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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上热搜啦:“优酷开vip还要开svip”!被网友吐槽吃相太丑!

来源:餐饮加盟
作者:小吃加盟·发布时间 2025-10-14
核心提示:迎来到娱乐官频道,请帅气美丽的帅哥美女们动动您的大拇指,点赞评论转发吧,谢谢!娱官在此祝您天天快乐,事事如意!前言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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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6月17日消息,优酷 开VIP还要开SVIP的话题登上热搜,网友们吐槽纷纷争议,对于会员套路太深的收费作出纷争。阅读量超3000万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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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和SVIP:群众们斗智斗脑

由于近日优酷热播剧 《墨雨云间》声称 SVIP 可享受“超前播放”特权(SVIP 比 VIP 提前 6 小时看),引起博主微博吐槽“优酷会员现在是不是都进化了,开了VIP还需要开SVIP”、“只不过是砍掉原来vip的功能硬抬”,相关的评论区用户纷纷评论吐槽,有用户觉得“吃相难看””,但也有博主反驳“又没多少钱,开不起就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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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视频也吐槽过这样的问题,有些热播剧不充vip看不到,充值后广告基本都跳不过去,群众没办法观看广告弹,要是想多看一集,尴尬。请充值svip……!

用电视观看并非新鲜事,贵宾会员无法投屏。2022年,《庭外》这部热播剧也引发了类似的讨论。据报道,如果vip会员协议中没有包含投屏权益,那么就不存在侵权行为。

2023年2月起,爱奇艺还推出了投屏“新玩法”。2023年2月20日后订阅的黄金VIP会员,投屏时只能享受480p的分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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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平台的会员都有各自的称呼系统。据悉,无论是优酷还是腾讯视频,都将会员分为vip和svip两种类型;而爱奇艺则被命名为黄金vip、白金vip以及星钻vip。根据《优酷系列会员服务协议》优酷vip会员可以在手机端进行同样,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的用户协议也明确表示,大屏端权益不包含入门会员。记者发现,几家视频平台均在会员购买页面显著标注了观看终端不同类型会员的不同权益。

而优酷一个月 SVIP 会员为35元(连续包月前三个月元),三个月98元,半年卡148元,年卡488元,限台设备 / 各端不超过 3 台设备同时在线,相对于VIP会员主要新增“抢先看VIP剧集”、“免费看 SVIP 剧场”两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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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优酷因为限制多设备登录问题作出发声。优酷回应“这是为保护用户账号安全,打击黑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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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不但如此,其他几款视频软件也纷纷效仿,真是让人啼笑皆非。之前的一些免费功能,如今却要付费才能使用。微博也是一样,之前免费的小功能如今已经变成了收费项目。有人打趣道:“这是谁发明的?”真是要钱不要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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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直言评论:

真是吃相难看啊!现在基本不去下载这些软件,太恶心人了,孩子要看电视没办法才充的钱,对于自己而言,宁愿不看影视剧也不愿意充钱,单独购买很多少儿频道的节目真是无能为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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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直言评论:观众的终极挑战

即使你咬牙开了svip,也不要太高兴太早。优酷还有一个绝招超级点。你以为开了scvip就可以追剧爽快了吗?不,优酷告诉你,看最新剧集还得多花钱。这让人直呼:“真是纯粹的搞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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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视频平台收费策略引发广泛讨论与争议。尽管这种收费方式的确让平台赚得盆满钵满。但也让很多观众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与观众的关系愈发紧张。将来,这种收费是否能有所改变,还是要坚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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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与间接的法律责任。

 (2018)津民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天津武清山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姆进出口公司),一审被告达伦多(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伦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沃尔玛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8日,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至本案成诉,中国大陆共开设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公司认为经其长期广泛使用,“山姆”已经成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会员商店(Sam’sClub)是WAL-MARTSTORES,INC.(沃尔玛连锁商店公司)旗下的高端连锁仓储式会员制商店,秉承一切为会员的宗旨,精心为顾客挑选并提供高品质商品。自1983年4月首家山姆会员商店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米德韦斯特城开业起,山姆已有超过30年的历史,在全球已拥有800多家门店,为全球超过5000万名个人与商业会员提供零售服务,已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零售服务品牌之一。

