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安徽财经网】
安徽财经网讯:为规范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食品采购加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日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出提醒告诫,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可以给予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12345、12315。
同时,合肥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索证索票,采购猪肉类还应查验并留存猪肉“两证一报告”(动物检疫证书、肉质检验证书,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采购禽肉类,还应查验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要求,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肉制品应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检验报告。加工前应对肉类食品的保质期和外观性状进行检查,发现有异味、酸败、色泽不正常、有粘液、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加工制作。
据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构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沈娟娟 实习生 朱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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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新闻讯10月9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此次提示提醒各类食堂、各型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餐饮、食品摊贩、农村集体聚餐提供者等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合肥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澎湃新闻报道 安徽合肥市政府网站10月10日消息,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9日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称,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已于10月8日发布《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同时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其中提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已提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