们平常外面看到的一些小饭店,或者一些中高档的餐厅,要办理这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都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呢?
哪些行业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呢?
炒菜、包子、馒头、馄饨、水饺、面条、炸鸡、奶茶店、蛋糕店等一些重餐饮、轻餐饮、自制饮品、现制现售主体业态需要办理
重餐饮:楼上不能有居民,前后20米范围内无居民楼;
轻餐饮:商场、商业街、沿街商铺、住宅底商;
一般餐饮:
指固定经营场所,根据即时加工.制做.销售食品并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型工作的运营模式。其中超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万元m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万m2(含500m2,不含3000m2);
中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m2(含150m2,不含500m2);
①初加工间和消毒间有三个水池
小型餐饮:
20~150m2(含20m2,不含150m2);
①在特殊地区刷碗.切菜;
②两个地区不能交叉;
③上餐和回餐两种方式;
< class="pgc-img">>微型餐饮:
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m2(含6m2,不含20m2)。
①单独合闭的人;
②紫外线消毒灯;
③独立空调;
④门内外各有水池;
⑤单独的蛋糕房需要三个水池来清洗工具;
1.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架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营业场所及有害.有害场所等污染物保持25米以上的间距,并且干净整洁;
3.有完善的管理方案;
4.经营新鲜牲畜.海鲜区与其他食品经营区之间的间距应有效分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标准。
办理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3.适合餐饮食品经营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及房屋租赁合同;
4.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件;
5.适合食品经营的操作设备空间规划及操作步骤的文件;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选址要求(实际的注册地址);
8.环评备案(重餐饮需要做);
9.油水分离器(重餐饮需要有);
10.经营场所平面图;
11.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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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10多年后,成都市建业路上的一个小区诞生了在临街底商开设的第一家面馆。但这家小面馆,却与业主们展开了近半年的“拉锯战”。
业主很愤怒:“10年前买房时,底层商铺不开餐饮店是当时宣传的一大亮点。购房合同也明确了买受人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现在开了面馆,合同难道作废了?”
另一边,面馆老板很无奈:“我各项餐饮手续都齐全,但他们(业主)还要‘闹’,我想不明白。”同时,老板很坚定地表示“会一直开下去”
而这家在“阻挠声”中开业不到两个月的面馆,已经前后迎来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街道办、物业等多个部门的多次检查。
业主
买房合同里说“不能开餐饮”
“没有烟道和排污管道,住宅楼下的商铺不能开设面馆。使用大型液化气罐也存在安全隐患。”“我们买房时,签订的合同里就有‘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这一条。”“10多年来都没人在这开餐饮,这家店搞什么特殊?”……
这是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89号一小区的业主们,陆陆续续向该小区物业的投诉。被投诉的是今年8月中旬在小区底楼商铺开业的一家面馆。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建业路的这个小区,发现底层商铺大多是超市、理发店、水果店等,这家面馆是唯一一家餐饮商铺。
正是这唯一性,让它成为舆论焦点。为集中讨论面馆选址是否合理的问题,有小区业主自发组建了一个几十人的微信群。群内有业主翻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提出质疑,“10年前买房时,底层商铺不开餐饮店是当时宣传的一大亮点。现在开了面馆,合同难道作废了?”
有业主对卫生和安全状况表示担忧,因为楼房在修建之初,开发商就未在底层商铺设置烟道、排污管、燃气管道等。记者同步梳理发现,业主们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其一,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八条使用承诺的补充约定上显示,“买受人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以此为依据,业主认为面馆的开设或与此合同相违背。其二,面馆内使用大型液化气罐,或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还有不少业主担心,不能开餐饮的规定一旦被打破,底商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餐馆出现,小区周边的环境也会进一步受到影响。
老板
营业手续齐全 选址合规
对于部分业主的不满,面馆老板张先生表示无奈,“我太难了!开个面店做小本生意,方便附近居民吃饭。我各项餐饮手续都齐全,但他们(业主)还要‘闹’,我想不明白。”
今年4月,张先生从该小区一业主处租到此商铺,并签了三年合同,“租的时候就明确告诉业主,我要开面馆,并且合同里也写明了这一条。”本以为一切会按计划进行,但从4月装修开始,张先生被小区物业方告知,不能在底层商铺开设餐饮店。“我咨询过律师,业主与开发商合同里约定的‘买受人不得将该商业用房用于餐饮经营’这一条,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张先生认为,既然自己能在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到餐饮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就代表面馆的选址是合规的。
“4月开始装修,部分业主多次找物业‘闹’,导致我中途停工了两个月。”张先生说,这期间自己和物业方前后跑了成华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跳蹬河街道办等地,“就是为了证明面馆是可以开在这里的嘛。”
8月18日,张先生的面馆开业了,但一切似乎还是不顺利。“不到两个月,消防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燃气安全检查等一系列相关人员陆续都来过。‘迎检’次数肯定超过7次。”张先生表示,相关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自己都按要求整改过,比如电源开关问题。至于业主提到的没有烟道和排污管道问题,张先生解释,店内安装了排风扇和新风系统,“面馆不需现场炒制,以蒸煮类为主,无油烟排放。厨房里也安装了一个油污分离器,还有潲水桶,每周定期有人来运走厨余剩菜。”
“液化气罐有40多公斤,液化气公司的人来安装的,还说要远离明火,所以液化气罐是单独存放在储物间里使用。”张先生表示,液化气罐的成本远比用天然气和用电贵,他更倾向于用电,也曾咨询过成华区的供电局,“但用电需要扩容,这是个老小区,电容量不足。”谈及是否考虑换个地方开面馆,他摇了摇头,“从租房、装修,到现在经营,我已经花了快100万了,换地方的这些损失谁又来赔我?”