早在1996年8月,原告在深圳市投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山姆会员商店,经过原告的不懈努力,山姆获得了消费者与市场的一致认可。目前,原告在中国大陆共计投资设立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拥有个人与商业会员高达180多万人。这15家山姆店均坐落于全国发达一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大连、杭州、苏州、武汉、常州、珠海、天津、厦门等城市,每家山姆店均开设在相应城市的大型购物广场中,每家店的购物空间均在2万平方米左右。另外,无论是山姆店开业、举办活动、还是商品推广,均获得大量全国性媒体、当地媒体的大范围报道、宣传,甚至山姆的经营模式也是相关研究人员的教学案例和研究对象。

山姆会员网上商店(××)于2010年底开始陆续在所有已开设山姆会员商店的城市开通了山姆会员网购直送服务,月均访问量高达460万人次。在2012年4月,山姆会员商店更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授予“中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诚信示范企业”,也成了此次评选活动中首批荣获“诚信示范企业”殊荣的外资企业。另外,山姆的APP移动客户端也已经在2014年4月份正式上线,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月均访问量高达750万人次。

从原告提供零售服务的时间、地域、消费者数量以及大量媒体的报道、宣传等方面来看,原告提供的零售服务显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服务。“山姆”作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与原告的零售服务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无论是在原告零售服务的广告宣传中,还是社会各界对原告零售服务的认知,亦或是消费者对原告零售服务的评价、讨论,均以“山姆”来称呼原告的服务名称。而且,“山姆”名称也并非零售服务业的通用名称,其名取自沃尔玛创始人山姆?沃尔顿先生,并由原告首先使用在零售服务业中,与同行竞争者的服务名称相比,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因此,“山姆”名称毫无疑问系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原告经调查发现,三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位于天津市××区××通路与××交叉口的“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的“山姆安全食品”店、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企业名称、被告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三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微信×××:dalunduo)中,均大量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三被告向消费者提供跨境商品、食品的零售百货服务,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原告的知名服务尤其以食品的高质量和安全可靠出名,包含大量进口食品,旗下也拥有多个自主食品品牌。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显然知晓“山姆”这一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但被告一和被告二仍然故意使用含有“山姆”字样作为其企业名称,被告一甚至将其企业名称简称为“天津山姆”。在原告已经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关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三被告仍然继续大量恶意使用含有“山姆”字样的服务名称,显然意在全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企图使相关公众对原告与三被告所提供的零售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混淆,具有明显攀附原告商誉、知名度的恶意。

由上所述,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企业名称、零售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名称,已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的行为存在关联关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共同辩称,二被告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二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直接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2.被告使用“山姆大叔”、“山姆”名称作为企业字号不仅有自己的独立字号,而且经过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使用,并不存在模仿使用“山姆会员商店”名称的问题。

3.二被告在经营中依法善意使用“山姆”标识,而不是非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4.二被告使用“山姆”在自己经销的冷链商品上进行宣传,而非宣传零售百货服务,与原告从事不同行业,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

5.“山姆”名称不是原告特有的,单独提到“山姆”不应代表着山姆会员商店的服务。

6.原告主张“山姆会员商店”的服务属于知名服务,其举证并不充分,证据明显不足。

7.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使用“山姆”名称,肆意扩大“山姆”名称停止使用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显失公允。

8.原告主张赔偿损失3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达伦多公司辩称,不存在原告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达伦多公司分租给商户山姆进出口公司,该公司是独立法人,山姆进出口公司在分租商户只是售卖山姆安全食品,不是经营山姆会员店。

