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9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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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更新:添加住房租赁企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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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判断标准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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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凭证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要在全国实行的增值税电子专票也可以勾选认证,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部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有两处修改:
a、发票样式修改
b、开具发票需要关联车辆电子信息,否则影响开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6、通行费发票
自2020年5月6日起,通行费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了,可以凭票面上的税额抵扣进项税。此外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也可以凭票抵扣;桥、闸通行费可以计算抵扣
注意: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公司只有取得征税发票才可按规定用于进项抵扣哦!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3)通行费电子发票可以勾选抵扣
(4)在完成勾选确认后,这张征税发票的金额和税额就需要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
7、旅客运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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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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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pgc-img">>、餐饮店内销售酒水
餐饮店内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堂食,同时销售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应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二、销售外卖食品
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
第一,“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
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将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有些餐饮企业有专门外卖窗口,专门销售别的企业生产的,本企业未进行后续加工的食品,这类情形应按照销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以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如,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外,同时还销售了果汁、奶茶、可乐或者其他外购的小吃等。应将销售的自产、加工的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外购的小吃、饮料按照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
如果没有分开核算,而是都按照6%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将面临补缴税款的风险。
三、现场制作食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比如蛋糕店现场制作蛋糕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对于蛋糕店直接制作蛋糕销售给超市,则不属于“餐饮服务”,应当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购买米面、蔬菜的零星支出
餐饮行业经常会遇到购买粮油、蔬菜、佐料、肉蛋等货物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那么是否可以以白条收据入账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注意小额零星指的是不超过500元。
注!餐饮企业常见税务风险点
2022年07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黎雅
Y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16年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加工及配送,农副产品收购,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酒店、食堂委托管理与经营等。
据了解,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为工厂、学校等各类单位团体提供配餐服务。即采用集中制作的方式,将食材采购至公司的中央厨房,待菜品制作完成后,根据客户的要求,要么整体运送至客户的食堂进行分餐,要么利用打包盒送至客户处。税务人员在对这家企业2019年—2021年的经营情况开展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餐饮企业三个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风险点一:
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政策适用错误
■疑点
税务人员在查看该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发现,企业在第8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中填报了一定的金额,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企业只按照6%的“餐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适用13%税率的销售货物对应的应纳税额,于是向财务人员详细了解该企业农产品采购及使用情况。
■分析提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换句话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相应的进项税额扣除率,在9%基础上再加计1%。这意味着,只有存在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时,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第8栏内,才会填报有相应的数额。
经检查,Y公司与固定农户签订蔬果购销合同。农户按照合同要求将蔬果送货上门,经公司查验后入库。财务部门每次按照结算单据金额,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再通过公司基本银行账户,向农户本人银行卡支付价款。而采购来的农产品,均作为配餐食材使用,并未用于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也就是说,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被用于提供适用6%税率的餐饮服务,不能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需要纳税调整。
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其购进的农产品如果不是用来生产或者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应当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则应于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
风险点二:
配餐饮料税目及税率适用错误
■疑点
税务人员从电子底账系统中看到,Y公司购买了大量的纸盒包装果汁及小瓶饮料等饮品。从该公司提供的合同来看,其提供给客户的配餐中,确实存在提供盒装果汁、瓶装饮料的情况,且这些饮品均作为配餐的一部分,直接销售给客户。在税务处理时,Y公司统一按照“餐饮服务”项目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分析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及其政策解读,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餐饮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所称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在销售外卖时,要注意依照购进货物的具体情况,分别按“餐饮服务”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避免错误适用税目及税率的风险。
风险点三:
职工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
■疑点
包员工吃住,是餐饮企业行业惯例。Y公司也不例外。税务处理时,员工住宿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以及为员工提供员工餐对应的费用支出,Y公司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分析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因此,因员工住宿耗费的水电费及员工餐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为职工集体福利,进行转出处理。
餐饮企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规定,对于享受了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餐饮企业,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时,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