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晚报· 齐鲁壹点记者 徐良 通讯员 侯进
3月4日下午,德州市立医院成人预防接种门诊收到了一杯特殊的奶茶。这杯奶茶没有标明收件人,却附上了一封手写的感谢信:“姐姐,非常感谢您这么热心地帮我解决问题,我不知道该如何感谢,只能点一杯奶茶表达心意,您辛苦了!”
收到奶茶的这位“护士姐姐”名叫孔令燕,是预防接种门诊的一名护士,奶茶的下单人是半小时前刚刚离开的一位接种者小王(化名)。原来,小王春节期间不小心被狗咬伤,并在老家接种了前四针疫苗,假期结束,他返回德州工作,如今第五针疫苗的接种日期到了,他前来接种疫苗,却发现接种系统中并没有自己的信息。
因小王老家当地的疫苗接种系统没有更新,导致接种者信息无法查询,所以接种日期和疫苗种类不得而知,孔令燕无法为其完成接种。但孔令燕并未用“打不了,回去吧”回应这位身在异乡的年轻人,她通过小王提供的电话,辗转联系到当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又通过微信联系到负责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经过数次电话、微信沟通,最终核实了小王的接种信息,并手动登记、上传。
随后,孔令燕又发现,小王接种的疫苗与目前接种门诊提供的疫苗种类、品牌并不相同,为了保障接种安全,孔令燕又紧急联系协调疫苗。当完成所有的沟通、协调、接种工作后,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半小时,这期间,孔令燕没有一句抱怨,没有一句推辞,全程耐心协调,并不断安慰焦急的小王。
接种了最后一针疫苗,小王心里除了踏实,更多的是温暖和感动。身在异乡,能在德州市立医院感受到亲人一般的照顾、关怀,小王几度热泪盈眶,所以接种完成后,小王订购了一杯奶茶,用这样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心意,也给辛勤工作的孔令燕送上了一份暖暖的谢意。
“当时也没想这么多,就希望尽自己所能,帮助接种者解决问题,不让他再来回奔波几小时了。”孔令燕说,只要患者满意,自己花点时间、费点事,也不要紧。
患者的感谢和点赞,是德州市立医院“人文医院”建设及“优质护理服务”最好的印证。多年来,德州市立医院始终将“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实际工作中,主动为患者着想,想尽一切办法解决患者的难处,打造温暖、温馨、可信赖的医院,为德州及周边地区患者提供“有温度的”医护服务。(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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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2日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日前,市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共提出七个方面32条助企纾困举措,主要体现了“四个特点”。
一是政策投入力度更大。我市将拿出15亿元左右资金,在金融、工业、消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预计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减免税收40亿元左右,减免、缓缴相关费用28亿元左右。
二是政策针对性更强。本次《政策措施》将普惠性与精准性相结合,对制造业、餐饮零售、文旅交通、科技教育、养老等领域单独立题,细化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
三是政策覆盖面更广。将三农、科技、体育、娱乐等行业纳入稳企稳岗贷款担保支持范围;将中小微企业纳入电费缓缴范围等,预计受益企业将超过60万户。
四是政策兑现便利度更高。首次明确所有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统一在平台发布,进一步扩大“免申即享”范围,努力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
《政策措施》解读
为帮助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掌握《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助企纾困政策支持,现作如下解读。
一、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将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宣传和落实到位,《政策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缓缴和降低医疗保险费。为有效缓解企业缴存医疗保险费压力,《政策措施》在哈政规〔2021〕14号文件基础上,将医保缓缴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12月31日,并将缴存基数由74380元/年降至70380元/年,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缴费负担。
3.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为有效缓解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压力,《政策措施》在哈政规〔2022〕4号文件基础上,将公积金缓缴期限由3个月延长至12月,并将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最低缴存比例降至3%。同时,为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本次《政策措施》规定缓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为有效缓解企业运营压力,本次《政策措施》在哈政规〔2022〕4号文件返还失业险基础上,首次提出降低企业工伤保险交纳费率,规定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持续延缓缴纳水电费用。为有效缓解企业缴存水电费压力,《政策措施》在哈政规〔2022〕4号文件基础上,将水费缓缴期限由2022年6月30日延长至12月31日,将电费缓缴对象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中小微企业,同时提出免收缓缴滞纳金。
6.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加快恢复的“四两拨千斤”任用,《政策措施》提出,对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同时,考虑到中小企业资金链比较紧张,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时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7.返还工会经费。为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政策措施》要求,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以此补充小微企业现金流。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扩大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支持范围。为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政策措施》提出,将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规模提高到30亿元,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将三农、科技、体育、娱乐等行业企业、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纳入市稳企稳岗金融政策支持范围。
9.扩大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为了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全额减免的优惠政策,《政策措施》提出,将三农、旅游、科技、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纳入担保费全额减免支持范围。
三、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
10.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为鼓励工业企业加快恢复、增产增收,《政策措施》提出,对加大排产力度的工业企业给予增量奖励,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将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11.支持制造业扩大投资。为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措施》提出,对2022年在建并入统的制造业技改项目、新开工并入统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全力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快发展。
12.推动防疫抗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为鼓励哈尔滨市企业加快防疫抗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步伐,《政策措施》提出,设立疫情防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消杀设备、特效药物开展技术攻关、提供应用场景。同时,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