2.山姆进出口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山姆冷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是关联公司,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注册了环球山姆的商标,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与达伦多公司无关。

3.达伦多公司没有义务去识别山姆安全产品与山姆会员店的关系。

4.山姆名称很普通,不是知名的名称,所以达伦多公司不清楚。

5.达伦多公司了解到发生纠纷后,在2016年底询问此事,2017年1月23日与山姆进出口公司解除了合作协议,山姆进出口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进行了撤场。原告提出在达伦多官方微信宣传产品,达伦多公司在2016年知情之后,马上在微信公众号停止了对山姆进出口公司的宣传活动。

「一审法院观点」

原告沃尔玛公司以三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就该法的溯及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法的溯及力的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确定适用的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体现了上述理论,如商标法于2013年8月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在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九条涉及溯及力问题,“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其规定的精神可以参照适用于本案。

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前,没有证据证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依据法律的溯及力的基本理论,本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确定本案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涉及以下四个问题:一、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内容及指向;二、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归属;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内容。

一、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内容及指向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从本质上是对商业标识性权益的保护。对于具有区别服务来源显著特征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作为商业标识,具有与商品名称相同的性质,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予以保护。

原告沃尔玛公司主张,“山姆”为本案中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认为,山姆具有特定含义,象征美国国家形象,不具备特有性,本案中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为“山姆会员商店”。

本院认为,三被告成立时间均为2015年下半年,涉案微信公众号注册于2015年12月,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达伦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的时间为2016年3至4月,因此可以确认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4月之后,应以该时间作为确定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时间点。

首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保护的是该名称对服务来源的区别作用。本案中,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百货零售服务,服务方式为会员制。山姆会员商店最早于1996年即在中国成立,2017年以前已经成立了15家山姆会员商店,遍布在全国十几个城市,经营时间长,经营地域广。2000年以后,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持续宣传山姆会员商店。经过多年的经营、宣传,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知名度不断提升。在“山姆会员商店”这一称谓中,“会员商店”表示服务方式为会员制零售,“山姆”是识别该服务来源的核心词汇,在山姆会员商店自己的宣传,以及媒体、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的称呼中,都存在大量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会员商店。山姆会员商店建立了山姆与其提供的服务、销售的产品之间的联系。综合上述因素,在中国“山姆”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在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上有二十年的历史,“山姆”已经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意义,相关权益人有权制止他人擅自使用该服务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中,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特有的名称,使用于特定的服务之上,是相关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山姆”、“山姆大叔”在英语中具有特定含义,代表美国国家形象。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经过长期使用产生原叙述含义以外的,具有标识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第二含义的,可以成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山姆会员商店将“山姆”用于百货零售,并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使得“山姆”在百货零售服务领域产生了第二含义,获得了显著性。“山姆”作为特有的名称,将其与使用该名称的服务联系起来,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服务名称与使用该名称的服务互为表里,不可分割。本案中,只有将“山姆”用于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上时,“山姆”才成为标识特定服务来源的名称,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围。

综上,本案中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是山姆会员商店在会员制百货零售服务上使用的“山姆”。

二、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归属

三被告主张,各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主体均非原告沃尔玛公司,而是不同于原告的独立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即使本案中存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该权益也不归属于原告。

本院认为,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在确定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归属时,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劳动,尊重消费者形成的对特有的名称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首先,从山姆会员商店经营模式的形成过程考量,本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应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除1996年设立的第一家山姆会员商店外,现有的山姆会员商店均采取了相同的运营模式:由原告作为股东设立公司,由该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山姆会员商店。除北京山姆会员商店外,原告均系经营主体或经营主体所属公司的唯一股东。山姆会员商店的设立、经营是原告的统一经营策略下的商业行为,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保证了山姆会员商店提供服务的内容、品质的一致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稳定的认识。因该经营模式产生的权益,是原告长期、不断推广其经营模式,按照统一的安排和规划开设、经营山姆会员商店的结果,任何一家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行为都不足以带来这种知名度,不足以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权益,因此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

