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全图-装箱上船-清代绢本彩绘
“茶”字发音的传播和世界各地语言的茶称谓
茶叶的故乡在中国。远古时期,世界上只有中国生产茶叶。因此其他各国的古语言词源里也就没有“茶”的称谓词条。后来随着中国的茶叶直接或间接传入其他国家,“茶”作为外来语进入印欧语系的范畴,它的发音影响了整个西方各国语言对“茶”的称谓。
根据《语言学通论》和《源于汉语闽南方言的英语词》的论述,tea“茶”源自汉语闽南方言,其中tea更是源自闽南方言厦门话。《源于汉语闽南方言的英语词》一文提到,厦门语音读“茶”是读作te(退)的。
6000多年前,浙江余姚田螺山的居民开始种植茶树,这是迄今为止考古发现的全世界最早人工种植茶树的地方。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因独特的地理及气候条件适宜茶树的生长。从五代十国时期,历经宋、元,直至明初,福建省的茶叶因品质优良一直是贡茶产地。据《宋会要辑稿》所述,宋朝时,已经有大量茶叶通过福建泉州出口海外。
这些茶叶进口国的语言中与茶对等的语言词汇都是根据中国“茶”字的汉语拼音或方言发音、音译而产生。虽然中国“茶”字除了普通话的发音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各个地区的不同方言发音,但是西方各国语言“茶”称谓的形成几乎都是受到我国广东和福建两个省“茶”字方言发音的影响。原因是广州和厦门口岸是最早正式开始对外经营茶叶出口贸易。当时广东话的茶字发音是“cha”,为广东语系;厦门方言茶字的发音是“te”,即“tay”,读音如te(退),为厦门方言语系。
最早把广东话“cha”音带到欧洲的传播应该归功于葡萄牙人。在16世纪中后期,葡萄牙不仅是一个实力雄厚的航海大国,而且是一个成熟的传教中心。葡萄牙人加斯帕·达·克罗兹神父来到中国传教时,最先到达广州,因此便把广东话“cha”音传播到欧洲。厦门方言“te”音则是由航海技术后来居上的荷兰人传入欧洲。17世纪初,荷兰人首次将中国茶叶引入欧洲,成为中西贸易的先驱。此后直到18世纪60年代之前,荷兰一直是西方最大的茶叶贩卖国。这一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几件事,如:1596年,荷兰人在爪哇建立贸易据点。161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首次在爪哇购买到由福建厦门商人运去的茶叶,此后又多次购买中国茶叶,转运到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贩卖。1657年,伦敦开始出售由荷兰人运销的中国茶。168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委托厦门商馆代买茶叶150担直接运往英国,这也是中国茶叶首次批量直销英国。到18世纪初,我国茶叶出口地仅有广州、福州、泉州三个口岸,其中两个位于福建。而17至18世纪,主要是由荷兰、英国的商船把中国的茶叶运往西欧诸国销售。它们购买的茶叶,也主要来自中国福建,且主要通过厦门等闽南港口出口。在与福建商人来往、交易的过程中,荷兰、英国商人自然而然地把闽南方言中对茶的读音te(退)带到了自己的语言中,这也导致荷兰语、英语中茶叶对应的单词的发音与闽南方言中茶字的发音很接近,而与普通话的茶字的发音有比较明显的不同。
总之,其他各国语言无论是采用广东话“cha”的发音,还是闽南话te(退)的发音,他们都是源于中国茶的发音而派生形成的。
文并供图/梦龙
景全图-装箱上船-清代绢本彩绘
“茶”字发音的传播和世界各地语言的茶称谓
茶叶的故乡在中国。远古时期,世界上只有中国生产茶叶。因此其他各国的古语言词源里也就没有“茶”的称谓词条。后来随着中国的茶叶直接或间接传入其他国家,“茶”作为外来语进入印欧语系的范畴,它的发音影响了整个西方各国语言对“茶”的称谓。
根据《语言学通论》和《源于汉语闽南方言的英语词》的论述,tea“茶”源自汉语闽南方言,其中tea更是源自闽南方言厦门话。《源于汉语闽南方言的英语词》一文提到,厦门语音读“茶”是读作te(退)的。
6000多年前,浙江余姚田螺山的居民开始种植茶树,这是迄今为止考古发现的全世界最早人工种植茶树的地方。秦岭淮河以南的地区因独特的地理及气候条件适宜茶树的生长。从五代十国时期,历经宋、元,直至明初,福建省的茶叶因品质优良一直是贡茶产地。据《宋会要辑稿》所述,宋朝时,已经有大量茶叶通过福建泉州出口海外。
这些茶叶进口国的语言中与茶对等的语言词汇都是根据中国“茶”字的汉语拼音或方言发音、音译而产生。虽然中国“茶”字除了普通话的发音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各个地区的不同方言发音,但是西方各国语言“茶”称谓的形成几乎都是受到我国广东和福建两个省“茶”字方言发音的影响。原因是广州和厦门口岸是最早正式开始对外经营茶叶出口贸易。当时广东话的茶字发音是“cha”,为广东语系;厦门方言茶字的发音是“te”,即“tay”,读音如te(退),为厦门方言语系。
