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发票的财税处理
跨年度费用发票今年入账,意思就是发票属于以前年度。
对于以前年度发票在本年入账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财税处理。
(一)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或属于当年的费用)的处理
在经济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提前收取费用的情况。
【案例3-1】房东在2022年的12月底前开具了2023年1月至3月房租发票31.50万元(专票,税额1.50万元),本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应该在2022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但是因为资金临时紧张,导致实际支付时间2023年1月份,支付后房东才把发票交给甲公司。
分析:在该案例中,发票日期虽然已经跨年度,实际付款是在2023年,做账肯定是在2023年吧!难道你好意思让人家房东重新给你开具发票?因为完全就没有必要啊。如果你真的叫人家重开发票,人家绝对会耻笑你的专业素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2023年的开具的房租发票,2023年入账,虽然跨年度,也应在2023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50万元
(说明:假定甲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发票,或者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3-2】某公司在2022年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通过网银支付了广告费10.60,电视台在2023年1月4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分析:对于该笔广告费由于是在2022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该在2022年;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也应该是在2022年。所以,案例中虽然发票跨年度了,但是并不影响在2022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费用(2022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收到发票后(2023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收到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普票等,第2笔会计分录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发票可以直接粘贴到第1笔分录后面即可。
(三)应该追补扣除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3-3】某民营公司老板在2022年12月份报销了2020年度的差旅费(理由是忘记了),里面包括了2020年度的飞机票、住宿费、餐饮发票等10万元(假定不考虑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以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分析:对于上述业务,民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完全没有抵抗的能力,只能给予报销。既然报销了,企业会计上肯定需要进行账务。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不能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如果企业忘记进行“追补”扣除,税务局检查发现后也不得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2)追补扣除(假设可以全部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假定税率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元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0.75万元(7.5万元*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进行更正申报。
(四)不能追补扣除的处理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如果时间已经超过追补的最高年限5年的,就不能追补扣除,当然也不能在报销年度扣除,如果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则需要纳税调增。
【案例3-4】继续利用【案例3-3】资料,假如时间已经超过5年了(民营企业老板可以任性一把,请理解啊!)
分析:由于已经超过了追补扣除的最高年限,当然就不能追补扣除,也不能在报销的当期年度扣除。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不能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2)结转:
借:盈余公积 1万元(10万元*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由于会计上没有影响报销当期的损益,所以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跨年度费用需要资本化的处理
由于部分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于为建造资产所发生的,需要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并不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当期的纳税申报可能是没有影响的。
【案例3-5】甲公司在2022年1月收到在建工厂的设计费发票106万元,发票开具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该发票款项在2022年1月支付,该设计的厂房还在建设中。
解析:
借:在建工程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六)跨年度费用需要资本化且需要调整暂估的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3-6】A公司建造的厂房在2022年6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但是因为跟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工程量计算争议,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按照合同预估进行了转固处理,转固金额1000万元,预计还需要支付的工程款为100万元(不含税)。从2022年7月开始按照预估金额折旧,折旧期限20年,直线法,残值率预计5%。
2023年1月,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05万元(不含税)。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了2022年12月开具专票110万元,税额9.9万元;以及2023年1月开具的红字专票5万元,税额0.45万元。
解析:
1.A公司的2022年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①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900万元
应付账款——预估工程款 100万元
②折旧处理
2022年折旧金额=1000*(1-5%)/20/2=23.75万元
每月折旧额=23.75/6=3.9583万元
借:制造费用 3.9583万元
贷:累计折旧 3.9583万元
