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电梯,不少饭店都使用这种升降设备在楼层间传菜。这种看似普通的设备,是不是存在安全隐患呢?市面上这种类似电梯的升降设备,又是否被纳入特种设备管理呢?近日,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某酒店、实际经营者陈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任先生的遭遇,引发了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请看本期案例!
案件详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系婚庆经营者,被告陈某系某酒店实际经营者。2021年2月25日,因任某客户在被告某酒店办婚宴,遂进入被告酒店布置婚宴现场,入场时向酒店缴纳场地使用费200元。
酒店一、二楼间为经营方便私自架设传菜电梯,该电梯口未张贴警示标识,无专人值守,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任某在二楼布置婚庆现场时,从传菜电梯口跌入三米多深的电梯井,造成左膝胫骨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任某在岳阳某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出院进行康复治疗。后任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任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及其酒店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2810.55元。
被告某酒店辩称,对原告任某缴纳200元场地费不认可。任某曾多次在被告酒店布置过场地,对酒店的场地状况亦很熟悉,且酒店的传菜电梯有安全卷闸门,酒店对员工有规定,每日下班前必须关上卷闸门,任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class="pgc-img">>法院判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自身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某酒店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损失应如何认定?
事发当天,原告任某并非初次到被告酒店布置现场,其走到传菜电梯附近时即应保持一定谨慎注意义务,避免靠近电梯井而发生意外。任某称当时是为了寻找电源插座才到事发位置去了几趟,但其布置的场地大厅即有插座,事发地点距离右侧厅电子屏有一定距离,到该处寻找插座不太符合常理。
另事发区域光线不好,较黑暗,若如任某所称,其去了几趟都没找到插座,其更应使用照明设备或寻求酒店员工帮助,而非在漆黑中到处摸索,导致悲剧发生,故任某自身显然存在一定过错。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 class="pgc-img">>< class="pgc-img">>关于事发时传菜电梯的卷帘门是开着还是关的,任某是否动过卷帘门,任某是否向被告某酒店交纳场地使用费200元,均因证据不足,难以妄下定论。
但对于被告而言,其对于该电梯的管理义务,显然不仅限于将卷帘门关上,还应设置显著安全标识、加装护栏、随时上锁或采取更加严格的看管义务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除隐患,避免意外的发生;若被告无法确保通过上述措施消除隐患,后续其应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如完善或更换传菜电梯,使用安全系数更高的设备以尽到酒店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酒店未尽到上述义务,故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被告陈某作为酒店实际经营者,应与酒店共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综上,原告任某与被告某酒店、陈某均因未尽到各自应尽的义务,均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责任更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故认定二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法院认定,原告任某损失共计152894.02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及某酒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任某九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 class="pgc-img">>< class="pgc-img">>传菜电梯,不少饭店都常见。大门敞开,升降设备随意使用,暴露出诸多安全隐患。传菜电梯大幅提高了酒店工作效率,但其属于特种设备,采购、安装、使用合法合规的电梯,依法检验,定期维保,规范作业,筑牢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芒果都市
作者:李钰婷、周寒依
编辑:史梓敬
月30日,根据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牡丹江肯德基百好花园餐厅新增投诉。
根据投诉信息,2024年07月27日,消费者牛**(手机尾号 9888,用户ID ****8393)反映其于2024年07月27日在其他平台通过网购购买其他餐饮食品。可能存在其他投诉问题,要求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4年07月30日,双方自行和解或者投诉人撤回投诉。处理部门为: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显示,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牡丹江肯德基百好花园餐厅近一月公示投诉总量0件,月环比下降0.0%,近一月公示调解成功率0.0%。
本文源自金融界
源:山东高法
十一假期到了,大家的应酬和聚会慢慢增多,本文用实际案例告诉大家酒桌上这些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酒后摔倒致死,家属将餐馆、酒局组织者、共饮者告上法庭......
陈某等10人在某餐馆聚餐。陈某用餐后在下餐馆楼梯过程中摔倒,头部与楼梯转角平台的墙体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陈某应自负55%的过错责任。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设置醒目防滑警示标志,踏步及楼梯设计不规范对安全性产生影响,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徐某红等6人作为白酒共饮人应对陈某死亡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结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某餐馆赔偿278104.95元,徐某红赔偿47483.96元,徐某平等5人各赔偿3.5万元。
案例2:男子饭局上主动敬酒后猝死,同桌饮酒人也要担责!
饭局上,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法院判决温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同桌七人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赔偿52184元。
案例3:酒后坐副驾驶,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司机周某在营业时被一辆宝马车追尾。因车辆受损、乘客受伤,周某随即报警。周某称宝马车上下来一男(图某)一女(杨某),两人均有酒气。
经查证,杨某和图某当晚和朋友喝酒,离开时,杨某将自己的车交给图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图某在驾驶过程中追尾周某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4:男子酒后挪车,被判刑!
王某酒后,让朋友任某送其回家。任某开车不老练,连续“磨”几次,都未能将车从车位上开出来。王某见状“挺身而出”,将车从车位上挪至道路上行驶约11米,准备交由任某驾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洛阳中院、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