最早把广东话“cha”音带到欧洲的传播应该归功于葡萄牙人。在16世纪中后期,葡萄牙不仅是一个实力雄厚的航海大国,而且是一个成熟的传教中心。葡萄牙人加斯帕·达·克罗兹神父来到中国传教时,最先到达广州,因此便把广东话“cha”音传播到欧洲。厦门方言“te”音则是由航海技术后来居上的荷兰人传入欧洲。17世纪初,荷兰人首次将中国茶叶引入欧洲,成为中西贸易的先驱。此后直到18世纪60年代之前,荷兰一直是西方最大的茶叶贩卖国。这一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几件事,如:1596年,荷兰人在爪哇建立贸易据点。1610年,荷兰东印度公司首次在爪哇购买到由福建厦门商人运去的茶叶,此后又多次购买中国茶叶,转运到包括英国在内的欧洲贩卖。1657年,伦敦开始出售由荷兰人运销的中国茶。168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委托厦门商馆代买茶叶150担直接运往英国,这也是中国茶叶首次批量直销英国。到18世纪初,我国茶叶出口地仅有广州、福州、泉州三个口岸,其中两个位于福建。而17至18世纪,主要是由荷兰、英国的商船把中国的茶叶运往西欧诸国销售。它们购买的茶叶,也主要来自中国福建,且主要通过厦门等闽南港口出口。在与福建商人来往、交易的过程中,荷兰、英国商人自然而然地把闽南方言中对茶的读音te(退)带到了自己的语言中,这也导致荷兰语、英语中茶叶对应的单词的发音与闽南方言中茶字的发音很接近,而与普通话的茶字的发音有比较明显的不同。
总之,其他各国语言无论是采用广东话“cha”的发音,还是闽南话te(退)的发音,他们都是源于中国茶的发音而派生形成的。
文并供图/梦龙
<>< class="pgc-img">图来自网络
>摘要| Abstract
经多年经营,“漾漾好贡茶”的“贡茶”印章和“GONGCHA”字样早成为奶茶市场万金招牌,但因为“贡茶”被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贡茶”印章和“GONGCHA”不能形成与模仿者标识的区分,品牌方只好放弃已经深入人心的形象从新进行商标布局。
案情简介| Brief introduction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样样好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成立,是台湾全球贡茶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投资1600万元人民币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管理咨询以及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等。
2011年以来,样样好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其合法持有的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第8529453号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奶茶产品的商标。该商标图形由阴刻“漾漾好”字样和溢香杯图案三部分构成,整体为左右组合,左侧为较大字体的“漾漾好”字样,右侧上部为白舟篆古印字体的竖写“贡茶”加“GONGCHA”拼音,下部为溢香杯图案,其中,图案约占整个图形三分之一比例。
< class="pgc-img">注:本图为漾漾好贡茶商标图,来自中国商标网
>多年来,样样好公司经营的贡茶奶茶,在奶茶饮品市场具有广泛的影响,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自营以及特许经营的加盟店638余家(截止2016年5月),其中在广东地区拥有店铺269余家。并获得“广东省十大特许经营品牌”、“广东省最具投资价值品牌”、“广东省最具发展潜力品牌”等荣誉。
广州市熙御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熙御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2日,经营范围为冷冻饮品及食用冰制造、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酒吧服务、小吃服务、甜品制售等。该公司成立后,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中路白灰北街1号云宝大厦一楼经营奶茶业务,取名叫做“喜客”,该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图案为整体为上下组合,上部为白舟篆古印字体的竖写“贡茶”字样,下部为“GONGCHA”拼音。
2015年,样样好公以熙御公司店铺使用与自己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为由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在生产及销售的奶茶产品中使用与样样好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并赔偿各项损失35550元。
裁判结果| Referee Result