13.缓缴和返还制造业部分税费。为确保国家和省对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快落实到位,《政策措施》提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继续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为6个月。
四、进一步支持消费市场复苏
14.给予餐饮业稳企支持。针对餐饮行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的实际,《政策措施》首次提出,对餐饮行业给予稳企支持,帮助餐饮行业加快复苏。主要包括: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上半年营业额分档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轮疫情结束后10天内复业复市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每个餐饮门店最高2万元支持;对今年年底前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在哈尔滨市新开设餐饮门店的,按照使用面积分档给予每个门店最高10万元支持。
15.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为支持餐饮企业向线上转型,《政策措施》规定,对第二、三、四季度给予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平台,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此支持餐饮平台企业为线上商户让利。
16.支持餐饮行业开展促销。为加快恢复餐饮市场热度,《政策措施》提出,适时举办全市“美食节”“西餐节”“啤酒节”等系列活动,允许餐饮企业在门店外适合区域外摆经营,开展促销,支持推动餐饮行业尽快复苏。
17.支持开展各类促销活动。针对消费市场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实际,《政策措施》提出,安排1.2亿元资金,支持各区县(市)围绕限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等行业发放政府消费券。同时,允许零售企业在经营场所门前或政府指定区域开展外摆促销活动,推动消费市场尽快恢复热度。
18.给予保供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针对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为保障全市生活必需品供应稳定做出较大贡献,特别是增加了企业防疫成本,《政策措施》首次提出,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分档给予一次性防疫消杀补助,单户企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在哈举办各类会展活动。为支持会展业加快复苏,《政策措施》提出,对已报备但因疫情延期的在哈举办会展项目,在既有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承办单位场租费10%和专业展馆租赁费10%的额外补贴。
五、进一步助力文旅交通业恢复发展
20.支持旅游业加快恢复。为推动旅游业加快复苏,《政策措施》提出,对2022年组织旅行团在哈停留过夜且有相应游览行程,按照团队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奖励。同时,为缓解旅行社现金流压力,《政策措施》提出,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全额暂退质保金。
2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旅服务。为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文旅市场加快恢复中的示范效应,《政策措施》提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
22.降低文娱企业税费负担。为加快兑现落实国家和省对文娱产业税收支持政策,《政策措施》提出,对2022年上半年广告和娱乐服务行业企业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50%予以减半征收。
23.给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考虑到疫情对出租车行业影响较大,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为驾驶员减免承包费,《政策措施》提出,拿出1200台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出租汽车企业,以此抵补企业为驾驶员减免的承包费。
24.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对交通业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措施》提出,对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六、进一步加大科教养老企业帮扶力度
25.给予高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提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以来商业银行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
26.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加快落实国家和省对研发费用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措施》提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7.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为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针对疫情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冲击较大的实际,《政策措施》提出,参照“省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每年每生600元的标准”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性补助,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纾困。
28.给予校车停运补助。为有效缓解受疫情影响停运的校车运营压力,《政策措施》提出,对每台停运校车,按照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2个月补贴。
29.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为有效缓解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资金和运营压力,《政策措施》提出,按每人300元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补助;对因受疫情影响老人入住率未达到标准,没有领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前支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同时,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照护中心(驿站)运营资格顺延三年。
七、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30.提升惠企政策落地服务水平。为服务市场主体方便快捷享受到惠企政策,《政策措施》提出,建立全市涉企政策统一发布、快速兑现服务机制,所有涉企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在市政务服务网和“e冰城”APP等政府门户平台统一发布,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范围,努力实现让企业找得到、看得懂、一键申请、快享尽享。
31.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为更好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政策措施》首次提出,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3年歇业期内可以恢复营业。
32.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针对部分企业因疫情出现违约失信行为,造成企业在签订合同、申请贷款等方面受到影响等问题,《政策措施》提出,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综合:哈尔滨市政府网、冰城+客户端
来源: 哈尔滨交通广播
老先生(化名)去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化名)拿着樊老先生开具的30万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杨老先生说,这是老同学樊老先生留给他的遗产,然而银行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
为何樊老先生会把遗产留给同学?银行又为何拒绝为老人办理业务呢?
