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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怒告知名餐厅云海肴,获赔17万元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3
核心提示: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文/摄)著名舞蹈家杨丽萍以一部《雀之灵》惊艳了无数中国人,也让大家对云南心生向往。之后,她又创作出了

代快报讯(记者 季雨 文/摄)著名舞蹈家杨丽萍以一部《雀之灵》惊艳了无数中国人,也让大家对云南心生向往。之后,她又创作出了舞蹈作品《月光》。也正是因为《月光》,杨丽萍和知名餐厅“云海肴·云南菜”(以下简称“云海肴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杨丽萍与云海肴公司纠纷案的裁判文书,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南京云海肴门店

因一舞蹈动作,杨丽萍状告餐厅云海肴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杨丽萍发现,“云海肴·云南菜”餐厅北京天通苑店在店内装饰物上使用了她的舞蹈作品《月光》,将杨丽萍的作品形象做成壁画、墙画和隔断。这些装饰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被放置在餐厅显眼位置展览。不仅如此,云海肴公司还在餐厅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进行网络传播。

杨丽萍认为,舞蹈《月光》构成舞蹈作品,其中的造型动作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保护。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特有的妆容造型、月光背景与舞蹈动作紧密结合,共同用于表达思想感情,体现作者的选择、设计,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云海肴公司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极为相近。

因此,杨丽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海肴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云海肴辩称,装饰与杨丽萍作品并无实质性相似

对于杨丽萍的指控,云海肴公司有话要说。

在庭审时,云海肴公司对于《月光》舞蹈构成舞蹈作品不持异议,但认为2006年春晚节目中杨丽萍的署名是代表表演者,而非作者。

云海肴公司强调,被诉侵权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是立体、动态的,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为平面使用,公众也不会认为是对舞蹈的使用,二者不具有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的前提。

另外,被诉侵权装饰图案是人物剪影,未显示任何面部特征,其形体动作和服饰亦属于傣族舞蹈中的常见形式,未使用杨丽萍舞蹈动作中的独创性表达,不应当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云海肴公司辩称,被诉装饰图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动作,云南傣族舞个别动作剪影被广泛用于表示云南风情特点,选取公有领域的相关动作图案用于餐厅装饰物并不侵权。

法院判决:云海肴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7万余元

2022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杨丽萍与云海肴公司纠纷案的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该案中杨丽萍呈现的单独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但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因此,云海肴公司的行为,并不算构成侵害杨丽萍公司的舞蹈作品著作权。

不过法院也确认,云海肴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这样的行为,侵害了杨丽萍对其主张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和视听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与云海肴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云海肴公司作为经营规模较大的餐饮公司,对于出现本案诉讼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鉴于云海肴公司已于2019年2月,主动停止了涉案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云海肴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1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1851万元。

记者探访南京云海肴门店,无相关侵权装饰

8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走访了南京云海肴门店。记者发现,南京云海肴店内并没有相关侵权装饰,店内的墙画采用的是云南特色的民俗服饰照片以及扎染的布艺等。对于云海肴北京门店被判侵权一事,南京门店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情。

△南京云海肴内部装饰

其实,明星状告餐饮品牌的例子还有很多。早在2014年,张亮麻辣烫因在店内使用了明星“张亮”形象,该明星向餐厅索赔180.6万元,并要求在3家以上的报纸上向其公开道歉。

2018年,音乐人林海发布微博文章,详述知名餐饮公司“海底捞” 在未经他许可的情况下,于门店内播放多首由他创作的音乐作品。“海底捞”行为已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等在内的著作权,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海底捞在微博道歉并根据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同样是在2018年,河南 “方大同胡辣汤”和歌手“方大同”的姓名权侵害案曾经闹得沸沸扬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方大同胡辣汤注册商标损害了方大同的姓名权,被宣告其商标无效。

(编辑 蒋文嘉)

019年,“孔雀公主”杨丽萍名下公司起诉北京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侵犯其舞蹈动作著作权,被多家媒体报道。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单个具体的舞蹈动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经营者在装潢中使用相应舞蹈动作剪影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近日,双方当事人的一起关键案件尘埃落定。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由“孔雀公主”杨丽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已于今年(2022年)1月申请撤回上诉,并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准许。

这意味着,该案先前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将自此份最新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按照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该案中杨丽萍的舞蹈作品《月光》中的有关舞蹈动作被认定具有独创性,云海肴餐厅使用相应图案,构成侵害著作权,云海肴餐厅方面在该案中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对于杨丽萍,相信不用过多介绍。她是国家一级演员,不仅以“孔雀舞”闻名,有《雀之灵》《云南映像》等代表作品,还曾多次登上春晚表演,并成为中国内地第一位赴台湾地区表演的舞蹈家、中国第一个举办个人舞蹈晚会的舞蹈家。现任中国舞蹈家协会副主席。