(2)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由于在12个月内,可以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其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因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A公司的2023年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万元
应付账款——预估工程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4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4.45万元
折旧按照调整后的金额重新在剩余期限内折旧,不调整已经按照暂估金额折旧的金额。
(2)税务处理:由于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暂估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不予调整;取得发票后,按照剩余金额在剩余年限内计算折旧扣除。
(七)跨年度时应对未收到发票进行暂估
为减少“追补扣除”以及调账的麻烦,对于跨年度时部分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些必要的“暂估”入账。
通过“暂估”入账后的成本或费用,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不再需要进行“追补扣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跨年度收到发票的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存货的暂估入账
存货的暂估入账,属于教科书级的经典“暂估”。在企业使用ERP软件或有进销存系统财务软件中,存货的暂估入账基本上都可以由系统自动完成。
存货的暂估入账,意义在于确保企业存货数量不出现负数,以及确保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2.差旅费的暂估入账
差旅费在所有教科书中,均没有暂估入库的案例。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年度发生的差旅费如果跨年度报销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就不能在报销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是需要追补至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员工出差时间是2022年12月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显示的时间也都是2020年12月份,但是由于员工到年底依然出差在外,等到回公司报销的时间就是2023年1月份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度的差旅费用虽然可以通过追补扣除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操作非常复杂,对于这种可以明显预见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的,不建议通过追补扣除办理,而是直接在纳税年度直接按照“暂估”金额入账。
当然,对于差旅费的“暂估”不是乱估,最好让出差部门或出差人员进行合理的预计。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差旅费暂估入账
等到出差人员实际报销时再冲减暂估的负债,如果费用金额有差异的,再调整费用金额。
当然,如果差旅费金额比较小,影响不大的,或者主管税务局默认企业在1月份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上年度的差旅费的,实务中也是可以不暂估差旅费。
2.广告费的暂估入账
与差旅费类似,企业投放的广告已经实际发生,但是因为各种情况,可能导致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或是已经付款,但是没有收到发票。
说明:这里是借用“暂估入账”的概念,说明企业只要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管是否收到发票,以及是否付款,会计上都应及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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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原始凭证分类
首先,拿来原始凭证后,要检查是否合乎入账手续。
你们看到这些原始凭证后面的签字,实际就是报销手续,这张票据 初拿到的人就是经手人,他要先签字,然后拿到财务部门鉴定这张票据是否正规,如果是发票,要检查是否有税务监制章,然后看以下四点:
1)付款单位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等要素是否完备;
2)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剪口处是否相符;
3)是否有开发票单位的签章;
4)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我们开发票的时候也要注意这些,金额前要加人民币符号“¥”封住。
如果一次报销的票据太多,比如飞机、车、船票,购买机票、车票的延伸服务费和手续费,邮电手续费,定额餐饮发票,过路过桥费,停车、洗车费等小型零散的发票,必须使用粘贴单。
会计要复核经手人填报的金额是否正确、票据是否合格,记着:不许用白条子入账。
白条子指的是什么呢?
就是你购货或消费的时候,收到的原始凭证是一些收据之类的,不是税务部门监制的,也就是没有税务监制章,我们常说不是正规发票,在本企业可以入账算费用,但是税务部门不承认,他不允许你当作支出抵扣,计提所得税的时候都要调整出去。
你可能会问了:税务管那么宽啊?
你想啊,你购货的时候对方应该开发票而没开,那么他就逃税了,税务局找不到卖货的人,他不找你算账啊?还有啊,白条子数额大了还要罚款呢。
所以,我们记账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这一条:一切向税务看齐,准没错。
就像司机怕交警,会计怕的是税管,但只要按规定记账,谁都不用怕。这些票据在财务这里检查合格了,还要拿到同意这项支出的部门经理签字,然后总经理签字, 后再拿到财务部做账务处理。
企业自己都有自己的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但正常的手续应该是这样的。会计拿来这些原始凭证后,按时间顺序排好,再按会计要素分类,就是分析出属于哪类的经济业务,然后确定会计科目,找准借贷方,就可以做记账凭证了。
这些说出来好像挺麻烦的,做起来就简单了,一过眼就知道怎么做了。
2、编制记账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的分类,我们就可以做凭证了,凭证也叫传票。
我们拿到一张1000元的借条,我们根据它做记账凭证。
先写日期,再写摘要,写上科目,写上金额,附凭证有几张原始凭证,就填几张。
记账凭证编写完毕,还要进行审核,因为都是自己做的,一不留神可能就出错。
3、登记会计账簿
凭证审核无误后,就应该登记账簿了。
先给凭证按时间顺序编号,再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逐笔登记到对应的账簿上,你看这是现金吧,就登记到现金账上。
账簿中只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现金账的余额要和库存也就是保险柜中的现金数目核对,银行账的余额要和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其他的明细账是每个月结一次就行了。
记账时和做凭证一样,字体要工整,要让别人也能认出来,数字金额要斜着写,写在格的二分之一处,一是好看,二是为了改错留有余地。
我们在学校的时候,有专门的练习本,不知道现在有没有了。记账凭证做完了,记账就是抄账,把凭证上的内容抄到账簿上就完事了,很简单。
4、记账凭证汇总
就是把记账凭证的科目和金额汇集到一起,我一般看积累的凭证有到看看够两三公分厚了,就进行一次汇总。
汇总的顺序是:按凭证上的编号排好顺序,然后根据凭证上的科目做丁字账,一个科目一个科目的抄写, 后合计,看借方总合计数是否等于贷方总合计数,相等了,说明平了,然后把数据抄写在记账凭证汇总表上。要是不相等说明你做错了。
你看这凭证,怎么做都是平的,汇总不平,不是抄写错了,就是数字打错了,或者借贷方写反了,一查就出来了,所以做会计的一定要细心,会省很多麻烦。
这个错了还好找,账记错了查起来才闹心呢。不过现在都电算化了,点几下键子就完事了。
你可能又要问了:我们还学手工账干嘛呀?就像现在都能用电脑打字了,还学写字干嘛呀?学手工会计,学的是账理,不懂这些,给你个财务软件也不知道怎么用!