老人带着同学留的存单去银行取款遭拒
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
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来往比较密切。他回忆:“因为樊老先生家里没有人,他有什么事都是跟我商量、一起办事,包括两次搬家,找房子、卖房子什么的。据说他有一个兄弟是参军的,后来上世纪50年代就说已经过世了,我从来没有见过人。他父母也在六七十年代都过世了,所以他就是孤身一人。”
杨老先生在庭审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先生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余下的钱作为我孤老的余生所用,在我去世去后将剩余的钱交给我的监护人杨某医生(编者注:即杨老先生),请他全权处理……”
2019年3月,樊老先生出具一则《声明》,该《声明》载明:“我樊老先生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医师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师继续作我的监护人。如今我已属高龄,年老体力日衰,有多种疾病缠身,为防不测,特声明如下事项:‘临终前,请监护人杨医师到场负责通知我在外地的亲属,并处理我生前个人的一切遗物。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师根据我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杨老先生表示,据此,自己被指定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有权提取樊老先生的所有银行存款,且有权按照樊老先生的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其遗产。但是,杨老先生作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持涉案储蓄存单到被告银行的柜台处办理相关业务,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这让杨老先生无法履行遗嘱执行人义务,也无法对樊老先生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基于上述事实,杨老先生认为,樊老先生本人亲笔书写上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订立时樊老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樊老先生在遗嘱上签名并载明订立日期,该遗嘱合法有效。2018年10月,樊老先生将款项存入被告银行处,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现樊老先生去世,自己作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及樊老先生遗产的受遗赠人,樊老先生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因此,自己有权提取出樊老先生先生在被告账户内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
综上,原告杨老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支付被继承人樊老先生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中的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银行:无法辨别遗嘱真伪
被告某公司某支行辩称,被告银行未参与遗嘱的签订过程,无法辨别遗嘱真伪,请法院依法审查。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则被告会按照系统记载的本金及利息全部交接给原告。
庭审中,原告杨老先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樊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声明、银行存单、律师函及快递记录、樊老先生死亡证明、公证遗嘱、未婚证明、无婚姻登记证明、养老院的声明等证据。
被告银行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无法确认其中自书遗嘱是否樊老先生本人所写。
法院:认可自书遗嘱银行应支付相应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樊老先生在生前,写下的多份遗嘱。
2013年12月,樊老先生的公证遗嘱内容,将自己过世后房屋的继承做了安排。
2016年3月,樊老先生又手写《我的遗嘱》,该份遗嘱中,樊老先生表示写遗嘱时神志清楚,并表明,将自己上海的房产卖得的钱款,给堂妹100万元,给堂弟100万元,以感谢叔父全家对自己家几十年来的帮助,余下的钱则作为自己这名孤老的余生所用,在自己去世去后,将剩余的钱交给监护人杨医生,请他全权处理,并撤销2013年12月立的公证遗嘱。
2019年3月,樊老先生又手写一则《声明》:“我樊某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某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师继续作我的监护人。如今我已属高龄,年老体力日衰,有多种疾病缠身,为防不测,特声明如下事项:……临终前,请监护人杨医师到场负责通知我在外地的亲属,并处理我生前个人的一切遗物。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师根据我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2019年4月,樊老先生手写《遗嘱》:“我去世后,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我的监护人杨医师全权处理,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无权处理。我给我堂弟及堂妹的200万元人民币已经某某银行转给堂弟了。”
2019年8月,樊老先生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婚姻状况为未婚,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均为养老院,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住址或电话不详。
另查明,2004年10月,樊老先生原所在单位出具《未婚证明》,表明樊老先生至证明当日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目前也无直系亲属。
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某婚姻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该登记处档案中未查到2001年至2007年樊老先生与他人结婚登记的记录。樊老先生以前的《户口登记表》也显示,户主为樊老先生的父亲;户主妻子为樊老先生的母亲,户主之子为樊老先生,未婚。登记表中没有登记其他人员。
对于樊老先生书写的遗嘱和声明,杨老先生表示,书写时,自己都在场,都是在养老院写的。2019年3月份的声明还给了养老院单位的领导,在养老院存了档。审理中,养老院工作人员向法院展示了存档的声明。
法院认为,樊老先生在被告银行处开立了涉案账户,双方即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樊老先生对上述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债权。樊老先生死亡后,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支付请求权即构成其遗产。自然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樊老先生署名的2019年4月的自书遗嘱字迹清晰、表达顺畅,现无证据证明非其本人所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现亦无证据证明该遗嘱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或存在导致遗嘱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对于该份自书遗嘱,法院予以认可。
该遗嘱明确“所留遗物(包括理财产品、现金等)委托我的监护人杨某医师全权处理”,故原告杨老先生有权依法要求被告支付账户内资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遗嘱人存单内的存款和利息。原告取得款项后应按照遗嘱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老先生支付涉案账户内存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本文综合自:周到上海
作者:姚沁艺
来源: 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