其次,从消费者的认知角度考量,本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权益应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在山姆会员商店的宣传中,其刻意强化了沃尔玛与山姆会员商店的关系,使用“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旗下高端会员商店”等内容表示山姆会员商店与沃尔玛之间的联系。在媒体对山姆会员商店的报道中,大量使用沃尔玛旗下的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开设山姆会员商店等内容。这些宣传内容,加之原告统一的经营模式,使消费者容易对山姆会员商店来源于沃尔玛产生稳定、一致的认知。在大众点评、天涯、知乎等论坛中,消费者对于山姆会员商店的评价、讨论中大量出现将山姆会员商店与沃尔玛相联系的内容。这一事实表明,消费者中已经形成了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沃尔玛的稳定认知。

综上,涉案山姆会员商店在百货零售服务上使用“山姆”的权益归属于原告沃尔玛公司。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认为,其加工、挑选、经销的食品是使用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使用“山姆”、“山姆大叔”作为字号是考虑“山姆大叔”代表美国国家,其在经营中将“山姆”用于安全食品上是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属于善意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保护的是该名称对服务来源的区别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对上述名称的使用产生了指示来源的作用,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平台中,包括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及达伦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实际上起到了通过“山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称其使用山姆表明其使用的是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取其代表美国国家形象之意,但二被告仅提供了2015年9月2日南方日报对广东山姆冷链公司的报道,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或二被告刻意建立或强化了“山姆”与其提供的使用美国标准冷链物流的商品之间的联系,不能证明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线上和线下平台中使用的“山姆”与美国国家形象、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之间存在稳定联系。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经广东山姆冷链公司授权使用其注册商标“环球山姆冷链”、“环球山姆”、“山姆味来”,二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但二被告没有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善意、合理的进行使用,而是单独使用注册商标中的“山姆”文字,该行为不构成使用被许可的商标。

山姆会员商店采取的是会员制服务方式,本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系用于百货零售服务之上,而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使用“山姆”标识其销售的食品,食品与百货零售服务属于不同种类。但是,百货零售具有其自身特点,提供食品销售的经营主体本身也是提供零售服务的主体。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销售的食品种类可以在山姆会员商店购买得到,成为山姆会员商店的会员并不会限制消费者在其他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在山姆安全食品店购买食品和享受山姆会员商店服务的消费群体在消费需求上存在大范围交叉,属于相同群体。因此,食品与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百货零售存在特定联系,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

三被告强调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中使用山姆源自山姆代表美国国家形象,其使用的是美国标准的冷链物流系统,但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各类产品页面首页均单独、突出使用了“天津山姆”文字,线下体验店在指示图上单独使用“山姆”指代涉案体验店,这一使用方式与山姆会员商店及其消费者普遍用“山姆”、“地名+山姆”的方式指代山姆会员商店的形式相同,具有攀附山姆会员商店知名度的故意。从现有证据看,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线下的宣传用语中,强调全球精选、跨境商品,线上的宣传、销售平台中除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的“感谢您关注天津山姆大叔商贸有限公司”一文中介绍了“线上电商交易”+“线下冷链配送”模式外,其余宣传内容均未刻意将“山姆”与三被告所述的美国标准相联系,而是强调其提供的食品来自国外,刻意将山姆指向高品质,由于山姆在百货零售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提供的食品与山姆会员商店联系起来。

综上,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和线上销售的过程中使用“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天津山姆”、“山姆跨境商品”等含有山姆的词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使用山姆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由于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经营范围多样,在原告沃尔玛公司没有证明二被告专为实施本案侵权行为而设立两公司,二被告使用山姆、山姆大叔作为字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情况下,其主张二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山姆”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内容