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首先,“贡茶”一词是指中国古代专门进贡皇室供帝王将相享用的茶叶;且贡茶商行有限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为商标但被驳回,因此,“贡茶”属于通用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贡茶”字样作为上述两图案的共同要素,并无显著性。
其次,经比对,样样好公司和熙御公司有的商标仅有“贡茶”字样与拼音部分相同,其他文字、图形并不相同或相似,整体组合、构成要素、显著部位均有明显区别。样样好公司的商标中“漾漾好”与溢香杯图案更为突出,熙御公司的图形结合“喜客”进行使用,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仅凭并不会使消费者将熙御公司与样样好公司的服务造成混淆,必须结合“漾漾好”及溢香杯图案才能对两者的服务来源进行明确区分。因此,熙御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样样好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或者近似,不会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故,判决驳回样样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 Lawyer Comment
本案中,客观上样样好公司多年来以“贡茶”称谓对奶茶经营,在奶茶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确有本案中类似的诸多经营者,直接将样样好公司的“贡茶”和“GONGCHA”字样、图章在字体颜色等方面不作调整,变更组合方式或更换其他字号组合从而进行使用的情况。
< class="pgc-img">本图来自网络,引用并不代表对图片内容的法律性质评价
>本案中,法院从“贡茶”二字属于通用名称,以及熙御公司所添加的“喜客”二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方面论证不具有侵权性,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在裁判结果上,该判决一定程度并未回应样样好公司所主张的自己公司“贡茶”印章和拼音字母图案商标经长时间、大范围使用 已成为消费者识别公司产品显著元素的事实;也一定程度,未考虑到放任和鼓励熙御公司这样使用“贡茶”印章图案和拼音字母的模仿行为可能对产权保护带来的社会价值负面影响。
当然,从后期样样好公司针对其他经营者提起的大量的诉讼看,深圳地区的法院基本都支持了样样好公司主张的经营者在奶茶杯上使用其溢香杯商标行为的侵权性,这也表现出近两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在审判层面的政策转向和调整。
只是比较遗憾的是,如今从网络上看,品牌方已经用“四云奶盖贡茶”取代了“漾漾好贡茶”,从商标局查询,原本已经进行或获得的几个“贡茶”的注册类别,大多已经处于驳回复审或者是撤销无效宣告的审查中。可以认为,这不得不使,漾漾好贡茶的品牌方放弃在奶茶经营上宣传、深耕多年的“贡茶”图章和“GONGCHA”字样。
< class="pgc-img">本图:来自网络,截图时间为5月7日
>本案给予广大企业的启发在于:
第一,商标申请中,务必要避免一些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的词汇,哪怕这些词汇在公众认识中并身并不具有普遍识别性,也哪怕这些词汇在注册中能够被审查通过(本案中品牌方对于“贡茶”二字已经获得部分项下的注册有的目前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的审查中);
第二,商标文字和图案方面,一定要避免使用标准字体进行注册(例如本案中从判决书记载看熙御使用的“贡茶”图章和“GONGCHA”字样在字体上图案上与样样好公司并无差异),否则,在非专有名词、图案的使用上,无法保障对模仿者责任的追究;
第三,从实际使用上,应当在使用组合、布局、大小方面,遵从已经注册的商标,避免因未按注册使用导致的行政风险,以及类似本案中样样好公司的门头设计与获注册商标在布局大小上的差异,一定程度阻碍了侵权认定;
第四,在品牌创立之初,便应当重视基于知识产权的“CIS”系统建设,否则当品牌壮大后,再进行调整将可能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本案中台湾公司曾申请过贡茶”图章和“GONGCHA”字样均被驳回,从网上信息看,该图章和字样在台湾似乎是取得合法许可的)。
声明: 本文仅作为交流学习之用,不具任何商业用途,所有案例素材均来自公开判决,本案例案号为(2016)粤73民终326号,本文不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律师评论亦不能作为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使用。
本期点评律师:陆元辉 律师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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