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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过期,上海已查处涉保供物资食品案件40件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06
核心提示:重拳打击下,仍有违法分子企图“借疫生财”,通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重拳打击下,仍有违法分子企图“借疫生财”,通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外加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今天(5月16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再曝光一批违法经营者。

监管部门表示,将持续保持监管力度,确保疫情期间重要民生物资、防疫用品的价格平稳和质量安全,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重从快打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遏制违法势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哄抬蔬菜价格非法获利12万余元

5月2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对朱某、肖某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自2022年4月6日起,朱某、肖某以65—68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农民白某处购进小份蔬菜包(每份5千克),以60—65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大份蔬菜包(每份6.5千克),同时肖某自行种植的大份蔬菜包折算成本价为70元/份。

之后,朱某、肖某以83元/份的价格销售小份蔬菜包,以115—120元/份的价格销售大份蔬菜包。

至案发,朱某、肖某购进蔬菜共计258240元,均售完,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已立案,并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饭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近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川东路的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经查,当事人厨房冰箱内存放有“油面筋”5包,产品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贮存”,该冰箱温控显示-9℃,不符合上述产品所标示的贮存条件。

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已查处涉保供物资食品案件40件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3月23日至5月15日,全市累计查办市场监管领域案件1121件,移送公安部门19件。

其中,价格类案件800件,食品安全类案件233件,价格、食品安全类案件数占比超过总案件数的90%。

价格类案件方面,哄抬价格类案件有131件,价格欺诈类案件有51件,价外加价类案件有32件,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类案件有586件。

食品安全类案件方面,自4月23日上海进一步加强政府保供生活物资管理以来,已查处涉保供物资食品案件40件。其中,生产经营禁止销售食品案件16件,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件3件,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2件。

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为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经营者利用社区团购实施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等违法行为。

3月23日至5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办社区团购领域的价格、食品违法案件124件。其中,价格类违法案件97件,违法主体以个体经营者、个人“团长”为主,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大幅抬高蔬菜价格、“短斤缺两”、价格欺诈等方面;食品类违法案件27件,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禁止销售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等方面。

题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来源:作者:陈玺撼

某、肖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朱某、肖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上海市场监管局 摄

中新网上海5月16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市场监管局1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月23日至5月15日,54天时间内全市累计查办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数1121件,已移送公安部门19件。其中,价格类案件800件,食品安全类案件233件,价格、食品类案件数占比超过总案件数的90%。

本轮疫情防控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全力做好基本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和保供食品安全监管,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哄抬物价、价格欺诈、食品安全违法等行为。

3月23日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动态调整全市价格监管重点。对菜场、商超、网络平台、社区团购等领域价格行为,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措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截至5月15日,累计查办价格类违法案件800件,其中,哄抬价格类案件131件、价格欺诈类案件51件、价外加价类案件32件、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类案件586件。

同时,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四个最严”,加强对保供生活物资的食品安全查验,加大对保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快对居民反映的问题食品调查回应速度。

数据显示,截至5月15日,累计查办食品安全类违法案件233件。其中,自4月23日,进一步加强政府保供生活物资管理以来,已查处涉保供物资食品案件40件,其中生产经营禁止销售食品案件16件、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案件3件、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2件。

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为民生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经营者利用社区团购模式,实施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截至5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累计查办社区团购领域的价格、食品违法案件124件。其中,价格类违法案件97件,违法主体以个体经营者、个人团长为主,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大幅抬高蔬菜、短斤缺两,通过篡改拔高团购套餐快餐食品价格谎称不加价来误导居民购买;食品类违法案件27件,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禁止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下一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守好“稳价”阵地,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切实履行好监管执法的职责,加大价格、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办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保持高压态势,震慑违法分子,助力打赢大上海保卫战。

当天,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还公布了两起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肖某哄抬蔬菜价格案

2022年5月2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相关举报线索,立即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朱某、肖某自2022年4月6日起,以65—68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农民白某处购进小份蔬菜包(每份5千克),以60—65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大份蔬菜包(每份6.5千克),同时肖某自行种植的大份蔬菜包折算成本价为70元/份。之后,朱某、肖某以83元/份的价格销售小份蔬菜包,以115-120元/份的价格销售大份蔬菜包。至案发,朱某、肖某购进蔬菜共计258240元,蔬菜包均已销售完毕,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已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关于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近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川东路的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经查,当事人厨房冰箱内存放有“油面筋”五包,产品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贮存,该冰箱温控显示-9℃,不符合上述产品所标示的贮存条件。

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完)

要:一些违法经营者打着“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招牌招揽顾客,最终自食恶果。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已经付诸实施,在全国各地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的同时,仍有一些违法经营者妄想靠“饥饿营销”再赚一笔,打着“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招牌招揽顾客,最终自食恶果。

9月18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今年7月以来,截至9月7日,上海市场监管系统共监测电商平台(网站)信息70万余条,发现涉嫌违法线索106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80条,其中涉及外省市平台内经营者的线索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截至目前,上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加工小作坊256家次,检查农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8121家次,检查餐饮单位12116家次,并与公安、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14次,立案查处了5起案件。

通过执法检查,监管执法人员归纳梳理出“长江野生”“长江江鲜”“中华鲟”等近70个涉及长江鱼类和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特征语义词,作为筛查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类网站、生鲜APP和网店等经营者是否涉嫌违法违规的主要依据之一。

9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了近期立案查处的5起案件,这些违法经营者涉嫌利用“长江”等字样为噱头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便对外制售“来历不明”的食品。

8月11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全区外卖电商平台开展网络监测时,发现在线商户“聚味阁崇明味道”(上海美丰商业有限公司宛平南路分公司)在网页点餐页面中展示“清蒸长江仔鱼”。

8月14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外卖平台在线商户“龙华人家”(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人家餐厅)在网页点餐页面中展示“长江鮰鱼”。

经查,“聚味阁崇明味道”菜谱菜单中有“清蒸长江仔鱼”菜品,而进货单据显示采购原料为“仔鱼”,其来源地为农贸市场;“龙华人家”菜谱菜单中列有“长江鮰鱼”菜品,而进货单据显示该公司采购的原料为“鮰鱼”,原料来源地为水产批发市场。

两起案件的涉案当事人均无法提供其在外卖平台相关网页及菜单中标注“长江”字样的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8月25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时发现,宝山区芷鑫酒楼内正在展示水产品杂交鲟鱼,并将其用于加工制作餐饮食品。经查,当事人在8月25日当天购进杂鲟2条,但在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相关票证,从而无法实施追溯管理。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市场主体,严厉打击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行为;禁止非法渔获物上市交易;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行业管理,对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要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了严格执法检查,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还离不开每一位消费者的支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近期,上海所有重点经营场所都将张贴有关公告和宣传标语,倡导不卖、不买、不食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

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消费者可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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