5、登记总账
根据试算平衡的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账。
登记总账和明细账有点不同,在明细账上,借方、贷方各自记一行,而总账是借贷方在一行上。还有,明细账是按照凭证记的,总账是按着汇总登记的。
如果业务量小,一个月汇总一次,登记一次总账就可以,这些都看具体的情况。
顺便说一下总账和明细账的关系。它们是相互制约的关系。
总账,就是记各个明细账总数的,明细账,是总账的细分类。总账记的是会计的一级科目,而明细账除了一级科目,还有二级科目,比如固定资产一级科目,固定资产的项目就是它的二级科目。还有费用帐、低值易耗品账、应交税金账等等。
到了月末,各个明细账的余额必须等于相对应的总账余额,如果不等,那多半是明细账记错了或记落了。
造成的差错可能是记错借贷方了,或者记错科目了,或者数字写错了,随着经验的积累,发现错误,很快就能找到,这一点也能衡量出会计对业务的熟练程度,都说会计有经验,也指的是这个,就像有经验的老大夫,看一眼病人,大概就知道哪儿不对劲。
6、对账结账
记完总账就该对账和结账了,只要凭证是正确的,登记完的账也应该是正确的,现在用财务软件的,这个可以保证,但是手工记账,就不一定了,因此要经常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结账就是结算出把一段时间内本期的发生额合计和余额,然后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7、编制会计报表
记完总账后,试算平衡了,就可以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了。
需要注意的是,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到跨年的时候,总有很多人不停地咨询:跨年度发票xxx。。。
跨年度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今年费用(支出),明年才收到发票;今年发票,以后年度费用(支出);若干年前的费用(支出),今年才收到发票;以及若干年前的发票拿到今年报销等等很多种情况。
只有我们会计人员想不到,没有业务人员和“老板”们做不到的事情。
对于跨年度的发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财税处理。
(一)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或属于当年的费用)的处理
在经济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提前收取费用的情况。
【案例3-1】房东在2020年的12月底前开具了2021年1月至3月房租发票31.50万元(专票,税额1.50万元),本来按照租房合同约定应该在2020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但是因为资金临时紧张,导致实际支付时间2021年1月份,支付后房东才把发票交给甲公司。
分析:在该案例中,发票日期虽然已经跨年度,实际付款是在2021年,做账肯定是在2021年吧!难道你好意思让人家房东重新给你开具发票?因为完全就没有必要啊。如果你真的叫人家重开发票,人家绝对会耻笑你的专业素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便是2020年开具的房租发票,2021年入账,虽然跨年度,也应在202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30万元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1.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1.50万元
(说明:假定甲公司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因此,需要在税前扣除的发票,或者税前扣除需要发票,企业只要在次年的5月31日前取得都是可以的。
【案例3-2】某公司在2020年12月份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按照合同约定在12月31日通过网银支付了广告费10.60,电视台在2021年1月4日开具了专用发票。
分析:对于该笔广告费由于是在2020年发生的,因此会计确认费用应该在2020年;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也应该是在2020年。所以,案例中虽然发票跨年度了,但是并不影响在2020年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费用(2020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10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2.收到发票后(2021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6万元
说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收到的是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普票等,第2笔会计分录就不存在,收到的跨年度发票可以直接粘贴到第1笔分录后面即可。
(三)应该追补扣除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案例3-3】某民营公司老板在2021年12月份报销了2019年度的差旅费(理由是忘记了),里面包括了2019年度的飞机票、住宿费、餐饮发票等10万元(假定不考虑业务招待费的问题以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分析:对于上述业务,民营企业的财务人员完全没有抵抗的能力,只能给予报销。既然报销了,企业会计上肯定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不能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如果企业忘记进行“追补”扣除,税务局检查发现后也不得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2)追补扣除(假设可以全部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假定税率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5万元
(3)结转:
借:盈余公积 0.75万元(7.5万元*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就需要“追补”扣除,进行更正申报。
(四)不能追补扣除的处理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如果时间已经超过追补的最高年限5年的,就不能追补扣除,当然也不能在报销年度扣除,如果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则需要纳税调增。
【案例3-4】继续利用【案例3-3】资料,假如时间已经超过5年了(民营企业老板可以任性一把,请理解啊!)
