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讯(记者 王萍)因以“炒菜界的海底捞”进行宣传,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小放牛”)被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底捞”)告上法庭。11月23日,该案件开庭审理。据起诉书显示,海底捞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登报声明。
小放牛使用海底捞注册商标文字
据天眼查App,小放牛新增一条开庭公告,详情显示,原告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件起诉书显示,1995年,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市简城镇海底捞火锅就申请注册了“海底捞”商标。2011年“海底捞”为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告河北小放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则在店铺海报、菜单、座牌等众多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使用了“炒菜界的‘海底捞’”标志,并通过颜色、分行等排版方式对“海底捞”文字进行突出,而且使用的“海底捞”三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组成文字完全相同。
11月23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小放牛,相关负责人称,案件已于11月23日上午开庭审理。“‘炒菜界的海底捞’不是我们率先提出,是顾客在给我们的评论和反馈中反复提及的。这是顾客给予小放牛服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海底捞的肯定。我们也从未想过故意‘攀附’海底捞,只是提炼顾客最感兴趣的内容为传播点。 ”对方同时称,海底捞一直是行业学习的榜样,“我们愿意追随海底捞,为顾客提供暖心的服务,给顾客提供美好的就餐体验。”
海底捞称去年5月起展开维权
海底捞在起诉书中称,小放牛以“海底捞”来比拟自身商标,目的是为了借助“海底捞”品牌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同时,被告的使用行为还导致原告的声誉与之捆绑,在消费者对被告服务产生负面评价时,同时造成贬损原告声誉的效果。通过大众点评等消费者评价可见,小放牛提供服务的质量存在与实际不符。小放牛不当使用了原告所拥有的品牌及经营优势,从而作出了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商业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起诉书,海底捞要求法院判令小放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其经营门店、官方微信公众号、美团、饿了么及门店所在地市知名报刊显著位置连续刊登声明至少30天,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11月23日下午,海底捞方面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小放牛未经许可或授权,在其店铺的海报、菜单、座牌等众多装潢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上等宣传活动中,都使用了“海底捞”品牌字样,并将其作为主要宣传用语。海底捞自2020年5月起,先后通过公函和律师函沟通交涉,希望该公司停止侵权,均未获得解决。“我们欢迎同行之间的交流,相信互相借鉴能够推动行业的进步。所有的商业行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应滥用善意而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知识产权和商标品牌的合法权益,愿携手在尊重法律、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共建有序良好的商业环境。”
新京报记者 王萍
编辑 王琳 校对 李世辉
<>< class="tt_format_content js_underline_content defaultNoSetting " id="js_content" style="">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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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一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佩戴口罩方面存在思想松懈,不仅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隐患。”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桂旺介绍,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多部门开展调研,征求多方意见,“通过调研论证,省直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群体普遍认为出台该规定十分必要。”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哪些?口罩的佩戴规范是什么?规定明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如何确保口罩戴好?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宣传引导、知识科普等工作。酒店、饭店、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公共卫生意识。
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并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此外,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转自/河北日报
来源: 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