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众多关注的成都青花椒商标案终审判决宣判。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9月,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老板邹先生赔偿5万元。202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邹先生不服判决,2022年1月11日,在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公益法律维权援助服务下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 class="pgc-img">邹老板给记者对话微信截图
>一审宣判前的店招(受访者供图)
>目前的招牌(受访者供图)
>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1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邹老板,他告诉上游新闻记者:“目前店招上‘青’字已去掉,明天就要去出席庭审,希望能打赢这官司,我要把‘青’字安回去!”案件宣判后,邹老板第一时间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已经做好‘青’字了,300块一个。”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面新闻记者 苟春 戴竺芯
继胡辣汤、肉夹馍之后,青花椒也陷入商标纠纷……网友爆料,近期,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的餐饮店,只因店招、菜名及菜牌上含有“青花椒”三个字。
12月23日,记者联系到成都市温江区的一名餐馆经营者邹先生。不久前,他所经营的火锅店就遭遇了这样一起官司。邹先生经营的火锅店,原名“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今年9月,他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对方认为其“青花椒”的招牌涉嫌商标侵权,索赔5万元。
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邹先生败诉。法院判决,邹先生的火锅店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邹先生不服判决,目前,准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接到传票误以为是新型诈骗
店主从未想过因“青花椒”惹上官司
12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成都市温江区的“邹鱼匠花椒鱼火锅(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店主杨女士及其丈夫邹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们的遭遇。
现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
今年10月,夫妻俩接到一张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他们所经营的“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涉嫌商标侵权。“最开始我们还在想这可能是诈骗。”杨女士说,两口子觉得奇怪,于是拨通了传票附上的法官电话求证,该法官告知确有其事,两人这才确认,自己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被告上了法庭。
邹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当时收到的传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将“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邹先生方赔偿5万元。
“我们觉得很懵,不知道怎么回事。”杨女士说,在她看来,“青花椒”就是一味调料,而自家招牌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也并没有想要格外突出青花椒。
“我们就只是卖青花椒鱼的。”杨女士说,从最初确认传票为真开始自己基本上就没有吃好饭、睡好觉,从不曾想过会因为“青花椒”这三个字惹上官司。
目前,店铺已更名为“邹鱼匠花椒鱼火锅”,店里所有“青花椒”三字中的“青”已被各种方式遮挡。
店内“青”字已被各种方式遮挡
“青花椒”是“饭店”的通用名称吗?
法院:未能证明 不予支持
11月26日,邹先生带着自己连续准备多日的笔记走上了法庭。根据邹先生提供的法院判决书,关于该案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法院认定,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均为万翠堂公司取得,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五阿婆火锅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关于侵权行为,两份时间戳视频证明,五阿婆火锅店的店招为“青花椒鱼火锅”,店内悬挂的地址为“游家渡小区附xx-xx号”,与五阿婆火锅店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同,微信支付收款界面显示“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其出具的发票上印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的鲜章。五阿婆火锅店认可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故可认定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了“青花椒”字样标识。
关于商标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业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诉侵权标识被五阿婆火锅店用于店招等处,且属于突出使用,其使用方式、所使用的位置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五阿婆火锅店主张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属于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对五阿婆火锅店的相关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青花椒”店招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
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判决书显示,关于侵权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与被诉侵权服务相同,均为饭店。将被诉侵权标识“青花椒”与涉案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相比对,其均完整包含了“青花椒”三字,其虽字体具有细微不同,但其读音、含义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在识别、呼叫、判读时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联系,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认为,该案中,五阿婆火锅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与涉案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商标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五阿婆火锅店应当承担停止在店招商使用“青花椒”字样的店标识。
火锅店被判侵权需赔偿
商家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关于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五阿婆火锅店赔偿万翠堂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认定万翠堂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5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立即停止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被告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3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开庭时还有另一家龙泉的店,我们的判决结果也几乎一样。”邹先生说,对于判决结果他并不认同,目前准备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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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苟春
因为店招含有“青花椒”三个字,成都温江一餐馆经营者被诉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其立即停止使用“青花椒”字样的标识,并赔偿原告30000元。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月13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后更名为“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为何改判?业内人士如何评价?有何观点?封面新闻直击现场,并采访了多名相关人士为您解答。
现场
法院判决:店招用“青花椒”不侵权
涉案餐馆将挂回“青”字招牌
“等拿到判决书之后,我们就将‘青’字重新挂上去,还原店招。”杨女士是此次案件的涉案餐馆经营者。此前,因其店铺招牌中含有“青花椒”三字,他们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11月26日,一审败诉,被判赔偿3万元,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杨女士一家针对此事提起上诉。
1月13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庭宣判,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于“青花椒”的使用是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围绕争议焦点“是否侵犯了上海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了法庭辩论。
针对庭审焦点,法院审理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
法院详解为何改判?
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具有天然联系
极大降低了上海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庭审中,审判长刘楠在宣判词中介绍,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所取得的商标为依法注册,其系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刘楠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与其显著性相一致。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弱显著性特点决定了其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会妨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当使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刘楠说,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与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其在店招上使用 “青花椒”作为鱼火锅的重要调味料,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认为,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通过注册“邹鱼匠”商标经营青花椒味的火锅,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多方声音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
他表示,法律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以“容易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作为其权利的保护边界。
四川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驳回了商标权人所有诉讼请求,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
省市场监管局商标监管处处长赵梅:
赵梅全程旁听此次庭审。案件宣判后,她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上诉人“青花椒”相关表述是否侵权以及是否造成混淆、误认。希望大家能通过此案,增强商标权利保护的意识。
行业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元辉认为,此次二审判决结果合情合法。具体到本案而言,四川的部分商家对“青花椒”作为店名的使用,需要按是否足以误导公众的标准去评价,即是否导致“青花椒”商标权利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误导公众和客户。
北京恒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仲琦认为,该起案件在当下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或将对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做出新的示范,将有益于商标保护更为规范化及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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