分析:由于已经超过了追补扣除的最高年限,当然就不能追补扣除,也不能在报销的当期年度扣除。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不能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需要调增。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
(1)报销: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贷:库存现金等 10万元
(2)结转:
借:盈余公积 1万元(10万元*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
税务上按照15号公告不能“追补”扣除。由于会计上没有影响报销当期的损益,所以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跨年度费用需要资本化的处理
由于部分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于为建造资产所发生的,需要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并不需要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当期的纳税申报可能是没有影响的。
【案例3-5】甲公司在2021年1月收到在建工厂的设计费发票106万元,发票开具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该发票款项在2021年1月支付,该设计的厂房还在建设中。
解析:
借:在建工程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6万元
(六)跨年度费用需要资本化且需要调整暂估的处理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案例3-6】A公司建造的厂房在2020年6月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但是因为跟建筑施工单位存在工程量计算争议,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按照合同预估进行了转固处理,转固金额1000万元,预计还需要支付的工程款为100万元(不含税)。从2020年7月开始按照预估金额折旧,折旧期限20年,直线法,残值率预计5%。
2021年1月,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05万元(不含税)。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了2020年12月开具专票110万元,税额9.9万元;以及2021年1月开具的红字专票5万元,税额0.45万元。
解析:
1.A公司的2020年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①暂估入账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 900万元
应付账款——预估工程款 100万元
②折旧处理
2020年折旧金额=1000*(1-5%)/20/2=23.75万元
每月折旧额=23.75/6=3.9583万元
借:制造费用 3.9583万元
贷:累计折旧 3.9583万元
(2)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由于在12个月内,可以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其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A公司的2021年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5万元
应付账款——预估工程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4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4.45万元
折旧按照调整后的金额重新在剩余期限内折旧,不调整已经按照暂估金额折旧的金额。
(2)税务处理:由于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暂估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不予调整;取得发票后,按照剩余金额在剩余年限内计算折旧扣除。
(七)跨年度时应对未收到发票进行暂估
为减少“追补扣除”以及调账的麻烦,对于跨年度时部分没有收到发票的情况,可以根据情况进行一些必要的“暂估”入账。
通过“暂估”入账后的成本或费用,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的,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不再需要进行“追补扣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跨年度收到发票的情况进行“暂估”入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存货的暂估入账
存货的暂估入账,属于教科书级的经典“暂估”。在企业使用ERP软件或有进销存系统财务软件中,存货的暂估入账基本上都可以由系统自动完成。
存货的暂估入账,意义在于确保企业存货数量不出现负数,以及确保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2.差旅费的暂估入账
差旅费在所有教科书中,均没有暂估入库的案例。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年度发生的差旅费如果跨年度报销的,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就不能在报销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而是需要追补至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比如,员工出差时间是2020年12月份,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显示的时间也都是2020年12月份,但是由于员工到年底依然出差在外,等到回公司报销的时间就是2021年1月份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度的差旅费用虽然可以通过追补扣除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操作非常复杂,对于这种可以明显预见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的,不建议通过追补扣除办理,而是直接在纳税年度直接按照“暂估”金额入账。
当然,对于差旅费的“暂估”不是乱估,最好让出差部门或出差人员进行合理的预计。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差旅费暂估入账
等到出差人员实际报销时再冲减暂估的负债,如果费用金额有差异的,再调整费用金额。
当然,如果差旅费金额比较小,影响不大的,或者主管税务局默认企业在1月份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上年度的差旅费的,实务中也是可以不暂估差旅费。
2.广告费的暂估入账
与差旅费类似,企业投放的广告已经实际发生,但是因为各种情况,可能导致既没有付款,也没有收到发票;或是已经付款,但是没有收到发票。
说明:这里是借用“暂估入账”的概念,说明企业只要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管是否收到发票,以及是否付款,会计上都应及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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