市分店")。A市分店在一次食品安全事故中销售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导致多名消费者遭受重大损害。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首先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
< class="pgc-img">>案例概述:消费者因损害向A市分店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远超A市分店的财产总额,A市分店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消费者委托的专业律师随后追加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1.分支机构的独立性与责任承担。A市分店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其与总公司存在连带责任。
< class="pgc-img">>·2.财产责任的先后顺序。A市分店首先使用其管理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然而由于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巨大,A市分店的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赔偿。
·3.法人的补充责任。在A市分店财产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动用总公司资产来满足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4.法人责任的履行。总公司在接到法院判决后必须依法履行赔偿责任,这可能涉及调配总公司的现金流、固定资产或其他财务资源。
< class="pgc-img">>·5.对法人的影响。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可能会对总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总公司需要评估此次事件对其业务运营和长期发展的潜在影响。
·6.风险管理与预防。此次事件凸显了法人对于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总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概率。
< class="pgc-img">>结论:本案例展示了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在实际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适用,特别是在分支机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法人需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也强调了法人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
以上案例仅为解读法律所虚构,法律不保护权利的酣睡者。我是李大律师,你身边的法律专家,欢迎关注、点赞、收藏,以便及时为你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