(一)责任主体的确定

三被告均主张,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实体店由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运营;被告达伦多公司主张,其仅为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提供场地,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主张,其进行网上销售,涉案体验店并非其开设,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采取的是线下体验店和线上销售结合的模式,根据三被告的陈述,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实际运营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实体店,应对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宣传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体验店,宣传其是“结合多产品、线上线下同步运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并称“天津店即将开业”。这些事实表明,被告山姆进出口公司亦参与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实际经营。

被告达伦多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达伦多跨境商品直购体验中心”推送了如下内容“山姆大叔,以安全食品为品牌理念”、“五月五来山姆,冰鲜促销任你挑”,证明达伦多公司不仅提供线下场地和线上平台,而且为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进行了宣传。通过达伦多公司的线上平台可以直接购买涉案山姆安全食品体验店中的商品,证明达伦多公司参与了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双方的服务协议表明,达伦多公司从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每笔销售货款中收取5%的服务费,达伦多公司从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中直接获利,其应当对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经营行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达伦多公司仅提供了与山姆大叔商贸公司的解除协议,没有证明其在合作前进行了审查,在本案诉讼发生后,达伦多公司亦没有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中有关山姆的推送内容。上述事实证明达伦多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应当对山姆安全食品店经营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三被告通过线上和线下平台共同经营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责任内容的确定

三被告在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线上和线下平台中突出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跨境商品”,容易使消费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来源产生误认,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方式。考虑到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字号中均含有山姆,二被告经许可有权使用第18423862号“环球山姆冷链”、第18423993号“环球山姆”、第18791381号“山姆味来”三个注册商标,因此,在二被告使用山姆作为企业字号没有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侵权,上述注册商标亦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三被告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不宜判令三被告一律停止使用“山姆”二字。综上,三被告停止侵权的方式为: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及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停止在零售活动中使用山姆会员商店在其提供的百货零售服务上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山姆”。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考虑到涉案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经营的时间、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万元。此外,三被告应支付原告沃尔玛公司因维权支持的合理费用。有证据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4000元,上述费用确实发生且在合理范围内,三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原告沃尔玛公司要求三被告刊登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由于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天津市武清区及被告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二被告均为天津市本地企业,因此本院判令三被告在当地报纸《今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如果三被告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沃尔玛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山姆”是否构成本案中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2.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沃尔玛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山姆”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的溯及力理论,除另有规定外,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准,确定适用行为发生之时的法律。本案中,沃尔玛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起始于2016年,但没有证据证明2018年1月1日后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一审法院确定本案适用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一)关于沃尔玛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问题。中国大陆地区开设多家“山姆会员商店”,运营“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主体均是沃尔玛公司作为唯一股东或大股东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从沃尔玛公司的经营策略看,中国境内山姆会员商店的投资、经营和管理均由沃尔玛公司统一负责,通过各实体店铺对于“山姆”名称的使用、实际经营内容、店铺的装潢设计、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一致性可以看出,沃尔玛公司对各地的山姆会员商店采用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了持续长期的运营和推广。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保证了山姆会员商店提供服务的内容、品质的一致性,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服务来源于沃尔玛公司产生稳定的认识。故沃尔玛公司有权就本案被诉行为提起诉讼。

(二)“山姆”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问题。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需考虑服务的地域、时间、营业情况、服务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在案证据显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开设首家山姆会员商店以来,在国内开设了多家会员商店。沃尔玛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络媒体、纸质媒体等方式对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活动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内持续进行宣传和推广。“山姆”系“山姆会员商店”的显著识别部分,在沃尔玛公司的长期使用、推广宣传的情况下,“山姆”已经与沃尔玛公司投资运营的山姆会员商店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之间建立特定联系,发挥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山姆”已构成沃尔玛公司使用在商品零售服务上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三)因“山姆会员商店”已被注册为商标,沃尔玛公司是否可继续主张“山姆”为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保护问题。商标法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起到兜底和补充作用。对于商标法已作出规定的,原则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做扩展保护。但在立法政策允许的特定范围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角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补充保护。本案中,沃尔玛公司作为山姆会员商店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百货零售服务上对“山姆”这一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享有相应权利,但其并非“山姆会员商店”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故沃尔玛公司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在未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