物业
多沟通协调 会持续关注
一边是业主的投诉,一边是面馆的坚持。小区物业的客服主管孙霞翻看着工作记录,她说:“业主出租商铺,需要到物业做租赁登记、装修手续登记。我们多次告知业主,所持有的商铺不能租用做餐饮商铺。”
针对业主投诉面馆选址与购房合同内容相违背一事,孙霞多次前往成华区的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了解情况,“多部门提到,10余年前的购房合同条款内容,或与现在的餐饮政策相冲突。”
如今的餐饮服务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记者查阅了《成都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不受禁止选址限制的餐饮服务项目,就包括“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炖品、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这意味着,依据此政策,该面馆能办理到餐饮许可证,面馆内的设施设备符合要求,且通过相关执法部门的现场审查,就代表其合规性。
至于业主投诉面馆使用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孙霞说,曾咨询过成华区应急管理局,且执法人员也到现场检查过。不仅如此,“从面馆开始装修,我们每天早晚都要去看一看,像‘打卡’一样。主要看它有没有炒菜,有没有油烟排放,或其他涉及安全、卫生的行为。”在她的印象中,跳蹬河街道办、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曾多次上门调解和检查,“但都未提出异议。”
面对业主与面馆的“拉锯战”,作为沟通桥梁的物业方,下一步打算怎么办?孙霞表示,多沟通协调,会持续关注此事。也与燃气公司和供电局等部门保持联系,关注安全和卫生等问题。比如小区预计10月有可能更换成智能电表了,如果能有足够的电容量,会协调面馆将液化气罐改为用电装置,提高安全系数。
记者查询了解到,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在回复中表示,“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商家有相关证照,且合法合规用气。”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曾于8月1日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业主、法律顾问的协调会,会上律师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但双方未能认同,已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律师说法
商铺使用权归业主所有
四川晟钍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夏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购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该条款极有可能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内容。“格式合同约定的范围,是需要提前解释并告知对方,若不能达成一致,或对方不认可,或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等因素。从法律层面来看,格式合同所约定内容视为无效。”
“这不是下定论,而是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夏虎律师解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购买了该商铺,该商铺的使用权就归该业主所有,“其使用权,不受购买权合同内的格式条款所约束。不动产登记已经变更,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业主方,只要合法合规,业主是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由支配其使用权。”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事件中的业主(商铺持有者)和地产开发商签订合同,承诺不将房产用于餐饮经营。“根据合同相对性,该约定仅在该业主和地产开发商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该项约定不能对抗包括面馆方在内的第三人。”
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面馆方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时,已经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合同已载明该商铺用途为面馆,该约定已在面馆方与业主间产生法律效力。”郭刚解释,这意味着,虽然商铺所有者存在无权出租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形,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即商铺持有者租赁使用权。且面馆方证照齐全,面馆方依照合同约定有权使用商铺用于经营面馆。”
郭刚表示,关于格式合同的认定由法院进行认定。另外,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期间,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小区进行维护管理,“物业不具备执法权,无权干涉店铺经营,只能从中协调以寻求最优解决方案。”
(来源: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编辑:金鑫】
【来源: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正式施行
《规定》针对当前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存在的
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
明晰餐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加强基层治理
推动多元共治
促进餐饮业绿色发展科技引领
加强源头治理
明晰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
《规定》着重强调政府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科学引导和源头治理,着力解决餐饮场所选址宣传帮助的问题,为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安全、透明、可预测的经营环境。
1
明晰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规定》第十条强化餐饮选址的要求,对餐饮场所项目建设的禁限区域进行了例举,又充分考虑广州市餐饮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求,将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凉茶等少油烟、少异味、少废气的餐饮场所设定为例外,体现出疏堵结合的污染防治思路。
2
将地方实践经验在立法中予以固化,明确美食街区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建设专门的油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破解餐饮集聚区油烟扰民难题。
3
建立餐饮场所选址指引制度,通过编制公布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并由相关政府部门精准发放,主动指引等形式,告知选址禁止性规定与行政处罚风险,引导经营者正确选址,减少信息偏差。
4
创新设立互联网平台、房地产企业、场地出租出借人有关餐饮选址的报告和告知义务,禁止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经营者入驻平台、承租商铺和房屋,防止一些不符合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餐饮项目转移到“地下”经营,对周边的环境产生污染,呼应群众信访投诉的焦点。
强化主体责任
减少噪声污染
《规定》明确了餐饮业服务经营者对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餐饮场所油烟、异味、污水、噪声这四类污染源防治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
聚焦餐饮油烟治理的“痛点”问题,规范专用烟道建筑设计、设置使用与维护管理,要求“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明确专用烟道管理人及其管理责任。
2
要求餐饮场所依法配套安装油烟净化、异味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隔声降噪减振等专用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做好台账记录。
3
明确餐饮场所的污水排放要求,强调位于不同区域的餐饮场所必须对污水进行相应处理后,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4
规定餐饮场所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每年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减少噪声污染。
来源: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