该案起诉于2018年。原告杨丽萍公司称,云海肴·云南菜餐厅经营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下称“云海肴餐厅”)擅自在其中关村欧美汇店中,将涉案作品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严重侵害了杨丽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取得竞争优势,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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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月光》舞蹈与被诉装饰图案对比(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云海肴餐厅方面辩称,被诉装饰图案作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的可能;被诉装饰图案的创意源于云南传统民族舞蹈的个别动作,并非对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编、复制,无法体现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达,未构成对舞蹈作品的侵害,亦未侵害杨丽萍公司相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其与杨丽萍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装饰图案不足以引起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北京海淀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海淀法院认为,《月光》舞蹈中连续的舞蹈动作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云海肴餐厅中关村欧美汇店中的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而其中特定舞蹈动作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故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云海肴方面有关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可能的观点,北京海淀法院认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云海肴餐厅方面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宣判后,杨丽萍公司提出上诉,云海肴餐厅方面未上诉。随着近日杨丽萍公司撤回对该案一审判决的上诉,这起案件也尘埃落定。

不过,北京海淀法院的这起诉讼还仅是双方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当中的一件。

据了解,除了此次作出二审裁定的这起案件以外,双方当事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等处还有多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9年5月7日,北京西城法院案件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目前该案裁判文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尚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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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杨丽萍公司与云海肴餐厅方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来源:北京青年报,摄影:叶婉)

北京西城法院案件一审庭审详情:

“孔雀公主”杨丽萍在京诉云海肴侵权 索赔百万元

2021年,杨丽萍公司在北京东城法院也提起了类似诉讼,同样索赔百万。北京东城法院的这起案件经审理后,日前也已作出一审判决。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个月(2022年3月)刚刚公布的该案判决书显示,2021年杨丽萍公司起诉云海肴餐厅,称后者未经许可在其东直门店中央摆放人物剪影屏风,侵犯杨丽萍公司《月光》剪影美术作品、《云南映像》视听作品、《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索赔100万元(经济损失978161元及合理费用21839元)。

该案随后获得北京东城法院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3日,北京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月光》舞蹈作品中有关舞蹈动作具有独创性,云海肴餐厅东直门店在中央屏风上使用涉案图案侵害了《月光》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北京东城法院判决云海肴餐厅方面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截至目前,双方在北京朝阳法院等地的其他相关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尚未公布新的进展。但是从双方的这一系列案件的部分判决观点中可以确定的是,单个具体的独创性舞蹈动作如被随意使用是很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线下店铺经营者在店内装潢中使用相关内容时应当谨慎对待。

巴推荐语:

“虽然不知道海底捞亏损是不是真的和这两点有关,但是在海底捞等吃饭的苦我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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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一条热搜惊呆了不少人,海底捞亏钱了?真是让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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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是一家从四张桌子起家的餐饮小店,仅仅用了24年的时间,竟然发展成为全球中式餐饮市场份额第一,达到一天5次翻台率,实现年服务客户高达1.6亿人次,会员人数4000多万;预计2020年将在全球拥有900余家直营店的餐饮行业巨无霸,并于2018年9月在香港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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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一个刚刚上市的餐饮业巨无霸企业;

这可是一个去年利润超过20亿的高利润宠儿;

这可是一家吃饭都要排队到天亮的时尚场所;

这可是一个号称教科书级的优秀企业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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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是这样的企业怎么也会亏钱了呢?究其原因,除了新冠疫情带来的影响外,还有两招,仅仅也就这两招,成为海底捞的致命一击。


让海底捞一夜之间变成了海中月,从原来的一座难求到现在的整个餐厅门可罗雀;从全员职工打鸡血式的激情满满到现在的无精打采;从净利润9亿元到亏损9亿元。到底是哪两招让海底捞变成这样了呢?我们今天就来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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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海底捞为了弥补疫情损失和开支过大,调高了销售价格;其次是做了外卖。表面上看这两招无关痛痒,然而,在实际选择和消费者的习惯上,这两招就动了海底捞自己的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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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消费者肯定不买账。现在新派产品越来越多,可以让消费者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大。而海底捞原来那一整套服务消费者也已经习以为常,没有新鲜感了。


就在这个时候,海底捞却突然提出要调高价格,这就刚好可以给消费者换个口味提供了一个最好借口,消费者一赌气,你肯定麻烦就来了。


做外卖,原本是想为线下店长个翅膀,捞点外快。结果只不过是把线下店的客户一部分搬到了线上,这因为海底捞的客户早就贴上了标签,具有很高的忠诚度,外围客户很难发展。


这么一折腾,基数就那么大的客户们,反而出现了两个渠道,一分流自然两边都吃不饱。尤其是外卖一上线,反而促成了很多消费者改变了饮食习惯,那就是在家里吃火锅反而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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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本来就是靠高人气支撑的,线下店人一少,营业模式瞬间崩塌,不光是消费者,就连海底捞打鸡血式的店员们都有点不适应了。真应了那句话,打败你的从来不是对手,而是这个匆匆而过的时代。


其实,我更想说的是,比时代更残酷的不是别人,正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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