二、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问题。沃尔玛公司运营的山姆会员商店与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等经营的线下体验店及线上推广平台,在服务领域、服务对象、服务地域等方面均有重合,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在线下体验和线上销售、宣传过程中,多处使用“山姆”“天津山姆”“山姆跨境商品”等字样,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等作为与沃尔玛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在沃尔玛公司实际经营的多家山姆会员商店已开办多年并已经在消费者当中形成了稳定认知的情况下,开办时间较晚的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等理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的商业标识。但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等仍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不当使用“山姆”字样标识,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沃尔玛公司主张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停止使用山姆作为企业字号的问题。鉴于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登记的营业范围多样,在沃尔玛公司未提供证据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使用山姆作为字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无不当。沃尔玛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达伦多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山姆”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山姆安全食品店经营的时间、规模以及沃尔玛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达伦多公司赔偿沃尔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并无不当。沃尔玛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该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沃尔玛公司、山姆大叔商贸公司、山姆进出口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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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协会的会长、会员们离真正的书法家还有多远?

有网友问论书法水平,书法家协会会长和会员们离真正的书法家还有多远?

这就要看怎么定义书法家这一个词了,这个词刚开始用的时候,就是指的以书法、篆刻为职业的人,正如画家、作家一样,只是对职业的的一个称呼,区别于票友和普通的书法爱好者,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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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本没有书法家这个词,“书法家”是一个现代的词汇,因为古代擅长写字的人并不以书法为职业,不以书法谋生,大部分都有本职工作,以做官为主,并没有给专门以写字为生的人一个称呼。现代社会出现了以书法、教授书法为职业的人,他们成立了协会,叫书法家协会,这个职业也就叫书法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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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由于现在练习书法、以书法为职业的人越来越少了,书法在大部分人心中有着一种神秘感,这种神秘感或许来自千年来中国人对于文化人的尊敬,“书法家”这个词变得好像很高大上的样子,自称是书法家的人往往被质疑,而画家、作家反而没有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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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个方面,书法又好像是一种大众化、通俗化的艺术,只要会写汉字的人都可以写上两笔,都对自己的字比较自信,对别人的书法作品也都可以品评一下,由于每个人的审美不同,审美水平也不一样,在大众的眼里,书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对一些书法家并不是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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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书法是一门非常专业的艺术,和普通的写字是不一样的,书法的艺术性和实用性早已经分开,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书法的评价,也不能仅仅以个人审美经验来判断,书法是有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和理论体系的,这个体系通过几千年的书法史构建起来,是很专业的,需要有人去专门研究、从事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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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管是何种原因,很多人对书法家一词有着偏见,很少有一个现代词汇被这样指责,古人把写字好的人叫“书者”或者“善书者”,我觉得如果改成这个词,指责的人就会少一些吧。

关于中医书法家协会,在其成立之初,关于叫书法协会还是书法家协会也有过讨论,这一批元老最终选了“书法家协会”一词,不二斋觉得应该是基于职业化的考虑吧。既然加入了书法家协会,称之为书法家应该是可以的,要不然叫什么书法家协会的呢?书法家协会的会员称呼为书法家我觉得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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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些会员的字能够能达到一定水平,这个就不好说了,因人而异,有些人擅长理论也能够加入协会,不过大部分都是合格的,没有问题的。就像拿了驾照未必会开车,但是开车技术水平高的的人肯定都是有驾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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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斋觉得,对于一个职业的名称,没有必要太过于纠结,书法家也是分等级的,大家、名家、大师都可以称之为书法家,我们什么时候正视这个词,不把他当回事,这个行业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你觉得呢?当然,要是把书法家理解为古代的书法大师,那现在书写会员的水平还差得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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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书法的朋友可以关注一下不二斋,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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